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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驗資業務協議書(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75W

企業驗資業務協議書 篇1

甲方: 公司

企業驗資業務協議書(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專案聯絡人:

聯絡方式:

乙方: 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專案聯絡人:

聯絡方式:

茲由甲方委託乙方對甲方截至20 年 月 日止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或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業務範圍與委託目的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對甲方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實收資本]增加(減少)情況進行審驗。審驗範圍包括與增資相關的出資者、出資幣種、出資金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和相關會計處理,以及增資後的出資者、出資金額和出資比例等。(減少註冊資本的,審驗範圍包括與減資相關的減資者、減資幣種、減資金額、減資時間、減資方式、債務清償或擔保情況、相關會計處理以及減資後的出資者、出資金額和出資比例等。)

2.甲方委託乙方驗資的目的是為申請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或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及向出資者簽發(或換髮)出資證明。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確保出資者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協議、章程的要求增加(減少)出資,甲方按照法定程式增加(減少)資本;

2.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

3.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4. 因甲方配合不當或未能及時提供有關資料檔案,導致乙方未能按時完成驗資工作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為乙方的驗資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資料。甲方應在20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全部所需資料。如果在驗資過程中需要補充資料的,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

2.甲方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並將所有對審驗結論產生影響的事項如實告知乙方。

3.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驗資有關的記錄、檔案和所需的其他資訊。

4.甲方對其作出的與驗資有關的宣告予以書面確認。

5.為乙方派出的有關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於驗資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6.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驗資費用以及乙方人員在驗資期間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關費用。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的責任是在實施審驗程式的基礎上出具驗資報告。乙方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以下簡稱驗資準則)的規定進行驗資。驗資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遵守職業道德規範,計劃和實施驗資工作,以對甲方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或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並出具驗資報告。

2.乙方的驗資不能減輕甲方的責任。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於甲方提供所需全部資料之日起 日內完成驗資工作,出具驗資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中知悉的甲方資訊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涉及乙方的法律訴訟、仲裁準備檔案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3)接受行業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4)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前的調查、聽證)以及乙方對此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3、乙方對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祕密保密,不得將所獲得的有關資料和檔案用於與委託事項無關的活動。本義務在委託事項結束後,仍然有效。

4、乙方不得將委託事項轉委託給第三方。

四、驗資收費

1.本次驗資服務的收費是以乙方各級別工作人員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費的時間為基礎計算的。預計本次驗資服務的費用總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

2.甲方應於本約定書籤署之日起 日內支付 %的驗資費用,其餘款項於[驗資報告草稿完成日]結清。

3.如果由於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從事本約定書所涉及的驗資服務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籤訂時預計的時間增加或減少[ ]%以上(包括)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條第1項下所述的驗資費用。

4.如果由於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員抵達甲方的工作現場後,本約定書所涉及的驗資服務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驗資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於乙方人員完成現場驗資工作,並離開甲方的工作現場之後,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於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內支付,甲方無需向乙方另行支付驗資服務費用。

5.與本次驗資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等)有甲方承擔,乙方墊付的,可據實向甲方報銷。

6.乙方工作計時確認方法: 。

五、驗資報告和驗資報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應用指南》規定的格式出具驗資報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驗資報告一式 份,供甲方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使用。

3.甲方在提交或對外公佈驗資報告時,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驗資報告正文及其附件。

4.驗資報告不應被視為對甲方驗資報告日後資本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等的保證。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驗資報告不當造成的後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本約定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並在雙方履行完畢本約定書約定的所有義務後終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條並不因本約定書終止而失效。

七、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驗資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驗資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由雙方協商一致解決。

八、終止條款

1.如果根據乙方的職業道德及其他有關專業職責、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認為已不適宜繼續為甲方提供本約定書約定的驗資服務時,乙方可以採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終止履行本約定書。

2.在以上述理由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其於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的驗資服務專案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驗資費用。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驗資費用的,應按 支付滯納金。

2、乙方未按約完成驗資工作的,應按 支付違約金。延期 天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3、乙方洩露商業祕密的,應按 支付違約金。

4、任何違約行為,違約方按本條1-3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仍不足以彌補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的,應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十、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並受其約束。本約定書履行地為乙方出具驗資報告所在地,因本約定書所引起的或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包括關於本約定書條款的存在、效力或終止,或無效之後果),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解決方式: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雙方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會計師事務所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驗資業務協議書 篇2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

