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合同樣本

商品房抵押短期貸款合同(通用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13W

商品房抵押短期貸款合同 篇1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商品房抵押短期貸款合同(通用3篇)

乙方(貸款人、抵押權人):

丙方(保證人,即開發商或售房單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簽訂合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二條 當事人各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三條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證等內容。

第二章 貸款

第四條 借款用途

見本合同第四十六條。

第五條 借款金額

見本合同第四十七條。

第六條 借款期限

見本合同第四十八條。

第七條 貸款利率

見本合同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內,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時,於下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期限檔次利率執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執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調整合同利率。

國家法定利率調整時,乙方有義務直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條 劃款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採用專項劃款方式即乙方將貸款款項直接劃入丙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賬戶名及賬號見本合同第五十條。

第三章 還款

第九條 還款原則

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從貸款發放的次月起償還貸款本息。在還款期內每月償還一次貸款本金及利息,最後一次還款不能遲於本合同期限屆滿日。

甲、乙雙方同意遵循先還息後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甲方還入款項按照“期前欠息-當期利息-本金”的順序依次入賬。

第十條 還款總期數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按月還款,確定還款總期數,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五十一條。

第十一條 還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償的還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雙方約定採用以下兩種還款方法中的一種,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五十二條。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

每月還款額=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總期數-1×貸款本金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額償還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

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總期數+(貸款本金-累計已還本金)×月利率

第十二條 還款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採取以下兩種還款方式中的一種,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五十三條。

一、委託扣款方式即甲方委託乙方在每月扣劃日從甲方在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中直接扣劃還款。活期存款賬戶是指儲蓄卡賬戶、信用卡賬戶、儲蓄存摺賬戶之一。採取委託扣款方式的,須簽訂《代扣還款委託書》,並在乙方指定的營業網點開立還款專用的活期存款賬戶。

如甲方提供的個人賬戶出現凍結、扣劃、變更等情況而造成乙方無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須及時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賬戶用於扣收貸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內要變更指定還款賬戶,須提前天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並重新簽訂《代扣還款委託書》、約定新賬戶啟用日期後方可實施。

二、櫃面還款方式即甲方在還款期內的任何一個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規定的營業櫃檯以現金、支票或信用卡、儲蓄卡辦理還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應將所有拖欠款項和當期還款額一併交納。

第十三條 提前還款

甲方提出提前還款時,須於預定的提前還款日前個工作日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稽核同意,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甲方申請提前部分還本,經乙方稽核確認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還清當期本息後方可提前還款。

提前歸還的部分貸款本金必須是1萬元的整數倍,並必須在還款前由甲乙雙方簽訂《變更協議》,在還款期限不變的前提下,就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後甲方每月還款額作出約定。

甲方申請提前清償全部貸款,經乙方同意,應先歸還當月應還貸款本息,再還清全部剩餘貸款。

乙方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已計收的利息不隨還款期限、國家法定利率的調整而調整。

第十四條 延長還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歸還借款,須提前個工作日向乙方申請延長借款期限,經乙方批准後,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並辦理延長還款期限等有關手續。甲方申請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與延長期限之和最長不超過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長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延期之日起,貸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執行,並根據貸款餘額、剩餘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計算月均還款額。已計收的利息不再調整。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擔保為抵押加階段性保證。

抵押加階段性保證指本合同項下貸款以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所購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該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並辦妥抵押登記之前,由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擔保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

第十七條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所購買的房屋,具體內容見本合同第五十四條。

第十八條 抵押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利息(包括罰息)、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處分抵押物的費用等)。

第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作抵押,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見本合同第五十五條。

第二十條 甲方取得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後,必須立即依照法律規定辦妥抵押物的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抵押期限

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所購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至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之日止。

第二十二條 抵押期間,甲方應將《房屋他項權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交乙方,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二十三條 抵押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將損害賠償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該損害賠償金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可供選擇:

一、提前清償貸款;

二、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於質押;

三、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五十六條。

在借款人未足額清償債務或抵押物價值未恢復之前,甲方不得動用此筆款項。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二十四條 抵押關係終止

甲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後,則抵押關係終止。抵押終止後,當事人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保證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相關費用等。

第二十六條 保證方式

在保證期間,丙方願對甲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相關費用,乙方有權要求丙方就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丙方同意乙方從其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直接扣劃。

第二十七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辦妥房產保險和抵押登記,並將《房屋他項權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交乙方代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條 除以下情況外,甲方與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的,無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長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額。

第二十九條 保證期間,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而變更借款合同利率的,無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書面或口頭的同意或事後的追認。

第五章 保險

第三十條 保險

一、本合同簽訂以後,甲方須辦理抵押財產保險。有關保險手續可到乙方認可的保險公司或委託乙方辦理。保險期限屆滿日不能遲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日。保險期滿,甲方未能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時,甲方須對抵押物續辦保險,在債務存續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保險費由甲方負擔。

二、甲方應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險期間,抵押房屋如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而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時,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抵押物,並辦妥保險手續。

三、保險單必須註明乙方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並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該保險賠償金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可供選擇:

(一)提前清償貸款;

(二)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於質押;

(三)用於修復抵押物,恢復抵押物價值。

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五十七條。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了解、諮詢、知悉購房借款有關事項的權利;

二、甲方有義務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關資料、檔案的真實性;

三、甲方有權依本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償前並正常還款的情況下,甲方有權自行居住,或者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將抵押房屋轉讓、出租、重複抵押或作其他處分;

五、甲方在還清借款後,有權從乙方取回《房屋他項權證》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辦理抵押登記登出手續;

六、甲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須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甲方無條件接受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八、甲方承擔抵押物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等費用;

九、甲方的通訊地址(如住址、聯絡電話等)發生變更,須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如果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物價值減損的情況時,應及時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在30天內重新提供相應的經乙方認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間,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三十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對甲方提供的資料、檔案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二、乙方及其授權代理人有權對甲方所購買的房屋進行查詢和認證;

三、乙方有權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四、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規定對抵押物進行處分,並獲得優先受償;

五、設定的抵押物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因甲方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足以影響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清償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或恢復抵押物價值;

六、保證期間,乙方有權對丙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丙方如實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

七、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發放貸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項權證》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任,若有遺失或毀損,乙方負責補辦;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丙方有了解、諮詢、知悉本合同有關事項的權利;

二、保證期間,丙方失去擔保能力或發生承包、租賃、合併和兼併、合資、分立、聯營、股份制改造、撤銷等行為,丙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或由對丙方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承擔。如乙方認為變更後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保證人,並重新簽訂保證合同;

三、保證期間,丙方有義務接受乙方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並向乙方如實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

四、保證期間,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五、丙方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須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甲方因轉讓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所購買的房屋而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時,應事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徵得丙方認同,方可由受讓人與乙方和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除其遺產或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同意繼續履行甲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債權未獲清償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購房屋的權利,並將該房屋折價、拍賣、變賣以清償甲方的債務。

甲方遺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持經公證的繼承協議、檔案與乙方簽訂債務承擔協議。

第三十七條 甲方申請延長貸款期限,經乙方同意後,甲乙雙方應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同時重新辦理公證、保險、抵押登記和貸款擔保變更手續。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對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利率計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息,乙方從貸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利率對逾期本息計收利息;

上述兩項違約責任中,若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擠佔挪用,乙方只擇其重者採用,而不併處。

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向甲方發放貸款,有權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並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而取得貸款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3.借款期間,甲方累計六個月(包括計劃還款當月)未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

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並自乙方發出催還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以掛號寄出時間為準)仍未清償的;

5.甲方拒絕或阻礙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的;

6.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將設定抵押物拆除、轉讓、出租、重複抵押或作其他處分的;

7.抵押期間,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未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借款的;

8.甲方拒絕或阻礙乙方對抵押物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的;

