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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出租業務協議(通用3篇)

欄目: 租房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92W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 篇1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通用3篇)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並經雙方合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其業務範圍為_________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必須為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始可申請。

第三條 本業務現行可提供之營業區域為_________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專案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 申請程式

第五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表。

二、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檔案與商業登記證明檔案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檔案。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附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附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執照,以供核對。

第六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條證明檔案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檔案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負履行協議責任。

第七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應於_________日內使其通訊。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訊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之責任介接點如下

1.甲方頭端機房與乙方自備裝置介接處;

2.乙方分接器以下與乙方自備裝置介接處。

第九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裝置正常運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租用之全段電路遇有障礙時,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應儘速修復,或通知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裝置部份,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        乙方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裝置,應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損毀或遺失,應按照甲方所訂價格賠償。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裝置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二條 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三、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第三章 異動程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原登記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四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訊,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訊,暫停通訊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五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通訊及辦理恢復通訊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訊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檔案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依_________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需繳納接線費,其後每________,應於繳納月租費之同時繳納維護費。

異動費於乙方申請變更已租用之電路,光節點或資料機時收取。乙方自備終端裝置障礙檢查費於乙方申告障礙,經甲方現場查明系乙方自備終端裝置障礙時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條 乙方租用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之業務,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維護費。

第二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        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訊,其停止通訊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三條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倘因甲方機線裝置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電路或光纖連續阻斷滿一小時以上,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十二分之一,未滿一小時,不予扣減,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月租費為限。

停止通訊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四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訊,經再限期催繳,或逾原繳費通知單所規定之繳費期限兩個月,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即逕行終止提供其通訊服務,並得暫停該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業務其他電路之通訊。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訊,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內小時恢復通訊。

第二十六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並經雙方合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務範圍

第一條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其業務範圍為_________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必須為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始可申請。

第三條本業務現行可提供之營業區域為_________市。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專案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申請程式

第五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表。

二、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檔案與商業登記證明檔案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檔案。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附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附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執照,以供核對。

第六條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條證明檔案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檔案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負履行協議責任。

第七條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應於_________日內使其通訊。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訊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八條甲方與乙方之責任介接點如下

1.甲方頭端機房與乙方自備裝置介接處;

2.乙方分接器以下與乙方自備裝置介接處。

第九條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裝置正常運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租用之全段電路遇有障礙時,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應儘速修復,或通知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裝置部份,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

乙方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第十一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裝置,應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損毀或遺失,應按照甲方所訂價格賠償。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裝置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二條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三、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第三章異動程式

第十三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原登記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四條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訊,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訊,暫停通訊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五條乙方欲申請暫停通訊及辦理恢復通訊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訊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十六條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檔案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四章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乙方應依甲方公佈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依_________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需繳納接線費,其後每________,應於繳納月租費之同時繳納維護費。

異動費於乙方申請變更已租用之電路,光節點或資料機時收取。乙方自備終端裝置障礙檢查費於乙方申告障礙,經甲方現場查明系乙方自備終端裝置障礙時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條乙方租用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之業務,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維護費。

第二十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

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訊,其停止通訊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三條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倘因甲方機線裝置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電路或光纖連續阻斷滿一小時以上,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十二分之一,未滿一小時,不予扣減,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月租費為限。

停止通訊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四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訊,經再限期催繳,或逾原繳費通知單所規定之繳費期限兩個月,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即逕行終止提供其通訊服務,並得暫停該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業務其他電路之通訊。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訊,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內小時恢復通訊。

第二十六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五章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七條乙方欲終止本協議之服務時,應親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協議之一部份。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協議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

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六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條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請乙方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公告,並請乙方於兩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三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訊。

第三十四條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章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八章申訴服務

第三十六條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因本協議涉訟時,係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

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路出租業務協議 篇3

合同號: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決定建立合作關係。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就無線增值應用業務通道進行全面合作。並達成如下協議:

1.合作內容

1.1 雙方合作的網路基礎是乙方的簡訊閘道器,其移動特服號是_________,聯通特服號是_________,服務範圍包括全國範圍移動,聯通手機使用者(當地移動,聯通運營商規定不支援增值服務的手機除外)。

