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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精選19篇)

欄目: 智慧財產權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4.88K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甲方是依法註冊成立並取得合法從事電影(電視劇)製作資格的法人單位,其計劃攝製的電影(電視劇)《_________》(下稱本電影(電視劇))中需要特技效果,決定聘請乙方提供特技效果服務。

2.乙方具備組織、提供電影特技效果服務的能力,並且參加過多部影視劇的特技效果製作,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

鑑於此,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所稱特技效果服務,是指在本電影(電視劇)攝製過程中,根據劇情的需要設計搭建現場背景、臨時佈景、製作電腦三維動畫、製作特定道具、訂做演員特殊戲服和各類裝飾品以及其他在本電影(電視劇)中所需要的特定物品,從而在本電影(電視劇)中達到以假亂真的視覺效果

第二條 製作時間

乙方製作特技效果的時間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條 資料的交付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本電影(電視劇)文學劇本、特技效果草圖、特技效果的書面要求等必備資料;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的資料及要求,於接到甲方相關資料之日起_________日內製定特技效果的文字描述及製作計劃並向甲方提交。甲方應及時稽核特技效果的文字描述及製作計劃並向乙方提出相應修改意見。

特技效果的文字描述及製作計劃一旦確定,非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確定後的特技效果文字描述及製作計劃為本合同附件。擅自修改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

第四條 定金條款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本合同得以實際履行後,此定金自動轉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未得以實際履行,甲方無權要求乙方返還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未得以實際履行,乙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條 酬金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稅前/稅後)的酬金為¥_________元,應於本合同簽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帳戶號:_________。

如甲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付清應付款項,則乙方可按日計提應付款項的5‰,向甲方追繳滯納金。

第六條 聯絡人

乙方應根據確定後的特技效果文字描述及製作計劃選擇相應專業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甲方提供特技效果服務。乙方指派_________,甲方指派_________擔任聯絡人共同負責對特技效果的整個製作過程進行管理並進行聯絡工作。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內,任何一方變更聯絡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對方。

第七條 成果的交付

乙方的工作進度以特技效果製作計劃為準。特技效果全部製作完成,經甲方稽核同意並向甲方交付完畢的,乙方的工作結束。若乙方延期交付特技效果,每延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_________違約金。

甲方應於接到特技效果成果之日起_________日內進行稽核並將稽核結果通知乙方,若甲方未在此期限內將稽核結果通知乙方,視為甲方對特技效果予以認可,期限屆滿,乙方工作即告結束。

若甲方經稽核認為特技效果不需要再行修改或潤色的,接到甲方的相應通知之日為乙方的工作結束之日。若甲方經稽核認為特技效果的製作仍需進一步修改或潤色的,乙方應於接到甲方相應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按甲方要求對特技效果進行修改或潤色並將製作成果向甲方提交,乙方對甲方的修改、潤色要求應以三次為限,若乙方修改或潤色超過三次,甲方仍不滿意,乙方不再承擔合同義務,其工作即告結束。

乙方應於其工作結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甲方依據本合同規定向其提供的資料及為工作需要所做的複製品全部歸還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將其銷燬。

第八條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在特技效果的製作過程中,乙方應接受甲方的指導和管理,但甲方的指導和管理行為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工作或違反行業慣例。

2.甲方有權隨時審查特技效果的製作進度等製作情況,但不得妨礙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應予以配合。

3.甲方可以根據本電影(電視劇)文學劇本及本電影(電視劇)的實際拍攝需要對特技效果提出合理改進建議,乙方應盡其所能滿足甲方的改進要求。由此所支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因特技效果的製作而支出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購買材料、工具、裝置的費用以及乙方工作人員的酬金、辦理相關保險的費用。

5.特技效果製作完成後,甲方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在電影(電視劇)採用乙方製作的特技效果乙方不得干涉。

6.若甲方對乙方所製作的特技效果不滿意,甲方有權另行聘請他人重新制作特技效果,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7.乙方應勤勉、盡責、高效地進行特技效果的製作。甲方應當對乙方的製作工作予以配合,為乙方提供製作過程中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姓名、肖像的使用

甲方為其攝製的電影(電視劇)及其衍生產品的宣傳、推廣需要,有權使用乙方向其提供的資料以及乙方的姓名和肖像,無須另行徵得乙方同意,亦無須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但僅限於對電影(電視劇)進行宣傳、推廣之目的。

第十條 著作權歸屬

本電影(電視劇)的著作權由甲方依法享有。

第十一條 所有權歸屬

特技效果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特技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無義務保證上述特技效果的狀態。甲方可以聘請乙方或第三人對上述特技效果進行潤色、加工、維護或者修改。但應另外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署名權

只要甲方在其攝製的電影(電視劇)中使用了乙方製作的特技效果,不論何種形式乙方均依法享有相應的署名權。署名的格式、具體位置及字型大小由甲乙雙方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 利潤分配

若甲方對本電影(電視劇)中的特技效果進行商業開發,必須徵得乙方的同意,並應將其獲得的商業開發的利潤的百分之_________支付給乙方,作為乙方的分紅。

甲乙雙方對上述利潤的約定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條 雙方保證

甲方:

1.保證其為取得《攝製本電影(電視劇)許可證》並經依法註冊和合法存續的本電影(電視劇)製作單位;

2.保證已就計劃拍攝的本電影(電視劇)取得《攝製本電影(電視劇)許可證》;

3.保證本電影(電視劇)不會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權益或者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內容。

乙方:

1.其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其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義務,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3.其提供的特技效果服務皆系其工作人員的原創,不會對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造成侵犯;

4.從乙方工作正式開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結束之日止,乙方不會受聘於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除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規定的原因,乙方未按製作計劃確定的日期向甲方交付特技效果,經甲方催告後_________日內仍未交付的;

2.甲方破產、解散或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3.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計達到乙方全部應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經乙方摧告後仍不支付的;

4.甲方破產、解散或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甲方被依法吊銷《攝製本電影(電視劇)許可證》;

6.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證不真實的或未實現的。

第十六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終止:

1.乙方的工作全部結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保密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電影(電視劇)中特技效果設計、製作的細節。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電影(電視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洩漏其所知曉的劇情、演員、拍攝進度等與本電影(電視劇)相關的一切資訊。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洩露在簽約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年

第十八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雙方當事人過錯,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雙方不能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氣反常以及本電影(電視劇)導演或其他主要演員生病、受到意外傷害或死亡等,致使本電影(電視劇)的拍攝遲延,甲方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將拍攝計劃順延的時間書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攝計劃完成本電影(電視劇)的拍攝,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2.若本條規定的情況致使本電影(電視劇)的拍攝遲延超過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作者真名及筆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網路有限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授權其原創作品經乙方進行數字化處理後提供給乙方控股公司建立之網站(www. 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網站)登載。

2.本網站為擬登載的甲方作品可編排版式,可在作品正文前製作專欄,專欄包括作者自述、作者照片或漫畫像、作品簡介等內容;並在徵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作品作適當修改以符合傳播之需要。

3.本網站不因登載傳播甲方作品而向甲方支付報酬。

4.本網站可能聯絡傳統媒體對已登載在本網站的甲方作品進行轉載、發表、出版、改編事宜,此項事宜將與甲方另行協商並簽訂專門合同;甲方欲將已登載在本網站的甲方作品交由其他傳統媒體進行轉載、發表、出版、改編,應事先通知乙方,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版權糾紛。

5.甲方保證於本網站登載之甲方作品不構成對任何第三方的侵權或違約。否則,由此造成了乙方及本網站損失,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6.乙方向甲方發出e-mail協商取得上述授權,甲方通過e-mail確認此項授權

甲方:___________(作者真名及筆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網路有限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授權其原創作品經乙方進行數字化處理後提供給乙方控股公司建立之網站(www. 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網站)登載。

2.本網站為擬登載的甲方作品可編排版式,可在作品正文前製作專欄,專欄包括作者自述、作者照片或漫畫像、作品簡介等內容;並在徵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作品作適當修改以符合傳播之需要。

3.本網站不因登載傳播甲方作品而向甲方支付報酬。

4.本網站可能聯絡傳統媒體對已登載在本網站的甲方作品進行轉載、發表、出版、改編事宜,此項事宜將與甲方另行協商並簽訂專門合同;甲方欲將已登載在本網站的甲方作品交由其他傳統媒體進行轉載、發表、出版、改編,應事先通知乙方,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版權糾紛。

5.甲方保證於本網站登載之甲方作品不構成對任何第三方的侵權或違約。否則,由此造成了乙方及本網站損失,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6.乙方向甲方發出e-mail協商取得上述授權,甲方通過e-mail確認此項授權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3

一、甲方______________向乙方______________授權的許可範圍和保證義務

1.甲方對其自有版權的圖片均應在下屬範圍內指定乙方享有完全的權利:

(1)授權乙方代理,同時乙方也接受該項授權,作為其自有版權的圖片在全球範圍內的使用權銷售代理。乙方的銷售平臺為自主擁有的專業圖片網站,網站的網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授權乙方對其授權圖片不改變圖片內容的編輯權;

