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招標合同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1部分)

欄目: 招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9.91K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1部分)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1部分)

合同條件

定義及解釋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

賦予它們的涵義:

(a) (1) “業主”指____(名稱)及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

(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

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 23欄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

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

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已

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

讓人。

(4)“監理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監理工程師、即__

__ ____(監理工程師單位名稱)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監理工程師

職權的當事人。

(5)“監理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監理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業主批准,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

全權的個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包括裝置操作

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的人

員。

(b)(l)“合同”指合同條件、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

合同協議及明確地包括在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中的其他檔案。

(2)“規範”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規範及根據51款調整、增加的工程規範,或由

承包人提供的非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規範。

(3)“圖紙”指由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的

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案、

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的其他技術資料。

(4)“工程量清單”是投標書的組成部分,並已填寫報價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單。

(5)“投標書”是指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按合同條款規定併為中標通知書所接

受的,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報價的建議書

(6)“中標通知書”指業主正式接受投標的通知。

(7)“合同協議”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協議。

(8)“投標書附錄”是指附在本合同條件之後,並構成投標書的附件。

(c)(1)“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據4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規定,並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的工程或任何區段或

部分工程完工井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或據44款規定延長的時間)。

(d)(1)”竣工檢驗“指在合同中規定的,或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另行商定,

並對應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區段或部分在業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負責完成的試驗。

(2)“接收證書”指根據48款發出的證書 。

(e)(l)“合同價”指在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根據合同條款,用以支付承包

人為實施並完成工程和保修應付的總金額。

(2)“保留金”指根據60.4款由業主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

(f) (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工程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設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裝置)。

(3)“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時工程

(不包括承包人的裝置)。

(4)“裝置”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戰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5)“承包人裝置”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裝置、材料或其

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裝置及物品(不包括臨時

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為工程施工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分

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g)“費用”指不論在工地內或工地外已合理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

管理費及可合理分攤的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2)“日”指日曆日。

(3)“元”和縮寫“rmb¥”指合同中作為地方貨幣單位的人民幣元。

(4)“外幣”指工程施工所在國以外國家的貨幣,包括港幣。

(5)“書面函件”指任何手寫、列印或印刷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通訊

1.2 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

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關法人資福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

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

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收回或延誤。

1.6 給業主和監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給業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稱)

(b)給監理工程師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稱)

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

2.1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監理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監理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除

下列(4)(i)和(4)(i i)條外,監理工程師在根據下列條款行使其職責之前應取得

業主明確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

(i)如果發生非常緊急情況,監理工程師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工程或鄰近

的財產或從業主的權益考慮需立即採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被授權釋出處

理這種危機狀況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應實施一切工作或按監理工程師的命令竭

盡全力去處置或減輕危急狀況。儘管監理工程師的命令未事先徵得業主的批准,承包人

仍應立即執行這些命令。

監理工程師應根踞第52款規定,確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費用,並通知承包人,

抄報業主;

(ⅱ)如果單項或累積批准的工程數量變化不超過合同價的5%,或不超過某一特定

專案總費用的15%,除非這種數量變化在圖紙或其他招標檔案中聯部是可以預知的及除

外的。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

(6)批准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效能或能力。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監理工程師代表

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監理工程師任命並向監埋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監理工程

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監理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監理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監理工程師代表,他可以

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

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後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

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監理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作、材料或裝置的批准不影響監理工程師不批准這種

工程、材料或裝置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監理工程師代表給予的調知有疑問,其可以向監理工程師詢問,

監理工程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代表對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監理工程師代表履行

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許可權。這些助理人員無權

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裝置或工

藝所必須發出的指令,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同為出監

理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 書面指令

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監理工程師認為有

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

行後,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視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

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

監理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的拒絕,這一指南針令應視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於監理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何的監理工程師的或監理工程師代

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i

2.6 監理工程師行為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監理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決定價值,或

(d)採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力和義務的行動時,

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並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這些權力。任何

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准,定價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67款的規定予以

公開,評審或修訂。

轉讓和分包

3.1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儘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收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

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為受益人的收費,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

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監理工

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

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例義務,並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

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

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徵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裝置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人承擔

了合同規定的保修期結束後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後的任何時

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合同檔案

5.1 語言和法律

本合同中檔案用英語/中文擬定,如果合同檔案是用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

分析和解釋該合同中的那種語言是英語/中文,因而稱之為“法定語言”。

5.2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檔案應互為解釋.當這些檔案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監理工程

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並對此向承包發出指令。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

合同檔案應按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件;

(e)技術規範的組成檔案:

(1)包括在合同檔案中的書面技術規範。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範。

(f)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註釋。

(3)圖解顯示。

(g)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以及

(h)形成合同的其他檔案。

6.1 圖紙、檔案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監理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四套複製件,承包人需要更多

複製件的,則應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於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監理工程師批准

