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貨物出口運輸協議
甲方:
地址:
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編碼:
電話:
傳真:
經過平等、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空運貨物出口運輸事宜,於年月日簽訂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
甲方接受乙方委託,承接乙方委託的空運出口運輸業務。乙方指定甲方作為其代理人,代為安排提貨、辦理出口報關和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等事務。
(二)?乙方應在每票貨物出運之前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電報、電傳)向甲方提交《出口運輸委託書》(簡稱“委託書”或“託單”)。
“委託書”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託運人(shipper)名稱、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收貨人(consignee)名稱、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通知方名稱、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航班號、日期、始發港、目的港;
貨物品名、件數、重量、體積、宣告價值;
運費及其它費用的標準和支付方式;
託運人的簽名、蓋章、日期。
(四)?乙方在向甲方發出委託後要求撤消或變更委託事項、委託內容的,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得到甲方的認可,乙方應補償甲方由此付出的額外費用。
(五)?接收貨物?如果甲方在收貨時發現乙方的貨物表面狀況(包括外包裝)不良,甲方有權拒絕接收貨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改良,甲方有權停止為乙方出運貨物。由於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時間內將貨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損失索賠。
(六)?對貨物的要求
(七)?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所有運雜費用。
乙方應在貨物起飛後30天內將相應款項支付給甲方。
(八)?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事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九)?協議的修改和補充
對本協議的修改和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得到雙方的書面確認。修改和補充從雙方書面確認之日起生效。
(十)?本協議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一)?本協議以傳真形式簽訂確認,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簽約地: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空運貨物出口運輸協議
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經過平等、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空運貨物出口運輸事宜,於年月日簽訂如下協議:
(一) 委託事項
甲方接受乙方委託,承接乙方委託的空運出口運輸業務。乙方指定甲方作為其代理人,代為安排提貨、辦理出口報關和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等事務。
(二) 乙方應在每票貨物出運之前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電報、電傳)向甲方提交《出口運輸委託書》(簡稱“委託書”或“託單”)。
“委託書”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託運人(shipper)名稱、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收貨人(consignee)名稱、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通知方名稱、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航班號、日期、始發港、目的港;
貨物品名、件數、重量、體積、宣告價值;
運費及其它費用的標準和支付方式;
託運人的簽名、蓋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託書沒有簽名蓋章缺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內容的,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補正,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委託。
(三) 乙方委託甲方代為辦理貨物出口報關和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等事務的,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辦理上述事務所需的檔案和單證。乙方應對其提供的檔案和單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 乙方在向甲方發出委託後要求撤消或變更委託事項、委託內容的,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得到甲方的認可,乙方應補償甲方由此付出的額外費用。
(五) 接收貨物
如果甲方在收貨時發現乙方的貨物表面狀況(包括外包裝)不良,甲方有權拒絕接收貨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改良,甲方有權停止為乙方出運貨物。由於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時間內將貨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損失索賠。
(六) 對貨物的要求
乙方不應在其託運的貨物中夾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有關對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的規定以國際公約、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業協會等的明文規定為準。如乙方謊報貨物品名,夾帶上述物品,乙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所有運雜費用。
乙方應在貨物起飛後30天內將相應款項支付給甲方。
(八) 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事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九) 協議的修改和補充
對本協議的修改和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得到雙方的書面確認。修改和補充從雙方書面確認之日起生效。
(十) 本協議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一) 本協議以傳真形式簽訂確認,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 簽約地:
甲方:
日期: 年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月 日
月度運輸合同編碼:_________
貨物交接清單編碼:_________
編號:_________
┌──────┬─┬──┬─┬───┬─┬───┬──┬───────┐
│第一程船名或│ │航次│ │起運港│ │到達港│ │ 應收費用 │
│第一程承運人│ │ │ │ │ │ │ │ │
├──────┼─┼──┼─┼───┼─┴───┴──┼───┬─┬─┤
│第二程船名或│ │航次│ │第一 │ │第一 │ │ │
│第一程承運人│ │ │ │換裝港│ │程運費│ │ │
├──────┼─┼──┼─┼───┼────────┼───┼─┼─┤
│第三程船名或│ │航次│ │第二 │ │第二 │ │ │
│第一程承運人│ │ │ │換裝港│ │程運費│ │ │
├─┬───┬┴─┴──┼─┼───┼────────┼───┼─┼─┤
│託│全 稱│ │收│全 稱│ │第三 │ │ │
│ │ │ │ │ │ │程運費│ │ │
│ ├───┼─────┤ ├───┼────────┼───┼─┼─┤
│運│地址、│ │貨│地址、│ │第一 │ │ │
│ │電話 │ │ │電話 │ │換裝港│ │ │
│ ├───┼─────┤ ├───┼────────┼───┼─┼─┤
│人│銀行、│ │人│銀行、│ │第二 │ │ │
│ │帳號 │ │ │帳號 │ │換裝港│ │ │
├─┴┬─┬┴┬─┬──┼─┴───┴──┬─────┼───┼─┼─┤
│發貨│貨│件│包│價值│ 託運人確定 │ 計費重量 │ │ │ │
│符號│名│數│裝│(元)│ │ │ │ │ │
├──┼─┼─┼─┼──┼──┬─────┼──┬──┤ │ │ │
│ │ │ │ │ │重量│體積(長× │重量│體積│ │ │ │
│ │ │ │ │ │(噸)│寬×高m3) │(噸)│(m3)│ │ │ │
├──┼─┼─┼─┼──┼──┼─────┼──┼──┼───┼─┼─┤
│ │ │ │ │ │ │ │ │ │總 計│ │ │
├──┼─┼─┼─┼──┼──┼─────┼──┼──┼───┼─┼─┤
│ │ │ │ │ │ │ │ │ │大 寫│ │ │
├──┴─┼─┼─┼──┼──┼─────┼──┼──┼───┼─┴─┤
│合 計│ │ │ │ │ │ │ │ │收款章│
├────┴─┼─┴─┬┴──┴───┬─┼──┴──┤核算員│ │
│約定裝船日期: 月 日│約定運到期限:│費用結算方式:│ │ │
├──┬───────┴───────┴───────┼───┤ │
│特約│ │ │ │
│ │ │複核員│ │
│事項│ │ │ │
├──┴─────────────┬─────┬───┴─┬─┴───┤
│裝船日期: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止│收貨人簽章│託運人簽章│承運人簽章│
│ 船舶簽章│ │ │ │
├────────────────┤ │ │ │
│運到日期: 月 日 時止 │ │ │ │
│ 船舶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本運單經承託雙方簽章後,具有合同效力,承運人與託 │
│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責任界限均按《水│
│路貨物運輸規則》及運雜費用的有關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