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單位:
貸款單位:
( )農銀借合字第______號
經中國農業銀行________縣支行(下稱貸款方)與______________(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根據《民法典》和中國農業銀行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貸款方向借方提供_______(種類)貸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用於_______還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息按月息____計算。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按調整後的新利率和計息方法計算。
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 期 用 款 計 劃
分期還款計劃
日 期
金 額
日 期
金額
第二條 貸款方應在符合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前提下,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的加息同。
第三條 借款方願遵守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規定,並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份,按規定加收____%利息。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須在貸款到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借款方不申請延期或雙方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的,從逾期之日起,貸款方按規定加收________%的利息,並可隨時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
貸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六條 在借款方發生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的情況下,借款方願以其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先償還所欠貸款方的貸款本息。
第七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訴訟須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請仲裁的,按有關仲裁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及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合同從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貸雙方各持________份。
借款方
借款單位: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經辦人: (簽章)
開戶銀行及賬號:
簽訂日期:
貸款方
貸款單位: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章)
經辦人: (簽章)
簽訂日期:
合夥貸款協議書範本【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申請人申請款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借款金額:甲乙雙方共同借勞動局下崗職工無息款金額為人民幣三萬元(甲乙雙方各借用1.5萬元)。
2、借款期限及還款期限:借款期限為兩年,即從20__年10月13日至20__年10月13日止。還款款期限:雙方必須在20__年10月13日前將雙方借款存入指定銀行賬號。
3、違約責任:雙方必須如期歸還借款,如因一方拖延、違約,導致另一方和他人財產遭受損失的,違約方承擔相應全部違約責任,另一方將有權予以起訴。
3、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合夥貸款協議書範本【2】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
甲、乙雙方擬以甲方名義向銀行(以下簡稱貸款行)申請貸款,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元,乙方作為該貸款的抵押人;
對上述貸款甲方實際用款額為人民幣萬元;乙方實際用款額為萬元;
主合同:係指甲方與貸款行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本協議內容依附於主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途徑及種類
1、本協議所述借款系以甲方名義向中國民生*行申請貸款,並由甲乙雙方實際共同使用。
2、甲、乙雙方使用本協議所述借款應嚴格按照甲方與銀行貸款合同所約定的借款種類及用途使用。
二、借款金額
甲方通過銀行申請貸款額為人民幣元,其中:
甲方實際使用額為人民幣萬元;
乙方實際使用額為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率:
本協議借款利率均按照主合同(即甲方與貸款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所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各自以貸款利率為基數根據實際用款數額承擔各自應當承擔的利息。
四、借款發放:
甲方在收到貸款行的貸款到賬之日起日內,按照乙方實際使用數額將款項匯至乙方賬戶,甲方的匯款憑證將作為乙方使用借款的有效憑據。
五、借款及還款賬戶
甲、乙雙方的下列賬戶將作為雙方借款發放及還款的重要依據,其中:
甲方貸款及還款賬戶:開戶行:
乙方貸款及還款賬戶:開戶行:
六、借款期限
1、根據甲方與貸款行貸款合同約定,甲方貸款總週期預計為年期貸款,每一年度為一獨立貸款週期,亦即每一年度末應將本年度貸款本息全額清償完畢,方由甲方向貸款行申請發放下一年度貸款。
2、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與貸款行簽訂的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將借款本息全額匯至本協議約定的甲方賬戶。
七、承諾和保證
1、甲、乙雙方共同承諾應嚴格按照主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及用途使用貸款,並按期歸還。
2、甲、乙雙方在借款期內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發生下列事件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對方:
(1)經營機制變化,例如:承包、聯營、合併、分立、兼併、託管、股份制改造、合作、與外商合資等
(2)涉及重大經濟案件訴訟(涉訴金額超出借款金額二分之一或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
(3)歇業、解散、被申請查封、拍賣、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申請破產或撤銷;
(4)註冊資本、住所、聯絡方式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
甲方:乙方: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或
借款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住址:
經常居住地地址:
工作單位及地址:
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貸款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甲方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借款種類為以下第種:
1.1流動資金貸款;
1.2專案貸款;
1.3按揭貸款;
1.4其他:貸款。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小寫)。
第三條借款用途:。
第四條借款期限及還款方式:
4.1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2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種方式歸還:
(1)本金到期一次性歸還,利息□按季計收□按月計收(擇其一),到期利隨本清。利息若按季計收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計收結息日為每月的日。
(2)本金□按月□按季(擇其一)按借款借據載明的期限分期歸還,利息□按季計收□按月計收(擇其一),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利息若按季計收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計收結息日為每月的日。
(3)本金到期一次性歸還,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額還貸本息方式。甲方從乙方發放貸款的次月開始,按月等額還借款本息,還本付息日定為每月的日(遇節假日順延)。每月等額還貸本息金額為:。
(5)遞減法還貸本息方式。甲方從乙方發放貸款的次月開始,每月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減少而逐月遞減,還本付息日為每月的日(遇節假日順延)。
每月等額歸還本金:。
第一次歸還利息:。
利息逐月遞減額為:。
(6)其他方式:。
4.3借款實際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選擇如下第種方式:
5.1本合同執行固定貸款利率,為月利率‰,借款期限內不變。
5.2本合同執行浮動貸款利率,本合同簽訂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施行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按一定浮動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擇其一)確定為月利率‰,具體計算公式為:月利率=(以借款借據載明的利率為準,浮動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變)。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施行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則本合同貸款利率以調整後的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按上述浮動方式和比例調整。每季末結息日為利率重新定價日,如有調整,於利率重新定價日之次日起按調整後的利率計算。
5.3其他方式:(注:填寫時請注意與第四條中選擇的還款方式相對應)。
5.4無論採用哪種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計算基準均為每月30天,換算公式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條甲方提前歸還借款,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收貸款利息。
第七條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15個日曆天前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後簽訂借款展期書面協議。
第八條
8.1借款及所涉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為收回貸款所生產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等。
8.2乙方依本合同或擔保合同所獲得的用以清償債務的款項,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清償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償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8.3甲乙雙方之間存在多筆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權決定甲方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順序。
第九條借款擔保
9.1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下列第種:
(1)由提供擔保,並出具相應的擔保函。
(2)(其他擔保方式)。
9.2若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事件,或擔保合同變為無效、被撤銷或解除,或借款人、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或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或擔保物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致使擔保價值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等以擔保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若借款人無法提供滿足貸款人要求的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則貸款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本合同並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