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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裝置招標程式及招標檔案範本第Ⅳ部分(招標檔案第2卷:合同條款)大綱

欄目: 招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3.02W

(招標檔案封面格式)

電力工程裝置招標程式及招標檔案範本第Ⅳ部分(招標檔案第2卷:合同條款)大綱

招標編號:(招標代理機構編)

(工程專案名稱)

(招標裝置名稱)

第二卷

合同條款

(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招標人名稱)

招標檔案出版日期

合同號:

合同簽字時間及地點: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雙方: (需方名稱)(以下簡稱需方)

---(供方名稱)-----(以下簡稱供方)

供需雙方達成協議,並同意按如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l.定義

本檔案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稱),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

人的受讓方。

1.2“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稱),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

人的受讓方。

1.3合同是指本檔案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規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裝置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製造、監造、檢驗、安裝、

除錯、驗收、效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檔案(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

件)和本合同附件3規定的用於合同電廠正確執行和維護的檔案。

1.7“合同裝置”是指供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

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規定。

1.8“監造”是指在合同裝置的製造過程中,由需方委託有資質的監造單位派出代

表對供方提供的合同裝置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檔案見證和現場見證。此種質量

監造不解除供方對合同裝置質量所負的責任。

1.9“效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效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5

規定所進行的試驗。

1.10“初步驗收”是指當效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已達到了合同附件1規定的效能供證

值後需方對每臺機組合同裝置的驗收。

1.11“最結驗收”是指需方對每一機組的合同裝置保證期滿後的驗收。

1.12”日、月、年”是指公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

1.13“電廠”是____發電民

1.14“技術服務”是指由供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工程設計、裝置監造、檢

驗、土建、安裝、除錯、驗收、效能驗收試驗、執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

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1.15“現場”是指位於__,為需方安裝合同裝置所在地。

1.16“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裝置名稱)備用部件,包括隨機備

品備件和足夠_折執行使用的備品備件。

1.17“試執行”是指單機、整機或各系統和域裝置在除錯和電廠試執行階段進行

的執行。

1.18“機終”是指鍋爐、汽輪機、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裝置組成的一套完整的裝置。

1.19“書面檔案”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檔案。

1.20“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是指由供方將合同供貨範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貸分包

給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

1.21“最後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後,使得合同裝置的已交付的貨物總值達

到合同裝置價格98%以上;並且餘下未交的裝置不影響機組的安裝、除錯和效能驗收試

驗。

1.22“裝置缺陷”是指供方因設計、製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裝置(包括部

件、原材料、鑄鍛件、原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效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

2.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訂裝置將用於(工程專案名稱)工程。

2.1裝置名稱、規格(型國)、數量

裝置名稱:

裝置規格(型號):

數量:

2.2凡供方供應的裝置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並且是成初可靠的。

2.3裝置的技術規範、技術經濟指標和效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供方提供合同裝置的供貨範圍按合同附件2。

2.5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按合同附件3。

2.6供方投供的技術服務按合同附件7。

2.7供方提供裝置的運輸及保險。

3.供貨範圍

3.1合同供貨範圍詳見附件2。

3.2合同供貨範圍包括了所有裝置、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但在執行合

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並未列入而目確實是供方供貨範圍中應

該有的,並且是滿足合同附件1對合同裝置的效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供方負責

將所缺的裝置、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等實上百不發生費用問題。

4.合同價格

4.1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為___萬元(大寫:__._)。其中第一套合同價格為

萬元(),第二套合同價格為_萬元()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裝置(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費用,

