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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合同(精選1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91W

供用合同 篇1

熱力供用合同正文: 供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熱人和用熱人在熱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熱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熱地點、面積及用熱量 (一)用熱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築面積計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費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熱量為:蒸汽量為________噸/小時;生活熱水為__________吉焦/小時;________用熱量為______吉焦/小時。 第二條供熱期限及質量 (一)供熱人在地方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為用熱人供熱。冬季供熱時間為每年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供熱人要保證用熱人正常的用熱引數。 第三條熱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一)供熱價格:供熱人根據用熱人的用熱種類和用熱性質,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門)批准的價格收取熱費。 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二)採暖[1] [2] [3] [4] [5] 下一頁

供用合同 篇2

用氣人(甲方):

供用合同(精選13篇)

供氣人(乙方): 燃氣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用氣申請

甲方向乙方提出用氣申請,符合供氣條件的,乙方應當受理,並給予辦理有關用氣手續。甲方的用氣場所具備通氣條件後,乙方應在____個工作日內供氣。在乙方確認甲方具備通氣條件並正式通氣以前,甲方不得使用天然氣。

第二條 用氣地址、方式、性質及用氣裝置情況

(一)用氣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氣方式: 管 道

(三)用氣性質: 居 民 用 氣

(四)用氣設施裝置情況:

1.甲方燃氣設施安裝情況:

□未做改動

□甲方自行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安裝,並經乙方驗收

□甲方委託乙方組織安裝

2.甲方燃氣燃燒器具情況:

灶具:型號______________;安裝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熱水器:型號______________;安裝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熱水爐:型號 ;安裝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其 它(安裝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戶內共用天然氣閥門設定情況:

□有共用閥門 □無共用閥門

第三條 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乙方採用管道輸送方式向甲方供氣。

(二)供氣質量:乙方向甲方供應的天然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條 天然氣價格、計量及繳費方式

(一)天然氣價格:執行用氣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天然氣 元/立方米;天然氣價格調整時,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調價檔案的規定執行(使用IC卡智慧計量表的居民使用者中的剩餘金額按調整後的價格執行)。

(二)甲方使用的天然氣計量表安裝在(□戶內、□戶外),計量表為(□普通機械計量表;□IC卡智慧計量表;□遠傳智慧計量表,□ 計量表),表號: 。甲、乙雙方以甲方使用的天然氣計量表的讀數為結算依據,每月結算一次氣費,結算期間按乙方公示時間為準。

甲方使用智慧計量表,當基表資料與智慧顯示資料不一致時,以計量表基表的計數為準(基表故障除外),進行核實結算。

(三)甲、乙雙方採用抄表方式計量的,在每一結算期間屆滿前 乙方工作人員到甲方處抄表,甲方應當為乙方工作人員抄表提供方便。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見表抄錄讀數或計量表出現故障不能計量的情況,暫按前3個結算週期的平均用氣量進行估量計量,情況核實後,按照多退少補原則據實結算。

(四)乙方應在繳費期前向甲方傳送繳費期限、方式和金額或在乙方指定的公眾平臺公佈,甲方應按繳費期限、方式和金額進行繳費。

(五)天然氣氣費繳費方式採用以下第 種:

1.甲方應於結算週期前自行到乙方指定的天然氣營業網點、乙方授權的銀行或者乙方開通的移動支付平臺繳納氣費,結清上月氣費或者預存下月氣費,若交費地址、交費時間調整,乙方應提前另行通知甲方。

2、使用IC卡智慧計量表的使用者採用預存充值。

3、辦理銀行代扣代繳氣費的,繳款帳戶在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到甲方指定銀行辦理代扣代繳氣費手續。

4.其他方式: 。

第五條 天然氣計量表的維護及更新

(一)乙方為甲方安裝的計量表應當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對甲方正在使用的計量表,乙方委託檢定機構定期進行強制檢定,經檢定誤差超過規定指標的,乙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甲方應予以配合,甲、乙雙方按本條第(三)、(四)款規定承擔費用。

(二)因乙方資訊系統管理需要對計量表進行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當給予配合。

(三)甲、乙雙方對計量表的計量準確性有疑義時,可以向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經檢定計量表不符合標準的,更換、檢定等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計量表損害的除外);符合標準的,更換、檢定等費用由申請方承擔;計量表臨時更換由乙方負責實施;計量表校驗、送檢由雙方共同實施。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按前期3個結算週期平均值足額繳納氣費,檢定結果確認後,再行退補。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計量表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甲方應當及時告知乙方組織更換,甲方承擔相應更換費用,以及計量誤差給乙方造成的氣費損失,甲方應當在更換後30日內支付更換費用和氣費損失。爭議未解決前,雙方按計量表記錄值結算氣費,爭議解決後,應據實進行結算調整。

(五)如果計量表出現故障不能計量,雙方中任一方均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由乙方負責更換,雙方協商處理計量事宜,暫按故障前正常計量的3個結算週期的平均用氣量計算。協商一致後,按協商結果多退少補。

(六)計量表的使用年限一般為10年,在該期限內,因甲方原因致使計量表損壞,甲方應當更換計量表並承擔換表費用,使用年限到期後,由乙方按計劃免費更換一次。

第六條 天然氣設施的使用和維護管理

(一)甲方天然氣計量表設定在住宅內的,計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含計量表及其與計量表出口前相連的輸氣管道、閥門、調壓器等),由乙方負責維護和更新,甲方應當予以配合;計量表出口後的甲方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甲方負責維護、維修和更新。甲方天然氣計量表設定在住宅公共部位的,天然氣管道入戶牆外側(含牆體)的燃氣設施由乙方維護、更新,天然氣管道入戶牆內側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甲方維護、更新。

乙方每二年對甲方的使用者燃氣設施免費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用氣的技術指導。

乙方實施安全檢查前,應事先告知甲方安全檢查的日期,並在約定時間上門檢查。檢查人員須主動出示工作證件,甲方應給予配合。

乙方應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甲方,甲方(含實際使用人)應簽字確認。

甲方可以委託乙方承擔使用者燃氣設施的管理、維修責任,有關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簽訂補充協議並作為本合同附件。

(二)甲方戶內裝修不應妨礙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安全執行和日常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用氣房間結構,不得擅自改變(拆除、遷改或覆蓋)天然氣設施(包括計量表及鉛封等)原始安裝狀態。甲方如需改動,應當向乙方申請和諮詢有關安全事項,乙方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按承諾服務時限予以答覆。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燃氣法規、標準和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天然氣前用氣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和《天然氣使用者安全用氣須知》,熟知安全用氣常識,避免發生漏氣、燃爆和中毒窒息事故。

(二)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按期繳納天然氣氣費。對用氣量及氣費有異議時,有權向乙方申請複核。若甲方對計量資料有異議,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由乙方核實解決。甲方也可向經國家授權的計量檢測機構申請檢定。

(三)甲方購買或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產品檢驗合格證;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由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人員負責安裝與維修,並經乙方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甲方未向乙方提出驗收自行使用的,由此產生的損害責任由甲方承擔。

甲方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正確使用燃氣燃燒器具,出現故障及時向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銷售和安裝單位報修。

(四)負責甲方管理範圍內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日常自查維護、定期檢查和更換。安裝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附屬安全設施(機械通風裝置、燃氣報警裝置等)應當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範要求,負責其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測、維修及更換,保證功能完好有效。

(五)配合乙方入戶安全檢查、維護、維修和搶險作業工作,若乙方因甲方原因安全檢查時未能入戶,甲方應主動聯絡乙方進行安全檢查。甲方不應拒絕在乙方工作人員填寫的《居民使用者安全檢查告知》上簽字,並按照要求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六)甲方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使用者天然氣設施,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若甲方委託非乙方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的,甲方自行承擔其產生的後果。

(七)甲方發現天然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乙方或相關部門。

(八)甲方接到乙方按約定的聯絡方式發出的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隱患、用氣場所整改通知後,應當簽字確認並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若因甲方不整改安全隱患,引發事故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法律後果。

(九)不得有下列違反天然氣使用和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執行和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

1.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氣閥門;

2.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3.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室內燃氣管道和燃氣計量表;

4.擅自改變計量表原始安裝狀態、破壞計量表及由供氣管理單位制作的鉛封或不經計量直接使用天然氣;

5.擅自改動原房屋用氣場所的結構和用途;

6.拒絕、阻撓乙方持證工作人員進戶抄表或對供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和搶修;

7.干涉、阻撓乙方在共用天然氣管網上進行接管、碰口等施工作業;

