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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的規則大綱

欄目: 證券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5W

證券承銷的規則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遣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後的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四,應當在代銷期滿後的15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股票發行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責任編輯: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