郵政編碼:【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

郵政編碼:【 】

鑑於甲方擬開通語音專線業務,乙方願意並有能力向甲方提供語音專線租用及相關服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語音專線業務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條款:

第一條:合作內容

1.1 語音專線業務是指集團客戶通過PBX(TDM/IP)、IAD、AG等語音接入裝置以專線方式與中國行動通訊網路連線,利用中國行動通訊網路為集團客戶提供的語音、傳真等通訊服務。

1.2 甲方租用乙方語音專線用途【□辦公固話 □呼叫中心 □傳真】,甲方行業性質及業務具體使用場景行業型別為:

□計算機/網際網路/通訊/電子

□金融/銀行/保險

□建築/房地產/物業管理

□商業服務

□貿易/消費(食品/服裝/傢俱等)/家用電器

□廣告/媒體/文化

□製造/加工/汽車

□交通/運輸/物流/倉儲/郵政

□服務業

□能源/原材料

□醫藥/醫療

□國家事業單位/衛生/教育/培訓/科研/非贏利機構

□農/林/牧/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租用乙方語音專線的業務用途為:

□單位日常辦公

□日常對外商務聯絡,非營銷/推銷外呼等

□呼叫中心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乙方收取語音專線相關費用,並根據協議約定內容維護相關線路並提供客戶服務工作。

1.4 如甲方另有其他種類的業務需求,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並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有權在本協議約定範圍內享有語音專線業務規定的相關服務。

2.2 甲方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持續租用乙方語音專線,並應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

2.3 甲方應派專人負責做好業務入網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入網前期的組織、協調工作;接入裝置及免費提供機房內安裝場地、配套設施(如機架、電源、空調、照明等)的準備;保證入網各機構配合乙方的入網調測工作;調配和預留所在大樓內配線室至機房的通訊線路;提供涉及入網實施工作的各機構專案負責人的聯絡方式等。甲方應為乙方接入線路及裝置提供安全保障,併為乙方進行線路接入及裝置維護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甲方應保證業務接入地點的物業全面配合乙方進行專線的工程實施、安裝和調測等工作。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入網前的準備工作,導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額外費用的,相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對於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接入或維護延遲,乙方不承擔責任。

2.4 甲方應以《集團專線建設需求確認單》(附件2)的書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準確的語音專線開通接入地點、線路頻寬、數量、技術要求、工期、聯絡人、聯絡電話等資訊。如甲方提供以上資訊有誤,相應的責任和後果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提供的專線接入地點錯誤導致工期延誤的,開通時間應相應地順延;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2.5 甲方應確保其系統中的通訊裝置及介面規範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且具備適合於本協議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甲方應嚴格遵守乙方針對語音專線業務的管理規定,甲方所使用的用於接入乙方網路的裝置須擁有進網許可,並與乙方的裝置相相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準確的客戶端裝置情況,併為乙方裝置的安全和正常執行提供必要條件,配合乙方制定適合甲方的技術實施方案。

2.6 甲方側(客戶端)裝置由甲方投資建設和管理,甲方側裝置的擴容改造、技術支援及服務由甲方負責。甲乙雙方的網路維護介面以甲方側裝置為界,甲方裝置外側至乙方網路由乙方負責。

2.7 在乙方根據業務要求而實施相關建設工程時,甲方應保證必要的施工條件;對於安裝相應光纖、裝置等所需要的甲方紅線以內的交接間、管道、溝槽、孔、洞等設施,甲方需要自行提供,且甲方不得擅自拆、改、更換、加裝、移裝乙方安裝的語音專線、設施、裝置。

2.8 甲方應對乙方布放在甲方辦公區域的裝置履行日常實物管理及保全職責,並配合乙方開展日常巡檢。甲方在未經過乙方授權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替換乙方裝置或更改相應裝置引數配置。在業務登出後,產權屬於乙方的裝置,乙方將進行裝置回收,甲方應給予相應配合。