(3)授權乙方實行聯合銷售定價及獨立終結定價權。

2.甲方其對授權圖片須履行如下保證義務:

(1)保證授權乙方的圖片為其專有版權的圖片;如果授權圖片為與他人共享著作權的圖片,必須向乙方明確提示,並保證共享著作權人不再向乙方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2)保證授權乙方對其授權圖片的一切合法使用,包括乙方授權客戶的有償使用;在本協議期間,須保證不發生任何阻礙乙方行使該權利的留置權或其它妨礙;

(3)保證授權乙方的圖片和文字不涉及任何侵權事宜,不對任何民事主體造成誹謗、侵害隱私權,不觸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權或商標權;

(4)對於乙方的預約拍攝圖片,在向乙方交付該圖片1個月內不得提供給與乙方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任何一方;

(5)乙方原則不接受甲方提供的完全職務作品,如完全職務作品需要授權代理,必須具有職務作品所有者的授權檔案;

(6)甲方因違反上述義務規定,給第三方或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有權根據有關事實扣除其應得之款項。

二、甲方的收益權利

1.甲方對授權乙方代理銷售的圖片,擁有合法版權保護期內的收益權利,此版權保護期自甲方向乙方提交圖片、乙方在網站上公佈該圖片之日起開始計算,至50年之後的當日終止。甲方的收益為圖片每次出售價格的50%版權費用,此款項不再扣除任何其他費用,為甲方淨得利益。

2.乙方接受商業使用者預約,指定甲方拍攝的商業性攝影專案,支付費率為該專案總標的額的40%,此支付費用為純攝影費用,不包括履行此專案要支付的其他費用,比如耗材、模特費用、場地租用費用等。

3.結算方式:圖片使用者回款當月月底結算,同時乙方向甲方郵寄詳細賬單和支付憑據。

4.甲方對上述支付發生賬目懷疑,可以向乙方提出賬目審計,乙方在接到有關申請後應當在30天內安排其本人或其代表進行審計。經過審計,並由公共審計師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審計報告,如果金額差異超過應付總額的5%,乙方將賠付此差額2倍的違約金,並負擔審計費用。否則乙方只支付差異金額,甲方負擔審計費用。

三、乙方的義務

1.乙方須盡力推廣甲方的授權圖片。

2.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使其攝影作品以合理的價格進行銷售。乙方有義務保證任何通過乙方對其圖片的使用都能得到本協議所規定的權益。

3.對甲方交付乙方的物理圖片(指透光正負膠片,數碼圖片和高光相紙圖片除外),乙方可以按其要求進行一定時間的乾燥儲存,並保證該圖片不受任何損壞,乙方進行數碼處理後,保證將原片及時返還甲方。

四、其他事項

此協議為有限代理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此協議為唯一合法陳述。乙方可能利用網站對本協議的內容進行更多的細節描述,只為了更深入地說明本協議,屬描述性質。

本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如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執,均可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法解決,任何一方有權向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就相關爭議做出的仲裁為終局仲裁,對雙方均有法定約束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網的圖片使用權,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圖片資訊

甲方授權乙方使用本合同約定的以下圖片。

圖片編號

圖片規格

租片用途

租片價格

“圖片編號”是指_________網對所售圖片分配的唯一編號,憑此圖片編號可以在_________網上檢索到其唯一對應的圖片。

第二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2.1 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條件下使用甲方提供的圖片;

2.2 甲方對所提供圖片保證不出現版權問題。若在著作權問題上與第三方發生糾紛,責任由甲方承擔並負責解決;

2.3 甲方負責支付攝影作者稿費,乙方不與攝影作者發生稿費支付關係。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2.4 乙方承諾對甲方提供的圖片僅限於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不得向第三方轉供圖片,否則向甲方支付租片價格的雙倍違約金;

2.5 乙方將圖片用於其他商業用途須經過甲方另行授權;

2.6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圖片為一次性使用,再次使用甲方圖片須經另行授權;

2.7 乙方應將所使用圖片的效果圖,附印刷品或照片一份交給甲方,以便存查。

第三條 協議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3.1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即生效,外埠省區以傳真件確認,有效期為一年。

3.2 協議雙方中任何一方欲變更本協議條款,必須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3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條款,導致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對方有權變更、解除協議,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3.4 由於不可抗拒力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共同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3.5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四條 付款方式

郵局匯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將租片費_________元人民幣經協定方式支付給甲方。

郵局匯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圖片交付方式

5.1 甲方交付圖片於乙方的方式:□ 網路傳輸? □ cd-rom ?□ 正片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租片費後,按合同約定的交付圖片方式給乙方交付圖片。

第六條 其他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約定,其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是 《首都中醫藥實訓與綜合評估管理系統》的委託方,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參與"首都中醫藥實訓與綜合評估管理系統"的課件編寫製作工作,現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雙方相關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產品

本合同所提及的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幾類:

1.由乙方編寫製作完成或參與編寫製作完成的"首都中醫藥實訓與綜合評估管理系統"學習、自測、考核課件及基礎知識庫課件成果和文件。

2.上述產品的課件製作開發計劃書、說明書、使用者使用手冊、以及在專家論證前後兩個階段產生的創意設計方案。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提及的產品的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所有權歸甲方享有。

2.甲方有權將上述產品發表、署名、修改;有權將上述產品複製、發行、網路傳播、出租、展覽、演示、改編、翻譯;有權行使由上述產品所產生的著作權的完整權利。

3.甲方有權以其名義單獨就上述產品進行商標權、專利權的申請,有權行使基於上述產品所產生的商標權和專利權。

4.乙方享有其相應編寫製作課件的署名權。

第三條 權利和義務

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類產品及相關資料應是自主開發完成的產品及相關資料。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類產品及相關資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權利的基礎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產生的再創造,應當告之甲方有關該第三方的相關權利及資訊,並提交該第三方對乙方的授權許可合同及相關檔案資料。保證沒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和其他人身權或財產權。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類產品及相關資料應當不包含帶有政治敏感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內容,因出現上述內容而引發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3.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提交至甲方的各類產品及相關資料洩露給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閱覽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轉讓上述產品及資料。

4.非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上述產品及資料發表、複製、發行、網路傳播、出租、展覽、演示、改編、翻譯;不得以其名義就上述產品進行商標權、專利權的申請,不享有上述產品所產生的商標權益和專利權益。

5.乙方應就甲方為乙方辦理甲方委託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資料、資訊承擔保密責任,除依據國家法律向有權瞭解該等資料資訊的其他人員提供以外(如法官、檢察官等),非經甲方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洩露。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各自的義務履行本合同,如因違反其義務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糾紛處理費用、訴訟費用、合理的律師費用、和解金額或終審判決中規定由對方承擔的賠償金額等。

2.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問題應及時協商解決,因延誤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若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雙方再行協商,以書面形式加以補充附件,該補充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經書面變更的任何內容,不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條 其它

(一)本合同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6

本協議由________公司(以下稱為許可方)__________(以下稱為被許可方)於_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

鑑於許可方擁有具有一定價值並經註冊的商標和服務標誌,且擁有並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節所述的許可方財產,其中包括“商標”。這一商標在廣播或電視中經常使用,並出現在各種促銷和廣告業務中,得到公眾的廣泛認可,在公眾印象中與許可方有密切關係;

鑑於被許可方意於在製造、出售、分銷產品時使用這一商標;

因此考慮到雙方的保證,達成如下協議:

一、授權許可

1.產品

根據以下規定的條款,許可方授與被許可方,被許可方接受單獨使用這一商標的許可權力,且只在製造和出售、分銷以下產品的使用。(加入產品描述)

2.地域

許可協議只在________地區有效。被許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區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授權使用這一商標,且不在知情的情況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區出售協議下產品的第三者銷售該產品。

3.期限

許可協議自________日生效,如未提前終止,至________日期滿。若滿足協議條件,本協議期限每年自動續展,直至最後一次續展終止於________年12月31日。始於________年12月31日,本許可協議在每一期末自動續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協議到期前30天以前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協議的執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許可方同意向許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屬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協議產品的淨銷售額的________%作為使用費。“淨銷售額”指總銷售額減去數量折扣和利潤,但不包括現金折扣和不可收帳目折扣。在製造、出售或利用產品時的費用均不可從被許可方應支付的使用費中折扣。被許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許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費或更高比例的許可使用費,將自動馬上適用於本協議。

2.最低限度使用費

被許可方同意向許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費________美元,作為對合同第一期應支付使用費的最低保證,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費將在第一期的最後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協議簽字時支付的預付款將不包括在內。此最低限度使用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再歸還給被許可方。

3.定期報告

第一批協議產品裝運後,被許可方應立即向許可方提供完整、精確的報告,說明被許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產品數量、概況、總銷售額、詳細列明的總銷售額折扣、淨銷售額及前一期中的利潤。被許可方將使用後附的,由許可方提供給其的報告樣本。無論被許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銷售了產品,均應向許可方提供報告。