8.擅自改變天然氣用途或者轉供天然氣。

9.擅自使用已在乙方辦理暫停手續的天然氣設施或啟用已封堵天然氣設施。

(十)甲方作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如果將房屋交付給非業主使用人,甲方應向其告知:本合同內容、安全用氣常識和使用燃氣設施時注意事項、配合乙方入戶安全檢查並反饋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甲方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天然氣使用安全隱患,對發現隱患或疑似隱患應及時通知乙方予以協助。非業主使用人在整改通知書上簽字,視為甲方知悉。因非業主使用人原因引起漏氣、燃爆或中毒窒息,給非業主使用人或第三人帶來損害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供氣。甲方暫停用氣3個月以上的,應在停用前到乙方辦理相關停氣手續,由乙方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如需繼續使用,經甲方申請,由乙方按規定對天然氣設施進行安全複驗後,恢復供氣。若不辦理暫停用氣手續,經乙方通知後仍不辦理的,乙方有權停止供氣。

(十二)甲方有權對乙方收費標準、服務專案等事項進行查詢,甲方在接受乙方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規、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乙方的強制交易行為。

(十三)當乙方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實施停止、限制供氣或恢復供氣時,甲方應根據乙方通知的停止、恢復供氣時間預先做好準備,以防止人身或財產損害等事故發生。

(十四)甲方應當遵守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安全使用相關標準。遵守《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天然氣,建立使用者檔案,向甲方發放安全用氣手冊,指導甲方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對甲方戶內天然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二)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者降低供氣壓力,因工程施工、設施裝置檢修等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告知甲方(包括簡訊、網路通知、在小區張貼通知等方式),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供氣。

(三)遇不可抗力或者天然氣設施裝置搶修等緊急情況需臨時中斷供氣的,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不間斷的搶修措施,直至恢復正常供氣。恢復供氣前,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做好配合工作。

(四)應當在營業場所、企業網站、公開欄、辦事大廳等處,公開業務流程、服務專案、收費標準,公開服務受理及報修投訴電話。接到報險、搶修通知後,按照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及時派工作人員到現場處置。

(五)應甲方要求,乙方對甲方燃氣設施安全隱患整改提供必要的幫助;對甲方室內燃氣設施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檢,並將複檢結果書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不得限定甲方購買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服務。

(七)甲方戶內燃氣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財產、人身安全的,擅自將生活用氣改為生產、經營用氣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維修及整改;拒絕維修、整改的,乙方有權在提前告知(如在甲方住所地附近公共區域、住宅小區公告張貼、協議約定的手機簡訊等聯絡方式)後,暫停供氣,並有權向甲方追收相關費用。

第九條 特別提醒

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暫停供氣:

(一)甲方危害供用氣安全,擾亂供用氣秩序,拒絕乙方檢查的;

(二)甲方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拒不改正的;

(三)乙方執行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依法做出停氣指令的;

(四)發生不可抗力或突發事故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期足額繳納氣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應繳納氣費的3 ‰的違約金;超過繳費日期30日仍不繳納氣費和違約金的,經乙方書面通知仍未在2日內繳納的,乙方有權中斷對甲方供氣;當甲方結清氣費和違約金後,由乙方恢復供氣。中斷供氣超過90日,甲方仍不繳納氣費和違約金的,經乙方書面通知,乙方有權終止與甲方的供用氣合同,並拆除供氣設施;甲方申請重新安裝時,須結清欠費並另行辦理相應安裝手續,重新簽訂供用氣合同。

2.私自改變用氣性質(即居民用氣改變為非居民用氣),除補繳氣費差價外,還應當支付應繳氣費差價10%的違約金。

3.有采取破壞計量表或不經計量直接使用天然氣的,按其盜用期限、歷史最高月用氣量和現行氣價補繳氣費,並應當支付補繳氣費10%的違約金。

4、乙方因擅自拆改室內燃氣設施、未按合同約定用氣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章用氣、拒絕甲方入戶作業、拒絕甲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等行為,造成自身、其它用氣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供氣,應當向甲方支付停氣期間用氣量天然氣氣費(按上月日平均用氣量費用乘以停氣天數)的3 ‰的違約金。

2.乙方因施工、檢修供氣設施裝置,中斷供氣或調整供氣量,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除承擔違約責任外,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天然氣質量發生的事故,造成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不可抗力、突發事件、第三方原因引起停氣、限氣,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變更

1.甲方房屋產權關係發生變更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變更後的30日內與變更後的業主一同向乙方申請變更合同,並結清變更前天然氣氣費。新業主與乙方重新簽訂《居民天然氣供用合同》後,原合同自行終止。甲方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應當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2.甲方需要改變用氣類別、用氣負荷或超負荷用氣,擴大用氣範圍,遷移用氣場所,應當向乙方辦理合同內容變更手續,乙方應在收到甲方變更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3. 甲方的電話、地址等資訊發生變化,應在變化後5日內通知乙方作調整、更新。如甲方怠於變更或通知,導致乙方不能聯絡和告知,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4.因雙方供用氣情況發生變更,或甲方對安全檢查、供氣服務等有特殊要求及其他未盡事宜,需要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解除

1.發生以下情況,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保證按合同約定的供氣質量和數量向甲方穩定供氣,影響其正常用氣,而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內又無法解決。

(2)甲方決定停止使用天然氣。

2.若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拖欠氣費及違約金超過90日,經乙方書面通知,仍不繳納的。解除合同後,甲方仍應當補齊拖欠的氣費及違約金。

(2)嚴重違反天然氣使用和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嚴重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執行和社會公共安全,乙方制止無效或甲方拒不整改的。

(3)若持續半年以上將居民用氣性質更改為非居民用氣性質,則本合同解除,雙方重新簽訂《非居民天然氣供用合同》。

(4)盜用天然氣超過一年用氣量的。

解除合同後,乙方有權封堵氣源或拆除乙方維護管理範圍內的天然氣設施(包括計量器具)。甲方接受處理或整改完畢,要求拆封通氣或復裝的,應支付前期因此發生的人工和材料費用,並另行辦理恢復用氣的手續。

3.凡發生以上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相對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主張解除合同方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相對方的通知及送達地址以本合同所載明為準。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有效期屆滿,雙方對合同延續均無書面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1、通知及送達

本合同所稱通知,包括簡訊、QQ、網路、函件、公告等通知,通知送達包括書面直接送達、書面留置送達、簡訊送達、報刊公告送達、小區公告送達、特快專遞、法律文書等。

2、甲方通知及送達地址(QQ)

乙方通知及送達地址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規、規章對合同內容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氣人(簽字): 供氣人(蓋章):

身份證號:

手機號碼: 經辦人(簽字):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 編: 郵 編:

應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應急聯絡電話: 報險、搶修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供氣方:燃氣有限公司

用氣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 氣 方: 重慶勝邦燃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證號:

注 冊 地 址: 用 氣 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注 冊 地 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按安全、平穩、合理地供應和使用天然氣的原則,在自願、平等互利基礎上,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用氣地址、性質和計劃用氣量

1.1 用氣地址: 。

1.2 用氣性質為: 。

1.3 計劃用氣量: 立方米/日。

1.4 用氣裝置名稱和數量

1.5 在冬春季用氣高峰期間或其它供氣緊急狀況時,根據國家天然氣供應“先安全後生產,先重點後一般,先民用後工業”的原則,供氣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用氣方採取必要的錯峰、避峰或限(減)、停氣措施,用氣方應按照供氣方通知予以積極配合,妥善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供氣方採取錯峰、避峰或限(減)、停氣措施,應當通過公告或書面通知提前48小時通知用氣方。

2、供氣方式和質量

2.1 供氣方式:供氣方通過管道輸送方式向用氣方供氣。

2.2 供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3、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3.1 燃氣價格:供氣方根據用氣方的用氣性質,按照大足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燃氣價格執行,天然氣 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天然氣價格調整時,按照大足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調價檔案的規定執行。

3.2 燃氣計量表(計量交接點)

3.2.1燃氣計量器具的名稱、型號規格、表號及生產廠家

名 稱:

型號規格、表號:

生 產 廠 家:

3.2.2 天然氣按標準體積進行計量,根據國家計量法有關規定,燃氣計量器具由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計量準確性進行定期檢測、認定,定期檢測、認定費用由用氣方承擔。用氣方使用的燃氣計量器具檢定週期為: 首檢 ,使用年限為: 10年 。

3.2.3 燃氣計量器具校驗、送檢以及臨時替換由供氣方負責,用氣方應配合實施。經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測、認定後,如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誤差超過規定值或因故損壞、超過使用年限等,應當更換該計量器具,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3.2.4 任何一方對計量裝置提出異議時,可以向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校驗。校驗合格的,校驗費用等由提出異議方承擔,校驗不合格的,校驗等相關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3.2.5 雙方約定抄表次數為: / 月 / 次,抄表日期為: / ;以抄表記錄作為用氣量和用氣費用的計算依據。