2.9 乙方不負責甲方樓宇的綜合佈線工作。甲方自建機房環境配備需達到乙方建議標準,若由於甲方機房達不到該標準所導致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裝置損壞導致業務無法正常使用等),均與乙方及業務平臺無關,由甲方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2.10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語音專線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活動,不得違法經營電信業務,並應確保所使用的內部網路發起、接收、轉接的內容合法合規,否則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造成的相應責任和後果由甲方承擔。

2.11 甲方使用乙方語音專線業務,必須遵守乙方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主叫號碼只能使用乙方或工業和資訊化部分配的號碼,不得隱藏、變更或轉租、轉售號碼;不得開展無特定主被叫的話務批發業務;不得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網路電話(PC軟體/APP等)的語音落地;不得采取自動語音群呼方式進行外呼;不得開展回撥業務(包括PC軟體/APP等方式)的語音落地和轉接,不得為__X提供呼叫接續服務;不得采取自動語音群呼方式進行外呼;甲方接入乙方語音專線集中管控平臺,並遵從相關業務管理要求;甲方需明確語音專線接入用途,不能違規經營、不變更合同約定用途;如開通呼叫中心業務,甲方應備份呼叫內容錄音檔案。若違反上述規定,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所有語音專線接入服務,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一切責任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12 甲方使用乙方語音專線業務期間,同一主叫號碼對同一被叫號碼單位時間內呼叫頻次不得超過5次/分鐘;對振鈴小於7秒的響一聲電話以及接續時長小於5秒的異常電話總佔比不得超過每日50%話務。若甲方存在上述違規呼叫情況,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所有語音專線接入服務,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一切責任及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13 甲方辦理入網手續時,需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和相關證件(營業執照等)。如甲方登記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名稱、銀行賬戶、通訊地址、聯絡人、經辦人等相關資訊)發生變更,應在變更前10日內將相關資訊以書面方式(需加蓋甲方公章)通知乙方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如未按時如實提供的,相應的責任和後果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有權暫停向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業務。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乙方有權依照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收取各項費用。

3.2 引入光纜、光纖收發器、PTN/GPN/ONU裝置及電纜等裝置的產權歸乙方所有,乙方只負責局端到接入端(光纖、光纖收發器、PTN/GPN/ONU裝置、電纜等)的維護工作。甲方的路由器或伺服器、內部區域網、程控交換機等由甲方自行維護。

3.3 乙方負責根據甲方提供的客戶端裝置情況及業務需求,制定整體解決的技術方案,並負責本協議規定範圍內所涉及的工程實施工作,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供語音專線業務相關的服務。

3.4 乙方提供的服務應滿足工信部頒佈的《電信服務規範》,保障甲方使用通訊業務安全暢通。

3.5 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應於【 】個工作日內完成甲方租用專線的開通工作。如甲方在業務受理單中對開通時間另有要求,且業務受理單為乙方所接受,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開通專線。因下列情況產生的延誤,乙方不承擔責任:

3.5.1 甲方(客戶端)不具備網路接入所要求的線路條件,需要進行特殊線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專線的有效距離;

3.5.2 甲方(客戶端)不具備網路接入所要求的終端接入裝置,需要進行裝置的更換;

3.5.3 因無法預見的市政施工、市政審批等原因導致的線路開通受阻;

3.5.4 由於法定節假日和遇重大活動時,乙方按照政府規定進行封網的情況;

3.5.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以及其他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時開通的情況。

3.6 乙方如發現甲方違法使用、違規外呼、超約定用途使用、轉租轉售、被公安機關通報以及產生使用者批量投訴等情況的,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所有語音專線接入服務,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一切責任及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7 乙方為甲方提供重要客戶保障機制,支援7×24小時故障申告,並在承諾時限內進行修復。乙方實行一點申告,全程服務,負責故障的全程處理,甲方應積極予以協助配合。乙方售後服務和投訴熱線為:【10086-8】。

3.8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裝置損壞、丟失或影響其他客戶業務使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實際損失。對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網路故障或維護遲延,乙方不承擔責任。

3.9 因乙方進行定期裝置維護、系統升級改造、必要的專線施工、割接等可能影響語音專線業務的正常使用時,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說明必要情況,並儘可能減少對業務使用的影響,但乙方不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3.10 對於甲方的通訊費賬單資料,乙方保留期限為5個月(系統產生客戶通訊費賬單當月起後5個月,不含當月)。若甲方或使用者對乙方收取的通訊費存有異議,應在上述期限內向乙方提出。

