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運人:
地 址:
客 戶:
地 址:
簽約日期:
代運人和客戶就有關海運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另有明確所指,以下文字及詞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代運人 指北京西嘉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註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遵守本協議開展貨運代理服務.
客戶 指 (公司名稱) ,與代運人簽訂合同,接受代運人提供的服務,依據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自然人,或與該合同有利害關係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於貨物的所有人,託運人,發貨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指示 指記載客戶明確要求的書面陳述,包括託運人書面指示及/或代運人運輸單證(包括代運人提單)首頁中所闡明的要求.
貨主 指根據本協議達成的任何業務中,貨物(包括任何集裝箱或其他裝置,但代運人或承運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現時或將來可能對有關貨物享有權益的任何人,包括託運人指示及/或代運人運輸單證(包括代運人提單)頁面中所列名的收貨人.
貨物 包括活動物和由託運人提供的用於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類似的裝運器具.
危險貨物 指依據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律確定為危險品的貨物,以及那些可能變為有危險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的或有破壞力的貨物.
適用範圍
2.1 代運人所承接的客戶所有業務,均可根據本協議進行.經雙方書面確認,可對本協議條款進行變更或放棄.當雙方代運人簽發的表明代運人為承運人的各種運輸單證,包括但不只限於空運單,海運單及多式聯運提單等單證中的內容有與本協議規定衝突的,應以單證的規定為準.
2.2 代運人對自己免費提供的所有意見,資料或服務,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3 代運人未行使或遲延行使代運人的權利,均不可視為放棄有關權利,而代運人單項或區域性行使任何有關權利,並不排除進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關權利,或行使代運人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本協議中規定的代運人權利,並不排除代運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4 本協議的各項規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項或多項協議條款的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強制執行性.
客戶和代運人的合約地位
3.1 客戶應當向代運人明確保證:其作為貨主或貨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貨主完全接受本協議.當客戶為貨主的代理人時,客戶與貨主對代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即代運人有權對貨主和客戶共同或分別行使代運人權利.
3.2 代運人提供的服務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但下列情況除外,代運人為當事人:
(1)代運人自身或其僱員對貨物進行實際運輸,搬運或儲存,並且貨物處於代運人的實際掌管或控制之下;
(2)在貨物運輸前,貨主書面要求代運人提供承擔全程或部分運輸任務的承運人相關資料(名稱,費率等),代運人在收到該書面要求後28天內沒有提供;
(3)代運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作為當事人;
(4)法院判決或仲裁庭裁定代運人為當事人.
3.3 在不影響前款規定的情形下,
(1)代運人按照固定費率對任何性質的服務收取費用,其本身並不決定或證明代運人是代理人或當事人;
(2)代運人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裝置,其本身並不決定或證明代運人在運輸,處理或儲存貨物過程中是當事人或代理人;
(3)如代運人取得的提單或其他的單證能證明運輸合同是由代運人以外的其他人與貨主或客戶訂立的,則代運人為代理人;
(4)代運人提供報關,稅收,許可證,領事檔案,原產地證明,檢驗,公證或其他類似服務時,代運人為代理人並非當事人.
客戶義務
4.1 客戶保證,對其與代運人簽訂的協議以及代運人為其簽發的各種單證內容,在簽定時或接受時已經採取各種充分,有效的方式對相關內容有了充分了解.
4.2 客戶保證其對代運人的指示是合法的,有效和可行的.
4.3 客戶保證其對代運人有關貨物的說明是充分,準確的.
4.4 客戶保證貨物的包裝和標識符合運輸要求.客戶應完成代運人針對貨物性質和運輸線路的特殊情況而在接受貨物時對包裝和標識提出的特殊要求.
4.5 除非雙方有特別的書面約定,客戶應當保證交運貨物不屬於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等具有約束力的檔案中所規定的危險品,也不屬於其他可能造成危險的貨物.在雙方事前沒有特別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因上述具有危險性的貨物給代運人造成的一切支出,損失,損害(不論其產生方式),罰款,索賠,客戶應負賠償責任.代運人或者其他控制貨物的人可以不經通知客戶有權認定貨物是否為具有危險性的貨物,並有權決定銷燬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貨物,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支出由客戶承擔.
4.6 在代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之前,除非客戶退還代運人已簽發的全套運輸單證及承諾負責賠償由於要求修改運輸合同而給代運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客戶不可以要求代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將貨物交付給其他收貨人或解除合同.