9.甲方與他方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

10.甲方在借款期內間斷或撤銷保險或拒不續辦保險的;

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的;

12.甲方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13.丙方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實新的保證人或提供新抵押的;

14.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還債務能力的事件。

四、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向乙方予以足額賠償。乙方有權就甲方應承擔的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中扣劃。

第三十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貸款,影響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使用借款,乙方應對未發放的貸款金額和違約天數按本合同第六十條約定的違約金率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條 丙方的違約責任

保證期間,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向甲方發放貸款,有權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

一、丙方拒絕乙方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的;

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的。

第四十一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的清償順序

乙方對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和原則清償: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有關費用;

二、清償甲方所欠乙方貸款本息(包括罰息);

三、清償甲方應給付乙方而未給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四、所得價款在支付上述款項後的剩餘部分,乙方應返還甲方;若所得價款不足清償甲方所欠乙方貸款,乙方可向甲方繼續追償,甲方仍承擔相應還款義務。

第九章 其他約定事項

第四十二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各方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專屬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乙方和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終止。

第四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六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 合同文字份數

見本合同第六十二條。

第十章 特別簽訂條款

第四十六條 對第四條的約定

本借款用於購買。

第四十七條 對第五條的約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幣貸款(大寫) (小寫:元)。

第四十八條 對第六條的約定

本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共計(大寫) 月,自乙方將借款劃入到甲方所指定並經乙方認可的賬戶之日起計算,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十九條 對第七條的約定

貸款月利率為‰,以乙方實際劃款當日國家法定利率為準。

第五十條 對第八條的約定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劃入丙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賬戶名稱:,賬號:.

第五十一條 對第十條的約定

甲方應從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還款總期數為期。

第五十二條 對第十一條的約定

甲、乙雙方約定採用本合同第十一條確認的第種還款方法。

在當前利率水平下,若採用第一種還款方法,則每月歸還本息金額為人民幣元;若採用第二種還款方法,則每月歸還本金金額為人民幣元,利息逐月結算還清。

借款期內,如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由乙方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檔案規定相應調整每月還款額。

第五十三條 對第十二條的約定

甲、乙雙方約定採用本合同第十二條所述的第種還款方式。

第五十四條 對第十七條的約定

甲方借款所購買並作為抵押物的住房具體內容如下:

房地產坐落地號

抵押房地產評估總價值(元)大寫小寫抵押土地面積(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限(年)

土地來源

《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抵押土地評估價值(元)大寫小寫

抵押房屋

現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

《房屋所有權證》號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共有權證》號共有房屋面積(平方米)

共有權人及其共有權份額

1.

2.

3.

4.抵押房屋評估價值(元)大寫小寫期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

房屋所有權人

《北京市內(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號

抵押房屋評估價值(元)大寫小寫

抵押人身份證號

保證人

抵押權人

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證號

抵押權人代理人身份證號

借款人

貸款金額(元)

貸款用途

抵押率(%)

本次:

累計: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十五條 對第十九條的約定

共有人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用於抵押。

共有人:(簽字) (蓋章)

共有人:(簽字) (蓋章)

第五十六條 對第二十三條的約定

甲乙雙方約定採用第種處理方式,即.

第五十七條 對第三十條第三款的約定

甲乙雙方約定採用第種處理方式,即.

第五十八條 對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約定

挪用貸款部分按每日萬分之計收利息。

第五十九條 對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約定

逾期貸款部分按每日萬分之計收利息。

第六十條 對第三十九條的約定

由於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乙方應對未發放的貸款金額和違約天數按每日萬分之的違約金率支付違約金。

第六十一條 對第四十四條的約定

一、

二、

三、

第六十二條 對第四十五條的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簽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商品房抵押短期貸款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委託貸款事宜,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就其委託款項,對外發放短期貸款。

二、甲方必須在乙方開立基本賬戶,委託款項存入該賬戶。

三、乙方就為委託款項可以發放下列形式貸款:

1、存單質押貸款;

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貸款;

3、城區房地產抵押貸款;

4、經甲方書面同意的其他貸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託款項可直接發放存單質押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貸款;發放城區房地產抵押貸款必須甲方書面確認;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書面通知乙方對其發放貸款。

五、委託貸款利率

1、委託貸款利率範圍為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1.5倍。

2、逾期、擠佔挪用貸款,按照國家逾期、擠佔挪用利率計付利息。

3、國家貸款利率調整,委託款項貸款利率作相應調整。

六、甲方按照貸款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託貸款手續費。

七、利用委託款項發放貸款,乙方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資格及借款資料,確保貸款發放合法。

八、對委託款項貸款,乙方應盡力清收。

對借款人信用狀況變化威脅款項安全的,乙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文書生效後,乙方應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執行。

九、甲乙雙方按月對帳,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賬戶資金變動的對帳單等資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託貸款手續費後,將利息剩餘款項直接轉入甲方基本賬戶。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託款項貸款到期,借款人申請展期的,經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貸款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視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本合同期限為三年,期滿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續期。

十六、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或其受權委託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乙方已提請甲方詳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並對甲方就本合同條款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釋,乙方已經理解甲方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及對疑問的解釋,甲乙雙方就本合同全部條款及特別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

乙方:

受權委託人

年月日

商品房抵押短期貸款合同 篇3

本協議於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簽訂:

(1)(註冊登記編號:),根據法律成立,地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借款人”,包括其繼受人);

(2),地址位於,作為提供貸款的貸款人(以下簡稱“貸款人”或“貸款銀行”,根據上下文內容可包括其繼受人和受讓人);和

(3)公司(註冊登記編號),根據法律成立,地址位於(以下簡稱“公司保證人”,包括其繼受人)。

鑑於貸款人同意根據借款人的請求,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借款人提供總計不超過美元(us$)的定期貸款(以下簡稱“貸款額度”),且為此公司保證人同意按本協議規定提供如下所述的保證、宣告和承諾以及公司保證書。因此,當事人各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1 在本協議中除另有定義的以外,以下用語具有以下含意:

1.1.1 “適用法律”包括與本協議和擔保檔案的簽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相關的新加坡、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憲法、條約、法令、各級立法、普通法、慣例法及司法判例;

1.1.2 “轉讓契約”包括保險單轉讓契約、銷售收入轉讓契約、租金收入的轉讓契約和貸款人憑其自主決定而不時要求的其他轉讓契約;

1.1.3 “保險單轉讓契約”是指將由公司保證人和按照本協議附件a的格式或貸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單獨或共同簽署的、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轉讓保險單(及保險單的所有權利、權益和利益)的保險單轉讓契約;

1.1.4 “租金收入轉讓契約”是指將由公司保證人和/或按照本協議附件b的格式或貸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單獨或共同簽署的、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轉讓有關租金收入的所有權利、權益和利益的租金收入轉讓契約;

1.1.5 “銷售收入的轉讓”是指將按照本協議附件c的格式或貸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簽署的,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轉讓有關租金收入的所有權利、權益和利益的契約;

1.1.6 “提款有效期”是指有關貸款額度的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個月或者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貸款額度被全額提取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

1.1.7 “工作日”是指除星期

六、星期日以外的並且在新加坡、香港、中國和紐約市銀行及外匯交易市場通常開門營業之日;

1.1.8 “公司保證書”是指將由公司保證人按照本協議附件e的格式或貸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簽署的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證書,包括對其不時作出的修改、變更或延期;

1.1.9 “提款日”是指借款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第5.1款規定開始提款之日(無論提款是否實際發生);

1.1.10 “提款”是指根據本協議第五條規定,已經或將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每一或所有(具體根據條款加以規定)的貸款額度項下的款項;

1.1.11 “提款通知”是指經借款人董事會決議授權的人根據本協議第五條的規定,按照本協議附件“f”的格式和內容簽署的一份或多份請求提款的通知;

