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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注意事項

欄目: 運輸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62W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運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費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運輸合同注意事項,歡迎參考閱讀。

運輸合同注意事項
一、運輸合同的種類

概念

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指承運人將一定的貨物或旅客到約定的地點的運輸行為。

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又稱為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特徵

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又是運輸物件。

2.客運合同通常採用票證形式。

3.客運合同包括對旅客行李的運送。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旅客的主要義務  包括:持票乘運的義務;按時乘運的義務;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遵守安全規則的義務。

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按約定的時間將旅客運達目的地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運輸路線的義務;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義務;提供必要生活服務的義務。

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

託運人的主要權利包括: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託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託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如實申報貨運基本情況的義務;辦理有關手續的義務;包裝貨物的義務;支付運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義務。

承運人的主要權利  包括:收取運費及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對逾期提貨的,承運人有權收取逾期提貨的保管費,對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不適合提存貨物的,可以拍賣貨物提存價款;對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承運人可以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按合同約定調配適當的運輸工具和裝置,接收承運的貨物,按期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之前,負有安全運輸和妥善保管的義務;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

收貨人的權利與義務  收貨人的主要權利是:承運人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持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在發現貨物短少或滅失時,有請求承運人賠償的權利。收貨人的主要義務是:檢驗貨物的義務;及時提貨的義務;支付託運人少交或未交的運費或其他費用的義務。

多式聯運合同

特殊效力: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將分割槽段的不同方式的運輸聯合起來為承運人履行承運義務的運輸合同。

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效力體現在:

1.承運人權利和義務由多式聯運經營人享有,多式聯運之承運人之間的內部責任劃分約定,不得對抗託運人。

2.支付費用的總括性。託運人將全程不同運送裝置的運費一次性支付多式聯運經營人,並取得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單據分可轉讓和不可轉讓兩種。

3.對於聯合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滅失或毀損的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數額,首先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國際公約的規定;發生損害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賠償責任,承運人之間的內部責任依約定或法定分配。

參考法條:《合同法》[1]第31、293~303、308、311、313、314~316,317條。

違約責任

託運人責任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人應按其價值的 %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裝置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人應承但賠償責任。

4、在託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字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拒;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貨運人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二、運輸合同的注意事項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

(1)託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以貨的運單形式簽訂的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託運人、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

(2)發貨站、到貨站及主管鐵路局;

(3)貨物的名稱;

(4)貨物的包裝、標誌、件數和數量

(5)承運日期;

(6)運到期限;

(7)運輸費用;

(8)貨車的型別或車號;

(9)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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