4.使用費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費以外的使用費需在銷售期後________日交付,同時提交的還有上述要求的報告。許可方接受被許可方按協議要求提供的報告和使用費(或兌現支付使用的支票)後,如發現報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錯誤,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質疑,被許可方需及時改正、支付。支付應用美元。在許可地內的應繳國內稅由被許可方支付。

三、專用權

1.除非許可證認可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在協議有效區域內再授予別人銷售第一節所述產品時使用這一商標,本協議不限制許可方授與其他人使用這一商標的權力。

2.協議規定如果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出購買第一節所述產品,用於獎勵、贈給或其他促銷安排,被許可方有10天時間決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許可方在10天內未接受這一要求,許可方有權通過其他生產者進行獎勵、贈給或其他促銷安排。在這種情況下,當其他生產者的價格比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支付的高時,被許可方有3天時間去滿足生產者生產此種產品的要求。被許可方保證在未得到許可方書面同意前,不把協議產品與其他產品或服務一起作為獎勵,不與其他作為獎勵的產品或服務一起出售協議產品。

四、信譽

被許可方承認與該商標相關聯的信譽的價值,確認這一商標、相關權力及與該商標相關聯的信譽只屬於許可方,這一商標在公眾印象中有從屬的含義。

五、許可方的所有權及許可方權利的保護

1.被許可方同意在協議有效期內及其後,不質疑許可方就該商標享有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不質疑本協議的有效性。如果許可方能及時收到索賠和訴訟的通知,許可方保護被許可方,使其不受僅由本協議所授權的商標使用引起的索賠和訴訟的損害,許可方可選擇就這樣的訴訟進行辯護。在未得到許可方的同意之前,不應就這樣的索賠和訴訟達成解決辦法。

2.被許可方同意向許可方提供必要的幫助來保護許可方就該商標擁有的權利。許可方根據自己的意願,可以自己的名義、被許可方的名義或雙方的名義針對索賠和訴訟應訴。被許可方在可知範圍內將書面告知許可方就協議產品的商標的侵權和仿製行為;只有許可方有權決定是否對這樣的侵權和仿製行為採取行動。若事先未得到許可方的書面同意,被許可方不應就侵權和仿製行為提出訴訟或採取任何行動。

六、被許可方提供的保證及產品責任保險

被許可方負責為自己和/或許可方就其非經授權使用協議產品商標、專利、工藝、設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賠、訴訟或損失,就其他行為或產品瑕疵導致的索賠、訴訟或損失進行辯護,並使許可方免受損失。被許可方將自己負擔費用,向一家在________地區有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承保產品責任險,為許可方(同時也為被許可方)因產品瑕疵導致的索賠、訴訟或損失提供合理的保護。被許可方將向許可方提交以許可方為被保險人的已付款保險單,在此基礎上,許可方才能同意產品出售。如果對保險單有所改動,需事先得到許可方的同意。許可方有權要求被許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險單。許可方一詞包括其官員、董事、代理人、僱員、下屬和附屬機構,名字被許可使用的人,包裝製造人,名字被許可使用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人,節目轉播臺,節目主辦者和其廣告代理,及這些人的官員、董事、代理人和僱員。

七、商品質量

被許可方同意協議產品將符合高標準,其式樣、外觀和質量將能發揮其效益,將保護並加強商標名譽及其代表的信譽。同時協議產品的生產、出售、分銷將遵守適用的聯邦、州、地方法律,並不得影響許可方、其計劃及商標本身的名聲。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被許可方應在出售協議產品之前,免費寄給許可方一定量的產品樣品,其包裝紙箱、集裝箱和包裝材料,以取得許可方的書面同意。協議產品及其紙箱、集裝箱和包裝材料的質量和式樣需得到許可方的同意。向許可方提交的每份產品在得到其書面同意前不能視作通過。樣品按本節所述得到同意後,被許可方在未得到許可方的書面同意前不能做實質變動。而許可方除非提前60天書面通知被許可方,不能撤銷其對樣品的同意。對被許可方開始出售協議產品後,應許可方的要求,將免費向許可方提供不超過________件的隨機抽樣樣品及相關的紙箱、包裝箱和包裝材料。

八、標籤

1.被許可方同意在出售許可合同項下產品或在產品廣告、促銷和展示材料中將根據第一節附文中商標權第五、六條的規定標明“註冊商標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或其他許可方要求的標誌。如果產品、或其廣告、促銷、展示材料含有商標或服務標誌,應標明註冊的法律通知及申請。如果產品在市場出售時其包裝紙箱、集裝箱或包裝材料上帶有商標,在上述物品上也應標明相應標誌。被許可方在使用小牌、標籤、標記或其他標誌時,在廣告、促銷和展示材料中標明商標,需事先得到許可方的同意。許可方的同意不構成此協議下許可方權力和被許可方責任的放棄。

2.被許可方同意與許可方真誠合作,確保和維護許可方(或許可方的授與人)對商標擁有的權力。如果商標、產品、相關材料事先未註冊,被許可方應許可方的要求,由許可方承擔費用,以許可方的名義對版權、商標、服務標誌進行恰當註冊,或應許可方的要求,以被許可方自己的名義註冊。但是,雙方確認本協議不能視作向被許可方轉讓了任何與商標有關的權利、所有權和利益。雙方確認除根據本許可協議,被許可方享有嚴格按協議使用商標的權利外,其他相關權利都由許可方保留。被許可方同意協議終止或期滿時,將其已獲得的或在執行協議項下行為而獲得的有關商標的一切權利、權益、信譽、所有權等交回給許可方。被許可方將採取一切許可方要求的方式來完成上述行為。此種交回的權利範圍只能基於本協議或雙方的契約而產生。

3.被許可方同意其對商標的使用不損害許可方的利益,而且不因為其使用該商標而取得關於商標的任何權利。

九、促銷資料

1.在任何情況下,被許可方如果期望得到本協議產品的宣傳材料,那麼生產該宣傳材料的成本和時間由被許可方承擔。所有涉及本協議商標或其複製品的宣傳材料的產權應歸被許可方所有,儘管該宣傳材料可能由被許可方發明或使用,而許可方應有權使用或將其許可給其他方。

2.許可方有權,但沒有義務使用本協議商標或被許可方的商標,以使本協議商標、許可方或被許可方或其專案能夠完滿或卓越。許可方沒有義務繼續在電臺或電視臺節目中宣傳本協議商標或其數字、符合或設計等。

3.被許可方同意,在沒有得到許可方的事先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不在電臺或電視臺作使用本協議商標的產品的宣傳或廣告。許可方可以自由決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十、分銷

1.被許可方同意將克盡勤勉,並且持續製造、分銷或銷售本協議產品,而且還將為此做出必要和適當的安排。

2.被許可方在沒有得到許可方的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協議產品銷售給那些以獲取佣金為目的的、有可能將本協議產品當作促銷贈品的,以促進其搭售活動目的的及銷售方式有問題的批發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貿易商等。

十一、會計記錄

被許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關本協議項下交易活動的會計帳本和記錄。許可方或其全權代表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查詢該會計帳本或記錄及其它所有與交易有關的、在被許可方控制之下的檔案和資料。許可方或其全權代表為上述目的可摘錄其中的內容。應許可方的要求,被許可方應自行承擔費用,將其至許可方提出要求之日止的所有銷售活動情況,包括數量、規格、毛價格和淨價格等以獨立的、公開帳本方式,向被許可方提供一份詳細的會計報告申明。所有的會計帳本和記錄應保留至本協議終止兩年之後。

十二、破產、違約等

1.如果被許可方在達成協議後3個月內未開始生產和銷售一定量的第一節所述的產品,或者3個月後的某個月未銷售產品(或類產品),許可方在採取其他補償措施以外,可書面通知被許可方因其該月未生產銷售協議產品(或類產品)而終止合同。通知自許可方寄出之日起生效。

2.如果被許可方提出破產陳訴,或被判破產,或對被許可方提起破產訴狀,或被許可方無償還能力,或被許可方為其債權人的利益而轉讓,或依照破產法做出安排,或被許可方停止經營,或有人接收其經營,則此許可合同自動終止。除非得到許可方書面表示的同意意見,被許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託人、代理人、管理人、繼承人或被轉讓人無權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經營協議產品,或相關的紙箱,集裝箱、包裝材料、廣告、促銷和陳列材料。這是必須遵守的。

3.如果被許可方違反本協議條款下的義務,許可方在提前10天書面通知後有權終止合同,除非被許可方在10天內對其違約行為做出全部補償,令許可方滿意。

4.根據第十二條所述條款,終止許可合同將不影響許可方對被許可方擁有的其他權利。當協議終止時,基於銷售額的使用費即刻到期需馬上支付,不能缺交最低限度使用費,且最低限度使用費將不返還。

十三、競爭產品

如果協議第一節所述的產品與目前、今後生產的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其下屬、附屬機構生產的使用該商標的產品相矛盾,許可方有權終止協議。許可方書面通知被許可方後30天此通知生效。根據第十五條的條款,被許可方在協議終止後有60天時間來處理手中的協議產品和在接到終止協議通知前正在生產的產品。然而,如果在60天期間,對協議產品的終止有效,被許可方應繳納的實際使用費少於當年的預付保證金,許可方將把簽約當年已付的預付保證金與實際使用費之間的差額退還給被許可方。上句所述的退還條款僅適用於第十三條規定的協議終止情況,而不影響除表述相矛盾的條款外其它所有條款的適用性。