3.2.6 計量裝置出現異常時,以故障前 90 日的平均用氣量作為結算依據。

3.2.7 其它約定: 無 。

3.3 氣款支付擔保選擇以下 不選擇 種方式:

3.3.1 用氣方向供氣方提供 / 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金額為雙方核准的一個月氣費金額 / 元,見索即付。用氣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氣款,供氣方有權請求銀行執行保函,保函期限為 / (期限最短不得低於本合同期限屆滿後6個月)。

3.3.2 用氣方將其房產、車輛等可供擔保財產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作為其履行繳納氣費義務的擔保。該抵押登記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後,每月按實際發生額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氣費。

已交抵押登記證明: / ,抵押期限為: / 。

3.4 天然氣費結算方式採取 智慧卡表由使用者自行充費 。

3.4.1 氣費以 / 為結算週期。用氣方於 / 前自行到供氣方營業網點繳納氣費或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3.4.2 氣費以 / 為結算週期,用氣方預先交納一個月氣費 / 元(按月計劃用氣量計),在抄表後按實際用氣量以預付款結算當月氣費,預付款大於實際用氣金額的轉入下期預付款金額,預付款小於實際用氣金額由用氣方補足。若在結算週期結束之日,供氣方未收到用氣方預付的下期氣款,從用氣方預付氣款用完之時起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3.5 在氣費結算中,雙方對燃氣計量表的計量準確性有疑義時,均可以向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檢定結果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要求的一方全額支付;檢定結果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檢定費用則由用氣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氣方應先承付氣費,檢定結果確認後,在下次氣費結算中清算差額。

4、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4.1 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 計量表前球閥 。

4.2 位於產權分界點(不含分界點)逆天然氣流向的天然氣設施產權屬於供氣方,由供氣方負責執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並承擔費用,用氣方應給予配合。

4.3位於產權分界點(含分界點)順天然氣流向的天然氣設施產權屬於用氣方,由用氣方負責維護和管理。

4.4 供氣方、用氣方分別承擔各自產權部分天然氣設施的所有損失、風險和相關責任。

4.5 因用氣方申請、違法用氣、危及安全用氣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氣方天然氣供氣設施的,用氣方承擔天然氣設施拆安費用。

4.6 對於設定在用氣方控制區域內的計量裝置,如因用氣方原因導致不能正常計量或有偷竊氣行為的,供氣方發現後,有權中斷向用氣方供氣,並要求賠償損失、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7 其他約定: 無 。

5、供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用氣方的用氣設施執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用氣方應當協助並在安全檢查單上簽字蓋章確認。

5.2 監督用氣方在合同約定的數量、使用範圍內使用天然氣,有權制止用氣方超量、超使用範圍用氣。

5.3 用氣方逾期不交天然氣氣費,供氣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氣方收取違約金。

5.4 發現用氣方管線、用氣裝置或安全管理存在違反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隱患時,有權減、停氣,直至用氣方消除安全隱患為止。

5.5 用氣方所有的計量表損壞或不按報廢規定到期更換的,經書面通知而用氣方不予維修更換的,供氣方可以採取中斷供氣直至更換合格。

5.6 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向用氣方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天然氣,指導用氣方安全用氣、節約用氣。

5.7 在營業網點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搶修電話和服務熱線等資訊,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5.8 因施工、檢修和合同約定等情形,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用氣方,並按照國家、行業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用氣方。

5.9 對用氣方查詢天然氣收費、服務等事項,供氣方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6、用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照合同的約定供應天然氣。

6.2有權對供氣方收費標準、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

6.3 用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供氣方提供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有償服務或者幫助。

6.4 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交納天然氣費。

6.5 嚴格遵守各種安全用氣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設定用氣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用氣、裝置設施檢修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對用氣設施、裝置履行日常維護管理職責。

6.6 用氣方新(改)建、擴建輸配氣、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燃氣工程標準,必須依法經供氣方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7 嚴禁擅自添裝、遷移和更改燃氣設施,不得擅自更換、變動和破壞供氣計量調壓及報警切斷裝置,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用氣方承擔。如確需擴大使用範圍、更換遷移燃氣設施的,應當向供氣方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有關手續,並按規定向供氣方支付有關費用。

6.8 用氣方應配備後備能源裝置以保證正常生產經營。

6.9 有義務協助和配合供氣方進行用氣安全檢查,接受供氣方對使用範圍的燃氣設施檢查監督。

7、違約責任

7.1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7.1.1供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氣方供氣,應當向用氣方支付停氣期間正常用氣量燃氣費百分之_十 的違約金。

7.1.2 供氣方施工、檢修供氣設施未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給用氣方造成損失的,供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2 用氣方的違約責任

7.2.1 用氣方未按本合同約定交納氣費,自逾期之日起供氣方每日按應繳氣費 3‰ 向用氣方收取違約金, 經供氣方書面催繳之日起 15日內用氣方仍不繳納氣費和違約金的,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恢復供氣時由用氣方承擔相應恢復供氣費用。

7.2.2 用氣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按實際用氣性質的開始時間補交氣費和 3‰ 違約金;用氣方盜用天然氣,按其盜用期限、歷史最高月用氣量和現行氣價補繳氣費,並承擔補繳氣費 10 %違約金,經供氣方書面催繳之日起 15 日內用氣方仍不補交氣費和違約金的,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恢復供氣時由用氣方承擔相應恢復供氣費用。

7.2.3用氣方天然氣設施裝置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財產、人身安全的,或用氣方違法用氣的,或用氣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恢復供氣時由用氣方承擔相應恢復供氣費用。若由此給用氣方自身或供氣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用氣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8 、免責條款

8.1 下列情況屬於免責情形:

8.1.1 國家和當地政府部門啟動應急供氣預案、氣源單位釋出“保民用”通知、公告等原因導致的供氣量減少或停止供氣的情況。

8.1.2由於氣源單位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的供氣量減少或停止供氣的情況。

8.1.3 由於不可抗力、國家政策調整、突發事件或者因第三方原因導致無法正常供、用氣或者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他義務的。

9、合同的變更

9.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定。

9.2.用氣方需要改變用氣性質、擴大用氣範圍、遷移用氣地點或將天然氣設施權屬轉讓(出售、贈與、繼承)他人等,均應提前向供氣方辦理合同變更手續,供氣方在收到用氣方的變更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辦理或答覆。

10、合同的解除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權人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0.1.1 任一方喪失或有可能喪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時。

10.1.2 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一方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和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0.1.3 用氣方違反本合同4.6、5.4 、5.5和7.2條約定,被供氣方停止供氣 30 日以上的。

10.1.4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0.2 合同解除後,一方當事人有權按本合同規定追究責任方的違約責任。

10.3 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11、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雙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爭議條款採用以下第 (1) 方式解決:(1)提請 當地 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大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 聯絡方式

供用氣雙方必須確定供用氣管理協調部門和人員,提供有效的通訊地址和電話通訊號碼,並接受發出的有關供用氣的所有資訊。

12.1用 氣 方:

通 訊 地 址: ,郵編: 402360

用氣管理協調人: 。

用氣管理聯絡電話: 。

傳真電話: 無

12.2 供 氣 方:

通 訊 地 址:重慶市大足區龍崗街道辦事處北環西路70號,郵編: 402360

供氣管理協調人: 。

供氣管理協調電話號碼: 。

傳 真: 無

13、其它約定

13.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簽訂合同的條件(包括法律、政策、價格、合同主體等)發生變化,合同一方可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重新簽訂供氣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13.2 本合同一式 貳 份,供氣人、用氣人各 壹 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成立。(若有本合同3.3.2條附生效條件情形的,在符合本合同3.3.2條約定生效條件後生效。)

13.3 本合同附件 無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氣人(蓋章): 用氣人(蓋章):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供氣人: 用 氣 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聯絡電話:

地址: 安裝地址:

客服電話: 簽約地點:

搶修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城市管道燃氣供應是城市公用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顯著的公用性特徵,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管道燃氣經營者經營行為,促進管道天然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價格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明確供用氣人在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 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嚴格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章 專用條款

第一條 用氣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氣種類為:管道天然氣

(二)用氣性質為: 居民用氣

(三)用氣數量

1、用氣量(立方米):按表計量。

2、用氣調峰的約定: 視門站壓力提前12小時預報通知 。

第二條 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

1、供氣人通過 管道輸送 方式,向用氣人供氣。

2、燃氣供應時間約定:24小時連續供氣。

(二)氣源保障方式

1、西氣東輸二線管道天然氣(南寧-大化-馬山-巴馬支線)