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範及其他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檔案。

一旦保修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檔案返還監理工程

師。

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交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圖紙

、規範及其他檔案和複製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複製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複製件在內。另

外,如監理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為業主使用的相應圖紙、規

範及其他檔案。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 一套圖紙應儲存在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儲存在工地,

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監理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 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監理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

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

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 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監理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

條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細緻費用

的增加,則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及承包協商後,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

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 承包人未提交圖紙

如果監理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於承包人

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檔案,監理工程師將在作出有關6.4款的決定時應

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 補充圖紙和指令

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

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共受其約束。

7.2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檔案提交監理

工程師批准;

(a)為使監理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並表示滿意所必需的圖

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後永久工程的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拆

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水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由監

理工程師批准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為已可被第48款移交。

7.3 批准不影響責任

監理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一般義務

8.1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果在合同

中有規定)、施工並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同合理推論,提供

為設計、施工、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或經常性的)監督、勞

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裝置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各種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

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對不是由承包

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

設計,即使有監理工程師的批准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制 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檔案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範中的任何錯誤、

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

9.1 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應簽訂並履行由業主擬定的合同協議,格式附於本合同條件之後(必要對對其

進行修改)。

1o.1 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28天內為適當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

應用銀行保函格式,由業主可接受的銀行開具,數額加投標書附錄的規定。當向補主提供

銀行履約保函時,應通知監理工程師。該銀行保函格式附於本合同條件後。按本條款要求

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0.2 履約擔保的有效朗

同約如保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並完成了工程及修補任何缺陷。

在根據62.1款發出保修證書以後,不應再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並在發出上述證書後

的14天內應將履約如保退還給承包人。

10.3 根據履約擔保的索賠

在任何情況下,業主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

違約性質。

1l.l 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

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的資料。承包人而對這些資料的自行解釋負責。

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之前,應被認為己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

關的資料,並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範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範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並且,一般還應認為承包人已取

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

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為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檢查和考

察的基礎上的。

11.2 資料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資料資料應認為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其他條款

中所列出的資料資料,業主提供這些資料資料的查閱地點為_______(地址名稱)。

查閱這些資料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複製費用後可得到這些資料資

料的複製(印)件。

12.1 反控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費用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

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已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投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

(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裝置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開支)及所有為正確施工、

完成工程並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

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工

程師並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為一個

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監理工程師應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發生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款中、

並且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監理工程師應考慮

所有由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在無監理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採取的可

為監理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1 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於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

完成工程及保修,達到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監理工程師就

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與否寫明。承包人

應只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14.1 應提交的施工計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後的28天內,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兩份工程施工計劃以徵

求其同意,工程施工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監理工

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為工程施工而擬採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說明提交

監理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 施工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施工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監理工程師隨時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准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監

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後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 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為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

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為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如監理工程師

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訂。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的職責

提交給監理工程師並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並不

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 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監理工程師認為是為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

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其授權的、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監理工程師可

以隨時撤回批准)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

人接受監理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監理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

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後,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

僱用此人,並任命另一位由監理工程師批准的代表。

15.2 承包人代表的語言能力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

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和資訊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理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為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

場保持足夠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和資訊適時傳達。

16.1 承包人的僱員

承包人應為施工並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適當監督

的領班和工長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及普通工。

16.2 當地的僱員

根據當地規定,要求承包人在可行和合理的範圍內儘量僱用當地勞務。

16.3 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僱

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監理工程師看來行

為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監理工程師認為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

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監理工程師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

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1 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監理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確放

樣。

(b)按上所述,正確佈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行高、尺寸及基準線。

(c)與上述責任有關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及勞力。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

在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為止。除

非這種誤差是基於監理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資料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將根

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監理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

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儲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基準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

其他物件。

18.1 鑽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鑽孔或勘探開挖,除非有關

此工程專案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第51款規定為這種

要求發出指令。

19.1 安全 、保衛和環境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並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

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佔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生人身事

故,及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監理工程師或任何依法建

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並維修所有的照明、護

欄、圍牆、警告標誌以及守衛設施,及

(c)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避免汙染、噪音或由於其施工

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 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根據第31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進行作業,對於這些作業業主

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僱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

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 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

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裝置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到全部工程後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

但:

(a)如果監理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證書,承包

人應從發出移交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

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保修期內完成的剩餘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裝置的照

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裝置,

除了20.4款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和損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

費用彌補此損失與損壞,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監理工程師滿意

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

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

20.3 因業主風險導致報失或損害

由於第20.4款中規定的枉間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引起損失或損壞時,如果

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彌補損失和損壞,監理工程師應根

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

造成了損失和損害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 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

(2)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燒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及校成爆發

後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汙染;

(4)由飛行器以及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物產生的衝擊波壓力;