代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一般性規定
5.1 除非另有相反書面約定,代運人有權就下列事項自己或代表客戶簽訂合同,無須通知客戶:
選擇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方式和路線;
選擇貨物是否裝集裝箱,是否裝載在甲板上;
進行貨物儲存,裝卸,拆包,轉運或其他方式處理貨物;
根據客戶指示或代運人認為必須作出的其他安排.
5.2 儘管某種作為或不作為背離或偏離客戶的指示,當代運人認為該種作為或不作為符合客戶的利益,代運人有權選擇進行,但不因此而給代運人增加額外的責任.代運人在任何時候都應遵守政府有關部門的指示或命令,代運人對貨物的責任終止於其按照前述指示或命令進行交付或對貨物進行其他方式處理之時.
5.3 代運人依客戶授權行事.代運人無須將代運人行事的詳情通知客戶,除非客戶有明確書面要求.
5.4 無論何時,如果代運人認為其履行義務受到或可能受到妨礙,風險,遲延或不利等,而且代運人無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則代運人可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履行義務.代運人可以在其認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將貨物的全部或部分交給客戶掌管,至此,代運人對貨物的責任終止.客戶應當根據要求,支付代運人為貨物運輸,交付,儲存到上述地點的額外支出和相關費用.
5.5 如客戶沒有在代運人通知的時間和地點接收貨物,代運人有權將貨物的全部或部分儲存起來,全部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承擔,至此,代運人對貨物的責任終止.
5.6 在下列情況下,代運人有權利(但沒有義務)銷售或處置全部或部分貨物,一切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承擔:
(1) 代運人單方面認為全部貨物無法按照指示交付時,提前21天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
(2) 貨物已經腐爛變質,或即將腐爛變質,或已經造成,或將要造成他人或財產損失;
5.7 除非事先明確以書面形式約定貨物離抵日期,代運人對貨物離抵日期不負責任.
(二) 代運人作為代理人時的特殊約定
5.8 當代運人作為代理人時,代運人有權代表客戶以客戶或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該合同直接約束客戶與第三人.
5.9 除非代運人在履行代理職責時由於自身疏忽造成客戶損失,否則代運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5.10 代運人作為代理人時,對第三人的行為和疏忽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承運人,倉庫保管員,港口裝卸代運人,鐵路局,卡車代運人等等,除非代運人在選擇,指示及監督第三人時未恪盡職守.
(三) 代運人作為當事人時的特殊約定
5.11 代運人在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進行運輸或在簽訂協議和以承運人身份簽發運輸單證時,應承擔當事人責任.在代運人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時,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代運人責任的判定,應依據"網狀責任制"原則,具體適用調整該運輸區段運輸方式的法律法規.如果客戶接受了代運人以外的其他人簽發的運輸單證,並且在合理的時間裡沒有主張代運人承擔當事人責任,則代運人不再承擔當事人責任.
5.12 代運人作為當事人,將對其所僱傭的第三人在完成運輸合同或其他服務時的行為和疏忽承擔責任,如同該行為是其自己作出的一樣.
5.13 前款有關代運人作為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並不排除代運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享有免責條款及限制責任條款的權利.
集裝箱運輸的特殊規定
6.1 如果集裝箱不是由代運人裝箱或封箱,代運人對於下列箱內貨物損失情況不承擔任何責任:
(1) 裝箱或封箱的方式;
(2) 貨物不適合集裝箱運輸,除非代運人明示要求貨物以集裝箱運輸;
(3) 集裝箱不適貨或有其他缺陷,除非集裝箱是由代運人或代表代運人的人提供的.即使集裝箱是由代運人提供的,但客戶沒有對貨物的特殊性予以說明而導致的集裝箱不適貨,代運人也不承擔責任.
6.2 客戶應保證代運人不因 6.1情況遭受損失.如有損失,應予以賠償.
6.3 如客戶要求代運人提供集裝箱,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要求,代運人沒有義務提供特殊型別或特殊質量的集裝箱.
有關責任保證
7.1 在代運人按照客戶指示行事時,如因客戶違反義務,或客戶提供的資料或其指示不準確,不詳盡或模糊不清,或客戶與貨主的疏忽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機構所徵收任何性質的所有稅款,罰款及開支),客戶必須保證代運人免受追索並向代運人做出賠償,直到代運人免受損失.
