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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業安全協議(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7.02K

特殊作業安全協議 篇1

(以下稱為甲方):

特殊作業安全協議(精選3篇)

(以下稱為乙方):

本協議為規範特種、特殊、危險作業的操作程式,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目的為了避免出現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本協議規定範圍為: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動電作業、密閉空間作業。規定如下:

1、 本協議書為雙方自願簽署,雙方已明確和認可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協議簽署當日生效;

2、 本協議有效時限為一次,只針對乙方首次作業申請人、操作人及作業時間和內容,不作為永久協議書使用,一次作業結束即此協議作廢,再實施再籤;

3、 乙方動火操作人(電氣焊、噴燈、高溫電器等)須持證到物業部開據《動火證》,不得由他人代辦並自行配備滅火器、沙筒、水筒等滅火器材;施工現場乙方自定防火責任人,為現場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現場作業安全,確保作業人員持證作業和規範作業,如因上述工作未落實或組織不當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4、 甲方負責動火區域現場管理,對動火作業提供技術指導和現場監督,甲方有權對乙方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予以指出和糾正,如乙方違反甲方相關安全規定,造成的一切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5、 乙方如需易燃易爆品(如使用噴燈的煤氣罐;使用氣焊的氧氣、乙炔瓶等)進入甲方管理區域時,必須提前向甲方主管部門申請,得到甲方允許方可進入,甲方有權檢查乙方攜帶危險品的安全係數,對過期、腐蝕、未經檢測的易燃易爆品,乙方必須及時更換,如因乙方使用易燃易爆品(如使用噴燈的煤氣罐;使用氣焊的氧氣、乙炔瓶等)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6、 乙方在高空動火作業時,應將滅火器材放置在操作平臺上,作業臺下方10㎡範圍內不得有可燃物、易燃易爆品、化學危險品等(因作業高度的增加,清理面積也隨之擴大),乙方必須清理完畢且得到甲方允許後方可施工;高空作業位置的調整,相應的作業臺下方清理範圍也必須作調整;

7、 乙方要進行高處作業時(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必須到甲方主管部門簽署本協議,並交納作業保證金 ;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

8、 攀登、懸空及搭建高空安全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乙方施工單位必須有資質;

9、 懸空作業前乙方施工負責人必須仔細檢查作業器材是否完好,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如:繩索、安全帶、橫板、操作檯、支架等;如因保護措施不當或作業器材本身質量問題發生的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10、高處作業物料不得隨意堆放,不得大於操作檯的重量荷載;懸空作業物料及工具的重量不得大於繩索、支架及固定件的荷載;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11、因乙方作業人員懸空拋擲、向下丟棄物品或施工造成附著件墜落等,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全部損失;

12、 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雷雨天、霧天、大風天、雪天等情況下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上述情況,乙方負責人應馬上停止相關作業,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13、 高處作業區域內的所有可能墜落的物件及附屬件,乙方必須在施工前全部拆除,確保施工安全,如因上述問題發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14、 乙方在進行棚上作業(高度在2-5m時的作業)時,應在作業區域棚上的主龍骨上鋪設搪板,相對應的下方做T字型支撐,如因作業人員操作不當或未按要求作業,造成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

15、 乙方對電梯基坑和井道施工時,必須搭建腳手架和設定防護網,防護網應在安全層正負3.2m處設定;地面通道上部應搭建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分隔封閉後再行施工;

16、 乙方對電梯進行維修、檢測,且作業高度已達到高處作業標準時,操作人員必須配備安全帶、安全帽等保護工具;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本協議第7條、第8條、第9條之規定,否則一切後果乙方自行承擔;

17、 高空防護網、支架、腳手架等設施的拆除,乙方須在作業面下方圍擋危險區域,並懸掛警示標識,並有專人監管,以防墜物傷人;

18、 乙方進行電路安裝及改造時,必須按照施工圖紙和甲方電路稽核意見施工;電路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向甲方提供操作證原件及影印件;施工過程中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電路操作規範及程式;未經批准擅自施工或因操作不當造成的人身傷亡,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19、 電路作業過程中,乙方操作人員須自行配備低壓防護工具(如;絕緣靴、絕緣手套等),使用低壓絕緣工具並保證工具絕緣良好;不得穿著短褲、短袖上衣,禁止帶電作業;施工時必須由2人以上進行並設專業監護,不得越界作業;高處動電作業應使用絕緣性較好的攀登工具;乙方現場負責人須檢查作業工具的安全性,核實操作人員的作業資格;