十四、最後報告

在協議期滿後60天內,或收到終止通知的10天以內,或是在無需通知的協議終止情況下10天以內,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出具一份報告以說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協議產品的數量和種類。許可方有權進行實地盤存以確認存貨情況和報告的準確。若被許可方拒絕許可方的核查,將失去處理存貨的權利。許可方保留其擁有的其他法律權利。

十五、存貨處理

協議根據第十二條的條款終止後,在被許可方已支付預付款和使用費,並已按第二條要求提供報告的情況下,如協議中無另外規定,被許可方可以在收到終止協議通知後60天內處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協議產品。合同到期後,或因被許可方未在產品,或其包裝紙箱、集裝箱、包裝材料和廣告、促銷、展示材料上加貼版權、商標和服務標誌註冊標籤後,或因被許可方生產的產品的質量、式樣不符合第七條所述許可方的要求,而導致協議終止,被許可方不得再生產、出售、處理任何協議產品。

十六、協議終止或期滿的效果

協議終止或期滿後,授與被許可方的一切權利即刻返還許可方。許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轉讓在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過程中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被許可方不得再使用該商標,或直接、間接地涉及該商標。除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被許可方不得在製造、出售、分銷其自己的產品時使用類似的商標。

十七、對許可方的補償

1.被許可方認識到(除另有規定外),如果其在協議生效後3個月內未開始生產、分銷一定量的協議產品,或在協議期內未能持續地生產、分銷、出售協議產品,將立即導致許可方的損失。

2.被許可方認識到(除另有規定外),如果在協議終止或期滿後,未能停止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將導致許可方不可彌補的損失,並損害後繼被許可方的權利。被許可方認識到,對此沒有恰當的法律補償。被許可方同意在此情況下,許可方有權獲得衡平法上的救濟,對被許可方實施暫時或永久禁令,或實施其他法庭認為公正、恰當的裁決。

3.實施這些補償措施,不影響許可方在協議中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和補償。

十八、無法執行協議的原因

若由於政府法規的變化,或因國家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和其他無法控制的原因,一方無法執行協議,書面通知對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協議的意願,則被許可方將被免除協議下的義務,本協議將終止,而基於銷售額的使用費將立即到期應付,最低限度使用費將不會返還。

十九、通知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書面通知,所有的通知、報告、宣告及款項均應寄至協議記載的雙方正式地址。郵寄日視作通知、報告等發出之日。

二十、不允許合資企業

根據本協議,雙方不應組成合夥人關係或合資企業。被許可方無權要求或限制許可方的行為。

二十一、被許可方不得再行轉讓、許可

本協議和協議下被許可方的權利、義務,未經許可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抵押、再許可,不因法律的實施或被許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礙。

許可方可以進行轉讓,但需向被許可方提供書面通知。

二十二、無免責

除非有雙方簽字的書面契約,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不得被放棄或修改。本協議以外的陳述、允諾、保證、契約或許諾都不能代表雙方全部的共識。任一方不行使或延誤行使其協議下的權利,將不被視作對協議權利的放棄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時間內採取恰當的法律程式強制行使權利。除了如第六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被許可方和許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體(無論是否涉及該商標),都不因本協議而獲得任何權利。

按契約規定時間執行協議的雙方:

許可方被許可方

簽字人:簽字人: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智慧財產權,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 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

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 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影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有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祕密(含技術和經營祕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嘗租賃、服務資訊等。

(五) 其他單位單位委託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 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體等知識權。

(七)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入商號、域名、網路地址專用等。

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包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責任

第五條 本企業成立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由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開發部、法務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客戶服務部、保密室、財務部等負責人組成,董事長為領導小組組長。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於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巨集觀管理,其中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本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 審查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 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 規劃處理與企業有智慧財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五) 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本企業在技術開發部(或者法務部)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由分管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的副兼任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是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處理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中主要職責是:

(一) 草拭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有管辦法、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

(二)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三)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智慧財產權文書,管理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註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智慧財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五)配合政府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六)監理渉外智慧財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智慧財產權問題;

(七)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的專利培訓;

(八)協助調處智慧財產權糾紛;

(九)負責辦理、落實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

第七條 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確定1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人員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平估制度

智慧財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並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智慧財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准,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儲存。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查新。查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渉及智慧財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智慧財產權。

(一) 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複開發或者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

(二) 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 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祕密保護的技術訣竅、資訊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 申請商標註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 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 企業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瞭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權狀況,避免重複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智慧財產權查詢工作,並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司備案。

第十條智慧財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有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科技的科研獨立開發、

合作開發、智慧財產權合同:智慧財產權轉讓合同;智慧財產權評估;涉及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批准檔案;智慧財產權成果處理方案;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智慧財產權獎勵措施;智慧財產權會議的決議: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智慧財產權中涉及範圍人員名單;商業祕密保護範圍規定;商業祕密保護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規定;智慧財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製度。

(一) 個人智慧財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開展個人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創新活動。對於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 職務智慧財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本企業:

1、 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 為本企業分配製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 主要利本企業的資金、裝置、材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 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外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 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相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註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後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 專案檔案管理。在所有的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委託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專案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應對專案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程序。在每一階段程序和科研工作完成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資料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專案負責人歸檔。在專案結題前,專案負責人必須在研究專案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後方可結題。如檔案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專案承擔者不因專案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製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 智慧財產權分類管理。對於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祕密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 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影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稽核登記備案後方可借出。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 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祕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 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祕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訊工具傳遞商業祕密資訊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資訊。

(三) 企業確定的商業祕密,在其檔案資料或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示出企業商業祕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檔案資料限於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採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後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 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擅自發表、洩露、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資訊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 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裝置、產品、計算機軟體、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不限於客戶訂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並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不得擅自複製、發表、洩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 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誌的胸章,並按照指定路線和範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 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合同制度

(一) 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條款。

(二) 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 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根據許可的許可權範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智慧財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智慧財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 企業積極進行智慧財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於不宜採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祕密予以保護,在確定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託鑑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登記註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有衝突的情形,應通過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採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式解決。

(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採取積極措施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分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 企業聘請智慧財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 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智慧財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於每年的智慧財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七條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檔案上註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洩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洩露本企業的商業祕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或造成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負責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註冊、軟體登記或未採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智慧財產權、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本企業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8

軟體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軟體”)

版本號:

著作權人:

本合同所指甲方軟體,並不限於為辦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所提交內容,亦包括以各種形式、格式及媒介存在的原始碼、資料庫、文件、技術資料、圖形、地圖、形象、情節等。如果該軟體在本轉讓合同簽訂前發生任何更新、升級、修訂,則該更新、升級、修訂部分亦屬於甲方軟體的一部分。依據本合同進行智慧財產權轉讓的甲方軟體指甲方用於參加乙方於20_年3月30日至20_年8月30

日期間舉辦的“騰訊公司校園之星網際網路開發大獎賽”活動(以下簡稱乙方活動)並獲得“入圍決賽資格”的軟體作品,

一、甲方將其依法享有完全智慧財產權的甲方軟體的全部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及應當由軟體權利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無償且無地域限制的轉讓給乙方。

二、 甲方軟體智慧財產權自甲方軟體創作完成之日起即轉至乙方享有。

如轉讓甲方軟體智慧財產權需要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甲方應協助乙方進行辦理並承擔全部相關費用。

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交付全部源程式程式碼及其他相關檔案資料。

甲方不得私自留存任何副本。

三、 甲方向乙方保證其所持有的甲方軟體權利狀況真實、合法、有效。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軟體。

四、甲方保證甲方軟體為甲方的原創作品,且在任何範圍內未曾自行或授權任何人對甲方軟體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如甲方違反上述保證義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同時,乙方亦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

五、甲方保證對甲方軟體享有完全的智慧財產權,且甲方軟體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規定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如甲方違反上述保證義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同時,乙方亦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對甲乙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若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完全享有甲方軟體智慧財產權(包括第三方主張享有智慧財產權或使用權的情形)的,甲方應一次性全額向乙方退回乙方向甲方頒發的獎金元人民幣,並支付不少於獎金數額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就不足彌補部分,乙方有權繼續向甲方追償。

七、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各方另行協商。

八、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持二份(分別為正副本各一份)。

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如有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團隊作品請全部成員簽名並分別註明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9

聘請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智慧財產權顧問,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乙方指派顧問

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_________擔任甲方的常年智慧財產權顧問,甲方同意前述指派,並認可乙方可能出現的臨時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條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開庭衝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暫時替代處理較急的事務。但乙方更換指派必須經甲方同意。

第2條甲方的服務範圍

日常法律範圍:

2.1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問題口頭或書面解答法律諮詢、提出法律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審查、修改甲方因商務活動與第三方簽署的各類合同、協議書或其他法律檔案;提出修改意見及法律建議;

2.3應甲方要求,對甲方簽署的各種法律文書進行見證;

2.4協助甲方參與較為重大商務活動的談判、磋商,並提供分析論證;

2.5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代為收領法律檔案;

2.6受甲方委託,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檔案;

2.7就甲方已經、面臨和/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2.8受甲方委託,向侵害、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賠;

2.9協助甲方完善內部管理的有關法律事務,提出法律建議;(如企業用工保密制度、智慧財產權合同管理等)

2.10甲方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訴訟、仲裁及/或行政處罰案件,須另行約定;

2.11甲方在經濟活動發生的企業改制、兼併重組、收購、破產、上市、融資、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投資、設立新公司、合併/分立、參股公司、股權轉讓、及其它型別的重大專案以及法律顧問工作量一次性達4小時以上的專項法律事務,不在本合同服務範圍內,須另行約定;

2.12乙方的服務範圍中,不包括各類合同、協議書、規章制度的撰寫、草擬;

2.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

2.14本條所列2.10條至2.13條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託手續(另籤委託代理合同),並向乙方經辦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給予優惠。常年智慧財產權顧問合同由精品資訊網整理!