還包括合同裝置的稅費、運雜費、保險費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費用。

4.1.1合同裝置價格為萬元,其中第一套合門裝置價格為___萬元第二

套合同裝置價格為萬元。

本合同裝置價格包括與裝置有關的供方所應納的稅費、技術資料費從製造廠到始

發站(車上)洞頭(船上)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裝置包裝費。

4.1.2合同裝置的技術服務費為_萬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裝置技術服務費為

_萬元,第二套合同裝置技術服務費為_萬元

4.1.3兩套合同裝置到現場交貨點的運雜費為 萬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裝置運

雜費為 萬元,第二套合同裝置運雜費為_萬元。

4.1.4兩套合同裝置保險費為 萬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裝置保險費為_萬

元,第二套合同裝置保險費為_萬元。

4.2合同的分項價格見附件6。

4.3本合同總價在合同交貨期內為不變價。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

5.2付款方式:銀行託收或匯票。

5.3合同裝置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個月內供方提交金額為合同裝置價格的10%不

可撤銷的履約保函和金額為合同裝置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需

方稽核無誤後__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合同裝置價格的10%(___萬元)做為預付款。

5.3.2供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每批裝置(部元件)運到交貨地點,並將

該批裝置的商業發票(金額為該批裝置價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單、質

量檢驗合格證明、貨運提單提供給需方,需方驗明無誤後

天內,支付該批裝置價格

的80%(_萬元)。

5.3.3剩餘合同裝置價格的10%作為裝置保證金待每套合同裝置保證期滿沒有問題,

供方報交下列單據經需方稽核無誤後需方在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裝置價格的10%

(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

(1)金額為該套合同裝置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一式四份)

(2)該套合同裝置最終驗收證書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5.4技術服務費的支付。

5.4.1第一批裝置交貨後,供方提交金額為該套合同裝置技術服務費3o%的商業發

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需方稽核無誤後__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裝置

技術服務費的30%(_萬元)。

5.4.2每套合同裝置通過該套機組效能驗收試驗,初步驗收證書籤署後,供方提交

金額為該套合同裝置技術服務費7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需方稽核

無誤後_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裝置技術服務費的70%(_萬元)。

5.5 運雜費的支付

運雜費在裝置交貨時由供方分批向需方結算結算總額為合同規定的運雜費。需方在

收到供方提交的單據經稽核無誤後個月內需方支付給供方該批運雜費。

5.6 付款時間以傑方銀行承付日期為實際支付日期著此日期晚於規定的付款日期,

即從規定的日期開始按本合同1114款計算遲交違約金。

6.交貨和運輸

6.1 本合同裝置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裝置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

應保證及時和部會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貨時間見附件4。

6.2 交貨地點合同裝置的交貨地點為需方電廠鐵路專用線指定地點(車上)/碼頭

(船上)(具體交貨地點)。

6.3 合同生效後個月內,供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規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貨物名稱、

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

在每批貨物預訂啟運_天前及天前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66款中的各項內容通知需方。

6.4 每批合同裝置交貨日期以到貨車/碼頭的到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準。此日期即

本合同1.1.9款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6.5 供方須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裝置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負現合同裝置從

供方到現場交貨地點的運輸。

6.6 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

物的如下內容通知需方。

(1)合同號;

(2)機組號;

(3)貨物備妥發運日;

(4)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

(5)貨物總毛重;

(6)貨物總體積;

(7)總包裝件數;

(8)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

(9)重量超過二十噸或尺寸超過9米x3米x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

對每件該類裝置(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並附有草圖。

(10)對於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

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裝置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

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6.7 附件4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進行交貨。

6.8 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後至第一次大修時止由於供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

應裝置(或部件)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需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裝置

或部件,則供方應負責免費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齊,最遲不得超過___個月運到指定目

的車站/碼頭並且通告需見

6.9 供方應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滿足電廠設計、監適、施工、除錯、

試驗、檢驗、培訓、執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規定提供技術資料每

套合同裝置_套。應分別列出上述技術資料的清單及符合附件3規定的交付進度。

6.10 技術資料一般以郵寄方式遞交,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局後,供方應在24小時內將

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

通告需方。

6.11 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

將作為按合同11.10款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

需方或需方代表檢查後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需方原因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後

___天內(對急用者應在__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失的部分。如

因需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供方應在接到需方通知後__天內(對急用者應在_

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部分,費用由需方承擔。

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供方應

提前_天通知需方交運回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供方有權發貨。上述需

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供方應負的責任。

6.13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遲裝置發貨時(裝置已製造完畢),由需方負擔倉儲費