1.2 甲方針對企業簡訊市場現狀,開通企業簡訊平臺,與企業簡訊使用者簽訂資訊提供,訊息接收協議後,通過企業簡訊平臺實時向用戶提供企業簡訊服務。

1.3 本項合作採用甲方與使用者簽訂簡訊同意接收合同,乙方並對接收使用者進行簡訊確認的方式。

1.4 甲方負責與企業簡訊使用者簽訂資訊提供,短訊息同意接收合同,乙方負責對新使用者進行簡訊確認並確保使用者是否同意接收。甲方負責提交,傳送企業簡訊資訊。

1.5 甲乙雙方自行解決合作中各自所需的軟硬體資源,合作分界點為網際網路。

1.6 根據市場發展,雙方可開發新的合作內容,具體方案由雙方書面另行確認後開始實施。

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2.1.1 甲方必須保證合作業務中資訊的準確性,及時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因資訊內容不實或不合法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2.1.2 甲方利用此合作專案開展服務,宣傳等商務工作,但不能未經使用者許可(未同甲方簽訂簡訊同意接受合同或是未通過乙方簡訊確認時)擅自向用戶傳送簡訊。

2.1.3 甲方不得使用乙方公司名稱,產品品牌,服務版權,商標權,專利權資訊開展此合作專案的宣傳工作,否則乙方有權立即停止雙方合作,並有權向甲方索賠。

2.1.4 甲方有權要求及時得到每月簡訊下行成功流量的資料統計資訊。

2.1.5 甲方在乙方所提供的id號碼下二次開發所發展的簡訊業務,甲方每次欲新增的簡訊業務必須提前向乙方公司進行申請,並得到乙方的同意。同時,甲方應及時提供與第三方合作的新增簡訊業務協議原件(若只有影印本應加蓋甲方公章)。

2.1.6 甲方不能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團簡訊通道提供以下業務:

(1)向非自身員工或非自有客戶群傳送資訊的業務;

(2)資訊內容中包含政治敏感詞及不健康內容的簡訊業務;

(3)資訊內容中明顯包含廣告資訊容易引起終端使用者投訴的業務;

(4)資訊內容中沒有資訊傳送方的企業標識容易造成終端使用者不清楚資訊來源的簡訊業務;

2.1.7 甲方有責任配合乙方申請業務程式碼。申請業務程式碼時甲方須按乙方提供的申請模板進行資料填寫。

2.2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2.2.1 乙方負責簡訊傳送閘道器的執行,免費提供技術維護,保障簡訊服務的正常運轉,但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使簡訊傳送正常執行時,乙方不負擔責任。

2.2.2 乙方負責分配給甲方合作業務中的簡訊傳送後臺網頁,但甲方應保證不洩漏登陸名稱及密碼,否則乙方有權停止甲方對該後臺網頁的使用權,由此產生的費用與糾紛由甲方承擔。

2.2.3 乙方不承擔因資訊內容不實或不合法產生的法律責任。

2.2.4 乙方對甲方的資訊質量有監督權,一經發現有違法資訊或違法操作,乙方有權立即停止雙方合作,並有權向甲方索賠對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2.5 乙方負責向運營商申請業務程式碼。業務程式碼批准通過後合作業務才可開通。如業務程式碼沒有通過,乙方不負擔責任。

3.服務資費及付款方式

3.1 服務資費

3.1.1 甲方一次性付乙方技術維護費_________元整,於合同簽訂後十日內付清;

3.1.2 簡訊傳送資費按實際傳送的簡訊條數計算,每下行1條簡訊,通道佔用費:_________。

3.2 付款方式

3.2.1 甲方以預付款的方式支付簡訊傳送費用,每次至少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付款後,乙方向甲方開據正式發票。當預付款為零或負數時,乙方將停止為甲方傳送簡訊。在每次甲方傳送簡訊後,乙方從甲方賬戶中扣除相應款項。乙方開戶行帳號如下:_________。