(5)暴亂或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於承包人的僱員及分包人或由工程

.的施工引起的。

(b)由於業主使用或佔用永久性工程的枉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和損壞,

除非這種佔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於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工程及

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

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

(l)不能合理預見到,或

(2)能合理預見到,但他既不能:

(i)合理地採取措施以避免這種力量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也不能:

(d)合理地加以防範。

21.1 工程及承包人裝置的保險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

項進行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進行保險;

(b)以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的額外金額,以彌補由於補救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

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

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於承包人的裝置和其他東西,保險的金額要足夠在現場

上重置。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保險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的保險收據

核實支付。

21.2 保險範圍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幷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被髮出

了移交證書為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

及損壞,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於保修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和損壞。

21.3  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保險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zo款規定

的責任承擔。

21.4 除外責任

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不包括20.4款a (1)到(4)所列的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

壞。

22.1 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

(b)由於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

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2款規定的特殊情

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 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用的土地。

(b)業主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土地的權

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於業主、其代理人、僱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僱用的)的行為或

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

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僱員、代理人引起

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僱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

應予公平合理地考慮。

22.3 業主的保障

業生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屬於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 第三方保險電話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不限於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

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保險及財產(工程除外)損失或損害保險。

但第22.2款(a)、(b)和(c)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 最低保險金額

第三方保險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投標書用錄中規定的數額,僅對於投保的事故次數不

限。

24.1 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補償負有責任,除

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僱員的行為及錯誤適成的。承包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

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補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

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費用與其他開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僱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並持續這種保險。但

對於任何分包人僱用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經對上述僱員進行了保險,使業主根據保險

單得到補償,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

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25.1 保險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投保證明,並在:

(a)承包人所需保險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

(b)開工後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工程師。保險單應與發出中標通知

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事先

經業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及經業主批准的保險條款生效。

25.2 保瞼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範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

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25.3 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

提供保險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這些保險生效並支付的保險金,

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 遵守保險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而造

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1 邀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髮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種費用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保修有關的由國家或省頒佈的法令、法規或其他法

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

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於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但

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根據22.3款規定,

給承包人補償。

27.1 化石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髮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

值的其他遺蹟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為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

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並在發現後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

並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於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或支

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

(b)應加入到合同價的一筆款額,並相應的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28.1 專利權

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業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上使用的或有關的或準備採用的任何承包

人的裝置、材料或工程裝置等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權利的

行為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並保護和保障業主免予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

損壞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但由於執行監理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要求而

侵犯上述權利的情況除外。

28.2 礦區使用費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為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

料等所發生的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果有的話)。

29.1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許可的範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過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

作均不應對:

(a)公眾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屬於業主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

用,產生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 

承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業主免予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

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費用及其他開支。

3o.1 避免對道路的損壞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線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樑受到承包人

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

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裝置和承包人的裝置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

這類運輸儘量限制,不致對這類道路和橋樑適成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

3o.2承包人裝置或臨時工程的運輸

除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對其通往工地或位於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為運輸承包人設

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更換或改善其任何道路交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

除業主對由於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樑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業主提出

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並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

30.3 材料或工程裝置的運輸

儘管有30.1款規定,如果在運輸材料和裝置時,對通往工地或位於通往工地路線的

任何道路或橋樑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損壞或接到被授權的官方提出的索賠

要求後,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及業主。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裝置的運輸者

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業主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在其他情況下業主通

過談判,解決爭端,並支付有關索賠的金額,並免除承包人對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害

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開支的責任。只要監理工程師認為索賠或部分索賠是由於

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規定履行其責任,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將決定這

一筆失職引起的應支付的款額,業主將從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也可以從任何應支付或

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同等數額,並通知承包人及業主。也規定,業主應通

知承包人糾紛將在問時協商解決及將從承包人的那一筆款項中扣回上述金額。在解決這

一糾紛前,業主應與承包人協調。

3o.4 水運

在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條件下,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道

路”一詞的含意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

詞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同樣的效力,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許可,並承擔有關費用。

30.6 當地運輸服務

鼓勵承包人在承運施工機械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當地的搬運和運輸服務,承包

人應只同在中國依法成立和登記的運輸組織簽訂合同。

31.1 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機會

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

(a)業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業主的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進行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業主可能僱用的任何合

法機構的工人,或進行業主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專案下

工作的工人。

31.2 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據31.1款,按監理工放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

(a)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業主或任何這樣的主管部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修保養的

任何道踐或通道,或

(b)允許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裝置,或

(c)為這些人員提供住河性質的其他服務,監理工程師應據52款決定增加合同的費用

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2.1 承包人保持現場整潔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排除雨水或汙水,並

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裝置和多餘材料儲存並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非運走任何廢、垃圾

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33.1  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發出任何移交證書後,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移交證書的那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

的承包人的裝置、多餘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這使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

清潔,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在保修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為完成保修期內的義務,將其

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裝置,臨時工程保留在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