2、CNG(壓縮天然氣)

3、LNG(液化天然氣)

(三)供氣質量

1、供氣人所供燃氣氣質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天然氣一GB 17820-20__)”。

2、雙方約定以供氣人上游氣質標準執行:民用氣總硫或硫化氫技術指標達二類標準。

3、供氣人保證 用氣人灶具 前氣壓等於或大於 1.8 千帕(0.0018兆帕或1800帕)。

第三條 用氣報裝及實施細則

(一)、用氣原則:用氣人按照“自願報裝、繳費開戶”原則

合法用氣。

(二)、報裝程式

1、用氣人持有效身份證、銀行卡、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宅基證、社群證明檔案)等有效證件,到供氣人處填寫“用氣申請表”。

2、用氣人選擇報裝方式,交納報裝費並進行IC卡充值,籤

訂《管道燃氣安裝及供用氣合同》和《用氣承諾書》。

3、供氣人進行勘察設計、燃氣設施(中低壓燃氣管道、調壓

設施、燃氣計量表、灶具)安裝並通氣點火。

4、 註解:

(1).戶:指同一產權房,同一樓層內燃氣設施標準配備範圍為:“一戶一表、一廚一衛”區域(即2個用氣點)。

(2).以外牆立管分戶“入戶管”起計,供氣人向用氣人提供5米管道的免費安裝量,超量部分管材(管件)費用則由用氣人按供氣人定價標準按實收方計價承擔。

(3)熱水器安裝:熱水器電源、冷、熱水管由用氣人自行安裝,如需供氣人協助安裝,根據實際情況收取工時和材料費,安裝完工後一次性收取。

(三)小區工程安裝費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桂價格[20__]38號)並結合供氣人成本實際,供用氣雙方同意管道燃氣小區工程安裝費標準為人民幣 叄仟伍佰元整(小寫: 3000元/戶)。

(四)、報裝繳費方式

1.一次性清繳。

2.半年分期免息:按月交納500元。

3.一年分期計息:按月交納本息265.78元。

註解:用氣人按年度當期銀行(廣西農村信用社)貸款年利率(計 6.31% )向供氣人交納利息(16.78元/月)。

本協議中,用氣人自願選擇第 種交納方式,實行銀行代扣。

第四條 用氣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一)民用氣價

1、價格:3.77元/立方米。

2、原則按河池市(巴馬縣)物價局審定價格執行。

3、在合同有效期內,遇國家門站價格調增調減時,原則同步遵照執行調整。

(二)燃氣計量

1、計量器具: IC卡膜式燃氣計量表。

2、檢定單位: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所)。

3、計量表型號:J2.5智慧型 。

(三)、結算方式

1、結算原則:先款後氣,充值用氣。

2、結算公式:氣費=用氣量×氣價

3、充值最遲時點:當用氣人發現智慧氣表報警“氣量不足”時,應主動前往供氣人營業大廳交費充值。

第六條 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樓棟豎管分戶三通。

(二)維護管理

1、產權分界點(含)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產權歸供氣人,由供氣人負責維護管理;

2、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產權歸用氣人,由用氣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屬供用氣雙方真實意思的客觀表述,未存任何歧義發生,雙方就條款的認知、理解和執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本合同自生效日起,在供氣人特許經營期限內均有效。

第八條 合同備案、份數及生效

1、合同備案:本合同備案號:

2、合同份數: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3、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後生效。

簽約欄 :

供氣人:   用氣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或按手印)

委託代理人:

第二章  通用條款

第一條 用氣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簽約後,用氣人享受入戶安裝燃氣設施的權利;

2、享受供氣人配置使用區域供氣管網、樓棟調壓設施、入戶燃

氣管道、燃氣裝置和IC卡智慧燃氣計量表(含IC卡)的權利;

3、享有按國家相關標準自行選購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權利;

4、享有就燃氣使用費、燃氣專業服務事項向供氣人進行監督、諮詢的權利;

5、按照國家現行規定,享有申請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週期檢定

的權利;

6、有權監督供氣人按照合同約定燃氣質量向用氣人提供優質燃氣的權利;

7、享有按照合同使用地點和使用性質依約使用燃氣和享受燃氣供氣人專業服務的權利。

8、用氣人因未按國家、省、市和縣等有關規定安全使用燃氣、

或應急處置不當而造成財產、經濟損失或發生安全事故的,用氣人有依約依法全額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的義務。

9、用氣人有遵照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管道燃氣使用者安全使用手冊》和《安全用氣承諾書》的義務。

10、用氣人有配合供氣人實施燃氣安全檢查、整改和計量採集的義務。

11、用氣人對燃氣洩漏有及時報告並進行應急處理的義務。

12、用氣人對燃氣設施具有維護義務;對破壞和毀損燃氣設施的行為具有舉報義務。

第二條 供氣人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等規定,供氣人對用氣人的用氣設施執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用氣人採取有效方式保證用氣安全。

2、監督引導用氣人合法使用管道燃氣,有權制止用氣人擅自變更用氣地址和擅自改變用氣性質。

3、用氣人因違規使用燃氣設施或者燃燒器具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事故或導致區域燃氣設施損害時,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供氣人有權中斷供氣。

4、供氣人在告知用氣人的前提下,享有入戶實施燃氣使用安全檢查的權利。

5、供氣人因供氣設施檢修、依法限氣或者用氣人違法用氣等原因,需要降壓乃至中斷供氣時(不可抗力和突發事件除外)時,應提前48小時給予以公告或通過電話、媒體、網路、簡訊等方式向用氣人予以通知。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導致市政設施受損、第三方野蠻施工導致燃氣主管網受損)中斷供氣時,供氣人應及時搶修,並在24小時內通知用氣人。

6、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和使用範圍向用氣人供氣。

7、用氣人不得擅自變更用氣地點、用氣性質或私拉亂接,否則供氣人有權停止供氣並對其造成的相關損失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8、供氣人有權要求用氣人提供真實有效的使用者資料,並對使用者資料承有保密義務。若因用氣人向供氣人提供虛假、無效資料或用氣場所不符合燃氣設計、安裝、安全使用、規範管理等相關規定,供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中斷供氣。

9、按《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GB17905-20__)》,供氣人對用氣人使用的燃氣設施享有安全監督、檢查和判廢權。

10、供氣人享有優先使用已建燃氣管道的權利。

第三條 安全用氣及管理

1、用氣人的燃氣設施首次使用前,應由供氣人派人檢查並實施通氣點火,用氣人不得自行點火。否則,發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氣人自行負責。

2、用氣人一旦發現燃氣洩漏等緊急情況,應積極採取正確的應急措施,並迅速通知供氣人(搶修電話:),供氣人應立即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搶修。

3、用氣人需加強自身用氣設施(含管道)的常態安全檢查,確保設施安全完整。未經查實致留安全隱患,導致燃具發生燃燒、爆炸、人員傷亡等惡性事故,或造成供氣人燃氣設施毀損,用氣人理當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用氣人需確保用氣點的通風換氣次數,嚴禁封閉用氣區域。做好用氣區域內水管、電線與開關的合理佈局設定並確保必須設有通風視窗,杜絕安全隱患。

5、用氣人廚房操作時,需確保人員在崗,嚴禁鍋內高溫熱油(熱湯)外洩(或外濺)導致天然氣軟管或電線受熱、爆燃,由此導致的安全事故均由用氣人負責承擔。 

6、 供氣人負責對用氣人實施至少1次/年的入戶安全檢查,用氣人必須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拒絕供氣人入室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包括但不限於用氣人私拉亂接、違規使用“三無產品”,判廢燃具、違法轉供氣、存在洩漏隱患等,供氣人有權立即停止供氣,用氣人應立即無條件進行整改。

7、用氣人應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燃氣器具,保證用氣安全並承諾禁止發生下列行為,否則供氣人將作停氣整治處理。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2)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3)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4)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

(5)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燃氣或在同一空間使用兩種氣源。

(6)盜用燃氣;

(7)改變燃氣用途或向第三方轉供燃氣;

(8)向城市燃氣管道內充入非天然氣介質;

(9)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如封閉氣表);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8、用氣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對燃燒器具及輸氣軟管等配件的安全使用年限標準及時進行更新,確保燃氣設施無隱患。

9、供氣人已向用氣人提供《管道燃氣使用者安全使用手冊》,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燃氣設施保養和事故緊急處置等常識。用氣人應詳細閱讀《管道燃氣使用者安全使用手冊》,嚴格按規定使用操作。否則,發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氣人負責。