3.2.2 甲乙雙方確定對帳人(如有人員變更需及時通知對方)後,在每月的10日前按統計資料資訊對上個月的簡訊成功下行流量進行對帳(並以書面形式確認),並根據實際的成功下行流量確定上月的簡訊費用。

3.2.3 乙方向甲方承諾每月對帳時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

4.資訊保安責任保證

4.1 甲方在使用甲方的通訊通道過程中,將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本公司資訊釋出的安全,並切實做到:

4.1.1 建立健全本公司資訊釋出的內部保障制度,資訊保安保密制度,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資訊保安責任制度和資訊釋出的審批制度,嚴格審查本公司產品所釋出的資訊。

4.1.2 嚴格遵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對使用本集團簡訊平臺傳送的簡訊內容進行把關,保證資訊內容的健康,合法。

4.1.3 明確本企業的客戶群和客戶範圍,手機使用者必須是自願接受企業服務。

4.1.4 不利用乙方提供的通訊通道釋出,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資訊:

(1)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壞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揚和封建迷信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4.1.5 若發現本公司所釋出的資訊明顯屬於上述第(4)款所列內容之一的,保證立即停止傳輸,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4.1.6 對本公司所釋出的資訊一時難以辨別是否屬於以上所列內容之一的,應報相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再發布。

4.1.7 對客戶的個人資訊保密,未經客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洩漏,但法律規定的除外。

4.1.8 甲方保證: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通訊通道進行簡訊釋出活動中,服從監督和管理;若未做到上述一至七條,甲方願意按雙方合同要求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甲方未按上述資訊保安責任保證規定合法使用乙方通訊通道所造成或可能引發的一切後果,乙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自願承擔一切相關後果。

5.商業祕密及智慧財產權

5.1 甲乙雙方應對其通過工作接觸和通過其它渠道得知的有關對方的商業祕密嚴格保密,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對方的商標,標誌,商業資訊,技術及其它資料。

6.宣告及保證

6.1 甲乙雙方在此確認,本協議不構成雙方間任何的僱傭關係,甲乙雙方之間應為合作伙伴關係。

7.協議的效力

7.1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7.2 一方欲終止協議,應在協議有效期屆滿之日前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7.3 本協議期限屆滿時,雙方如無任何問題,並無書面要求提出終止協議,則可無限制自動延期,每次延期時限為一年。

8.協議的終止及其他

8.1 本協議因以下任何原因,甲乙雙方可以終止合作。

8.1.1 本協議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有任何一方提出不再延期。

8.1.2 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本協議。

8.1.3 如本專案在運營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與國家現行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情況。

8.2 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終止此協議,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經對方書面同意後,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屆滿時,本協議終止。本協議的提前終止不應影響雙方於本協議提前終止日之前根據本協議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9.違約責任

9.1 甲乙雙方應該正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證本協議的順利履行。

9.2 任何一方沒有充分,及時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10.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0.1 如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2 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洪水,戰爭,軍事行動,罷工,黑客攻擊,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為造成的災害或市政府法令,政策發生變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其中,中國*動公司,短訊息中心,簡訊閘道器等技術故障或系統割接造成的臨時性業務擁塞,延時,中斷均屬於不可抗力,乙方對由此引起的業務延遲或中斷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乙方應協助甲方儘快妥善解決此類故障並儘可能防止其再次發生。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規以及干預性因素導致的變化也屬此列。

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拒的範圍內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應於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有關機構的證明。雙方應努力減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運營商方面的服務網路建設實施,維護,運營等所引起的服務問題;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鑑於網站所具有之特殊性質,不可抗力還應包括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侵入或發作,伺服器硬體故障,電信部門技術調整導致之影響,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網站的暫時性關閉等在內的任何影響網路正常經營之情形。但是,資信或資金不足不得被視為是超出了一方所能合理控制的事項。

12.其它

12.1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12.2 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本協議的其餘條款仍應有效並且有約束力。

12.3 本協議對每一方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12.4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簽訂附件約定,所簽訂的附件與本協議同具法律效應。

12.5 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