及必要時的保養費。並按本合同規定(視為供方已交貨)支付議批裝置的款項。

6.14 到貨站(整車)/碼頭:____

(零擔)/碼頭:____

6.15 收貨單位:

6.16 技術資料郵寄地址:______

單位: ______

7 包裝與標記

7.1 供方支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_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的規定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及

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裝。包裝應保證在運輸、

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並有減振、防衝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

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裝置損壞,供方要在裝置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包裝應按裝置特點,

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雹、防鏽、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

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裝置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供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

留異物,並保證本部件開全。

7.2 供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

7.3 供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

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

(3)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4)裝置名稱、機組號、圖號;

(5)箱號/件號;

(6)毛重/淨重(公斤);

(7)體積(長x寬x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

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於裝卸搬運。按照貨物的特點,裝卸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包裝箱

上應明顯地印刷有“輕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樣。

7.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或直接在裝置本身上註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

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7.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

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各一份。另郵寄裝

箱清單各二份。

7.6 附件2中列明的備品備件應按每套裝置分別包裝,並在包裝箱外加以註明,一

次性發貨。

7.7 備品備件應分別包裝並按7.2款註明上述內容,專用工具也應分別包裝。

7.8 各種裝置的鬆散零星部件應採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尺寸適當的箱內,並儘可

能整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

7.9 柵格式箱子/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於盛裝不至於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

成損壞的裝置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它裝置的埠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

7.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檣明任何兩個箱件。

7.12 對於需要精確裝配的明潔淨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時採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

(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鏽蝕和損壞。

7.13 供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

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3)目的站/碼頭;

(4)毛重;

(5)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檔案項號、

名稱頁數。

7.14 凡由於供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

一經證實,供方均應按本合同11款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

物損壞和丟失時,供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供方應儘快向需方補供貨物

以滿足工期需要。

7.15 需方應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等,在該部件到貨清點之後「_

個月]內返供方(費用由供方承擔)。

8 技術服務和聯絡

8.l 供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工程設計、裝置監造、檢驗、土建、安裝、

除錯、驗收、效能驗收試驗、執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

程的服務。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需方按供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安裝、分部

試運、除錯和啟動,並負責解決合同裝置在安裝除錯、試執行中發現的製造質量及效能等

有關問題。

8.3 供方應在合同生效後__個月內以郵寄方式向需方提交執行8.1和8.2款中

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一式兩份。

8.4 在合同生效後_個月內,雙方確定技術聯絡會的次數、時間和地點。

8.5 供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需方參與供方的技術設計,並向需方解釋技術設計。

8.6 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

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8.7 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籤紀要雙方均應

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為準。如有重

大技術方案和/或合同價格的修改,須報原合同審批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

8.8 供方提出並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除錯和執行技術服務方案,供方如

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經需方確認後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需

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並書面通知供方,供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儘量滿足需方

要求。

8.9 供需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裝置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

的各方,並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

8.10 對蓋有“密件”印章的供銷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裝置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供方統一組織

並徵得紹方同意,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8.12 供方(包括分包與外購)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裝置及技術介面、技

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8.13 凡與本合同裝置相連線的其它裝置裝置,供方有提供介面和技術配合的義務,

並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8.14 供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供方

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在本合同生效後_個月內提交需方予以確認。需方有權提出更換

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現場服務人員,供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需方認可的服務人員。

如果需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__天內供方沒有答覆,將按11.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8.15 由於供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除錯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供方未按要

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供方負責。

8.16 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7

9 質量監造與檢驗

9.1 監造

9.1.1 供方應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個月內,問需方提供本合同裝置的設計、制

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製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規定。

9.1.2 需方將委託有監造資質的監造單位進行裝置監造。在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

公司的指導下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瞭解裝置組裝、檢驗、試驗和裝置包裝質量情況

並簽字。監造檢驗的標準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應標準。供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

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

9.1.3 監造的範圍及具體監造檢驗/見證專案見附件5

9.1.4 供方必須為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公司駐廠代表和監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