3.11 非因法定理由或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甲方傳送的資訊用於其他用途,並應保障甲方的資訊在乙方鏈路上傳送的私密性。對於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任何資料丟失或機密外洩,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12 乙方根據甲方的故障恢復時限要求明確線路的SLA服務等級。故障主要包括業務中斷和一般故障:業務中斷指線路完全無法使用;一般故障指線路可使用情況下的其他故障,如線路效能劣化等。SLA服務等級區別具體如下:

故障類別專線型別AAA級AA級A級普通級

業務中斷跨地市、地市內2468

跨省4468

一般故障跨地市、地市內24244848

跨省

注:故障恢復時限指自甲方提出故障投訴時或出現監控告警時起,至甲方線路恢復正常所需要的時間(單位:小時)。

第四條:開通驗收

4.1 在乙方施工完畢後,甲乙雙方按照乙方標準規程進行驗收。如甲方對業務驗收有特殊要求,應在本協議簽署前提出書面意見,並與乙方協商一致。開通驗收時,以雙方達成一致的標準進行驗收。

4.2 業務驗收應在乙方施工完畢後3個工作日內,由甲乙雙方相關人員共同書面確認,簽署《集團專線開通/計費確認單》和《語音專線驗收報告》(見本協議附件3和4)。如甲方對工程驗收有異議,則應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內對驗收未提出書面意見也未確認開通的,則視為驗收已通過且甲方已同意開通業務。

第五條:資費標準及繳費方式

5.1 費用專案包括安裝除錯費、專線月租費和SLA服務費和語音通訊費。

5.2 安裝除錯費: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安裝除錯費,標準資費為1000元/條,可按照乙方規定進行優惠,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3 專線月租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線路使用費用,費用標準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4 SLA服務費:乙方根據甲方SLA服務的需求,按月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標準資費為普通級專線不收取服務費,A級專線服務費為月租(含稅單價)的10%,AA級專線為月租(含稅單價)的20%,AAA級專線為月租(含稅單價)的30%,可按照乙方規定進行優惠,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5 語音通訊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語音通訊費,費用標準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6 專線以乙方業務開通和關停為依據按月計費,首月和末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費。

5.7 若由於專線施工進度問題導致專線分批開通且甲方要求立即使用的,則分批開通使用的部分專線,立即開始計費。

5.8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乙方的資費標準依據中國工業與資訊化部及國家其他相關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調整,乙方應提前1周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經認可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應遵循履行。

5.9 甲方付款方式:【□預付費方式/□後付費方式】。

5.10 預付費方式:甲方應提前預存專線月租費用,若甲方當月末付費賬戶中預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費時,乙方有權即刻執行業務暫停。

5.11 後付費方式:甲方的繳費週期為【□月/□季度/□半年】。甲方應在每個繳費週期(業務開通當月即為繳費週期開始計算的第一個月)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繳清上期費用,第二個月為賬款催繳期,由乙方客戶經理或10086向甲方進行催繳費和逾期停機的通知,第三個月1日若甲方仍未結清賬款,乙方有權即刻執行業務暫停。

5.12 當業務暫停達到3個月,乙方有權即刻執行業務登出。

5.13 甲方保證乙方為唯一的收款人,否則不能免除其對乙方的付款責任。甲方應嚴格按照協議確定之金額按期向乙方交納應付的費用。

乙方全稱:【 】

乙方開戶行:【 】

乙方銀行賬號:【 】

5.14 若乙方變更付款方式或銀行託收的賬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變更結算方式,乙方承諾給予配合。若甲方變更付款方式或銀行託收的賬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變更結算方式,甲方承諾給予配合。

第六條:發票資訊

6.1 根據電信業“營改增”相關法規要求,乙方可對20__年6月1日後與甲方業務合作產生的費用提供電信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案及對應稅率為:

6.1.1 基礎電信服務(稅率10%)

6.1.2 增值電信服務(稅率6%)

具體發票專案名稱、稅率以雙方合作的具體內容確定。

6.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按照電信行業營改增管理要求,聯絡乙方集團客戶經理進行相關資訊登記,並配合提供下列檔案的影印件並加蓋公章:

A、營業執照副本

B、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C、稅務登記證副本

D、銀行開戶許可證

E、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證明檔案(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 ●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6.3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6.3.1 甲方如是一般納稅人資質,可以向乙方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3.2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以集團單位名義發起申請;乙方不向個人手機號碼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3.4 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預存時要求開具發票的,乙方只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6.3.5 必須先付款,方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3.6 已向甲方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4 發票開具

乙方向甲方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如勾選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資訊如下:

甲方名稱(必填):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地址:

聯絡方式:

發票開具方名稱(必填):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地址:

聯絡方式:

備註:以上賬戶資訊僅用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使用,不作為收款賬戶

6.5 甲方應在繳費期內及時通知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時間充裕。為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安全,請甲方指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絡人負責發票接收工作,並保持聯絡人員穩定。協議執行期間甲方需更換聯絡人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6.6 甲方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應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處理,如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有誤、認證不符或認證不通過等情況,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當月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日內與乙方聯絡反饋。雙方應按乙方稅務機關發票徵管規定,相互配合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更換事宜。因甲方原因導致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認證帶來的責任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的書面通知後,如確認違約行為實際存在,則應在10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並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10日內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說明,在此情況下,雙方可以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解決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2 因甲方原因導致語音專線未能開通或語音專線已具備開通條件但甲方拒不確認開通的,乙方按照語音專線網路資源實際分配時間開始收取語音專線月租費。甲方未與乙方協商一致即自行終止語音專線業務的,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為本協議實施所進行的相關投資、線路建設支出等。

7.3 若甲方未按時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費用,乙方有權暫停為甲方提供語音專線業務,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甲方欠費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費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費金額的3‰向甲方加收違約金,甲方任何一個月的語音專線業務費用在該月結束後三個月尚未結清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取消為甲方開通的語音專線業務,並有權繼續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費用及其違約金,由此導致的責任和後果由甲方承擔。

7.4 乙方在租用期間負責專線的維護工作。甲方在使用時如發現故障(非甲方終端裝置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語音專線出現月累計24小時以上的中斷(計劃中斷除外),經乙方檢查故障點確屬乙方網路範圍內,乙方須對甲方租費金額進行相應的核減。核減方法為每天的減免額為語音專線月租費×12個月÷365天(費用精確到小數點後面第2位,小數點後面第三位按四捨五入方法操作),經乙方核實後在下月租費中減免。

7.5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無論何種情況,乙方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索賠的賠償總額不超過甲方向乙方實際支付費用的總和。

第八條:協議期限

8.1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方可生效。

8.2 為確保使用者的利益不受雙方合作期限的影響,雙方應本著友好、平等互利原則協商解決問題。

8.3 如合作期限的執行及續約與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規定相牴觸,則應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8.4 若出現下述違約事件並持續未改正的,守約方有權在提前【5】天書面通知違約方的前提下取消和終止本協議:

8.4.1 任何一方出現破產或根據破產法或任何其他資不抵債的法律,提起自願或非自願的破產程式,或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安排或進行公司重組或接管或任何一方解散。

8.4.2 任何對本協議的重大違約,雙方均可提出終止合同。

8.4.3 在收到守約方違約通知後,違約方未能在【10】天內進行補救(並且違約方有能力進行補救)。

第九條:不可抗力及免責條款

9.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約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戰爭及政府行為。

9.2 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後,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並應儘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相當於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9.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30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的修改或終止。如在一方發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9.4 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僅對因其過錯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且該賠償責任以實際損害為準,同時,乙方對下述事項不承擔責任:

9.4.1 第三方對甲方提出的索賠要求;

9.4.2 甲方的記錄或資料的丟失或損壞;

9.4.3 甲方的經營損失等一切間接損失。

9.5 如因乙方難以避免、難以排除的技術或網路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無法使用本協議項下服務的,不視為乙方違約,但乙方應盡合理努力爭取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對此雙方無異議。

第十條:保密條款

10.1 “保密資訊”是指本協議擁有資訊的一方(“提供方”)根據本協議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資訊,或接受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從提供方處獲知的資訊。保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資訊、商業資訊、商業祕密、檔案、程式、計劃、技術、圖表、模型、引數、資料、標準、專有技術、業務或業務運作方法和其他保密資訊,本協議的條款和與本協議有關的其他資訊,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所有資訊、資料、資料、意見、建議等。