7.2 代運人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意見和資料,只對客戶負責.如任何其他人依賴此檔案而給代運人造成的一切索賠,責任,客戶有義務保證代運人免受追索並賠償因此而給代運人造成的損失.
7.3 客戶承諾,根據法律和本協議對代運人適用的任何除外的責任,責任限制等規定,同樣適用於代運人的僱員,代理人,分代理人等.
7.4 對於超越本協議規定的代運人所需承擔責任的一切索賠,費用,客戶應向代運人作出賠償並使得代運人免受損失.
7.5 針對代運人作出的任何有關共同海損性質的索賠,客戶應向代運人作出賠償以使代運人免受損失,並提供因此索賠代運人所要求的擔保.
7.6 在代運人同意接受危險品運輸後,代運人單方面認為該危險品對其他貨物,財產,生命或健康構成危險時,或者由於某些法律規定的限制,載運或卸下該貨物可能導致其自身或其他財產或他人被扣留時,代運人可以不經通知將貨物銷燬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一切費用由客戶或貨主承擔,代運人不負任何責任.
7.7 由客戶,貨主及其僱員,代理人,代表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運輸開始前,運輸過程中或運輸完成後的損失,汙染,玷汙,延誤或滯期,或代運人或他人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集裝箱),船舶的損失,客戶均應負責賠償.
費用
8.1 代運人有權選擇以價值或重量或體積來計算收費.代運人可應客戶的要求提供有關運費計算方法的詳細情況.
8.2 客戶應按期以現金或其他約定的方式向代運人及時,足額支付各種代運人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或延付.
8.3 當代運人按指示向客戶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費用時,如果收取遇到困難,客戶應立即無條件支付該筆費用.
8.4 代運人有權對拖欠款項按照每天萬分之四收取利息,自應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款項時止.
8.5 代運人報價一經客戶接受即生效.如遇外匯,運費,保險等國家政策和市場費率發生重大變化,代運人可與客戶協商修改報價或收費.
8.6 客戶未付清代運人的費收情況下,代運人或其代理人有權對收到的貨物和單證行使留置權.如客戶在得到貨物或單證留置通知28天內仍不付款,或當貨物為易腐爛物品時,代運人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後在合理時間內仍不付款,代運人有權對貨物和單證進行處置,以補償欠費和處置費用.
代運人免責條款
除非另有規定,代運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9.1 客戶或其代理的行為或疏忽;
9.2 遵循客戶的指示;
9.3 貨物包裝或標識不良;
9.4 客戶或其代表對貨物所進行的搬運,裝卸,積載;
9.5 貨物固有的缺陷;
9.6 罷工,動亂,禁運等;
9.7 代運人通過謹慎處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
責任限制
10.1 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由於過失或過錯或其他原因,代運人的賠償責任如下並以較低者為準:
(1)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的價值;或
(2)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以其毛重量每公斤2個特別提款權(sdr)計算(注:sdr之定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示,1個sdr之價值應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之時或法院判決之時的兌換率計算.)
10.2 因貨物延遲引起的索賠,如根據本協議無法免責,則賠償限額為代運人對延遲貨物所收取的運費.
10.3 貨物價值指貨物在代運人開始掌管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如果已付)和運費的總和.賠付時應減去因貨物滅失或損壞而少付或免付的有關費用.
10.4 代運人接收貨物時客戶有價值宣告或雙方另有明確約定的,可向代運人索賠更高的賠償,但應不超過貨物宣告價值或約定價值.
通知
11.1 對於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被指定的收貨人應於接受貨物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代運人,並列明此種損失的基本情況,否則此種交付是表明貨物在良好狀態下運送,表面完好的初步證據.如果損失不明顯,也應於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的次日起連續7日內書面通知代運人,如未提交書面通知,此種交付同樣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即說明運輸貨物的完好.
11.2 其他非貨物滅失或損壞的索賠應自客戶知道或應當知道產生損失之日起連續14天內提出,否則,將被視為客戶對權利的放棄.除非客戶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提出並在阻礙消失後立即提出了索賠.
保險
除非代運人接受了客戶的明確指示,代運人不會安排投保.所有經代運人安排的保險,均須受承保的保險代運人或承保人的保險單所載的免責條款和通常的限制.代運人並無任何責任為每項運輸安排獨立投保.倘若有關承保人基於任何原因對其責任產生爭議,則投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追償,而代運人對此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有關保險單的保費與代運人收取的保費或客戶付給代運人的保費並不相同.在代運人同意安排保險的情況下,代運人純粹以客戶代理人身份努力安排有關投保,但代運人並不保證或承諾任何有關保險將被有關保險代運人或承保人接受.