商標服務範圍:

2.15就甲方日常商標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16審查、修改各項有關商標法律文書(國內外),代理國內外商標的申請、變更、轉讓、無效等事務;

2.17就甲方有關商標侵權問題(國內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權或被他人指控侵權、或對市場侵權假冒行為提出進行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8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國內外)商標權糾紛包括申請被駁回、被他人異議、被他人提出撤銷註冊或對他人提出異議、撤銷他人商標註冊等法律行為進行法律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9就甲方有關商標戰略進行整體策劃提出律師意見、出具建議函;

2.20甲方有關商標的創意、(國內外)商標的使用、商標的管理、商標的保護、商標的許可使用、商標的市場運作等提出口頭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1本條所列2.17至2.20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託手續(另籤委託代理合同),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專利服務範圍

2.22就企業的專利戰略、組織構架、人員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諮詢意見;

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競爭對手的國內外專利提供諮詢、文獻監視和檢索;

2.24代理國內外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技術領域包括:電子、電工、通訊、計算機技術、機械、醫藥、農藥、獸藥、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環境保護等;

2.25代理複審請求及無效宣告請求;

2.26關於專利糾紛與侵權的法律服務,包括諮詢、市場監視、專利權的海關備案、調查取證、庭外調解、申請行政調處及提起訴訟等;

2.27出具是否具有專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的法律意見書;

2.28接受委託就專利申請的複審決定和專利的無效宣告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29技術轉讓與專利實施許可的中介談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調查;

2.30為企業大型投資、合資、引進技術和裝置過程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改造專案提供法律意見書,等;

2.31關於專利保護的其它事務。

2.32本條所列2.23至2.31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辦理委託手續(或另籤委託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軟體服務範圍

2.33就甲方日常計算機軟體登記和著作權登記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4代理計算機軟體登記和著作權登記;

2.35就甲方有關計算機軟體程式和著作權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員工保密制度,品牌戰略實施提供專業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6就軟體開發、檢索、轉讓、授權許可的談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調查、糾紛調解、侵權取證、行政查處乃至法律訴訟提供解決方案和行動;

2.37本條所列2.34至2.36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辦理委託手續(或另籤委託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第3條工作方式

3.1乙方擔任甲方常年智慧財產權顧問的代理人應按甲、乙雙方事前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隨時有事交辦,如無特殊情況,指派顧問應及時予以受理。常年智慧財產權顧問合同由精品資訊網整理!

3.2乙方應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聯絡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務。本合同中,甲方指定為顧問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轉交檔案和資料等。

第4條智慧財產權顧問費及辦案費用

4.1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智慧財產權顧問費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為: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付清顧問服務費。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本票/匯票/電匯

4.2指派顧問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由甲方承擔:

a、各種政府、法院、行業官方及法定中介機構所收取的費用;

b、_________市區以外發生的差旅、食宿、車船及一切雜費;

c、辦理甲方事務而產生的一切交際費用;

d、調查取證購買樣品,錄音錄(照)像,檢索查詢,公證及技術鑑定費等。

第5條甲方的義務

5.1為使乙方能正確完成甲方委託的事項,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資訊,並承擔誠信責任;

5.2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顧問費和乙方實際支出的辦案費用;

5.3為乙方處理甲方委託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條件;如必要的資料、檔案、交通及其它方便;

5.4體諒乙方的職業操守的約束,不強求乙方出具有違其職業操守的法律檔案,甲方應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據法律獨立、不受干擾地作出專業判斷的權利。

第6條乙方的義務

6.1乙方應在最有效的時間內,勤勉盡責、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事宜,並依據法律做出專業判斷,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2乙方應就甲方為乙方處理甲方委託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資料、資訊承擔保密責任,除依據國家法律有權瞭解該等資訊的其他人員以外(如法官、檢查官、警官、稅務官員等),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洩露;

6.3乙方不得違背職業紀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與甲方有嚴重利益的另一方亦從事相同的法律服務。

6.4指派代理人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聯絡人的委託辦理甲方法律事務,不得隨意接受甲方其他員工的委託或諮詢,並提供不利於甲方的法律意見。

第7條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為開放式的,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欲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沒有書面通知的,視為同意續簽合同,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8條合同的變更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雙方再行協商,簽訂變更協議,未經書面變更的任何內容,不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第9條其他

9.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亦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適用該會之《仲裁規則》。

9.2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人(簽字)_________授權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雙方遵循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商 標 授 權 範 圍

一、甲方將已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註冊登記的第 類商標(註冊號: )許可乙方使用在其生產的 產品包裝上。

二、許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三、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商標的地域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四、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商標的形式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 行業內普通許可使用。合同存續期間,不在 省內 行業同類產品上,授權其他生產廠家使用甲方的第 類商標。

雙 方 的 權 利 和義 務

五、乙方向甲方交納 萬元人民幣作為商標、冠名使用費。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必須保證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甲方註冊商標的產品,要符合國家有關該產品衛生、質量、計量、環保、包裝、行業標準及法定說明文字的要求。

七、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超越許可的產品範圍使用甲方的註冊商標。

八、甲、乙方應在商標許可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就是否繼續授權使用商標進行協商,到期繼續使用重新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續費備案,不續簽合同則自行終止。

九、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權商標、標識,以及冠用《美國安伯士國際集團》《中美合作》為內容的文字,以及在本合同第6項中許可乙方在其產品包裝,企業牌匾、宣傳材料中所規定的文字,否則甲方有權依法追究其侵權責任。

十、甲方對乙方的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僅為提高乙方知名度、擴大市場佔有率所進行的企業形象和產品形象策劃和包裝。是在法律許可下的合法授權並受到法律保護。同時應當強調,雙方都是獨立法人,各自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甲、乙各方的債權、債務,以及與本合同無關的法律責任均不得涉及對方;甲、乙各方的債權、債務,以及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法律糾紛和責任,也均不能構成對各方的法律連帶責任。

合 同 的 生 效 與 終 止

本合同生效的條件:

十一、雙方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上簽字、蓋章。

十二、乙方按合同的約定金額足額交付了甲方商標使用費。

十三、甲方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遞交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受理備案。

十四、合同生效以雙方簽字日期為準。在執行日期逾期10天后,乙方使用費未到甲方指定賬號,甲方視乙方違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在3天內若不採取措施補救,甲方有權中止乙方的合同,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負。

本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期限到期沒有續簽合同。

十六、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使用甲方註冊商標之後,其產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並構成對甲方聲譽的嚴重損害的。

十七、乙方在簽署本合同後10個工作日內,商標使用許可費沒有全額進入甲方指定帳號(銀行公休、假日順延)

交 易 程 序

十八、代理機構將雙方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遞交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後,甲方所承擔義務的全部完成。

十九、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受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後,依據其行政程式,向甲方發《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並在全國性的《商標公告》上公告。

二十、甲方指定北京安伯士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為甲方收款結算單位,全權負責甲方在中國境內商標使用許可中的事務工作,並對一方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爭議或法律糾紛,由北京安伯士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協調解決和應訴。

違 約 責 任

二十一、乙方不能超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規定的商標類別、商品種類、商標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條件,合法使用美國安伯士國際有限公司註冊商標。

二十二、乙方只限於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上使用美國安伯士國際有限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授權使用的商標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為投資與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機構進行生產銷售並盈利。

二十三、乙方在使用甲方註冊商標前必須全部付清所有商標使用費,不得以各種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不能單方面終止乙方的商標使用權(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終止條件”的條款除外)

爭 議 的 解 決

二十四、對合同有爭議需要修改, 必須經過雙方一致同意,簽署書面合同報原備案商標局受理方可生效。

二十五、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或嚴重違反合同的規定而造成的損失,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提出經濟賠償。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共識,守約方得到賠償後合同可繼續履行。

二十六、如合同爭議不能達成共識,可以將爭議提交中國貿促會仲裁委員會,由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條例》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甲方將合同副本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乙方將合同副本交送註冊地工商局存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鑑於甲乙雙方簽訂了相應裝置採購合同,為保證雙方的長期合作,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智慧財產權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對甲方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權:

1. 根據雙方所籤合作協議,乙方視情況可使用甲方擁有的或有權使用的以下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或數種:

1.1. 專利權: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1.2. 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專有技術):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相關的函電等等。

二 乙方對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履行下列義務:

1. 乙方擁有甲方所提供的產品設計資料,乙方有權按產品設計資料進行生產加工,但產品只能是銷售給甲方。

2. 主合同期滿,乙方無權再使用產品資料進行生產、銷售,並應銷燬原有合同專用的模具、樣板、圖文、資料等生產工具(費用由乙方承擔)。

3. 乙方不得仿製、假冒甲方產品;不得將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任何模具、工裝、圖文、資料等轉讓、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給他人使用;不得將相應的產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裝生產的零配件轉售他人。

4. 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專利權及商業祕密的行為,乙方有義務提供線索並配合

甲方進行調查取證,協助工商、司法機關查處侵權行為。

三 不侵權保證

1. 乙方應該保證,所有甲方提供的設計資料、工裝夾治具、圖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給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 乙方應該保證,所有甲方資料及圖文在未經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不進行復制與拷貝。

四 違約責任:

1.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技術或設計、製造的產品及所採用的設計方案、外觀、技術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乙方應對此負責,並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2. 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未及時將含甲方指定內容商業祕密的相關載體(含影印件)如數交還甲方的,應向甲方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並仍須履行甲方限期交還上述資料的義務。

3. 乙方運用甲方提供的技術、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為自己或他人生產、銷售產品(包括許諾銷售)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如違約金不足補償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此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失去的利潤、市場份額的喪失、品牌損失、重新開拓市場的費用等。

五 對專利權的保護:

1. 對於甲方提供的技術(含外觀),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行將其申請專利;對乙方提供的技術(含外觀),為防止第三方將該技術申請專利,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儘快將其申請專利,乙方不答覆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有效申請的,視為乙方放棄該專利的申請權給甲方,甲方有權直接申請,但對於取得的專利權,乙方將有償使用,如轉讓,乙方有優先的受讓權。

2. 未經約定或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甲方專利號印在為自己或他人生產、使用、銷售的產品上。

六 商業祕密的保護:

1. 乙方在與甲方進行業務交往過程中,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應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許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現洩密事件(包括主動向第三方洩露或因保護不當為第三方獲知).

2. 乙方應有健全的商業祕密保護制度,與相關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載體的複製、借閱、分發、回收、銷燬等,應嚴格實行登記、追蹤等相關制度,妥善保管。

3. 甲乙雙方合作結束後,乙方有義務將含甲方指定內容商業祕密的相關載體(含影印件)全部交還給甲方。

4. 乙方在與甲方進行業務交往過程中,不得通過任何不正當途徑與手段探聽、竊取、使用、洩露甲方之商業祕密。

5. 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樣板、模具、夾具、工裝及圖文、資料等生產工具,在甲乙雙方合作結束後,所有複製品全部交還給甲方。

七未經協議或甲方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自己及第三方生產、銷售使用甲方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或零部件。

八不論任何原因,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將甲方提供的智慧財產權許可、提供、洩露給第三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乙方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計算與上述第(四)項同。

九 乙方違約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同時終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十本協議有效期與甲、乙雙方所簽訂之主合同相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雙方所籤主合同不論以任何原因終止或被解除,則本協議也將自行終止。

十一 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承擔的對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義務,並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可另行協商,或以《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為準。

十三 本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並於雙方所籤的主合同生效條件下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鑑於甲乙雙方簽訂了相應裝置採購合同,為保證雙方的長期合作,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智慧財產權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對甲方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權:

1. 根據雙方所籤合作協議,乙方視情況可使用甲方擁有的或有權使用的以下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或數種:

1.1. 專利權: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1.2. 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專有技術):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相關的函電等等。

二 乙方對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履行下列義務:

1. 乙方擁有甲方所提供的產品設計資料,乙方有權按產品設計資料進行生產加工,但產品只能是銷售給甲方。

2. 主合同期滿,乙方無權再使用產品資料進行生產、銷售,並應銷燬原有合同專用的模具、樣板、圖文、資料等生產工具(費用由乙方承擔)。

3. 乙方不得仿製、假冒甲方產品;不得將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任何模具、工裝、圖文、資料等轉讓、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給他人使用;不得將相應的產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裝生產的零配件轉售他人。

4. 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專利權及商業祕密的行為,乙方有義務提供線索並配合甲方進行調查取證,協助工商、司法機關查處侵權行為。

三 不侵權保證

1. 乙方應該保證,所有甲方提供的設計資料、工裝夾治具、圖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給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 乙方應該保證,所有甲方資料及圖文在未經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不進行復制與拷貝。

四 違約責任:

1.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技術或設計、製造的產品及所採用的設計方案、外觀、技術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乙方應對此負責,並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2. 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未及時將含甲方指定內容商業祕密的相關載體(含影印件)如數交還甲方的,應向甲方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並仍須履行甲方限期交還上述資料的義務。

3. 乙方運用甲方提供的技術、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為自己或他人生產、銷售產品(包括許諾銷售)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如違約金不足補償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此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失去的利潤、市場份額的喪失、品牌損失、重新開拓市場的費用等。

五 對專利權的保護:

1. 對於甲方提供的技術(含外觀),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行將其申請專利;對乙方提供的技術(含外觀),為防止第三方將該技術申請專利,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儘快將其申請專利,乙方不答覆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有效申請的,視為乙方放棄該專利的申請權給甲方,甲方有權直接申請,但對於取得的專利權,乙方將有償使用,如轉讓,乙方有優先的受讓權。

2. 未經約定或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甲方專利號印在為自己或他人生產、使用、銷售的產品上。

六 商業祕密的保護:

1. 乙方在與甲方進行業務交往過程中,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應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許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現洩密事件(包括主動向第三方洩露或因保護不當為第三方獲知).

2. 乙方應有健全的商業祕密保護制度,與相關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載體的複製、借閱、分發、回收、銷燬等,應嚴格實行登記、追蹤等相關制度,妥善保管。

3. 甲乙雙方合作結束後,乙方有義務將含甲方指定內容商業祕密的相關載體(含影印件)全部交還給甲方。

4. 乙方在與甲方進行業務交往過程中,不得通過任何不正當途徑與手段探聽、竊取、使用、洩露甲方之商業祕密。

5. 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樣板、模具、夾具、工裝及圖文、資料等生產工具,在甲乙雙方合作結束後,所有複製品全部交還給甲方。

七未經協議或甲方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自己及第三方生產、銷售使用甲方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或零部件。

八不論任何原因,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將甲方提供的智慧財產權許可、提供、洩露給第三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乙方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計算與上述第(四)項同。

九 乙方違約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同時終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十本協議有效期與甲、乙雙方所簽訂之主合同相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雙方所籤主合同不論以任何原因終止或被解除,則本協議也將自行終止。

十一 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承擔的對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義務,並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可另行協商,或以《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為準。

十三 本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並於雙方所籤的主合同生效條件下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____年 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3

甲方:

乙方:

雙方本著“資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戰略合作共識如下:

第一條 服務範圍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及科研管理諮詢與培訓服務:

(1)為轄區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諮詢和建議,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著作權申請註冊,專利無效訴訟和侵權訴訟,商標異議,專利資訊利用,專利權質押貸款,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建設,科研專案及管理的制度建設。

(2)定期為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研發管理培訓,逐步完善企業研發管理制度,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

(3)定期為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科技研發,專利、商標、著作權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各種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相關政策、知識和重要案例等資訊;

(4)為企業提供科研管理諮詢服務,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各級科技專項立項政策諮詢輔導等。

第二條、甲方責任義務

1、蒐集、調研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遇到的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問題,組織相關培訓與知識講座 。

2、努力為乙方開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條、乙方責任義務

1、對園區企業所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2、及時為園區委託企業辦理專利申請,並在企業提交技術交底書和其他所

需申請檔案並交付申請費用的情況下,完成專利申請的申報工作。在收到《專利受理通知書》後應及時通知委託企業領取。

3、定期組織專家為園區內企業進行關於建立自主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的講座,內容包括:專利法相關知識,專利申請材料的準備,如何利用專利文獻確定新產品的研發方向,專利申請的策略,如何利用專利群進行專利侵權訴訟等,具體講課內容可根據園區內企業的要求與甲方協商確定。

第四條 雙方的義務

(1)甲方應制定年度市場開發計劃,積極利用自身優勢迅速開展工作;

(2)對需要乙方提供諮詢服務的內容,甲方應以書面指令信函(信件、傳真或者電郵)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後,迅速指派相關人員按照甲方的要求開展工作,並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告甲方;

(3)甲方應嚴格按照乙方服務標準開展工作,及時準確的收集傳遞客戶資訊及技術資料,依法保障客戶的基本權益;

(4)乙方應安排專人負責相關事務,並應根據具體情況適時調整服務人員數量和時間;

(5)乙方應及時完成服務專案的相關事宜並保證質量,依據法律做出專業判斷,努力維護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