20、 甲方有權監督、制止、糾正、停止乙方動電作業的違規行為,對作業過程中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全部損失;

21、 乙方在進行室內刷漆、噴漆作業時,不得與動火、動電作業同時施工;作業人員自行配備防毒、防過敏工具,乙方負責人自行檢查落實,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後果乙方自行承擔;

22、 乙方在對電梯井、排汙井、水井、各類管道、密閉庫房等施工時,首先清理密閉空間液體、固體沉澱物(如:腐爛發黴物資),保持足夠通風;準備空氣呼吸器;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自行設定安全監護人;對於通風較差的密閉空間應實行交替作業;乙方自行指定現場負責人,並對施工過程負全責。

23、 乙方現場施工負責人及施工人員必須詳細瞭解協議,如乙方未達到協議規定的安全要求而造成停工或延誤工期,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4、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首先應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5、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特殊作業安全協議 篇2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監護人:因乙方 及其法定監護人(父親) 向甲方和乙方班主任 老師反映  自幼患有“夢遊症”;並在 年 月 日,該生無故犯病,手腳僵硬,全身發麻,兩眼翻白。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根據《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及寄宿制的規定,在自願、平等、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上,現甲乙雙方就乙方及其監護人強烈要求 走讀及安全事宜訂條約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乙方及其法定監護人確認 自幼患有“夢遊症”;並在 年 月 日,該生無故犯病,手腳僵硬,全身發麻,兩眼翻白。

第二條鑑於本協議

第一條陳述的相關情況,乙方 及其法定監護人(父親) 多次強烈要求 不住校,需要走讀,經甲方校務會研究決定,准許該生 走讀,不住校。

第三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 走讀期間在校外所產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或人身損害由乙方監護人李子日查自行負責和承擔,與甲方及班主任和任教老師無關。

第四條乙方在上課期間出現犯病引發的突發情況,班主任和任教老師向學校電話或口頭報告,由學校通知乙方監護人 將 領回家處理;班主任、任教老師和學校盡到報告或通知義務(學校撥打監護人 打電話即視為甲方盡到了通知義務)後,班主任、任教老師和學校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走讀期間,乙方在校內出現犯病引發的突發情況導致的一切後果(含乙方監護人 電話不通、拒接電話或拒絕領回等引起的病情加重後果)由其監護人 負責和承擔。

第五條乙方在上課期間由於無故曠課、缺席、早退所產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其監護人 負責和承擔。

第六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或簽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負責人(簽字):

法定監護人(簽字捺印):

年月日

特殊作業安全協議 篇3

某中心校

安全協議書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系該校校長。

乙方:

法定監護人

因乙方李子麼呷扎及其法定監護人(父親)李子日查多次向甲方和乙方班主任馬均琴老師反映李子麼呷扎自幼患有“夢遊症”;並在20__年9月19日,該生無故犯病,手腳僵硬,全身發麻,兩眼翻白。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及寄宿制的規定,在自願、平等、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上,現甲乙雙方就乙方及其監護人強烈要求李子麼呷扎走讀及安全事宜訂條約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乙方及其法定監護人確認李子麼呷扎自幼患有“夢遊症”;並在20__年9月19日,該生無故犯病,手腳僵硬,全身發麻,兩眼翻白。

第二條鑑於本協議第一條陳述的相關情況,乙方李子麼呷扎及其法定監護人(父親)李子日查多次強烈要求李子麼呷扎不住校,需要走讀,經甲方校務會研究決定,准許該生李子麼呷扎走讀,不住校。 

第三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李子麼呷扎走讀期間在校外所產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或人身損害由乙方監護人李子日查自行負責和承擔,與甲方及班主任和任教老師無關。

第四條乙方在上課期間出現犯病引發的突發情況,班主任和任教老師向學校電話或口頭報告,由學校通知乙方監護人李子日查將李子麼呷扎領回家處理;班主任、任教老師和學校盡到報告或通知義務(學校撥打監護人李子日查打電話即視為甲方盡到了通知義務)後,班主任、任教老師和學校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走讀期間,乙方在校內出現犯病引發的突發情況導致的一切後果(含乙方監護人李子日查電話不通、拒接電話或拒絕領回等引起的病情加重後果)由其監護人李子日查負責和承擔。

第五條乙方在上課期間由於無故曠課、缺席、早退所產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其監護人李子日查負責和承擔

第六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或簽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負責人(簽字):        法定監護人(簽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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