時效
除非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客戶已經向代運人按本協議第14條提起訴訟,否則代運人在貨物交付,或應當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貨人有權視為貨物已滅失之日起9個月,免除所有責任.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以及因代運人提供貨運代理服務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提交北京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委員會的現行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執意一份,自雙方及其代表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在協議到期前15天之內,雙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結束協議的,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
代運人:
(簽章)
客 戶:
(公司名稱)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促進運輸及對外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甲,乙雙方就有關海運出口,出口訂艙,報關,運輸,財務等方面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同協議:
一、委託
乙方委託甲方於中國_________地區辦理國際貨物出口運輸服務。
二、責任與範圍
2.1乙方負責提供貨源,並將貨物交予甲方安排出運。
2.2乙方訂艙時,應提供相關出口報關檔案,依據不同貿易性質備齊所需之單證包括:合同,商檢證明,核銷檔案,許可證,報關單,手冊,發票,裝箱單,出口報關單副本,協議書及國家規定之有關批文等合法,合格檔案。
2.3訂艙時,乙方應及時傳真或送交甲方正確之海運託單,託運單應明確標明乙方開發票客戶名稱。託運單內容應註明所託運貨物之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中英文品名),運價及特別要求。如果託運單內容未註明事宜,由此引起後果責任由乙方承擔。
2.4甲方負責承辦乙方所委託之出口包括:出口訂艙,報關,報驗,裝箱,發單及檔案交接工作,甲方依乙方要求安排裝期出運,並及時告知乙方中轉港資訊及目的港情況。正常情形下,開航日起30天內甲方得按時將有關檔案單證歸還乙方,甲方對已簽收的乙方單證檔案負有責任,不得遺失。另外,甲方有權暫扣乙方單證直至乙方按時結清各項應付費用。
2.5乙方所出運之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禁止出口之物品。甲方不接受屍體,骨灰和活動物之運輸。如果乙方違反本規定,將依法承擔由此造成的各項損失。
2.6訂艙內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時,乙方須書面通知甲方,並與甲方操作確認,若貨物已進港或已離港,甲方有權拒絕更改之要求。
2.7船期更改,體積,重量,件數不符,甲方有責任於貨物進港前主動通知乙方,並與乙方書面確認通知,乙方亦得及時與甲方書面確認上述更改內容或要求退關,否則,甲方有權將乙方所委託的貨物正常出運。
2.8如遇貨物體積,重量雙方有爭議之情形,乙方付款暫以甲方倉庫丈量標準付款,待貨物抵達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確認體積,重量為準,採多退少補的方式確定運費。或者乙方可到甲方倉庫複核,如果甲方錯誤,乙方來回合理車費甲方承擔(限_________元人民幣內),為了減少在甲方倉庫問題上爭議,甲方雙方遵守如下規定:
(1)乙方的貨物根據甲方提供有進倉編號的進倉通知書進甲方倉庫(進倉通知書上乙方有義務填寫相應內容),甲方倉庫有責任根據託運單,進倉通知書核對進倉庫件數,包裝情況,麥頭等,主動出具倉庫收貨回執。乙方有義務讓相關人員送貨到甲方倉庫,如果乙方送貨是司機,應視司機是全權代表乙方。如果乙方要求當場丈量尺寸,甲方有義務按乙方要求工作。爭議比較大的情況如布匹,捆紮,草包,和不規則外包裝甲乙雙方應在送貨時及時丈量,雙方就地確認。
(2)乙方送貨如是多筆貨物混在一起送入甲方倉庫,乙方提供進倉通知書,表面實際麥頭資料和件數包裝資料,規格等要求甲方分貨,如果一切分貨資料正確,人為錯誤,後果甲方承擔。
2.9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證合理收費,除正常目的港費用及手續費外不得超收,如有任何超收情形,甲方有責任代乙方索問超收差額。
2.10甲方於每月初將上個月乙方欠費清單傳交乙方。乙方需於三個工作日予以確認,如有疑義即應向甲方提出書面更改要求,如無疑義最遲應於收到甲方運費清單後的五個工作日之內付清運費。運價生效日期以開航日期為準。
三、結算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結算費用,並簽發提單。
3.1海洋運費以美元結算。如以人民幣結算,匯率暫以:1美元=_________人民幣。
