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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合同範本4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85W
本文目錄違約合同範本借款合同違約責任形式購銷違約合同範本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認定問題

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屬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合同沒有約定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但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並不當然排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仍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可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擔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屬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合同範本4篇

雖然合同沒有約定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但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並不當然排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仍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可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擔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賠償由於違約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方可不返還對方預付的半年租金及保證金(這些錢應作為出租方的損失賠償予以扣除,兩年合同履行完畢的租金應不止這個數),如果承租方不同意,可由其起訴到法院通過判決來解決。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形式違約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範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裡的“罰息”就屬於法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

貸款人為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採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許可權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具體地說,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採取這種措施:

(1)借款人由於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

(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於財政性開支或者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於職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購銷違約合同範本違約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____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____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買賣雙方同意按____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買賣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 預付貨款(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 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運輸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託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於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 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買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後賣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__%的違約金。

2.賣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賣方應償付買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買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賣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徵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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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賣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黴爛等情況,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並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賣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賣方負責,如經賣方要求代為處理,並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______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並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樓房買賣合同 | ·軟體買賣合同 | ·二手車輛買賣合同

·車位車庫買賣合同 | ·鋼材買賣合同 | ·木材買賣合同

買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認定問題違約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1、認定當事人約定的滯納金性質為違約金

由於受違約金兼有懲罰性和賠償性的影響。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在約定違約金時,往往會採用滯納金來表述,這就需要法官對滯納金有所認識。但是,有這樣一起案件,法官認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按租金總額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過高,原告基於約定向被告主張20萬元的違約金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仍然過高,依法應予調整。因而較違約金兼有懲罰性而言,此認定使違約金的性質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所謂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屬於行政法調整範圍,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並且,發生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雙方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滯納金在租賃合同中頻頻露面,是因為一些當事人受計劃經濟的影響,認為國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違約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如果一旦發生糾紛,有一個法定的計算標準。但是,通過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肯定租賃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平等協商,肯定房屋租賃合同主體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滯納金應當退出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

2、認定所訂租賃物總值計算違約金

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常約定為按所訂租賃物的百分之幾或幾十計算違約金。顯然,這種約定存在問題,違反了公平原則。但是,對於雙方當事人的這種約定,法官將如何認定呢?有這樣一起案件,法官認定,承租人應按所訂租賃物總值的20%賠償違約金給出租人。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法官的認定顯得是那麼不安,沒有回答何以可能。要知道,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是對租賃物的全面使用。出租人將租賃物的使用權轉移給承租人的同時,必須將租賃物的佔有權也轉移給承租人。因此,租賃合同成就的條件是:出租人的租賃物被承租人實際使用、佔有、收益的事實。我們認為,法官應當對當事人的約定有所認識,從而排除對無效部分的認定。

3、當事人雙方約定合同為不完全履行,認定違約方賠償全部違約金

所謂不完全履行,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這種情況在租賃合同案件中經常遇到。但是,當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不完全履行時,我們該如何認定呢?有這樣一起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在每月合同付款期限屆滿後,承租人每月只給付出租人70-80%的租金,如果超期出租人按租金的3%加收承租人的費用。法官認定,承租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向出租人繳納70-80%的租金已構成違約,出租人就可每月增收欠租金額3%的逾期違約金。

4、否認當事人雙方的新協議認定原合同違約金

由於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確定的,於違約後生效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法官在認定當事人主張的違約金時,都離不開對當事人雙方所訂立合同的思維。但是,當雙方當事人因撤訴重新達成了協議(未約定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賠償了損失(承擔了撤訴的費用),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依據原協議要求其承擔違約金?有一起案件,出租人曾向法院起訴承租人,後出租人向法院撤回對承租人的起訴。撤訴時出租人與承租人就給付租金的時間重新進行了約定,但未約定違約金。出租人第二次起訴到法院後,法官認定,承租人應按原協議賠償出租人的違約金。這種認定情況,對當事人簽訂了一份新協議就沒有意義了。相應地,與新協議相比,就會使出租人意外獲利。這樣的結果顯然損害了承租方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