 本合同裝置投料時提供整套裝置的生產計劃及每一個月度實際生產進度和

月度檢驗計劃。

 提前_天提供裝置的監造內容和檢驗時間。

 與本合同裝置監造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

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5規定的有關檔案

以及影印件。

 向監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

據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儘量結合供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監造代表不能按

供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方工廠的試驗工作風正常執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

有權事後瞭解、查閱、複製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檔案見證)。若供方未及時通知監

造代表面單獨檢驗.需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供方應在需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

試驗。

9.1.6 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裝置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

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並暫不予以簽字,供方須採取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

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裝置製造過程

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髦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單位不知道的情況下供方不得擅自處

理。

9.1.7 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並

且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11款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

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對裝置質量應負的責任。

9.2 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

9.2.1 由供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裝置/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移中都須進

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和/或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

(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檔案。以上工作完成之後,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所有這些正

式的記錄檔案及合格證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郵寄給需方存檔。此外,供方還應在隨機文

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檔案。

9.2.2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應及時到現場,與需方一起根據

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

表確認屬供方責任後,由供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後,需方應儘快開箱檢驗檢,檢

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需方應在開箱檢查前__天通知供方開箱檢驗日期,供方應

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需方應為供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

並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開箱或每一批裝置到達

現場_個月後仍不開箱,產生的後果由需方承擔。

9.2.3 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裝置由於供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

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範時,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

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供方委託需方修理損壞的裝置所

有修理裝置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如果由於需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

知後,應儘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需方自負。

9.2.4 供方如對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需方書面通

知後__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供方在接到通知後_個月內,自

費派代表赴現場同需方代表共同複驗。

9.2.5 如雙方代表在合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託權

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

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規定提出的索賠後,應按9.2.7款的

規定儘快修理,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製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

方負擔。對於上述索賠,由需方從履約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於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裝置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換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

進度為原則,但最遲不得晚於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後_個月,否則按11.11款處理。

9.2.8 需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於貨物抵達電廠裝置儲放場之

日起的_個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儘管沒發現問題

或供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規定應承擔

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10 安裝、除錯、試運和驗收

10.1 本合同裝置由需方根據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

裝、設試、執行和維修。整個安裝、除錯過程須在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進行。重

要工序須經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見附件7)。安裝、

除錯過程中,若對方未按供方的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腋務人員指導、未經供方現場技

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需方自行負責(裝置問題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術資

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供方承

擔責任。

10.2 本合同裝置安裝完畢後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進行。

10.3 合同裝置的安裝完畢後,供方應派人蔘加除錯進行指導,並應儘快解決除錯中

出現的裝置問題,其所需時間應不超過_個月,否則將擔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10.4 效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機組全部裝置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執行

168小時完畢後__個月內進行,這項驗收試驗由需方負責,供方參加。

效能驗收試驗完畢,每套合同裝置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效能保證值格標後,

需方應在__天內簽署由供方會籤的本合同裝置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如果合同裝置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1o.6款和

11.6款辦理。

10.5 在不影響本合同裝置安全、可靠執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供方在雙

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則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

10.6 如果第一次效能驗收試驗達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效能保

證值,剛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一方採取措施並徵第一次驗收試驗結

束後_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

10.7在第h次效能驗收試驗後,如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

定的效能保證值,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

如屬供方原因,則應按本合同11款執行;

如屬需方原因,本合同裝置應被認為初步驗收通過,此後_天內由需方代表簽署,

由供方代表會籤的本合同裝置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此時供方仍有義務

與需方一起採取措施,使合同裝置效能達到保證值。

10.8 每套合同裝置最後一批交貨到達現場之日起_個月內,如因需方原因該合同

裝置未能進行試執行和效能驗收試驗,期滿後即視為通過最終驗收,此後__天內應由

需方簽署並由供方會籤本合同裝置最終驗收證書。

在合同裝置穩定執行168小時後如果由於需方原因造成的效能驗收試驗的延誤超過

__個月,則此後_天內需方應簽署並由供方會籤的本合同裝置初步驗收證書。

10.9 不管合同裝置效能驗收試驗進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將於初步驗收證書籤發之