3.2凡乙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發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乙方仍負有支付的義務。
3.3乙方對於應付給甲方的費用,應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以協議的約定方式支付,不能隨意扣減或拒付。
3.4如遇乙方未按協議規定準時付費,乙方除承擔所欠費用每天萬分之五違約金外,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協議,並有權在海外暫扣貨物及國內暫扣乙方所有單證(包括提單,外匯核銷單,退稅報關單等),直至乙方結清費用止。扣貨,證期間,所造成目的港及裝貨港之額外經濟損失,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費用和法律責任,完全和全部由乙方承擔。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月度運輸合同編碼:_________ 貨物交接清單編碼:___________ 編號:___________
第一程船名或第一程承運人
航次
起運港
到達港
應收費用
第二程船名或第二程承運人
航次
第一換裝港
第一程運費
第三程船名或第三程承運人
航次
第二換裝港
第二程運費
託運人
全 稱
收貨人
全 稱
第三程運費
地址、電話
地址、電話
第一換裝港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第二換裝港
發貨符號
貨名
件數
包裝
價值(元)
託運人確定
計費重量
重量(噸)
體積(長×寬×高立方米)
重量(噸)
體積(立方米)
總計
大寫
核算員:
收款章
合計
約定裝船日期: 月 日
約定運到期限:
費用結算方式:
複核員:
特約事項
裝船日期: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止
船舶簽章
收貨人簽章
年 月 日
託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運到時間: 月 日 時止
船舶簽章
水水聯運貨物運單
┌──────────────────┐
│本運單經承託人雙方簽章後,具有合同效│
│力,承運人與託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
│、義務和責任界限適用於《水路貨物運輸│
│規則》及運價、規費的有關規定。
│
└──────────────────┘
月度運輸合同編碼:_________ 貨物交接清單編碼:___________ 編號:___________
┌──────┬──┬─┬───┬───┬─┬───┬─┬─────────┐
│第一程船名或│
│航│
│起運港│ │到達港│ │
應收費用
│
│第一程承運人│
│次│
│
│ │
│ │
│
├──────┼──┼─┼───┼───┼─┴───┴─┼─────┬─┬─┤
│第二程船名或│
│航│
│第一換│
│第一程運費│ │ │
│第二程承運人│
│次│
│裝港 │
│
│ │ │
├──────┼──┼─┼───┼───┼───────┼─────┼─┼─┤
│第三程船名或│
│航│
│第二換│
│第二程運費│ │ │
│第三程承運人│
│次│
│裝港 │
│
│ │ │
├─┬────┴┬─┴─┼─┬─┴───┼───────┼─────┼─┼─┤
│ │ 全 稱 │
│ │ 全 稱 │
│第三程運費│ │ │
│託├─────┼───┤收├─────┼───────┼─────┼─┼─┤
│運│地址、電話│
│貨│地址、電話│
│第一換裝港│ │ │
│人├─────┼───┤人├─────┼───────┼─────┼─┼─┤
│ │銀行、帳號│
│ │銀行、帳號│ │第二換裝港│ │ │
├─┼─┬─┬─┼─┬─┴─┴─────┼───────┼─────┼─┼─┤
│發│貨│件│包│價│
託運人確定
│ 計費重量 │
│ │ │
│貨│名│數│裝│值├──┬──────┼──┬────┤
│ │ │
│符│ │ │ │(│重量│
體積
│重量│ 體積 │
│ │ │
│號│ │ │ │元│(噸)│(長×寬×高│(噸)│(立方米)│
│ │ │
│ │ │ │ │)│
│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 │
│ │ │ │
│ │大寫
│
├─┼─┼─┼─┼─┼─┼───┼─┼─┼─┼───┼─┼─────┬───┤
│ │ │ │ │ │ │
│ │ │ │
│ │核算員: │
│
├─┼─┼─┼─┼─┼─┼───┼─┼─┼─┼───┼─┤
│
│
│合│ │ │ │ │ │
│ │ │ │
│ │
│
│
│計│ │ │ │ │ │
│ │ │ │
│ │
│收款章│
├─┴─┴─┴─┴─┴┬┴───┴─┴─┼─┴───┴─┼─────┤
│
│約定裝船日期:月日│約定運到期限: │費用結算方式:│複核員: │
│
├──┬───────┴────┬───┴───────┤
│
│
│特約│
│
│
│
│
│事項│
│
│
│
│
├──┴────────────┴──┬──────┬─┴───┬─┴───┤
│裝船日期:月日時至月日時止
│收貨人簽章 │託運人簽章│承運人簽章│
│
船舶簽章│
│
│
│
├──────────────────┤
│
│
│
│運到時間: 月 日 時止
│
│
│
│
│
船舶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