10.2 保密資訊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員為本協議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對於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資訊,未經提供方事先書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資訊的有關人員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為本協議目的向其關聯方(包括乙方的關聯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披露保密資訊不受本條約束。

10.3 雙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使用者的資訊、資料以及交易記錄,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雙方均有權拒絕除使用者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同時,雙方應盡合理努力將電子支付交易資料以安全方式儲存,並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路上傳輸時被擅自檢視或非法擷取。

10.4 接受方的律師、會計師、承包商和顧問為提供專業協助而需要了解保密資訊時,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資訊,但是,其應要求上述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按照有關職業道德標準履行保密義務。接受方應向提供方承擔因己方聘請的上述專業顧問違反保密約定而給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10.5 如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資訊,接受方可在該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的範圍內做出披露而無需承擔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責任。但前提是,該接受方應立即將需披露的資訊書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且該等通知應儘可能在資訊披露前做出,並且接受方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確保該等被披露的資訊獲得有關政府機關或機構的保密待遇。

10.6 保密資訊不包括以下任何資訊:

10.6.1非因違反本協議所致,已進入公眾領域的資訊;

10.6.2在提供方依據本協議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擁有的資訊;

10.6.3接受方從有權披露的第三方獲得的資訊;

10.6.4接受方獨立開發的資訊,未使用任何保密資訊。

10.7 雙方應嚴格遵守保密條款之約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保密資訊合法公開之時止。本協議或其任何條款的終止、中止、失效、無效均不影響本保密條款的有效性及對甲乙雙方的約束力。

10.8 由於保密資訊接受方未履行保密義務給提供方造成損失的,接受方應當賠償由此給提供方造成的損失。

10.9 甲方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不受侵犯,乙方對甲方的客戶資料和通訊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協助和配合,乙方給予協助和配合的,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10.10 甲方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乙方收集、使用甲方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10.11 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業務受理系統登記、紙質返檔,通過網路接收、讀取並記錄等方式,以提供電信服務為目的,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個人資訊,甲方應當就乙方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情況向資訊權利人進行說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說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責任。乙方有權依法對包含甲方在內的整體使用者資料進行分析並加以利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關聯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個人資訊。甲方可以通過營業廳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對其個人資訊進行查詢、更正。

10.12 乙方應嚴格按照《網路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電信和網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24號)、《電話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登記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個人資訊履行保護義務。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11.1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變更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權利要求,都應由協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於協商的書面要求後立即開始。

11.3 如果協議雙方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1.3.1將該爭議提交至乙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依據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乙方當地進行仲裁。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並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保全費和律師費。

11.3.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4 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11.5 雙方明確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規定的方式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檔案。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檔案的權利。

11.6 本協議爭議解決條款獨立存在,本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第十二條:隱私和通訊權益保護

12.1 甲方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不受侵犯,乙方對甲方的客戶資料和通訊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協助和配合,乙方給予協助和配合的,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12.2 甲方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乙方收集、使用甲方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12.3 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業務受理系統登記、紙質返檔,通過網路接收、讀取並記錄等方式,以提供電信服務為目的,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個人資訊。乙方有權依法對包含甲方在內的整體使用者資料進行分析並加以利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關聯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個人資訊。甲方可以通過營業廳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對其個人資訊進行查詢、更正。

12.4 乙方應嚴格按照《網路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電信和網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24號)、《電話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登記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個人資訊履行保護義務。

第十三條:其他規定

13.1 其他事宜

甲方使用語音專線業務期間,為防範使用風險避免損害雙方利益,乙方有權利和義務對甲方使用情況進行監控,如乙方發現甲方在使用期間出現短期內產生異常高額費用並欠費的情況,乙方有權採取緊急措施暫停甲方業務使用並開展核查工作,同時應及時向甲方進行核實,如查證產生異常高額費用屬於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義務及時結清相關費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說明情況向乙方申請恢復業務正常使用並在下一繳費週期內結清相關費用;如查證產生異常高額費用屬於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義務對異常產生的費用予以減免,並儘快恢復業務正常使用。