日起至一年並完成索賠後止_天內按照11.4款的規定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

10.10 按1o.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證書只是證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裝置效能和

引數截至出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供方對合同裝置中

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裝置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

書也不能被視為供方對合同裝置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裝置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解

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裝置的隱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製造過程中被發現,供方對糾正

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一年保證期終止後到第一次大修時(通常為一

年)。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供方應按照本合同68款及11.3.1款的規

定進行修理或調換。

10.1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於供方責任需整進行的檢驗、試驗、再

試驗、修理或調換,在供方提出請求時,需方應作好安排進行配合以便進行上述工作。供

方應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其人員的費用。如果供方委託需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

更換裝置,或由於供方設計圖紙錯誤或供方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錯誤造成返工,供方應按

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費用;(所有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

p=ah+m+cm

其中:p_總費用(元)

a_人工費(元/小時人)

h_(小時人)

m_材料費(元)

c_臺班數(臺 班)

m_每臺裝置的臺班費(元/臺 班〕

11保證與索賠

11.1 保證期一般是指合同裝置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籤最級驗收證書)或

供方發運的最後一批交貨的裝置到貨之日起_個月(籤最終驗收證書)。二者以先到日期

為準。該保證期的具體內容按10款和11款有關條款執行。

11.2 供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裝置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

良的,裝置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執行和易於維護的要求。供方保證根據本合同附

件3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並能滿足合同裝置的設計、安裝、調

試、執行和維修的要求,合同裝置在投產後的第一年內,年可用小時數要求大於6500小

時;第二年及以後年可用小時數要求大於7500小時,年強迫停機率小於2%,供方為合同

裝置承擔的保證期應到需方出具最終驗收證書時止。

11.3.1 本裝置合同執行期間,如果供方提供的裝置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

由於供方技術人員指導錯誤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報廢,供方應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

如需更換,供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更換的一切費用,更換或修理期限應不遲於

證實屬供方責任之日起的__個月內,否則,應按款處理。

11.3.2 由於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和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

員的指導而進行施工、安裝、除錯造成的裝置損壞,由需方負責修理更換,但供方有義務

儘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於需方要求的緊急部件,供方應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所有

費用均由需方負擔。

11.4 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滿後,由需方在_天內出具合同裝置保證期滿最終驗收證書

交給供方。條件是:在此期間供方應完成需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供方對

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於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11.5 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裝置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屬供方責任,則需

方有權向供方提出索賠。如供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9.2.4條款辦理。否則供方在接到需方

索賠檔案後應立即無償修理、更換、賠款或委託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到安

裝現場的更換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供方負擔。

11.6 如由於供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裝置,而使合同裝置停運或推遲/安裝

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

11.7 由於供方責任,在9款規定的效能驗收試驗後,如經第二次驗收試驗(由於供方

原因)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招標時,供方應承擔違約金,其計

算方法通常根據各種裝置經濟指標保證值按成本法、煤耗加補償裝機法計算。

以汽輪機為例

(1)如果汽輪機熱耗高於保證值,每增高4.18kj/kwh,供方向需方支付_萬元人民幣

的違約金。

(2)汽輪機在銘牌工況(夏季工況)條件下出力每降低1mw.供方向需方支付_萬元人

民幣的違約金。

(3)如果汽輪機在額定轉速下各軸承的振動每高於保證值0.01mm,供方向需方支付_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如上述任何一項的違約金比率超過以上條款指出的違約金比率的五倍時,需方有權要求

供方以更大的違約金比率來支付違約金,其具體違約金比率可由雙方協商決定。如果達

不成協議,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時間內儘快提供需方滿意的替換件。

供方提交違約金後,仍有義務向需方提供技術幫助,採取各種措施以使裝置達到各

項經濟指標。

每套合同裝置按照以上(1)至(3)項累積計算的最大違約金總金額將不超過每套

合同裝置總價的10%。供方支付全部違約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滿意的替換件被需方接受之