10、供氣人向用氣人提供24小時免費服務及應急搶險熱線:0778- 6216119。

第四條 權益約束

1、供氣人的權益約束

(1)、由於供氣人燃氣供應氣壓超標,給用氣人造成安全損失的,供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供氣人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人,給用氣人室內設施裝置造成損失的,供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重大搶險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人受到損失的,供氣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用氣人的權益約束

(1)、用氣人因逾期充值燃氣費而導致燃氣計量表自動停氣的,由用氣人自行承擔。

(2)、用氣人未按相關規定安全用氣,給第三方造成損失或致供氣人燃氣設施受損的,用氣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用氣人因單方面原因違反合同,給供氣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均由用氣人承擔。

第五條 貿易計量

供氣人向用氣人提供的天然氣計量表為IC計量表,該計量表就繳費和充值為供用氣雙方提供便利的同時,其電子數顯控制部分會因為磁場、異常氣溫、室內高溫高溼等原因,導致極少比例的IC計量表顯示異常或閥門失控。為明晰供用氣雙方的貿易計量並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一事一議、公平公正”原則,對涉及表顯誤差或控制閥失靈時,供用氣雙方均願尊重客觀實際,按以下條款執行:  

1、當IC卡燃氣計量表電子數顯失效,導致用氣人充值購氣插卡後,IC卡表未能準確顯示充值對應氣量,正常用氣時出現數顯亂碼狀況。則供氣人同意,根據IC計量表故障事實,依照“等價有償”原則,對用氣人的充值氣量按機械錶讀數進行補償或修正,避免用氣人因智慧數顯錯誤帶來的氣量損失。

2、當IC卡燃氣計量表電子控制部分出現異常,表閥不能受控關閉,其特徵為IC卡表顯示為負數、甚至亂碼狀況時,用氣人在已超充值氣量狀態下,仍能持續用氣。則用氣人同意根據故障事實依照“等價有償”原則,對實際發生的用氣數量對供氣人進行清償,用氣人清償的標準按機械錶計量讀數執行(機械錶顯示的實際用氣數量減去用氣人的購氣總量,即為用氣人應補繳的氣費款)。 

3、天然氣計量設施作為用氣人房屋附屬設施,用氣人應關注並有向供氣人即時反應燃氣計量表故障的義務,用氣人不得以IC燃氣表發生故障為由拒絕補償或清償應繳納的天然氣使用費。供氣人也不得以IC燃氣表發生故障為由拒絕為用氣人修正或補足氣量。

4、IC計量表出現故障時,經供氣人積極修復無效時,用氣人有權要求供氣人更換同規格的智慧計量表;家庭用智慧計量表應屬用氣人監護,計量表遭人為暴力破壞後用氣人產生的氣量損失不在此例。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巴馬縣燃氣主管機構 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提交巴馬縣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 合同效力

1、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同屬《管道燃氣安裝及供用氣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解釋權歸廣西巴馬國立燃氣有限公司。

供用合同 篇5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供暖時間:_________;

供暖地點:_________;

供暖方式:_________;

供暖溫度: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為取暖需要,須以甲方要求,在建築構造下如下要求:_________(見附圖)。

第三條 乙方因取暖需要,應當設定以下取暖裝置:_________(包括規格、數量、型號、質量等)。

以上取暖裝置由甲方負責安裝、由乙方負責維護。安裝工作應在_________(時間)完成。乙方應當應規定給付安裝費用_________元(大寫)。

第四條 乙方需增加使用熱力數量、變更使用因勢利導的,應依規定向甲方提出,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第五條 雙方依下列方式計算熱力供應量,並依有關規定收取費用:_________。

第六條 雙方有違約行為的,依下列規定處理:_________。

第七條 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形式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單位各留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供用合同 篇6

供熱人:_______________

用熱人: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熱人和用熱人在熱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熱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熱地點、面積及用熱量

(一)用熱地點:__________。

(二)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築面積計算):____平方米,收費面積為____平方米。

(三)用熱量為:蒸汽量為____噸/小時;生活熱水為____吉焦/小時;____用熱量為____吉焦/小時。

第二條供熱期限及質量

(一)供熱人在地方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為用熱人供熱。冬季供熱時間為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供熱人要保證用熱人正常的用熱引數。

第三條熱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一)供熱價格:供熱人根據用熱人的用熱種類和用熱性質,按照________政府____(部門)批准的價格收取熱費。

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二)採暖性質的用熱,用熱人應當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將熱費以____方式全額付給供熱人。其他方式的用熱,用熱人的熱費按月結算。

第四條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經供熱人和用熱人協商確認,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處。供、用熱雙方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負責。

第五條供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及設施執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監督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用熱地點、數量、範圍內用熱,有權制止用熱人超量、超使用範圍用熱。

(三)對新增用熱人,供熱人有權在供熱之前對用熱人採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

(四)用熱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計量議表顯示數字與實際供熱量不符、偽造供熱記錄的,供熱人有權要求用熱人立即改正。用熱人應當按照本採暖期中最高用熱月份用熱量的熱費收取當月熱費。

(五)用熱人用熱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的,供熱人有權中斷供熱。

(六)屬供熱人產權範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8個小時以上的,供熱人應當通知用熱人,並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七)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臨時檢修或者用熱人違法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提前____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熱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及時搶修,並在____小時內通知用熱人。

(八)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向用熱人供熱。

第六條用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熱人提供熱力。

(二)有權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複核。

(三)用熱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熱,應當向供熱人辦理用熱申請手續,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四)用熱人變更用熱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熱量、暫停或者停止用熱、移動表位和遷移用熱地址,應當事先向供熱人辦理手續。停止用熱時,應當將熱費結清。

(五)用熱人的開戶銀行或者賬號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人。

(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熱人交熱費。

(七)對自己產權範圍內的用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人熱費外,還應當向用熱人支付熱費百分之____違約金。

2、由於供熱人責任事故,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由供熱人承擔賠償責任。供熱人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給用熱人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準部分的熱費。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供熱人不承擔責任:

(1)用熱人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2)室內因裝修和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3)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4)熱力設施正常的檢修、搶修和供熱試執行期間。

3、供熱人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通知用熱人,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供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止供熱,使用熱人受到損失的,供熱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人逾期交熱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的,供熱方有許可權熱或者停止供熱。

2、用熱人違反合同約定,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支付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

3、用熱人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熱人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熱人應當賠償供熱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築物面積和實際用熱天數熱費的____倍計算。

開始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開始供熱時間為準。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_________調解解決。

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熱人(蓋章):_____

用熱人(蓋章):_____

住所:住所: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

開戶銀行:_____

開戶銀行:_____

賬號:_____

賬號:_____

電話:_____

電話: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合同 篇7

用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氣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用氣手續

1.甲方向乙方提出書面用氣申請後,乙方應當查驗甲方用氣場所的供氣條件及供用氣系統、用氣設施等是否合格。乙方查驗合格後,應當為甲方辦理有關用氣手續。

2.乙方為甲方辦理用氣手續時,應當與甲方簽訂本合同,並將收費專案、標準及依據告知甲方;乙方應當自本合同簽訂後

________ 個工作日內予以供氣。

第二條 用氣地點、用氣性質、用氣裝置情況

1.用氣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用氣性質: □ 生產用氣 □ 公共服務 □ 發電

□ 採暖 □ 製冷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者類別:

□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駐京部隊辦公樓、外交使領館

□ 學校

□ 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等

□ 市屬黨政機關辦公樓

□ 餐飲、娛樂等商業設施

□ 工礦企業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用氣數量:

供用氣額定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供用氣最小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共同確認的結算計量器具作為計算供用燃氣數量的依據。

乙方根據供用氣額定量安排供氣。當甲方實際用氣量高於供用氣額定量或低於供用氣最小量時,由雙方協商後調整供氣量。

3.本合同簽訂時,用氣場所燃氣管道情況:

□ 未作改動

□ 甲方已經乙方確認後自行改動

□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了改動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氣裝置情況:

名稱型號數量安裝時間額定耗氣量

燃氣計量器具情況:

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安裝時間

室內公用燃氣閥門設定情況:

□ 有公用閥門 □ 無公用閥門

第三條 供氣質量

乙方向甲方供應的天然氣氣質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供氣壓力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用氣價格、計量及結算方式

1.乙方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批准的天然氣價格收取燃氣費。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價格管理部門調整燃氣價格,則自批准檔案規定之日起,按照新價格執行。

本合同簽訂時,

________ 價格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價格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價格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價格為 ________ 元/立方米。

2.雙方約定,以 為燃氣費結算週期。

3.乙方用抄表方式計量燃氣費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氣計量表的讀數為依據結算每個計費週期的燃氣費。乙方應當在抄表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派送付費賬單。甲方接到乙方賬單後,應當按照賬單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額繳費。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氣計量表,應當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預購氣規定購買燃氣。當IC卡燃氣計量表的基表與IC卡控制器出現數據不同步時(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計量為準。