1.1.12 “違約事件”是指本協議第十二條規定的任何違約事件;

1.1.13 “貸款額度”是指貸款人將根據本協議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不超過本金總額的貸款額度;

1.1.14 “最後還款日”是指自提款日起滿十二

(12)個月之日或貸款人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而絕對自主決定的其它日期;

1.1.15 “債務”是指根據本協議第12.1.5款規定,借款人對任何第三方所負擔的支付任何款項的義務或責任;

1.1.16 “保單”是指就抵押物及其所有附屬設施、裝修、裝璜、商貿裝置和所有為經營酒店而使用的其它財產借款人按貸款人的要求自費投保而取得的保險單證,其保險範圍包括上述財產全值或貸款人決定的價值就火災、偷盜、雷擊、意外、暴亂、破壞、滅失、貶值或貸款人不時決定的其它風險;

1.1.17 “付息日”是指每一計息期的最後一日;

1.1.18 “計息期”是指根據下述規定所確定的每一連續期間:

 與提款有關的第一個計息期應是自提款之日起的三個月或六個月期間或貸款人選定的其它期間;

 其後的每一計息期應是自前一個計息期的最後一日起的三個月或六個月期間或貸款人選定的其它期間;

 如果一個計息期被延長或被縮短,則下一個計息期應當如同前一計息期不曾被延長或縮短而仍於其本應到期之日結束,除非下一個計息期本身也被相應地延長或縮短;

 任何超越最後還款閂的計息期應被縮短至該最後還款日結束;

1.1.19 “貸款”是指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在某一時間借款人已提取並尚未清償的貸款額度的本金總額或(視協議的具體規定)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在某一時間借款人尚未清償的金額數目;

1.1.20 “月”是指自某一個日曆月的某一天起至下一個日曆月的同日(含該日)止的期間,但是

(1)如果該期間自一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起而該工作日在下一個日曆月沒有相應日,則該期間應於該下一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結束,

(2)如果該同日不是一個工作日,則該期間應於該同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結束,但是如果該下一日不是工作日的,則該期間應於該同日的前一個工作日結束。

1.1.21 “抵押協議”是指已經或將由抵押人按照本協議附件g的格式和內容簽署的被稱為“抵押”的擔保檔案;

1.1.22 “抵押物”在本協議內的定義與抵押協議內“抵押物”的定義相同;

1.1.23 “抵押人”在本協議內的定義與抵押協議內“抵押人”的定義相同;

1.1.24 “基本利率”是指貸款人不時確定的該時所用的美元基本貸款利率;

1.1.25 “本金總額”是指金額不超過美元(us$)的本金總額;

1.1.26 “潛在違約事件”是指隨著時間流逝和/或發出通知便將成為違約事件的事件;

1.1.27 “有關機構”包括根據適用法律有權主管與本協議和擔保檔案的簽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相關的任何事宜的,或與由該等事宜發生或有關該等事宜的爭議的解決相關事宜的任何司法的、政府的、或行政的機構;

1.1.28 “有關司法管轄區域”是指本協議和擔保檔案的簽署和/或本協議和擔保檔案中任何條款和條件的履行和執行發生於其中的新加坡、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任何其它司法管轄區域;

1.1.29 “租金收入”是指按照貸款人同意的條款出租商店而不時獲得的租金收入;

1.1.30 “銷售收入”是指因本協議附件1所規定的油或油類產品的銷售而應付給借款人的銷售收入;

1.1.31 “擔保檔案”是指下述檔案的所有或部分(視上下文情況而定):

 抵押協議;

 公司保證書;

 保險單轉讓契約;

 租金收入轉讓契約;

 銷售收入轉讓契約;

 為擔保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和義務而根據要求不時簽署的所有任何其它或另外的擔保檔案;和對上述擔保檔案不時作出的修改、補充和變更;

1.1.32 “擔保權益”是指任何抵押、質押、留置、抵銷或任何其它所設定或發生的擔保權益,連同任何賒購、權證留置、出租、出售及轉購買或其它類似安排;

1.1.33 “商店”是指本協議附件h規定的商店和辦公室;

1.1.34 “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是指有關一個具體的期間,由貸款人所決定的年利率(該決定將是決定性的),該利率應是由貸款人選定的兩家主要銀行(包括一家日本銀行和一家歐洲銀行)各自就與需要決定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之款額和/或期間相同的款額和/或期間,在預定提款日或為本協議之目的需要計算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之日(下稱“利率確定日”)前第二個工作日上午大約11時(新加坡時間),在新加坡銀行同業市場上提出的美元存款利率(該等利率顯示在路透社通過其監控服務系統或任何相應繼承者所提供的“sibor”屏頁,下稱“路透社顯示屏”內)的平均值(經必要的四捨五入形成1/16%的完整倍數);但是如果在需要計算利息的任何期間的任何利率確定日,(a)在相關時間在路透社顯示屏上為該期間只有一家銀行或沒有銀行提出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報價,或者(b)按照上述方式確定的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按照貸款人的判斷,明顯不正確,那麼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就任何該等期間而言,應是兩家主要銀行在新加坡銀行同業市場上就該期間就與提款額或貸款額或按本協議之目的需要確定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款額同等的金額,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於相關的利率確定日上午大約11時(新加坡時間)向貸款人分別提出的美元存款利率的平均值(如上進行四捨五入),但是如果按照上述做法提出報價的主要銀行少於兩家,那麼利息的利率將按照第20.4款和第20.5款的規定確定;

1.1.35 “美元”是指美利堅合眾國的合法貨幣。

1.2 如所用詞句屬單數,則應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1.3 本協議中的條目編號和標題只為參考方便而設,在解釋本協議時並無效力。

1.4 除非另有規定,本協議提及的“條”、“段落”和“附件”應被解釋為本協議的條、段落和附件。

1.5 在提到法律規定時應被解釋為是包括不時經過修改、重新制定之法律的規定。

1.6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所有提及的時間都應該是指新加坡時間。

1.7 除非另有規定,在提到本協議、擔保檔案或其它任何檔案時應被解釋為是包括經過修改,變更、更新或補充並於該時有效的版本。

1.8 貸款標準條件和條款(請見附件j)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不適用該標準條件和條款或本協議的條件和條款與該標準條件和條款相矛盾(但僅限於該等矛盾之處)。

第二條 貸款用途

2.1 借款人應將貸款額度用於流動資金需求。

2.2 借款人應按照本協議規定的用途使用全部貸款,但貸款人並無義務確保借款人將貸款額度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第三條 前端費

除非貸款人另有指示,借款人應在本協議簽署後一個月之內且在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提款日之前向貸款人支付金額為美元(us$)的前端費(不論借款人實際提款的數額是多少)。如果沒有發生任何提款,借款人仍應在提款有效期期滿之前支付該筆款項。

第四條 先決條件;貸款額度將在符合下述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提供給借款人:

4.1 於貸款人已經收到(或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將在可以獲得之時即時收取,或貸款人根據當時情況放棄收取)格式和內容均令貸款人滿意的所有下述各項之時:

4.1.1 經適當簽署證實的按本協議附件k的格式簽署的借款人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影印件各一份,該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須授權:

 借款人按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取得貸款額度;和

 借款人適當授權的代表簽署本協議、提款通知、擔保檔案、授權委託書和所有的相關檔案及其中涉及的通知併發出和/或接收為貸款而不時要求或急需的該等通知、要求或其它聯絡;

4.1.2 經適當簽署證實的按本協議附件l的格式簽署的公司保證人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影印件各一份,該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須授權:

 公司保證人提供公司保證書;和

 公司保證人適當授權的代表來代表公司保證人簽署本協議、公司保證書和所有的相關檔案及其中涉及的通知;

4.1.3 經適當簽署證實的按本協議附件m的格式簽署的抵押人和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影印件各一份,該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須授權:

 各公司提供抵押(如需要)、保險單轉讓和租金收入轉讓;和

 各公司的適當授權人代表該公司簽署抵押協議(如需要)、保險單轉讓契約和租金收入轉讓契約和所有的相關檔案及其中涉及的通知;

4.1.4 本合同第款,第款和第款提及之人物的一套簽字樣本(經各公司的兩位董事或一位董事和一位祕書或根據法律被授權的其他人簽署證實並附於本協議第4.1.1款、第4.1.2款和第4.1.3款提及之各公司的註冊證書和董事會決議);

4.1.5 經簽署證實的有關借款人、抵押人、公司保證人和註冊證書和章程(包括至今為止的所有變更)的影印件各一份;

4.1.6 按照本協議附件a、b、c、e、g的格式經合法簽署,並完成了印花稅貼花(如有)、登記和提交的擔保檔案及有證據證明:

 在抵押合同規定的抵押設立之前,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和受益人;

 在抵押合同規定的抵押設立之前,抵押物上並沒有被設定任何在先的負擔;

4.1.7 按照本協議附件d的格式經合法簽署、完成印花稅貼花(如有)、登記和提交的授權委託書;

4.1.8 由貸款人所接受的具有合法資格的獨立估價師出具的證明抵押物價值不少於港元併為貸款人滿意的關於抵押物的估價報告原件一份,該估價報告應在本協議簽署前十五日內向貸款人出具;

4.1.9 由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公證機構和/或律師事務所按貸款人接受的格式和內容簽發的法律意見書;

4.1.10 證明有關本協議和/或擔保檔案和/或授權委託書及其所規定事項所要求的任何有關機構的批准和/或授權均已獲得的令貸款人滿意的證明檔案;

4.1.11 經簽署證實的所有關於本協議和擔保檔案的簽署和履行所必須的政府備案或登記和批准/或授權得以完成的證明檔案的影印件(如需,該等檔案應經翻譯併合法公證)及關於使本協議和擔保檔案以及借款人在該等檔案項下的義務成為合法有效、有約束力並可執行而所必須的所有備案、登記和其它手續已經或將被完成的證明;

4.1.12 保險單原件;

4.1.13 已為借款人接受的年月日的貸款意向書的影印件一份;

4.1.14 貸款人所接受的關於借款人所有貸款的詳細情況的披露;

4.1.15 借款人和公司保證人的附屬企業和關聯公司(或其所在國法律所規定的類似機構)經審計的有關該等期間的財務報告(憑貸款人的要求);

4.1.16 有關借款人的財務和商業及貸款人合理要求的其它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其股權狀況、管理機構等);

4.1.17 本協議簽署日不少於五個工作日之前貸款人向借款人合理要求的有關本協議所規定之任何事項檔案的影印件(該影印件須經簽署證實)。

4.2 於下述條件得以滿足之時:

4.2.1 在本協議和擔保檔案簽署和提交之前所要求的,以及使借款人之義務成為合法有效,有約束力並可按其各自條款執行而所要求的所有行動、條件和事宜均已嚴格並適當地按照適用法律進行、完成和發生;

4.2.2 借款人沒有違反任何其所作的承諾或本協議的規定,且本協議中所有的宣告和保證仍是真實,準確的,也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和

4.2.3 借款人或公司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

4.3 如任何轉讓契約因尚未存在合同,帳面債務或保險索賠權或者因根據適用法律的任何原因而可能成為無效或不能執行,借款人承諾應在該等合同、帳面債務或保險索賠存在後立即不時或在貸款人決定的時間簽署或重新簽署或促使他人簽署該等轉讓契約,並且應採取必要措施完善或確保完善該等轉讓契約欲設立的擔保。借款人進一步承諾將不會簽署含有任何禁止或阻礙將有關收益轉讓給貸款人的合同(該等合同的收益將成為轉讓契約的標的),並且借款人將促使抵押人也不會簽署此類合同。任何未能履行本4.3條款規定的義務的行為將構成本協議12.1.5項下的違約事件。

第五條 提款

5.1 借款人應在提款有效期內在貸款額度項下一次性地提款。任何在貸款額度項下未被提取的數目之額度應被自動取消,除非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並依其自主決定對超過一次的提款予以同意。

5.2 借款人應最遲在預期提款日的五

(5)個工作日之前將提款通知交給貸款人。

5.3 提款通知中應按照本協議附件“f”所述將有關細節具體列出。

5.4 提款通知只有在貸款人確實收到時才生效。

5.5 提款通知應構成借款人的一份確認函,確認至今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及所有宣告保證在任何事實方面仍然保持真實、準確。

5.6 提款通知一經貸款人收到即為不可撤銷,借款人有義務按照提款通知的規定來實現提款。

5.7 借款人同意,如借款人未向貸款人支付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前端費,貸款人可以從提款通知項下未被提取的款項中將該筆前端費予以抵銷,該等抵銷不應被視為以任何方式扣減到期未付的貸款。

第六條 本金歸還

依據本協議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二十條規定,除非貸款人按其絕對自主確定之條款和條件另外作出書面同意,所有的貸款應在最後還款日被一次性全額付清。

第六條 提前還款

6.1 如果借款人在預定的提前還款日不少於三十

(30)天前給予貸款人書面通知,借款人可以向貸款人提前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發生的利息和所有其它的應付款(包括按照本協議第6.5款規定計算出的金額數目);假設預定的提前還款日總是相關計息期的最後一天。

6.2 提前歸還的是部分貸款時,提前還款的數額最小應為美元(us$),或為美元(us$)的完整倍數。任何提前還款都應採用本協議第6.1款規定的方式歸還。

6.3 借款人根據本協議第6a.1款規定簽發的任何提前還款通知都是不可撤銷的,借款人有義務按照該通知提前還款。

6.4 除非貸款人另有書面同意並指示有新的條款、條件,所有已提前歸還的款項不可再提取。

6.5 在提前歸還貸款的全部或部分的同時,借款人應就任何在最後還款日之前生效的提前還款,按照提前歸還的未清償貸款之餘額的百分之零點五(0.5%)向貸款人支付費用。

第七條 利息

7.1 借款人應在每一付息日按本協議第7.2款規定的有關利率向貸款人支付尚未清償的貸款之利息。

7.2 適用於任何計息期的利率應等於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加上百分之二(2%)的年利率或等於貸款人按其絕對自主確定的適用於該計息期的其它利率。

7.3 應付的貸款利息金額應以美元支付,並應以每年三百六十天為基礎按照實際天數逐日計算。計算實際天數時,應將前一個付息日(而非付款日)包括在內。

7.4 對於貸款本金連同所發生的利息和於本協議規定之到期日應付而未付的所有款項,應憑要求支付額外利息(不論判決前或判決後),該額外利息應自應付之日起至該等本金利息或其它應付款項(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本協議第7.2款規定之相關貸款利率加上百分之五(5%)所得出的利率逐日計算。借款人承認,前述應付的額外利息真實地代表了貸款人因借款人不能及時履行其付款義務和責任而將遭受的損失和損害。

7.5 貸款人關於適用任何時間的利率的證明和到期應付利息的金額應是無誤的、確定的,並是對借款人有約束力的。

第八條 支付

8.1 所有由借款人按照本合同任何條款支付的款項,不論以本金、利息或費用或其他款項,均應按下列順序用於下列目的。

8.1.1 首先用於支付按照本合同第三條規定任何應付給貸款人和擔保代理人的任何款項;

8.1.2 其次用於償付與本合同和擔保檔案有關或在收取本合同項下應付款項或執行本合同或擔保檔案的任何條款中發生的貸款人和擔保代理人承擔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應全額償付的法律費);

8.1.3 第三用於支付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應付的利息;