日,即為需方承認裝置可以初步驗收並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之日。

11.8 如合同裝置在保證期內發現屬供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裝置效能達不到

要求等)則其保證或將自該缺陷修正後開始計算一年。

11.9 如果不是由於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遲交貨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規定的

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動6.4款規定計算,需方

有權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違約金:

遲交1-4周,每週違約金全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0.5%;

遲交5-8周,每週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

遲交9周以上,每週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金額的1.5%;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每套合同裝置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5%。

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

對安裝試執行有重大影響的裝置遲交超過_個月時,供方需方支付的違約金總額可超

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5%,與此同時,需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 如由於確屬供方責任未按本合同附件3的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同嚴重影響

施工的關鍵技術資料時,則每遲交一週,供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件,遲交時間的計算以

6.11款規定的為準。

11.11 如果由於供方技術服務的延誤、疏忽和/或錯誤,在執行合同中造成延誤,每

延誤工期一週供方將向招方支付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5%。且供方需求付由於供方技術服

務錯誤或違約造成緒萬的直接損失。

11.12 供方對於根據本合同11.7、11.9、11.10、11.11款承擔的每套合同裝置違約

總金額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總價的io%。

11.13 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按合同所規定的相應義務。

11.14 如果由於需方原因,遲付貨款,需方須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

遲交l-4周,每週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o.3%;

遲交9周以上,每週違約金金額為遲付金額的1%;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需方除交付遲付款違約金外,還應支付遲交款的相應利息,每套合同裝置遲付款違約

總金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裝置的5%。

11.15 本合同生效_月內,供方須向需力提供由供方主辦銀行開具金額為合同裝置

價格_%的不可撤銷的履約保函,以需方為受益人其格式見附件10。

12保險

12.1 供方須對合同裝置,根據水運、陸運和空運等運輸方式,向保險公司以供方為

受益人投保發運合同裝置價格110%的運輸一切險,保險區段為供方倉庫到工地交貨(包

括卸貨)後90天止。

12.2 供方須對合同裝置的關鍵部件的加工製造過程向保險公司投保合同裝置關鍵部

件價格110%的,以供方為受益人的裝置製造質量險,投保範圍為製造過程中合同裝置發生

製造質量問題和/或車間內搬運等損壞和現場安裝、除錯、執行直至保證期滿出現的裝置質

量問題。

13 稅費

13.1 根據國家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供方應該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

由供方承擔..

13.2 本合同價格為含稅價。供方提供的裝置、技術資料、服務(也包括運輸)、進

口裝置/部件等所有稅費(包括保險費)已全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供方承擔。

i4外包與外購

14.1 供方未經需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範圍內的裝置/部件進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

外購)。供方需分包的內容和比例應徵得需方同意,否則不得分包。

14.2 供方將本合同範圍內的裝置/部件的內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後,在本合同生

效_個月內,將此部分裝置/部件的分包商預選名單、分包商資質材料、提交給需方。需

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檔案後__個月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後,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

供方須在需方同意的分包涵名單中選定分包商,並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

14.3 分包(外購)裝置/部件的技術服務技術配合接8.10、8.11、8.12款的規定辦理。

14.4 供方對所有分包裝置、部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

14.5 分包與外購內容見附件8。

15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15.1 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

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

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經雙方簽字確認。如果該項修改改變了合同價格和交

貨進度,應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書後的_個工作日內,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

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

簽字並報原合同審查單位審查後方能生效。將修改後的有關部分抄送原合同有關單位。

15.2 如果供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時,需方將用書面通知供方供方

在接到通知後_天內確認無誤後,應對違反或拒絕作出修正,如果認為在_______

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需方將保留中

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權利。對於這種中止,需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

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供方負擔。如果供方的違約行為本合同其它條款有明確規

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

15.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權力,需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項,並

有權將在執行合同中預付給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項索回。

15.4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時,供方和

/或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中止執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

協商辦理。

15.5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