4.燃氣費支付方式:□ 轉賬 □ 現金 □ 支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燃氣計量及計量器具的維護、更新

1.乙方為甲方安裝的燃氣計量器具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指定的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對正在使用的燃氣計量器具,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週期檢定(如規定調整按照新規定執行)。經檢定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指標的,乙方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甲方應當給予配合。

計量器具表號表位首檢日期檢定週期

2.乙方應當對超過使用週期的燃氣計量器具進行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當給予配合。

3.雙方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向雙方認可的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同時負責維修或更換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要求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仍應當按期足額繳納燃氣費,雙方再根據檢定結果退還或補繳錯誤計收部分的燃氣費。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氣計量器具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甲方應當及時請求乙方更換並承擔更換費用,由此計量誤差給乙方造成的燃氣費損失,甲方應當補足。

第六條 燃氣設施安全、維護和管理責任

1. 甲乙雙方按照燃氣設施的安全、維護和管理責任分界點(下稱“分界點”)承擔相應的安全、維護和管理責任。

分界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分界點之間的燃氣設施管理、執行、維護、維修、更新改造等權利、責任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2)從分界點至甲方戶內用氣裝置之間的燃氣設施管理、執行、維護、維修、更新改造等權利、責任及費用由甲方承擔。

甲方可以委託乙方對相應的燃氣設施進行管理、維護,委託範圍、雙方權利義務和有關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並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2.雙方對燃氣設施安全、維護和管理責任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乙方免費對甲方負責管理的使用者設施及用氣裝置安裝、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甲方進行安全用氣技術指導。安全檢查週期為 (每年不少於一次)。

4.乙方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提前告知安全檢查時間,並安排專職人員上門檢查。乙方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甲方應當配合乙方人員入戶安全檢查。

5.乙方入戶安全檢查應當執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設施執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第3.5.2條的規定,包括下列內容:

(1)確認使用者設施完好;

(2)燃氣管道不應被擅自改動或作為其他電器裝置的接地線使用,應當無鏽蝕、重物搭掛,連線軟管應當安裝牢固且不應超長及老化,閥門應當完好有效;

(3)用氣裝置應當符合安裝、使用規定;

(4)不得有燃氣洩漏;

(5)用氣裝置前燃氣壓力應當正常;

(6)計量儀表應當完好。

6.安全檢查後,乙方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甲方,甲方應當簽字確認。

7.安全檢查週期內,甲方要求增加入戶檢查次數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入戶檢查。甲方應當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門服務費 元/次。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天然氣。

2.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收費標準支付燃氣費,並有權就燃氣費明細向乙方進行查詢。

3.應當為乙方正常維護燃氣計量表和抄表工作提供便利。

4.應當安排人員接受乙方的技術指導,熟練掌握燃氣設施、用氣裝置的使用說明,並嚴格按照《安全用氣指導手冊》(附件一)操作使用裝置。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規定使用燃氣設施或用氣裝置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5.對自用燃氣設施、用氣裝置按照《安全用氣指導手冊》進行日常管理、維護,對超出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隱患的燃氣設施、用氣裝置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接到乙方發出的燃氣設施、用氣裝置隱患整改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並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必要指導。

6.不得擅自操作室內公用燃氣閥門;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委託乙方實施作業。自行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對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7.不得擅自改變用氣性質。有變更燃氣用途、改裝、拆除、過戶或變更用氣量、變更用氣裝置、暫停用氣、中止用氣等事項時,應當向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8.發現室內燃氣設施、用氣裝置有異常、洩漏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向乙方報修。

9.對乙方根據市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控制供氣措施予以配合。

10.政府對乙方採取接管的,甲方應當配合與第三方簽訂新合同。

11.應當按照《北京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在用氣場所安裝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12.應當遵守燃氣設施、用氣裝置安全使用規定,履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及本合同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向甲方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天然氣。

2.應當建立使用者檔案,向甲方發放《安全用氣指導手冊》,指導甲方安全、節約用氣,對甲方燃氣及用氣裝置使用、燃氣設施執行狀況和安全管理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甲方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用氣,發現甲方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違反規定使用燃氣等行為的,有權勸阻、制止,將甲方行為記入使用者檔案,並向燃氣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3.應當自收到甲方查詢燃氣費明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覆。

4.甲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採取暫停供氣措施,並有權向甲方追繳相關費用。

5.發現甲方燃氣設施或用氣裝置存在安全隱患,乙方書面告知後甲方仍不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權在提前告知後,對甲方採取暫停供氣措施。

6.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因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的,應當提前48小時採用公告或書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甲方。

7.遇不可抗力或燃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需臨時中斷供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有效的搶修措施,儘快恢復正常供氣。恢復供氣前,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8.應當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接受報修,並按照承諾時限進行現場處置。

報修電話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應甲方要求對安全隱患整改提供必要幫助;對甲方使用者設施及用氣裝置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檢,並將複檢結果書面通知甲方。

10.甲方室內有公用燃氣閥門的,乙方應當設立永久性警示標誌,並告知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11.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甲方採取停業、停產處理的,乙方可以配合採取停止供氣措施;

12.履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及本合同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足額繳納燃氣費,除須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燃氣費本金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經乙方書面催繳,甲方在催告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燃氣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對甲方採取限制供氣或暫停供氣措施。

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天然氣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由於乙方原因造成供氣責任事故,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發生的天然氣供應事故造成甲方損失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責任。

4. 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規定週期及內容入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甲方燃氣設施和用氣裝置存在安全隱患後未向甲方書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內燃氣設施、未按照合同約定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氣、拒絕乙方入戶作業和安全檢查、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等行為,造成自身、他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房屋產權關係或房屋承租關係發生變更時,甲方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乙方,並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氣費用及相關費用一併結清。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用氣性質、供用氣量、燃氣價格等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或其他供用氣情況發生變更,或甲方對安全檢查、供氣服務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備實施條件,需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________ 年,自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至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合同有效期屆滿,如雙方對合同延續均無書面異議,本合同自動延續 年。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處理:

1.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補充協議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約定事項為基本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供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登記證書號: 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程式碼證書號: __________________ 燃氣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應急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

應急聯絡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

供氣人:_________

用氣人: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煤氣正常執行,明確供用煤氣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供氣人可供氣量_________。

第二條用氣人用氣計劃量、用氣主要時間、用氣方式_________。

第三條供、用雙方應當共同遵守的.安全規程及雙方約定的安全義務分配_________。

第四條裝置安裝情況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第五條煤氣計量裝置的安裝、使用和校驗_________。

第六條煤氣費用動的計算和結算時間、結算方式_________。

第七條雙方協商同意的其它條款_________。

第八條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供用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單位各一份備案。

供氣人(蓋章):_________ 用氣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合同 篇9

供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熱人和用熱人在熱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熱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熱地點、面積及用熱量

(一)用熱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築面積計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費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熱量為:蒸汽量為________噸/小時;生活熱水為__________吉焦/小時;________用熱量為______吉焦/小時。

第二條供熱期限及質量

(一)供熱人在地方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為用熱人供熱。冬季供熱時間為每年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供熱人要保證用熱人正常的用熱引數。

第三條熱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一)供熱價格:供熱人根據用熱人的用熱種類和用熱性質,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門)批准的價格收取熱費。

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二)採暖性質的用熱,用熱人應當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將熱費以_________方式全額付給供熱人。其他方式的用熱,用熱人的熱費按月結算。

第四條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經供熱人和用熱人協商確認,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處。供、用熱雙方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負責。

第五條供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及設施執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監督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用熱地點、數量、範圍內用熱,有權制止用熱人超量、超使用範圍用熱。

(三)對新增用熱人,供熱人有權在供熱之前對用熱人採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

(四)用熱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計量儀表顯示數字與實際供熱量不符、偽造供熱記錄的,供熱人有權要求用熱人立即改正。用熱人應當按照本採暖期中最高用熱月份用熱量的熱費收取當月熱費。

(五)用熱人用熱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的,供熱人有權中斷供熱。

(六)屬供熱人產權範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丁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8個小時以上的,供熱人應當通知用熱人,並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七)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臨時檢修或者用熱人違法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提前______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熱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及時搶修,並在_____小時內通知用熱人。

(八)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向用熱人供熱。

第六條用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熱人提供熱力。

(二)有權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複核。

(三)用熱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熱,應當向供熱人辦理用熱申請手續,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四)用熱人變更用熱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熱量、暫停或者停止用熱、移動表位和遷移用熱地址,應當事先向供熱人辦理手續。停止用熱時,應當將熱費結清。