8.1.4 第四用於償還貸款本金餘額。任何人所打算的款項用途均須服從上述支付順序。

8.2 借款人對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付款,應在到期日上午時(紐約時間)之前,通過該日的清算方式,貸計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戶(帳號)或貸款人不時以書面方式指定的紐約或其他地方的其他銀行的其他帳戶。

8.3 如果按照本合同的任何應付款項在一個非工作日到期應付,則該等應付款項應於該日後的下一個工作日支付,除非該等下一個工作日屬於另一個日曆月,在該等應付款項應在緊接該日的前一個工作日支付並且所有利息的支付應作相應的調整。

8.4 借款人根據本合同和擔保檔案的所有支付,不論作為本金、利息、費用或其他款項,都不得有衝抵並且不得以支付任何性質的現在或將來施加的稅費為由而有任何扣除或預留。如果在任何時候根據適用的法律,借款人被要求從支付中進行扣除或預留,在該等扣除和預留根據有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不超過借款人的最低法律責任並且應付給有關管轄區的有關機構的條件下,則借款人的應付款項應予以必要的增加,以確保在作了扣除和預留後,貸款人能收到如同沒有作扣除或預留的全額。

8.5 借款人應在有關管轄區適用法允許的期限內匯付該等扣除和預留款項至有關管轄區內的有關機構以免於罰款。

8.6 借款人應在匯付前述扣除和預留後十四天內或一有機會(以後者為準)將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該等扣除和預留的正式證明或貸款人要求的其他任何書面證據遞交給貸款人。借款人在此同意全額補償貸款人與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的任何款項有關而向貸款人徵收、要求或請求的稅費(但對貸款人整個淨所得稅費除外)及因任何該等徵收、要求或請求而引起的成本開支、費用和責任。

8.7 借款人在此承認根據本條應付的額外的金額不應視為利息而應視為預先同意的補償。

第八條 銷售收入和租金收入

8.1 借款人應保證發給相關第三人書面指示,以將銷售收入和租金收入直接付至上述第8.2款規定的借款人的帳戶內或借款人不時指定的此類帳戶內。如果無論何種原因借款人收到有關租金收入,借款人應作為貸款人的信託人持有該等收入並立即將該等收人直接付至本協議第8.2款規定的借款人的帳戶內或按貸款人確定的方式付給貸款人。

8.2 本協議第8.1款的規定無論任何不會影響貸款人在各個轉讓契約項下從相關的應支付該等收入的第三人處直接獲得該等收入的權利。

第九條 連續擔保

9.1 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連續擔保,對本協議項下貸款本金、所發生的利息和所有其他應付款項的歸還和補償及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和責任(無論其為明示或暗示)的履行予以擔保。借款人承諾在提款日或之前提供或督促提供以貸款人為受益的擔保檔案。

第十條 宣告和保證

10.1 借款人在此向貸款人作出宣告並保證,該等事關貸款額度的宣告和保證如下.

10.1.1 借款人和公司保證人分別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併合法存在的公司,借款人和公司保證人有充分合法權利擁有其財產,經營其現時經營之業務。借款人和公司保證人只有在借款人向貸款人全額付清所有貸款和發生的利息及其它應付款項後才可以分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香港法律保持其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地位;

10.1.2 借款人已發行並足額出資的全部股份的總額是,並將持續保持不少於人民幣元(rmb),而且該等已發行並足額出資的股份的百分之九十(90%)應全部並絕對是,並將持續為公司保證人所持有。

10.1.3 本協議、擔保檔案和授權委託書的簽署、提交和履行都是在有關各方的法人權力範圍之內的,且並不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任何對有關各方有約束力的契約性規定或任何相關各方的章程之規定;

10.1.4 本協議、擔保檔案和授權委託書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並根據其各自條款和條件為當事人設定了具有約束力的可執行義務;

10.1.5 在本協議、擔保檔案和授權委託書簽署和提交之前所要求的,以及使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證人之義務成為合法有效、有約束力並可按其各自條款執行而所要求的所有行動、條件和事宜均已嚴格並適當地按照適用法律進行,完成和發生;

10.1.6 除了已書面通知貸款人的以外,在有關機構不存在任何針對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證人的實際、或有威脅性的訴訟(該等訴訟對借款人不利的判決可能會實質性或負面性地影響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經營,或損害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證人實質性地開展現時經營之經營的權利,或影響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證人按照貸款協議和/或擔保檔案該等條件和條款履行其義務的能力);

10.1.7 除了已書面通知貸款人的以外,借款人沒有任何其它借款;

10.1.8 就借款人所確知和所確信,沒有人已經或正在採取措施,聘用接管人和/或管理人、清算人或類似人員來接管或解散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證人,或將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證人置於司法管理人的管理之下;

10.1.9 借款人是其全部或任何一部分財產和資產唯一的受益所有人,在本合同簽署後的任何時候,該等財產和資產將受擔保檔案中設定的抵押、擔保負擔或其他債務負擔的約束,並且借款人就其財產和資產享有的所有權、權利、利益和權益將不受任何質押、抵押、擔保負擔、留置權、擔保權益或其他任何型別的債務負擔的限制,但根據擔保檔案設定的或已向貸款人書面披露的除外。

10.1.10 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證人已完成了法律要求的所有納稅申報,並付清了所有稅費、評估費、費用以及針對其任何財產、資產、收入或特許權的其它政府收費;

10.1.11 每一所需的、與本協議和擔保檔案的簽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有關的同意、許可、批准或授權,均已從有關機構、借款人和公司保證人的股東或債權人處獲得並將保持全面有效;

10.1.12 借款人沒有任何進行中的、懸而未決的、或就借款人所知,可能發生的訴訟案、仲裁案或行政爭議案:

 會限制本協議、抵押協議和公司保證書的簽署、限制借款人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或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承擔或所負的義務、抵押人行使抵押協議項下的權利和/或履行其在抵押協議項下承擔或所負的義務、公司保證人行使公司保證書項下的權利和/或履行其在公司保證書項下承擔或所負的義務;

 已經或可能對借款人、抵押人、公司保證人或前文提及的各方及其附屬企業均產生實質性的不利影響;

10.1.13 本協議第4.1.15款和第11.1.12款規定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是按照新加坡現行有效的通用的會計準則和實踐完成的,該等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真實、清楚地反映了借款人、抵押人和公司保證人在該等報表完成時的財務狀況。

10.1.14 本協議第10.1.13款所述的財務報表內記載的各公司的財務狀況至今沒有實質性的改變。

10.1.15 借款人、抵押人、公司保證人或其任何財產或資產都未被授權豁免於訴訟、執行、查封或其它司法程式,它們對本協議、抵押協議或公司保證書的簽署、根據本協議規定對本協議項下權利的行使和對義務的履行都將構成為私人和商業目的而進行、履行的活動。

10.1.16 借款人向貸款人書面發出的本協議附件1項下的或與公司保證人有關或與將轉讓的關於租金收入和銷售收入的契約有關的及有關本協議或擔保檔案談判的任何資訊、證明或報告中在本協議和擔保檔案內容中起實質性作用的事實,在該等證明、報告被提交或該等資訊被提供時均是真實、非虛假的,並且在該時,該等資訊、證明或報告中也未遺漏任何足以對貸款人在本協議和擔保檔案項下的利益構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事實;和

10.1.17 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沒有發生違約事件未得到救濟的情況,也沒有發生潛在違約事件;

10.2 公司保證人在此宣告和保證本協議第10.1款所述的關於公司保證入或公司保證書的事項均是真實和準確的。

10.3 本協議第10.1款和第10.2款所述的每一項宣告和保證,在本協議和擔保檔案簽署後均將繼續保持正確並被全面遵守。借款人和公司保證人在此向貸款人宣告和保證上述宣告和保證將保持真實和準確,並被全面遵守,直至貸款、由此發生的利息和其它應付的款項均被全額付清。