(6)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議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 ;乙方指定 作為甲乙方雙方合作事項代理人,負責甲乙雙方的業務往來工作。

第五條 保密責任

本合同期內,所涉及本合同條款內容、客戶技術情報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其工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如因甲方未盡保密責任,造成客戶專有技術等技術祕密外洩,形成企業損失,乙方在承擔責任的前提下有權追溯甲方的相關責任。

第六條 費用結算

甲方以乙方的名義開展工作並與客戶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甲方按乙方要求將客戶相關資料和費用打到指定郵箱和賬號,甲乙雙方按 : 比例分配代理費或相關服務費(官費除外)。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亦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4

我單位作為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下簡稱“京交會”)參展商,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作如下承諾:

一、遵守《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北京市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中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規定。

二、對展會上使用的展品、展板、展臺、宣傳資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在參加京交會展覽和交易等活動中,不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三、本單位展會活動中涉及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內容的,參展時攜帶相關權利證明原件或影印件,並按照有關規定標註智慧財產權標記、標識。

四、在展會期間如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遵守《京交會智慧財產權投訴處理程式》的規定,配合京交會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進行的執法、調解、詢問、勘驗、取證等行為,不進行惡意投訴。

對認定的涉嫌侵權的展品、展板、展臺、宣傳資料等,按照京交會智慧財產權辦公室要求進行遮蓋、撤展。

五、違反本承諾,接受主辦方的處理。

承諾方代表人:

承諾方(蓋章):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5

專利申請專項資金使用償還合同書

甲方(申請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專利申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專利申請專項資金為有償滾動使用資金。為了使專項資金充分發揮作用,現就有關償還事項規定如下:

一、申請資助的專利專案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利(申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請資助的種類:

申請費□ 實審費□ 加快審查費□ 年費□ 代理費□

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被資助專案取得專利權或實現產業化後,應按照《_________省專利申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償還資助資金。

四、預計還款時間:自合同簽定之日起_________年內。

五、本合同簽定後,乙方按照《_________省專利申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一次為甲方辦理資金撥付手續(轉帳、領取、郵寄),撥付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對甲方被資助的專案進展情況進行檢查;甲方應合理使用資助資金,按預計償還時間償還相關費用。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6

為貫徹落實《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九個省(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部門決定加強合作,積極推動泛珠三角區域全面合作與發展,為增強區域整體實力和競爭力服務。現經各方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制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確定的宗旨,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特色,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加強交流與合作,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管理和運用的水平,打破地區保護,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加快產業及技術轉移,增進地區間投資增長,促進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共同發展。

第二條 合作原則

(一)自願參與。各方自願合作,參與本協議全部或部分合作專案。

(二)開放公平。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發展的平等地位和權利,堅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視性,打破地區封鎖,促進區域開放。

(三)互動互補。充分發揮各方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資源共享,加強優勢整合與互補。

(四)依法行政。堅持一國兩制方針和依法行政原則,努力營造規範、有序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第三條 合作要求

(一)各方應主動創造合作條件,落實合作措施,拓寬合作領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強溝通協調,促進優勢互補,協商解決相互關聯的重大智慧財產權問題。

(三)充分發揮政府的推動作用,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推動泛珠三角區域提升整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第四條 合作內容

(一)政策研討。統籌協調各方資源和人才優勢,加強調研及學術交流與合作,實時研究政府智慧財產權工作面臨的共性問題、難點和熱點問題及戰略性問題,探索有效的解決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

(二)宣傳與培訓。加大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力度,加強培訓課程和教材等方面資源和資訊的共享,培養滿足區域發展要求的智慧財產權人才,提高區域智慧財產權意識。

(三)中介與資訊服務。消除地區障礙,加強規範和管理,統一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市場準入標準和從業紀律,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及服務質量;加強中介人才交流與合作,促進中介市場規範和繁榮發展;開展智慧財產權資訊公眾服務領域的合作,促進資訊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切實提高資訊服務和公眾資訊利用水平。

(四)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建立定期交流與考察學習機制,及時交流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成功經驗,提高企事業單位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強區域技術創新水平。

(五)智慧財產權保護。九省(區)間打破地方保護,加強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執法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形成統一、有效、規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秩序,整體提高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六)專利技術轉移與產業化。建立區域專利技術轉移促進機制,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及區域間的合作與轉移,充分發展各方的產業優勢,促進產業優勢互補,構建區域產業發展鏈條,提高泛珠三角產業的整體競爭力和創新能力。

第五條 合作機制

為保證有效開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會議成員由協議各方省(區)級智慧財產權協調機構及相關專利、商標、版權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研究決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時可召開臨時聯席會議。會議由協議各方輪流召集和主持,每屆會議確定下屆會議的主辦方、時間和地點。會議設會議主席,由當年主持會議的省(區)智慧財產權負責人擔任。

(二)建立聯絡員制度。各省(區)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聯絡、溝通和協調工作。聯絡員應加強跟蹤、落實和情況反饋,暢通各成員單位資訊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各項合作專案的順利完成。

(三)建立專題工作小組制度。根據每年聯席會議確定的合作專案,成立相應的專題工作小組,開展具體的專項合作工作。專題工作小組成員由協議各方指定,對具體合作專案及相關事宜制訂合作計劃,提出工作措施,落實合作事項,並定期向聯席會議報告合作專案落實情況。

第六條 聯席會議視合作情況,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對本協議進行修訂。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九份,簽署各方各執一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廣州簽署,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各成員方代表簽字。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7

甲方:

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簽訂了相應合作合同,為保證雙方的長期合作,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智慧財產權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對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使用許可權:

(一) 根據雙方所籤合作協議,乙方視情況可使用甲方擁有的或有權使用的以下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或數種:

1、商標權:主合同期限內使用

“ ”商標[註冊號:1523735],以下簡稱合同商標;

2、專利權: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專有技術):所涉及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技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各項產品設計、技術資料、技術性能指標、技術配方、技術決竅、工藝流程、檢驗方法等;經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定價、市場分析、對競爭對手的分析、廣告策略、客戶資料和名單等。

二、乙方對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商標權的保護:

1.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美的集團《商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正確使用合同商標,有健全的商標管理制度,合同商標標識由甲方同意的廠家負責印刷(費用由乙方支付)。

2.對使用合同商標的產品,乙方有生產權,僅向甲方出售,無權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銷售。

3.乙方不得促使他人或許可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合同商標,不得將合同商標標識提供他人使用,不得任意擴大合同商標的使用範圍。

4.主合同期滿,乙方無權使用合同商標進行生產、銷售,並應銷燬原有合同商標專用的模具、樣板、菲林片等生產工具(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無權將甲方或廣東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地點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已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在全球任何地點進行註冊。

(二)對專利權的保護:

1.對於甲方提供的技術(含外觀),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行將其申請專利;對乙方提供的技術(含外觀),為防止第三方將該技術申請專利,甲方有權敦促乙方儘快將其申請專利,乙方不答覆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有效申請的,視為乙方放棄該專利的申請權給甲方,甲方有權指定廣東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申請,但對於取得的專利權,乙方有無償使用的權利,如轉讓,乙方有優先的受讓權。

2.未經約定或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甲方專利號印在為自己或他人生產、使用、銷售的產品上。

(三)商業祕密的保護:

1.乙方在與甲方進行業務交往過程中,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應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許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現洩密事件(包括主動向第三方洩露或因保護不當為第三方獲知)。

2.乙方應有健全的商業祕密保護制度,與相關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載體的複製、借閱、分發、回收、銷燬等,應嚴格實行登記、追蹤等相關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雙方合作結束後,乙方有義務將含甲方指定內容商業祕密的相關載體(含影印件)全部交還給甲方。

4.乙方在與甲方進行業務交往過程中,不得通過任何不正當途徑與手段探聽、竊取、使用、洩露甲方之商業祕密。

5.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樣板、菲林等生產工具,在甲乙雙方合作結束後,將上述工具及乙方持有工具複製品全部交還給甲方。

(四)未經協議或甲方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自己及第三方生產、銷售使用甲方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或零部件。

(五)乙方不得仿製、假冒甲方產品;不得將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任何模具,工裝等轉讓、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給他人使用;不得將相應的產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裝生產的零配件轉售他人。

(六)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商標權、專利權及商業祕密的行為,乙方有義務提供線索並配合甲方進行調查取證,協助工商、司法機關查處侵權行為。

三、不侵權保證

(一)乙方保證為甲方提供的設計或設計、製造的產品及所使用的設計方案、外觀、技術等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祕密等。

四、違約責任:

(一)因乙方使用該註冊商標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或造成商標標識流失等不良後果,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技術或設計、製造的產品及所採用的設計方案、外觀、技術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乙方應對此負責,並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三)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未及時將含甲方指定內容商業祕密的相關載體(含影印件)如數交還甲方的,應向甲方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並仍須履行甲方限期交還上述資料的義務。

(四)乙方運用甲方提供的商標、技術、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為自己或他人生產、銷售產品(包括許諾銷售)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如違約金不足補償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此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失去的利潤、市場份額的喪失、品牌損失、重新開拓市場的費用等。