(五)用熱人的開戶銀行或者賬號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人。

(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熱人交熱費。

(七)對自己產權範圍內的用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人熱費外,還應當向用熱人支付熱費百分之___________違約金。

2、由於供熱人責任事故,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由供熱人承擔賠償責任。供熱人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給用熱人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準部分的熱費。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供熱人不承擔責任:

(l)用熱人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2)室內因裝修和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3)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4)熱力設施正常的檢修、搶修和供熱試執行期間。

3、供熱人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通知用熱人,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供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止供熱,使用熱人受到損失的,供熱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人逾期交熱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的,供熱方有許可權熱或者停止供熱。

2、用熱人違反合同約定,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3、用熱人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熱人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熱人應當賠償供熱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築物面積和實際用熱天數熱費的_______倍計算。開始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開始供熱時間為準。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熱人(蓋章):

用熱人(蓋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電話:

電話:

供用合同 篇10

供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了明確供熱人和用熱人在熱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熱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熱地點、面積及用熱量

(一)用熱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築面積計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費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熱量為:蒸汽量為________噸小時;生活熱水為__________吉焦小時;________用熱量為______吉焦小時。

第二條供熱期限及質量

(一)供熱人在地方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為用熱人供熱。冬季供熱時間為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供熱人要保證用熱人正常的用熱引數。

第三條熱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一)供熱價格:供熱人根據用熱人的用熱種類和用熱性質,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門)批准的價格收取熱費。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二)採暖性質的用熱,用熱人應當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將熱費以_________方式全額付給供熱人。其他方式的用熱,用熱人的熱費按月結算。

第四條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經供熱人和用熱人協商確認,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處。供、用熱雙方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負責。

第五條供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及設施執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監督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用熱地點、數量、範圍內用熱,有權制止用熱人超量、超使用範圍用熱。

(三)對新增用熱人,供熱人有權在供熱之前對用熱人採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

(四)用熱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計量儀表顯示數字與實際供熱量不符、偽造供熱記錄的,供熱人有權要求用熱人立即改正。用熱人應當按照本採暖期中最高用熱月份用熱量的熱費收取當月熱費。

(五)用熱人用熱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的,供熱人有權中斷供熱。

(六)屬供熱人產權範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丁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8個小時以上的,供熱人應當通知用熱人,並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七)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臨時檢修或者用熱人違法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提前______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熱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及時搶修,並在通知用熱人。

(八)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向用熱人供熱。

第六條用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熱人提供熱力。

(二)有權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複核。

(三)用熱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熱,應當向供熱人辦理用熱申請手續,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四)用熱人變更用熱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熱量、暫停或者停止用熱、移動表位和遷移用熱地址,應當事先向供熱人辦理手續。停止用熱時,應當將熱費結清。

(五)用熱人的開戶銀行或者賬號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人。

(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熱人交熱費。

(七)對自己產權範圍內的用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人熱費外,還應當向用熱人支付熱費百分之___________違約金。

2、由於供熱人責任事故,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由供熱人承擔賠償責任。供熱人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給用熱人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準部分的熱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供熱人不承擔責任:用熱人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2)室內因裝修和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3)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4)熱力設施正常的檢修、搶修和供熱試執行期間。

3、供熱人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通知用熱人,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供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止供熱,使用熱人受到損失的,供熱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人逾期交熱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的,供熱方有許可權熱或者停止供熱。

2、用熱人違反合同約定,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3、用熱人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熱人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熱人應當賠償供熱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築物面積和實際用熱天數熱費的_______倍計算。開始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開始供熱時間為準。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熱人(蓋章):        用熱人(蓋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電話:        電話:

供用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區路(街)號戶主:

為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正常供用熱,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XX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經甲乙雙方協商簽定本合同。

一、供熱時間

1、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熱時間實行(1)24小時;(2)17小時 5:00-22:00 。

二、供熱溫度

2、供熱期間,在室外溫度不低於-6℃時,乙方的臥室、起居室 廳 、餐廳溫度不低於16℃,盥洗室、廁所、廚房溫度不低於12℃;安裝熱計量裝置的,溫度由乙方自行調節。

3、測量室內溫度,應使用經計量檢定機構檢驗合格的檢測儀器,測溫時間為7:00-10:00、15:00-21:00,測溫位置為房間中央離地1.5米高度。

4、乙方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要求測溫時,甲方應在15天內測溫3次,首次測溫應於48小時內完成。測溫結果3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應退還從乙方提出測溫之日起至經整改達到溫度標準期間的相關房間的熱費。3次測溫有1次不合格,按上述約定退還相關房間1/3的熱費,有2次不合格,按上述約定退還相關房間2/3的熱費。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測溫,缺一次,視為溫度不合格一次。在供暖期結束一個月內,乙方持個人承擔的熱費發票到甲方辦理退還熱費手續。

5、經測定乙方室內溫度確不合格,甲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屬於甲方責任的,甲方應按本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不屬甲方責任的,甲方應在向乙方講明原因的同時,積極採取措施使其達到規定的溫度,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6、因乙方改變房屋結構或改動用熱設施等原因造成室內溫度不合格的,責任自負。乙方除要恢復原供熱系統外,如給其他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相關責任。

7、甲方進行測溫或修理等工作時應填寫工作記錄單。記錄單一式兩聯,雙方簽字後各執一聯,乙方對測溫、修理結果有異議時,可在記錄單上註明有關情況,不簽字又不註明有關情況的則視為溫度或修理已達到標準。

8、乙方對甲方的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供熱管理部門進行復測,也可以申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進行復測。申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進行復測的',其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三、設施維護管理

9、從熱源(廠、站)至居民使用者的入戶閥門井(含閥門井)為供熱設施,由甲方負責維護和保養;其餘為用熱設施。乙方應注意維護室內用熱設施,不隨意拆、改、增設室內用熱設施,不洩放供熱管網中的迴圈水,不改變熱用途和損壞供熱設施。

10、乙方用熱設施的維修,由甲方負責。乙方用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修理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報告後6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修理。發生洩漏時,甲方在接到報告後30分鐘內採取措施,止住洩漏,因延誤時間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如果因熱水洩漏對使用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做好損失記錄,分析洩漏原因,分清雙方責任,並由雙方簽字認可。屬於甲方責任需向乙方賠償的,要在30日內做出賠償方案,經雙方認定後,5日內理賠完畢。

11、乙方用熱設施維修更換所需費用:用熱設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閥門三年、管道五年、散熱器十年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超過上述期限,區域性更換用熱設施,乙方承擔材料費(按當年材料定額核算)。

12、經供熱行業管理部門鑑定,乙方所在單元確需整體更換用熱設施時,乙方應予積極配合。超出保質年限的用熱設施更換費用,由甲方按物價管理部門核算標準向乙方收取。對不按單元進行整體更換的,甲方不予供熱。

13、供熱前室內管網試壓及清洗除錯等工作,甲方須提前三天書面通知乙方,通知應置於單元樓入口處醒目位置。整個試壓及清洗除錯工作須於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14、甲方維修服務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乙方住宅,對用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佩戴工作標誌,實行文明服務。乙方應予積極配合。

1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損壞用熱設施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乙方私自增設用熱設施,改變原設計和改變熱用途(包括洩放供熱管網中的熱水),甲方將按實際發生情況由乙方負責全部整改費用及其它相關費用,對情節嚴重的,將申請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四、熱費收繳

16、甲方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的價格收取熱費。

17、乙方應按時交納熱費,交費時間為當年10月31日前。安裝熱計量裝置的使用者,暫按房屋收費面積預交熱費,採暖期結束後一個月內予以多退少補。

18、為確保乙方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對當年10月31日前交納熱費戶數達不到單元戶數70%的,甲方應於11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不予供熱;對已收取熱費的使用者,退還所收熱費,同時按照同期銀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還利息。11月11日以後單元交費率達到70%的,甲方應在5日內完成試壓、除錯等工作,予以正常供熱,熱費按實際供暖時間收取。

19、乙方辦理停、用熱手續,應

於當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向甲方提出,並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繳納拆裝費(已安裝分戶控制系統的使用者不需繳納);11月1日後辦理停、用熱手續的,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管網洩水、停止其他使用者供熱等賠償責任。

20、乙方既不按時交納熱費,又不履行報停手續的,甲方有權停止供熱、拆片或申請人民法院追繳應收熱費。

21、因供熱設施故障造成停熱的,甲方應按供熱期內停熱的實際天數(累計停熱24小時為一天,累計不足一天部分不退費)退還乙方熱費,供暖期結束1個月內,乙方持個人承擔的熱費發票到甲方辦理退費;未經集中供熱主管部門批准,甲方擅自停熱,除要向乙方退還停熱期間熱費外,還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停熱期間熱費的200%%計算。