第十一條 承諾和保證

11.1 借款人進一步向貸款人承諾和保證:

11.1.1 借款人應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發生之後立即通知貸款人;

11.1.2 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但不應不合理地拒絕給予該等同意),借款人不得:

 採取計劃、安排或其他方式,進行任何形式的重組或兼併,或同意、批准、容許對其出資之所有權進行任何變更,或對其出資之任何部分進行轉讓,或對其尚未出足之資本的任何部分進行出資或分配;

 向任何個人、公司或企業提供放款,或訂立、設定任何保證或作補償承諾(但正常業務經營除外),從而使其自身直接、間接或附帶地就其他個人、公司或企業的義務承擔任何責任;

 非經貸款人同意,向任何銀行或金融機構或任何個人借款或尋求借款,並且,在此期間,貸款人將可以取消對借款人此時的所有貸款;

 出售、出租、許可、讓渡、轉讓、讓與或以其它方式處分其全部或部分其現在或將來擁有的財產、資產(無論該等財產為何種形式,也不論其位於什麼地方)(但正常業務經營除外);

 除已向貸款人書面揭示的,擔保檔案(如有)項下構成的,以及根據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負擔之外,對其現在或將來擁有的財產、資產(無論該等財產為何種形式,也不論其位於什麼地方)的全部或部分進行抵押、質押、轉讓、阻礙或許可留置;並且

 在任何會計期間宣告,支付或作任何分紅或其他分配,不論是對收入或資本性質的,也不論是以現金或類似形式:

11.1.2 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應努力促使抵押人不得:

 出售、出租、許可、讓渡、轉讓、讓與或以其它方式處分,以及抵押、質押、轉讓,阻礙或許可留置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但正常飯店業務經營除外);

 出售、出租、許可、讓渡,轉讓、讓與或以其它方式處分,以及抵押、質押、轉讓、阻礙或許可留置全部或部分抵押物之裝修、裝飾、配套設施及所有其他與飯店業務經營有關的財產(無論該等財產為何種形式,也不論其位於什麼地方),但正常飯店業務經營除外;

11.1.3 借款人保證,借款人根據本協議所欠之款項總額在任何時間將不超過抵押物價值(其價值依本協議11.1.4確定)與任何其他不時為擔保借款人根據本協議所負債務而提供給銀行的財產(轉讓契約除外)之和的15%;

11.1.4 借款人應不時地自費應銀行的要求,向銀行提供由銀行認可的合格的和獨立的評估者關於抵押物及其他不時提供給銀行的擔保財產的評估報告;

11.1.5 借款人應始終按照與其同類業務的公司通常選擇的險種、保險範圍,自費就其財產、資產向有信譽的保險機構或保險公司投保,(特別地,保持保險單證)並且規定保險人須至少提前一個月給予借款人及銀行終止通知否則其不得終止該保險;

11.1.6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持續期間內,保持其法人地位之存在,並由其合格的員工按照高水平的財務和管理標準,根據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地開展經營業務,處理事務;

11.1.7 借款人應努力使法定的資本及股本結構不發生任何變化,除非經貸款人同意;

11.1.8 借款人應努力促使對它的任何貸款(包括但不限於從其股東、公司保證人或關聯公司獲得的貸款)不被保證,並且以貸款人決定的方式後於借款人根據本協議對貸款人之債務償付,並且沒有貸款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將不會對此類貸款作任何償付;

11.1.9 借款人在任何時候都應保持其負債與有形淨資產的比例為2.1;

11.1.10 只要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發生的利息或其它任何款項應付而未付,借款人應及時、適當地對所有針對借款人及其財產、資產的稅費、估價費和政府稅費,在開始罰款之日前,予以支付,除非就該等稅費的支付借款人將通過適當程式提出異議(如果依法律規定已劃分出足夠的備用金額);

11.1.11 借款人應按照對其自身、其經營或其財產具有約束力的所有適用法律的規定開展業務,並應使其財產和資產均處於良好的狀態;

11.1.12 只要貸款本金尚未全部歸還,借款人應:

 於每一財政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九十天內向貸款人提交借款人前六個月之未經審計的會計報表;

 於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一百八十天內向貸款人提交借款人的董事會報告、該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該等有關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須經一家國際著名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須為貸款人所接受)審計並證明無任何不利影響;和

 隨時根據貸款人的合理要求,向貸款人提交可能對借款人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後果的資訊;

11.1.13 借款人應在任何擔保檔案不能或停止發生全部效力,或不能繼續生效,或被終止,或存在爭議或危險,或將成為無效或不可執行的任何時候,在貸款人的要求下向貸款人提供、提交額外的擔保;

11.1.14 借款人應保持其良好的法人地位,並應保持其經營業務的良好現狀。借款人應採取一切必需的行動以維持、保護所有在其經營中用到的或有用的特權、商品名稱、專利權和其它的獨佔權。

11.1.15 下列事件一旦發生,借款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

 發生在借款人和有關機構之間的有關稅費、稅款、費用、捐款或其它類似費用的任何實質性糾紛;

 發生任何影響、威脅到借款人經營活動繼續、正常進行的實質性勞動爭議;

 因任何災禍引起借款人的財產或資產遭受損失或損害,據最初預計,修復或重置該等遭損害的財產或資產的費用將超過美元;和

 發生的任何針對借款人的,且涉及的債權總額超過美元的訴訟或類似程式(無論該等程式是送達傳票或是查封、扣留財產、資產);

11.1.16 借款人應同意或促使有關各方同意貸款人或其指定代表進入借款人的任何營業場所,視察瞭解借款人的業務情況,並且檢查不論置於何處之所有帳目、記錄資料及報表,並且借款人須負擔因之發生的所有法律或其他與該檢查有關的成本、費用或花費。

11.1.17 為使本合同和擔保檔案充分有效或為充分保證和落實根據本合同和擔保檔案貸款人所擁有的權益、權利、補救措施,借款人應隨時按貸款人的要求,採取或使他人採取貸款人合理要求之行動措施,和/或簽署貸款人合理要求的檔案。

11.2 公司保證人進一步向貸款人承諾和保證:

11.2.1 公司保證人將根據11.1.12條款提供其財務及其他報表;

11.2.2 公司保證人應不斷保持其負債與有形淨資產的比例為2:1;

11.2.3 只要貸款本金尚未全部歸還,公司保證人應保證其實收資本不少於人民幣元;

第十二條 違約事件

12.1 違約事件應包括下述內容:

12.1.1 借款人未能在到期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支付本金、利息、費用或其它應付的任何款項;或

12.1.2 借款人或公司保證人違約或可能違約或者不能或將不能履行任何其已接受的義務及任何其因簽署、提交本協議或公司保證書而作出的承諾(但未能支付本協議項下應付款項的情況除外),並且在貸款人將該等違約事件通知給借款人或公司保證人後十四個工作日內未對此採取補救措施;或

12.1.3 借款人在本協議中作出的或公司保證人在公司保證書中作出的任何宣告、保證或根據本協議提交的任何證明、宣告是不真實的或不正確的,或在任何實質性方面已不再真實或正確;或

12.1.4 借款人未經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停止付款或終止、意圖終止其業務或主要業務的經營;或

12.1.4 不論任何原因抵押協議、公司保證書或任何的轉讓契約已被或將被撤銷、成為廢除、不能執行和/或無效;或

12.1.5 借款人或公司保證人的任何超過五萬美元(或以其它幣種表示的與其等值的金額)的債務,未能在期滿日予以歸還,或者由於借款人或公司保證人違約的任何原因而成為或被宣告為在期滿日前提前應付;或

12.1.6 借款人或公司保證人做了任何事或未作做任何事,以致在貸款人看來,借款人和/或公司保證人其時將無法根據本協議規定對貸款人歸還其對貸款人應付的欠款;或

12.1.7 如果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為了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轉讓,或為了債權人利益而與之簽署債權債務和解協議;或