13.2 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的終止期限不得超出本協議的終止期限。

13.3 通知

依照本協議要求,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絡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件,或以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傳送到另一方。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下述方法確定:

13.3.1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遞交之日視為送達;

13.3.2以掛號信件發出的通知應在寄出日(以郵戳為憑)後第10日視為已送達;

13.3.3傳真傳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後的第1個工作日視為已送達。

13.4 如遇甲乙雙方有一方需變更企業名稱或變更法人,更名後的新企業或新法人應繼續承認本協議的有效性以及雙方履行本協議的合法地位。

13.5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字頁】

甲方:【 】(蓋章)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驗資業務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郵政編碼:【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郵政編碼:【 】

甲、乙雙方本著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為了拓展雙方的業務領域,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就和對講業務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和對講業務是基於行動通訊網路,乙方向集團客戶提供基礎對講、多媒體對講、視覺化排程業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和對講業務相關事宜特簽訂本協議。

二、甲方權利和義務:

2.1甲方有權享有和對講業務規定的相關服務。

2.2甲方享有合同約定的和對講業務相關服務。甲方保證申請開通和對講業務的所有甲方指定成員均同意並授權甲方辦理和對講業務,且甲方已經向其成員使用者充分解釋了本協議中涉及的相關業務內容、條款及付費規則,相關使用者對本協議無異議。如甲方成員在使用過程中對此產生質疑,甲方負責對其進行解釋和相關處理,乙方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2.3甲方需對提交的甲方成員號碼及相關資料資訊進行核查,確保正確,因甲方提交成員號碼或者資料資訊有誤、不真實引發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4甲方申請和對講業務開通、變更、取消,應按照乙方提供的《和對講業務受理單》提前3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書面申請,並加蓋單位公章。

2.5甲方的業務賬號和密碼是乙方識別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據,凡通過甲方業務賬號及密碼登陸進行的操作,無論是否確屬甲方進行的操作,均被視為甲方操作。甲方應妥善保管甲方賬號及密碼。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賬號或密碼遺失、洩漏、被他人盜用等所產生的損失,均與乙方及業務平臺無關,由甲方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和對講業務及其相關客戶服務。

3.2乙方有責任及時、準確地根據甲方需求為甲方辦理和對講業務開通、變更、取消。

3.3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詳細的終端配置說明,必要時乙方將派遣技術人員指導甲方進行終端配置。

3.4和對講業務作為一種新興的服務方式,乙方在系統設計時已盡力保證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但限於現有的技術水平,乙方不能保證該業務的絕對安全、穩定。甲方使用該業務,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等情況,網路系統可能出現一些臨時性故障和不可預測的風險,甲方同意不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予免責。

四、計費和結算標準

4.1根據乙方提供的資費內容,甲方選取適合自身情況的資費和業務,具體見《和對講業務受理單》。和對講業務為集團付費業務,和對講業務流量資源為國內流量(不含港澳臺地區)。

4.2使用大市場卡資費新增成員號碼每月15日前(含15日)開通則全額收取當月功能費,15日以後開通則半額收取月功能費,流量費全額收取;使用物聯卡資費新增成員號碼開通當月收取整月功能費和流量費。退訂當月收取整月功能費和流量費,下個自然月起不再收費。

4.3若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業務使用費用,乙方有權暫停為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業務,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甲方欠費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費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費金額的3‰向甲方加收違約金,甲方任何一個月的業務費用在該月結束後三個月未結清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並有權繼續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費用及其違約金,由此導致的責任與後果由甲方承擔。

五、發票資訊

5.1根據電信業“營改增”相關法規要求,乙方可對20__年6月1日後與甲方業務合作產生的費用提供電信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案及對應稅率為:

5.1.1基礎電信服務(稅率10%)。

5.1.2增值電信服務(稅率6%)。

具體發票專案名稱、稅率以雙方合作的具體內容確定。

5.2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按照電信行業營改增管理要求,聯絡乙方集團客戶經理進行相關資訊登記,並配合提供以下檔案和資訊:

5.2.1提供下列檔案的影印件並加蓋公章:

(1)營業執照副本;

(2)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3)稅務登記證副本 ;

