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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3W

依法訂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合同法總則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也就是說,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按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借款合同簽訂後,一方面,貸款方應當首先履行義務,即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日期和數額提供貸款,將貸款劃入借款方賬戶或者由借款方支取現金。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情況下,貸款方往往是行政色彩很濃且財大氣粗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促使貸款人按約定履行義務,合同法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日期和數額提供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借款人在貸款人履行義務時,應當同時履行與此相應的義務即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款的義務。不過,在實踐中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和數額提款的情況非常少見,因此,我國以往的法律法規對此均未作出規定。《合同法》從平衡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角度出發,專門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如果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承擔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

【相關依據】

貸款通則(96)[19960628]

第三十條 貸款發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還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