(五)不論任何原因,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將甲方提供的智慧財產權許可、提供、洩露給第三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乙方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計算與上述第(四)項同。

(六)乙方違約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同時終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五、本協議有效期與甲、乙雙方所簽訂之主合同相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雙方所籤主合同不論以任何原因終止或被解除,則本協議也將自行終止。

六、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承擔的對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義務,並不解除,仍然有效。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可另行協商,或以《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為準。

八、本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並於雙方所籤的主合同生效條件下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8

聘請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智慧財產權顧問,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乙方指派顧問

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_________擔任甲方的常年智慧財產權顧問,甲方同意前述指派,並認可乙方可能出現的臨時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條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開庭衝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暫時替代處理較急的事務。但乙方更換指派必須經甲方同意。

第2條 甲方的服務範圍

日常法律範圍: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問題口頭或書面解答法律諮詢、提出法律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 審查、修改甲方因商務活動與第三方簽署的各類合同、協議書或其他法律檔案;提出修改意見及法律建議;

2.3 應甲方要求,對甲方簽署的各種法律文書進行見證;

2.4 協助甲方參與較為重大商務活動的談判、磋商,並提供分析論證;

2.5 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代為收領法律檔案;

2.6 受甲方委託,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檔案;

2.7 就甲方已經、面臨和/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2.8 受甲方委託,向侵害、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賠;

2.9 協助甲方完善內部管理的有關法律事務,提出法律建議;(如企業用工保密制度、智慧財產權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訴訟、仲裁及/或行政處罰案件,須另行約定;

2.11 甲方在經濟活動發生的企業改制、兼併重組、收購、破產、上市、融資、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投資、設立新公司、合併/分立、參股公司、股權轉讓、及其它型別的重大專案以及法律顧問工作量一次性達4小時以上的專項法律事務,不在本合同服務範圍內,須另行約定;

2.12 乙方的服務範圍中,不包括各類合同、協議書、規章制度的撰寫、草擬;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

2.14 本條所列2.10條至2.13條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託手續(另籤委託代理合同),並向乙方經辦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給予優惠。

商標服務範圍:

2.15 就甲方日常商標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16 審查、修改各項有關商標法律文書(國內外),代理國內外商標的申請、變更、轉讓、無效等事務;

2.17 就甲方有關商標侵權問題(國內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權或被他人指控侵權、或對市場侵權假冒行為提出進行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8 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國內外)商標權糾紛包括申請被駁回、被他人異議、被他人提出撤銷註冊或對他人提出異議、撤銷他人商標註冊等法律行為進行法律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9 就甲方有關商標戰略進行整體策劃提出律師意見、出具建議函;

2.20 甲方有關商標的創意、(國內外)商標的使用、商標的管理、商標的保護、商標的許可使用、商標的市場運作等提出口頭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1 本條所列2.17至2.20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託手續(另籤委託代理合同),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專利服務範圍

2.22 就企業的專利戰略、組織構架、人員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諮詢意見;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競爭對手的國內外專利提供諮詢、文獻監視和檢索;

2.24 代理國內外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技術領域包括:電子、電工、通訊、計算機技術、機械、醫藥、農藥、獸藥、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環境保護等;

2.25 代理複審請求及無效宣告請求;

2.26 關於專利糾紛與侵權的法律服務,包括諮詢、市場監視、專利權的海關備案、調查取證、庭外調解、申請行政調處及提起訴訟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專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的法律意見書;

2.28 接受委託就專利申請的複審決定和專利的無效宣告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29 技術轉讓與專利實施許可的中介談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調查;

2.30 為企業大型投資、合資、引進技術和裝置過程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改造專案提供法律意見書,等;

2.31 關於專利保護的其它事務。

2.32 本條所列2.23至2.31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辦理委託手續(或另籤委託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軟體服務範圍

2.33 就甲方日常計算機軟體登記和著作權登記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4 代理計算機軟體登記和著作權登記;

2.35 就甲方有關計算機軟體程式和著作權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員工保密制度,品牌戰略實施提供專業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6 就軟體開發、檢索、轉讓、授權許可的談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調查、糾紛調解、侵權取證、行政查處乃至法律訴訟提供解決方案和行動;

2.37 本條所列2.34至2.36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辦理委託手續(或另籤委託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第3條 工作方式

3.1 乙方擔任甲方常年智慧財產權顧問的代理人應按甲、乙雙方事前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隨時有事交辦,如無特殊情況,指派顧問應及時予以受理。

3.2 乙方應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聯絡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務。本合同中,甲方指定為顧問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轉交檔案和資料等。

第4條 智慧財產權顧問費及辦案費用

4.1 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智慧財產權顧問費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為: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付清顧問服務費。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本票/匯票/電匯

4.2 指派顧問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由甲方承擔:

a、各種政府、法院、行業官方及法定中介機構所收取的費用;

b、_________市區以外發生的差旅、食宿、車船及一切雜費;

c、辦理甲方事務而產生的一切交際費用;

d、調查取證購買樣品,錄音錄(照)像,檢索查詢,公證及技術鑑定費等。

第5條 甲方的義務

5.1 為使乙方能正確完成甲方委託的事項,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資訊,並承擔誠信責任;

5.2 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顧問費和乙方實際支出的辦案費用;

5.3 為乙方處理甲方委託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條件;如必要的資料、檔案、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體諒乙方的職業操守的約束,不強求乙方出具有違其職業操守的法律檔案,甲方應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據法律獨立、不受干擾地作出專業判斷的權利。

第6條 乙方的義務

6.1 乙方應在最有效的時間內,勤勉盡責、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事宜,並依據法律做出專業判斷,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2 乙方應就甲方為乙方處理甲方委託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資料、資訊承擔保密責任,除依據國家法律有權瞭解該等資訊的其他人員以外(如法官、檢查官、警官、稅務官員等),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洩露;

6.3 乙方不得違背職業紀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與甲方有嚴重利益的另一方亦從事相同的法律服務。

6.4 指派代理人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聯絡人的委託辦理甲方法律事務,不得隨意接受甲方其他員工的委託或諮詢,並提供不利於甲方的法律意見。

第7條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為開放式的,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欲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沒有書面通知的,視為同意續簽合同,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8條 合同的變更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雙方再行協商,簽訂變更協議,未經書面變更的任何內容,不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第9條 其他

9.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亦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適用該會之《仲裁規則》。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人(簽字):_________

 授權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同 篇19

甲方:

乙方: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的規定,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智慧財產權法律顧問事宜,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 專利代理人擔任甲方常年智慧財產權法律顧問。

二、合同期限:20xx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聘請期滿,雙方如未提出異議,則本合同有效期限順延,如一方提出,則可重新修訂或終止協議。合同到期前30日內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續約事宜。

三、常年智慧財產權法律顧問工作內容:

3.1、隨時解答甲方智慧財產權法律方面的諮詢,具體指專利、商標、版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以及商業祕密領域;

3.2、協助甲方作好產品開發過程中專利挖掘、專利佈局工作;

3.3、協助甲方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以及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防範工作;

3.4、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

3.5、代理甲方智慧財產權訴訟和無效宣告案件。但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託手續(另籤委託代理合同),並向乙方經辦代理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給予優惠。

3.6、應甲方要求,就甲方提出的智慧財產權專題講座,在本合同年度內安排二次;

3.7、本條所說的“甲方”,包括甲方以X名義啟動的智慧財產權業務,不包括甲方的關聯企業。若延及甲方的關聯企業,則在本合同顧問費的基礎上追加25%的顧問費/一個關聯企業。

四、顧問費:人民幣 萬元整(¥ ),於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辦理本合同第三條第3.5項所列的事務時,每個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的代理費均包括啟動費和風險代理費二部分;前述顧問費未包含合同年度啟動的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的啟動費及無效案件的代理費;於每個訴訟案結案30日內,甲方應一次性支付給乙方風險代理費,風險代理費按以下標準計算:

獲賠額×35%(甲方作為原告時);

免賠額×25%(甲方作為被告時);

上述獲賠額是指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賠償數額;上述免賠額是指原告起訴數額與生效法律文書所認定的賠償數額之差額。

五、專利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直接發生的案件官費、交通費、差旅費、取證的官費等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由甲方負擔。交通費、差旅費指東莞、深圳行政區域以外發生的費用,取證官費指公證費、查詢費、檢索費等費用。由辦案專利代理人向甲方預借,發生後及時向甲方報銷。

六、乙方應依照法律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如委派的專利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另行委派同等資格的專利代理人接替。

七、甲方必須認真地向乙方指定的代理人敘述案情,提供有關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行為,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乙方不得委託甲方從事違反中國法律的事項。

八、甲方根據規定可以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委託關係,乙方已經收取的顧問費不退還,若已經啟動了本合同3.5所述的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無效案件,該案件的代理關係不依本合同的解除而解除,需雙方另行協議解除辦法。乙方無故終止合同,所收的顧問費按線性使用原則,未使用部分應退回甲方。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可以另行修訂。因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深圳仲裁委員會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