(4)銀行開戶許可證 ;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證明檔案(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 ●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5.2.2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1)甲方如是一般納稅人資質,可以向乙方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預存時要求開具發票的,乙方只開具通用機打發票,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3)必須先付款,方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已向甲方開具通用機打發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3發票開具

5.3.1乙方向甲方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如勾選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資訊如下:

甲方名稱(必填):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地址:

聯絡方式:

發票開具方名稱(必填):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地址:

聯絡方式:

(備註:以上賬戶資訊僅用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使用,不作為收款賬戶)

5.3.2甲方應在繳費期內及時通知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時間充裕。為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安全,請甲方指定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絡人負責發票接收工作,並保持聯絡人員穩定。協議執行期間甲方需更換聯絡人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5.3.3甲方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應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處理,如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有誤、認證不符或認證不通過等情況,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當月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日內與乙方聯絡反饋。雙方應按乙方要求及稅務機關發票徵管規定,相互配合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更換事宜。因甲方原因導致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認證帶來的責任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六、不可抗力因素

6.1 “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協議雙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該事件應不可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通過合理努力無法阻止或避免其發生,這類事件發生於本協議簽字之後,並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條件,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不應被認為構成違約:

6.1.1 地震、大風、水災、火災、戰爭、政府法令變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6.1.2 由於電信部門的通訊線路施工、維修、破損、中斷,或供電部門停電,及其它因電信、電力部門的原因導致的訊號中斷。

6.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該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雙方應立即相互協商以找出合理解決辦法並應盡所有合理的努力,儘可能地減小不可抗力的損壞後果。

6.3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5天內,該方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書面通知對方, 解釋其為什麼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雙方協商協議繼續履行的問題。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及時將情況告知對方,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6.4合同生效後,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到本合同履行時,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這一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一方延誤履約後發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七、保密責任

7.1“專有資訊”是指在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一方從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開發、創造或有協議約定轉移至該披露方的,對該披露方業務有商業價值的資訊。專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商業祕密,電腦程式,設計技術,專有技術,工藝,資料,業務和產品開發計劃,與該披露方業務有關的客戶的資訊及其他資訊,或該披露方從他方收到的合法保密資訊。雙方理解並確認,資訊披露方擁有專有資訊,而這些專有資訊對該披露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雙方之間的合作關係產生了各方之間的與專有資訊有關的保密和信任的關係。

7.2未經資訊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應對任何專有資訊保密,並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實體披露這些專有資訊,但正常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要的除外。

7.3甲乙雙方對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不論是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還是在本協議結束以後,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雙方的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但根據中國法律,甲乙雙方有義務進行披露的情況除外。

7.4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無須為對方的保密行為另外付費。

7.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有關保密的約定,導致其他方損失的,應予以賠償,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因保密事項洩密而發生的調查費、鑑定費、公證費、訴訟費以及律師費等費用。

7.6甲方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不受侵犯,乙方對甲方的客戶資料和通訊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協助和配合,乙方給予協助和配合的,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7.7甲方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乙方收集、使用甲方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7.8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業務受理系統登記、紙質返檔,通過網路接收、讀取並記錄等方式,以提供電信服務為目的,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個人資訊,甲方應當就乙方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情況向資訊權利人進行說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說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責任。乙方有權依法對包含甲方在內的整體使用者資料進行分析並加以利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關聯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個人資訊。甲方可以通過營業廳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對其個人資訊進行查詢、更正。

7.9乙方應嚴格按照《網路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電信和網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24號)、《電話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登記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個人資訊履行保護義務。

八、爭議的解決

對於因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的書面通知後,如確認違約行為的實際存在,則應在二十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並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二十日內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說明,在此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解決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本協議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公告費、公證費、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十、協議有效期及其他

10.1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月日至 年月日。

10.2如一方要變更協議的,應該提前六十日向對方發出通知,然後進行協商一致後變更協議;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協議的,該變更無效;如一方要求提前終止協議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對方發出通知,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由雙方協商解決處理終止事宜。

10.3本協議生效後,除法律法規或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提前中止、終止或解除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規定的,應賠償因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十一、其他

11.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協議正文所提及的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甲乙雙方開展業務均應依法辦理。如果協議與國家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政策法規發生衝突,以國家或行業管理部門的政策法規的相應規定為準。

11.4乙方對本協議保留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解釋權。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