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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山地永久使用權合同(精選3篇)

欄目: 轉讓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84W

轉讓山地永久使用權合同 篇1

甲方:黃塘村小溪、橋頭、新莊、陂頭、七鬥、上坪六小組

轉讓山地永久使用權合同(精選3篇)

乙方:黃塘村村民

乙方為發展個體經濟、擴大種養業規模,需要甲方處於南村南機坳一塊山地開發利用。現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如下轉讓協議。

1、甲方同意轉讓山地的永久使用權給乙方。具體山地界址為:東以南村坑口澡堂牆過2米處為界;西以原水泥廠拆除的房屋屋基為界;北以原遂井公路老路溝邊(南進一米)為界;南以靠山掘進10米為界。共計總面積約肆佰肆拾平方米。

2、乙方以每平方米叄拾元的轉讓並青苗補償費購買此山地的永久性使用權。共計人民幣壹萬叄仟貳佰元整。一次性從銀行轉入甲方賬戶。

3、此山地轉讓永久性使用權後所產生的後期費用(如山地平整等)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概不負責。

4、此山地轉讓永久性使用權後,若乙方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遇到有關糾紛,甲方有義務協調解決。

5、此山地轉讓永久性使用權後,乙方如需要在此地建房舍,則甲方代表應在乙方申請表上簽字。

6、乙方獲得此山地的永久性使用權後,不得轉賣。

7、以上協議條款雙方表示無異議,應共同遵守,永不反悔。款項付清,雙方簽字後即產生法律效力。

此協議一式九份,甲方執七份,乙方執一份,村委會執一份。 協議訂立人: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協議時間:年月日

轉讓山地永久使用權合同 篇2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經濟、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 由乙方租賃甲方土地使用權,所租賃土地四至為:

二、 租用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國家徵用時為止;租賃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終止本合同,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若實際損失無法查明的,則損失可以剩餘租期按每畝每年不低於萬元賠償)並賠償乙方因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

三、 租用期間乙方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費,土地稅由甲方自行負責。

四、 所租賃土地被國家徵用時,所賠償的土地費歸甲方所有,地上建築物補償等歸乙方所有。

五、 乙方應當在每年的合同簽訂日起10天內向甲方交租金,甲方應保證和維護乙方使用該地。

六、 租金標準:每年每畝租金元整;在租賃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隨意漲租,若甲方違反規定隨意漲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若實際損失無法查明的,則損失可以剩餘租期按每畝每年不低於萬元賠償,並賠償乙方因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如沒有如期向甲方交納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不對乙方負任何責任。

七、若所租賃土地被國家徵用,徵用當年租期超過半年的,租金以1年計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徵用的,租金按剩餘土地實際面積計算租金。

八、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以前合同自然終止。

九、 本合同不得塗改。本合同執行中如有發生糾紛,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十、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國家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並與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7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7.1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為了避免歧義,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長租期或終止租賃,應按本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

7.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終止:

(a)本合同期限後滿,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本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合同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合同。

第8條 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採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

第9條 雙方的陳述和保證

9.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甲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範圍的活動。

(c)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權代表,並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甲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d)甲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9.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乙方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範圍的活動。

(c)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都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權代表,並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乙方有約束力的責任。

(d)乙方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第10條 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10.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甲乙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適用本合同7.2(c)關於合同終止的規定。

第11條 其他規定

11.1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11.2 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全部合同,並取代雙方以前就該等事項而達成之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合約、理解和通訊。

11.3 本合同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並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11.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議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須經雙方採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准而作出。

11.5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排斥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11.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如同已被納入本合同。

第12條 通訊

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採用書面形式並以中文書寫,並可經專人手遞或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確定:

(a)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

(b)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後第______天(若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為有效。

(c)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於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唯發件人應出示傳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檔案而列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檔案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雙方通訊地址和傳真號碼如下: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應儘快按本條規定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3.1 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14條 附則

14.1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

14.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計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轉讓山地永久使用權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自願向乙方提供小汽車租賃服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汽車租賃合同,以資共同履行。

一、甲方必須保證提供的車輛來源合法、證照齊全有效,技術狀況良好、對租賃車輛投保足夠的商業保險。

二、甲方必須保證指派的駕駛員持證上崗、駕駛經驗豐富,為乙方工作人員及客服等提供安全快捷優質的服務。

三、租車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甲方提供的租賃車輛及駕駛人員不得從事非法活動,由此導致的後果,均由甲方負責,同時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五、乙方用車服務期間的油耗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天400元/輛

六、乙方用車區域範圍限某縣,若出某某縣境內費用另行協商,甲方需按乙方要求將乙方指定人員載送至乙方指定地點。

七、甲方駕駛員需遵守國家道理交通法律法規,駕駛員違法違章駕駛產生罰款等各種費用的,由甲方自行承擔;駕駛員因為違法違章駕駛或者駕駛不當致不能按時將乙方指定人員載送至乙方指定地點,由此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八、駕駛員駕駛過程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