22、供熱收費面積不以住宅內各功能區是否安裝散熱器為計費依據,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約定的是否達到相關室內溫度為標準。廚房以房屋建設設計中標明具有廚房功能的房間為準,乙方自行將陽臺改為廚房的,甲方不予認可。

23、甲、乙雙方對房屋收費面積有爭議時,可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測量,測量結果須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確認,測量費用由過錯方承擔;測量結果與原收費面積誤差不超過±1平方米,視原收費面積為合理面積,測量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五、附則

2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合同終止執行:

甲乙雙方供用熱關係發生變化並辦理了變更手續;集中供熱法規、政策等出現調整。

25、本合同中約定的熱費交納、退還和損失賠償等費用,甲、乙雙方如超過合同約定時限未予支付,每超過一日,須按應付款項數額的3‰向對方支付滯納金。

26、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向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調解處理,也可(1)向XX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7、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人代表:住址:

服務電話:聯絡電話:

投訴電話:

年月

供用合同 篇12

合同編號:

供水人:

用水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 本合同適用於使用自來水作為日常用水的居民使用者(以下簡稱“用水人”)與自來水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人”)之間發生的使用、供應自來水的交易活動。

2. 簽訂本合同前,用水人應當向供水人提交下列材料,並確保其真實、準確、有效:

(1)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如委託他人代辦,代辦人還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2)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產權證明檔案。

3. 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條款。合同條款的橫線處,由雙方根據實際填寫具體內容。對於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約定的,應當在橫線處劃“×”,以示刪除或無內容。後為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以劃“×”方式為不選。

4. 有關名詞、術語解釋:

(1)供水人:依法設立並取得《重慶市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服務於使用者的自來水經營企業。

(2)用水人:具有用水需求並符合用水條件的居民使用者。

(3)非業主使用人:用水人將房屋與配套自來水設施交付給的承租人、借用人、經營管理人等。

(4)使用者自來水設施:水錶後的自來水管道、閥門等安全附屬設施。

(5)基表:具有基礎計量功能,直接顯示用水量原始資料的計量器具。

(6)計劃檢修:供水人按照年度、月度檢修計劃實施的供水設施檢修。

(7)臨時檢修:供水設施障礙、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計劃、臨時性停水(檢修)。

(8)逾期:指超過雙方約定的交納水費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居民自來水供用合同

用水人: 身份證號:

供水人:重慶渝長燃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用水手續

(一)用水人向供水人提交《居民自來水使用者通水申請表》、身份證和房產證等資料後,經供水人稽核合格,確定符合用水條件後,供水人應當為用水人辦理有關用水手續。

(二)供水人為用水人辦理用水手續時,應當與用水人簽訂本合同,並將收費專案、標準及依據告知用水人。

(三)在供水人查驗合格並正式通水以前,用水人不得使用自來水。

第二條 用水性質、用水地址、設施

(一)用水性質:本合同項下用水性質為居民用水,即適用於用自來水作為日常生活用水的居民家庭使用者。

(二)用水地址:

(三)用水磁卡號:

(四)用水計量口徑:

第三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除計劃停水檢修或突發爆管等停水搶修外,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定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裝置。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錶處的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築物前閥門處的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包括二次供水)。

第四條 價格、計量與結算

(一)用水計量

1.計量器具(水錶)是作為供、用水雙方水費貿易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國家標準強制檢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兩類性質不同的用水,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貿易結算計量器具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 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抄表當月繳清水費。

2.水費結算採取:現金/支票/轉帳/其他方式。以實際財務到賬實為水費交納。

第五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計量器具為界,計量器具及計量器具前供水管網和附屬設施屬供水人的產權,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計量器具後的設施屬用水人的產權,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六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自來水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向用水人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自來水。

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降壓外,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

(二)因供水設施檢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實施計劃停水時,供水人應提前 小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搶修,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並儘快恢復供水。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供水人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對自應繳費之日起 天內仍未結清水費的用水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違約金(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但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自應繳費之日起 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依法中斷供水。用水人結清所有欠費並辦理復表手續後,供水人在 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佔壓、損壞等情形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驗水錶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供水人抄驗水錶後,按照多退少補原則據實結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表週期和收費時間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對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 個抄表週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換表後的實際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於供水人原因抄錯表而多收的水費,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用水人,未按時退還的,處以未退還金額的每日 ‰的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多收取水費的本金。(經雙方協商作為預付費處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現表戶關係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釐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供水人未按時退還或用水人未按時補繳,應按應付金額的每日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水費本金。

(六)供水人有權對計量水錶進行檢測和按國家規定對計量水錶進行更換。如用水人認為水錶存在計量問題,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後是水錶計量不符合規範要求,用水方被多計量的水費,供水方將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週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並由供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若水錶計量在正常值範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

(七)用水人連續 個月未使用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且沒有辦理停止用水手續的,為保障公共供水水質安全,供水人可暫停供水;因供水人搬遷且未辦理停止用水手續,供水人有權拆除供水設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設立 小時使用者服務電話 ,為用水人提供諮詢、投訴、報修等服務。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權入戶對用水人用水情況進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員上門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過程中出現盜用水、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等違規違法行為,供水人將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因上述行為對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應足額向供水人賠償;涉嫌違法行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七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用水人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自來水,有權向供水人查詢自來水使用情況。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和更換。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錶複核和校驗。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後是水錶自身不符合規範要求,水錶檢定費由供水人承擔,並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週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若水錶計量在正常值範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複核。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用水人自應繳費之日起 內天仍未結清水費的,(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從應繳費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書面送達、郵寄送達、在用水人門上張貼催費通知單等),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中斷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費並辦理復表手續後,供水人在24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如出現表戶關係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釐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於 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於 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

(五)有義務保證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及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未經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錶及附屬設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權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將水錶及附屬設施恢復原狀,因此產生的費用以及對供水人造成的損失,由用水人承擔,因此產生水質安全事故的,用水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錶用水。擅自使用的,應承擔使用水費,並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水質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責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及向合同約定用水範圍外供水。

(八)用水人應自行承擔計量水錶表後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責任。

用水人計量器具後到戶內用水點的維修,原則依照本合同第五條規定執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幫助維修的,可按照價格管理部門公佈的維修指導價格提供社會有償服務。

(九)用水人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使用者自來水設施,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若用水人委託非供水人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的,用水人自行承擔其產生的後果。用水人需暫停用水1個月以上的,應在停用前到供水人辦理相關停水手續,由供水人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若用水人發生變更或終止用水等情況,用水人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十)有義務向供水人提供準確的聯絡方式。用水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過供水人的對外公開渠道變更聯絡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資料不詳、不實或變更後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 告知義務

供水人可以根據涉及的使用者,選擇大眾傳媒或在相關小區張貼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視為已盡告知義務。

供水人、用水人同意以本合同載明的地址收取的資料範圍為:雙方向對方送達各類通知、檔案、資料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檔案;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傳送的相關文書(包含一審、二審、執行程式等相關司法文書);上述地址如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書面變更通知送達對方之前,視為聯絡方式沒有變更。甲方、乙方、司法機關使用中國郵政EMS向本合同任何一方發出有關通知。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一)如需變更用水人或終止合同時,用水人須及時到供水人處辦理合同變更(終止)手續;用水人未向供水人辦理相關手續的,不論用水人是否為實際用水人,用水人仍為合同相對方,仍應承擔合同義務。

(二)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雙方完成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甲乙雙方原簽訂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若合同雙方均未對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續提出書面異議,則本合同期限自動順延,之後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類推延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按供用水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批覆等書面資料均作為本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 用水人確認已認真閱讀上述合同條款和《自來水使用者安全用水須知》,理解其內容的真實含義,簽字同意遵守以上條款及規定。

供水人(簽字): 用水人:(簽字並捺印)

(或委託代理人)

服務電話: 聯絡電話:

地址: 地址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合同 篇13

供氣人:_____________

用氣人: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煤氣正常執行,明確供用煤氣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信守:____

第一條供氣人可供氣量_________。

第二條用氣人用氣計劃量、用氣主要時間、用氣方式_________。

第三條供、用雙方應當共同遵守的`安全規程及雙方約定的安全義務分配_________。

第四條裝置安裝情況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第五條煤氣計量裝置的安裝、使用和校驗_________。

第六條煤氣費用動的計算和結算時間、結算方式_________。

第七條雙方協商同意的其它條款_________。

第八條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九條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供用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等單位各一份備案。

供氣人(蓋章):_____________用氣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