12.1.8 有關機構已就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的解散、破產、經營、重組、重建、清算事宜或根據任何協議或任何適用法律的規定,有關機構為接收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資產,為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指定接收人和/或管理人、清算人、託管人或其他人員的事宜,通過了生效的決定,提出了請求,或已開始進行類似程式,或者已作出了正式的決議;

12.1.9 一項擔保負擔佔有了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全部或部分財產、資產,或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已被指定了一個接收人,或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的財產全部或部分正被扣押、執行,並且上述情形未能在自該等佔有、指定接收人或扣押、執行發生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被消除;

12.1.10 借款人違約未能支付任何其他債務的本金或利息或者違約未能償付任何其他到期債務或因違約而被宣告為提取到期的債務;

12.1.11 任何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履行本協議或擔保檔案項下的義務所必需的授權、批准或同意已被撤銷,或已以不同於銀行可以接受的方式變更;或

12.1.12 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的營業資產、財務狀況發生了變化,以致據貸款人合理判斷,這將實質性地影響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分別履行其在本協議或任何擔保檔案項下義務的能力;或

12.1.13 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不能遵守,履行或實現本協議或任何擔保檔案中其所作出的任何承諾或所負擔的任何義務,或者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遵守、履行或實現本協議或任何擔保檔案中的任何承諾或義務的行為將成為不合法;

12.1.14 任何人採取了措施,意圖對借款人、借款人的任何字公司、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的全部或重要財產、資產進行查封、強制徵收、徵用或國有化徵收;或

12.1.15 存在任何針對借款人的、現時的或懸而未決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式,約束了借款人、抵押人或公司保證人對本協議或擔保檔案項下任何權利的行使和/或根據本協議或擔保檔案對任何義務的履行或實現;或

12.1.16 未能履行上述第4.3款的義務;或

12.1.17 發生了任何根據有關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規定與本協議第12.1.

8、12.1.9和12.1.13款所述違約事件引起的結果類似、相似的事件。

12.2 儘管有本協議或擔保檔案中的其它規定,在無損於貸款人根據適用法律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救濟手段的情況下,如果因任何原因發生了任何違約事件(無論該等違約事件的發生是故意的或是無意的,是受法律實施或其它原因影響而發生或引起的),貸款人都可以採取以下全部或部分的行動:

12.2.1 向借款人發出書面通知,宣告貸款本金、發生的利息和借款人根據本協議對貸款人的所有到期(或將到期)的欠款立即到期應付。貸款人可立即,而無須另外通知就有權要求借款人對上述款項予以支付;和

12.2.2 貸款人應有權立即行使其在任何擔保檔案項下的權利。

12.3 貸款人沒有義務就借款人因貸款人行使或實現根據本協議、擔保檔案或任何適用法律其所享有的權利而遭受的非故意損失承擔責任。在無損於本協議其它條款之規定的前提下,借款人應全額補償貸款人因發生違約事件和/或如前所述的宣告貸款立即到期應付引起或相關而承擔、遭受或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法律服務費或其它費用(在無損於前述的情況下,包括在清算或為全部或部分貸款的實現、生效而向任何第三方籌措款項過程發生的任何利益損失的全部或部分)。在沒有任何明顯錯誤的前提下,貸款人因此而出具的證明應是最終的、決定性的並對借款人具有約束力的,並應成為借款人債務之事實和數目的確鑿證據。

第十三條 適用法的改變

13.1 如果因有關機構頒佈任何法規(不論其是否具有法律的效力)而使任何適用法律或法律解釋發生變更,從而導致(或很明顯將導致)貸款人根據本協議履行義務的行為將成為不合法或無法履行時,則

13.1.1 當借款人收到貸款人關於上述事件的通知時,貸款人應誠信地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避免上述事件所引起的後果發生;

13.1.2 如果貸款人能夠避免上述事件引起之後果的發生,借款人應全額補償貸款人因違約事件或與違約事件有關而發生、承擔、引起的任何責任、義務、損失(在無損於前述的情況下,包括貸款人收到的和應收款項的數目與據貸款人的合理判斷實際應收到的款項數目之間的減少的差額)、損害賠償金、罰款、作為、經判決的債務、訴訟請求和費用(在無損於前述的情況下,包括貸款人因作出、實現、履行該貸款而發生的任何費用的增加)、貸款人為避免違約事件之後果的發生而採取行動所發生的費用和其它支出;和

13.1.3 如果貸款人未能在收到借款人通知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採取行動避免違約事件之後果,借款人應立即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至還款日止)已發生的利息、其它所有應付的款項和用以補償貸款人由該等還款引起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在無損於前述的情況下,包括在清算或為全部或部分貸款的實現,生效而向任何第三方籌措款項過程發生的任何利益損失的全部或部分)的必要款項。

13.2 如果任何適用法律或其法律解釋因有關機構釋出任何法規(無論該法規有無法律的效力)發生了任何變更,而該變更將:

13.2.1 改變就貸款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利息或費用時的計稅基礎;或

13.2.2 針對貸款人的任何財產、他人在貸款人持有之帳戶或貸款人自身的帳戶或貸款人提供的貸款,徵收、更改儲備金、保證金或其他任何要求,或認為該等儲備金、保證金或其他任何要求是可適用的;或

13.2.3 為貸款人設定有關貸款本金數目、貸款或其中任何部分款項的任何其它條件和限制;並且,上述任何事項導致貸款人作出、實現、提供貸款的費用增加,或導致貸款人根據本協議已收到的和應收的款項數目得以減少,那麼一旦有上述事宜發生:

13.2.4 貸款人應立即將該等事宜的發生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

13.2.5 借款人應在收到上述13.2.4款中提到的通知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支付貸款人一定款項,該等款項的數額應足以補償貸款人因該等額外的費用或減少的數額而遭受的損失(損失自該等費用發生之日或數額減少之日起計算);

13.3 貸款人向借款人發出的有關本條款項下任何應付額外款項的通知應是確定的、決定性的並對借款人有約束力的,並應成為借款人債務之事實和數目的確鑿證據。

第十四條 放棄

14.1 貸款入可以不時地於任何時候,無條件地或根據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放棄對借款人違反本協議任何承諾、保證、規定、條款、條件及其任何更改的違約予以追究,但貸款人的該等放棄將不會影響或損害到其權力、權利和要求履行的法律救濟手段;而且雙方同意並明確表示貸款人任何時候對借款人任何欠款的支付請求的放棄或疏忽或展期和任何時間上的優惠將不會對貸款人此後任何時候據相應條款向借款人追究構成任何損害或影響。本協議中關於貸款人權利和補救手段的規定是屬於非排他性的,不排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手段。

14.2 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將不因貸款人給予或同意給予任何有義務支付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應付款項的人於時間上或其他優惠而被解除或損害,也不因貸款人所接受的變更法律的適用或變更貸款人根據本協議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補救手段的安排或和解而被解除或受損害。

第十五條 繼受和轉讓

15.1 本協議的貸款人、借款人及貸款人的繼受人和被許可的受讓人應受本協議之約束,同時享有本協議之權益。借款人在本協議和擔保檔案項下作出的所有承諾,協定,宣告和保證都不受與此有關的轉讓的影響。

15.2 只要不給借款人增加任何額外費用和/或義務,貸款人可於任何時候將其根據本協議及擔保檔案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權利,利益、義務、責任讓與或轉讓。借款人無權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利益轉讓給他人,借款人並應保持其適當的、及時地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所有責任和義務的能力。

15.3 貸款人可於任何時候或不時地就其所知向可能與之訂立合同的潛在的受讓人透露有關借款人的有關資訊,不論該等資訊是根據本協議獲得。

第十六條 費用和開支

16.1 借款人應憑要求立即支付:

16.1.1 因本協議、擔保檔案及本協議所要求的其他檔案的談判、起草、簽署、管理和登記所發生的所有合理的費用,支出和其他收費(法律費用或其他費用),包括印花稅和律師費(應全額補償);和

16.1.2 因追索和執行本協議項下應付款項所發生的,或因執行本協議或本協議、擔保檔案或本協議所要求的其他檔案中的任何承諾、規定、條件或條款所發生的,或因借款人遲延或忽略支付與本協議、擔保檔案或任何附件有關的印花稅或其他稅費所發生的所有律師費(應全額補償)和其他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登記費,印花稅和其他稅費。

16.2 本協議規定的由借款人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新加坡消費稅(若有),該等消費稅應由借款人承擔。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情況下,借款人應將徵收的消費稅支付給貸款人,此外,應全額補償貸款人在任何時候因本協議而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消費稅。

第十七條 通知

17.1 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通知、請求、要求或其它聯絡均以書面形式或以電傳或傳真的形式,按照如下地址通知。

17.1.1 致貸款人;電話號碼;電傳號碼;傳真號碼;收件人。

17.1.2 致借款人;電話號碼;電傳號碼;傳真號碼。

17.1.3 致保證人;電話號碼;電傳號碼;傳真號碼。

17.2 對於所有通知、證明檔案、要求或其他聯絡,如通過預付郵資掛號郵寄,在寄出七個工作日後視為收訖。如直接交付或通過電傳或傳真,則在交付時或在發出後視為收訖;但是如果上述交付或發出之日並非一個工作日,則於緊接著的下一個工作日視為收訖。任何發給貸款人的通知、證明檔案、要求或其他聯絡應於貸款人實際收到時(如果發出時為工作日而且是在貸款人的營業時間內)作為收訖。

17.3 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通知、請求、要求或其它聯絡和所有需要送達的檔案或以英文書就或附有經核實的英文譯文。如果英文文字與其他語言的文字存在衝突,英文文字優先。

第十七條 抵銷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無須事先通知即可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的任何分支機構處所持有的帳戶中,將借款人擁有的任何款項(無論是否到期)用於抵銷根據本協議借款人對貸款人的任何到期應付款項。為此目的,借款人並授權貸款人可以按貸款人自己當時通用的兌換率將上述款項兌換成其他貨幣用以清償。貸款人並無義務行使本條款給予它的權利。

第十八條 債務證據

在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法律訴訟中,貸款人的一名適當被授權的官員出具的經簽署證實的有關本借款人在本協議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陳述,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是決定性的、對借款人有約束力的,並且是事實和應付款項的決定性的證據。

第十九條 進一步保證

為避免疑問,當貸款人提出合理的要求使根據本協議已提供、設立或將提供或設立的擔保以及在本協議簽署時已簽署、交付或生效的擔保檔案或在本協議簽署、交付或生效後可能簽署的擔保檔案充分有效時,借款人應在貸款人的書面要求下,承擔所有費用,立即訂立、簽署、履行或使他人訂立、簽署、履行所有進一步的行動、協議、保證、轉讓、檔案、抵押和其他檔案。

第二十條 貸款人之權利

20.1 雖然貸款人現時同意貸款在提款有效期內對借款人持續有效並且儘管本協議中另有其他規定,借款人在此確認.貸款人有絕對的權利隨時終止或變更本貸款的條件,而無需承擔任何由此而引起的借款人所承受的損失、責任或費用。貸款人有權鑑於下述情況隨時終止或變更貸款條件:

20.1.1 貸款人自主認為通行的國家、國際、國內的貨幣、金融、政治或經濟形勢將影響借款人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20.1.2 貸款人自主認為通行的國家、國際、國內的貨幣、金融、政治或經濟形勢或其他類似的或適用的法律實施、變更,將使得貸款人履行其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成為不合法或不實際;或

20.1.3 貸款人認為由於任何形式的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前述規定、借款人的任何重大的運作或金融狀況的不利變化)將使得貸款人履行其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成為不合法或不實際。

20.2 在前述第20.1條款的規定不受限制的情況下並且即使本協議有其他任何規定,借款人在此承諾自提款經過一年後,貸款人有決定自主的權力終止貸款而無須說明理由,也無須承擔任何由此而引起的借款人所承受的損失、責任或費用。

20.3 一旦貸款根據本協議上述第20.1和20.2之規定終止,本協議之12.2和12.3款將稍作修改而適用。

20.4 如貸款人依其絕對自主之考慮,判斷由於通常影響到新加坡同業銀行或外匯市場的因素之原因而沒有充分和合理的方法查明有關的全部或部分提款在計啟、期內適用的利率時,貸款人將立即向借款人發出該等判斷的通知(“決定通知”)。

20.5 如果相應之決定通知在一次提款通知送達之後而在相應之提款之前,借款人則有權於原定提款日上午之前(新加坡時間)任何時間以電報或傳真方式,撤回提款通知,從而此次提款將不予執行。如果借款人沒有撤回提款通知,或者相應之決定通知針對已提取的提款發出,貸款人和借款人將根據誠信協商決定一個雙方都接受的利率、計息期、付息日以代替本來應按照本協議第五條和第七條決定的利率、計息期和付息日。如果貸款人和借款人在決定通知發出之日起不超過30日內無法就利率、計息期和付息日達成一致意見,貸款人將立即給出利率、計息期、付息日(其將是對借款人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所有這些將從決定通知發出針對的計息期的開始之日生效,利率為借款人籌借該項提款的成本再加上1%的年利率。借款人應以根據上述內容確定的利率和付息日就該項提款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條 貨幣補償

如根據任何適用法律,任何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對貸款人的支付(無論是否根據任何裁判、法庭命令或他)不能以所欠之貨幣(“要求貨幣”)支付或清償,且如支付之款項以貸款人最終決定之匯率轉換為要求貨幣的金額少於依本協議相關條款規定之款額,借款人將有獨立的義務,補償貸款人此差額並使其不受損害,貸款人也將有進一步獨立的訴權要求借款人補足該差額。

第二十二條 法律及司法管轄

22.1 本協議將適用法律,並依據法律解釋。

22.2 借款人同意,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訴訟可以提交給新加坡法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處理,借款人並且不可撤銷地服從上述法院的非排他的管轄權。借款人服從上述法院之管轄權將不會(也不應解釋為)限制貸款人可以在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因本協議引起的訴訟,貸款人在任一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該等訴訟將不應限制貸款人可在同一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進一步的或其他的訴訟。

22.3 對於選擇法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審理判決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而提起的任何訴訟,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放棄現在或將來其可能擁有的提出任何異議的權利。借款人也同意上述訴訟之任何針對借款人的最終判決將是最終的並在任何其他司法區域內是可執行的,並同意該判決之任何經簽署證實的或經其他方式適當證實的影印件將是其欠債事實和數額的決定性證據。

22.4 借款人進一步不可撤銷地指派、任命和授權地址位於(電話號碼;傳真)代表其作為因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之任何在新加坡之訴訟的訴訟文書代收入。不論任何原因該訴訟文書代收入不能履行職責或在新加坡沒有地址,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承諾任命一個貸款人接受的訴訟文書代收入作為替代,並在30天內將該新訴訟文書代收入接受任命之檔案的影印件交給貸款人。

第二十三條 放棄豁免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放棄借款人或其財產任何時候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司法管轄下的司法訴訟或任何抵銷程式中所享有或可能享有的豁免(無論是否稱之為主權豁免),包括送達豁免、管轄豁免、訴前財產保全豁免或執行豁免。

第二十四條 部分有效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目或其部分被認為是無效的或不能執行的,應視為這些規定已從本協議中分割出去,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將繼續完全有效。

本協議於本協議前言所述日期由各方當事人的授權代表簽署。

借款人(蓋章): 貸款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

見證人(簽字): 見證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