水水聯運貨物運單說明
1.水水聯運貨物運單一式八份,順序如下:
第一份(起運港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存查聯)起運港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
收費後
第二份(託運人收據聯)起運港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託運人;
第三份(第一程承運人解繳聯)起運港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承運人;
第四份(換裝港港口經營人結算聯)起運港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船舶--→換裝港港口經營人--→第一程承運人;
第五份(第二程承運人結算聯)起運港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船舶--→換裝港港口經營人--→第二程船舶--→到達港港口第二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承運人;
第六份(到達港港口經營人存查聯)起運港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船舶--→換裝港港口經營人--→第二程船舶--→到達港港口經營人;
第七條(收貨人存查聯)起運港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第一程船舶--→換裝港港口經營人--→第二程船舶--→到達港第二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貨人;
月度運輸合同編碼:_________
貨物交接清單編碼:_________
編號:_________
┌──────┬─┬──┬─┬───┬─┬───┬──┬───────┐
│第一程船名或│ │航次│ │起運港│ │到達港│ │ 應收費用 │
│第一程承運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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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程船名或│ │航次│ │第一 │ │第一 │ │ │
│第一程承運人│ │ │ │換裝港│ │程運費│ │ │
├──────┼─┼──┼─┼───┼────────┼───┼─┼─┤
│第三程船名或│ │航次│ │第二 │ │第二 │ │ │
│第一程承運人│ │ │ │換裝港│ │程運費│ │ │
├─┬───┬┴─┴──┼─┼───┼────────┼───┼─┼─┤
│託│全 稱│ │收│全 稱│ │第三 │ │ │
│ │ │ │ │ │ │程運費│ │ │
│ ├───┼─────┤ ├───┼────────┼───┼─┼─┤
│運│地址、│ │貨│地址、│ │第一 │ │ │
│ │電話 │ │ │電話 │ │換裝港│ │ │
│ ├───┼─────┤ ├───┼────────┼───┼─┼─┤
│人│銀行、│ │人│銀行、│ │第二 │ │ │
│ │帳號 │ │ │帳號 │ │換裝港│ │ │
├─┴┬─┬┴┬─┬──┼─┴───┴──┬─────┼───┼─┼─┤
│發貨│貨│件│包│價值│ 託運人確定 │ 計費重量 │ │ │ │
│符號│名│數│裝│(元)│ │ │ │ │ │
├──┼─┼─┼─┼──┼──┬─────┼──┬──┤ │ │ │
│ │ │ │ │ │重量│體積(長× │重量│體積│ │ │ │
│ │ │ │ │ │(噸)│寬×高m3) │(噸)│(m3)│ │ │ │
├──┼─┼─┼─┼──┼──┼─────┼──┼──┼───┼─┼─┤
│ │ │ │ │ │ │ │ │ │總 計│ │ │
├──┼─┼─┼─┼──┼──┼─────┼──┼──┼───┼─┼─┤
│ │ │ │ │ │ │ │ │ │大 寫│ │ │
├──┴─┼─┼─┼──┼──┼─────┼──┼──┼───┼─┴─┤
│合 計│ │ │ │ │ │ │ │ │收款章│
├────┴─┼─┴─┬┴──┴───┬─┼──┴──┤核算員│ │
│約定裝船日期: 月 日│約定運到期限:│費用結算方式:│ │ │
├──┬───────┴───────┴───────┼───┤ │
│特約│ │ │ │
│ │ │複核員│ │
│事項│ │ │ │
├──┴─────────────┬─────┬───┴─┬─┴───┤
│裝船日期: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止│收貨人簽章│託運人簽章│承運人簽章│
│ 船舶簽章│ │ │ │
├────────────────┤ │ │ │
│運到日期: 月 日 時止 │ │ │ │
│ 船舶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本運單經承託雙方簽章後,具有合同效力,承運人與託 │
│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責任界限均按《水│
│路貨物運輸規則》及運雜費用的有關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