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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股款協議(通用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86W

代收股款協議 篇1

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協議(通用3篇)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________銀行________市分行(以下稱乙方)經充分協商,就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款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本次發行普通股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每股發行價格____元,發行總價額____元。甲方委託乙方為代收股款銀行,代甲方收取本次發行的總價額。

二、乙方安排____個代收點(詳見另紙),為甲方代收股款。代收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代收期間內,乙方____個代收點全部營業,代收股款。

三、甲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股款繳納人名冊及印鑑證書交付於乙方。乙方按名冊記載收款。

四、繳款人繳款時,應提交甲方認股書,按認股書記載交款後,乙方應向繳款者開具收據,並將存根收據副本交付於甲方。

五、繳款人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後繳款時,乙方應代甲方收取繳款人遲延利息。日遲延利息為原本的____‰。

六、乙方於開具收據時,應檢驗認購人印鑑。

七、甲方應在收款期間屆滿後3日內,按乙方實際收取股款(含遲延利息)額的____‰向乙方支付代收手續費。逾期不支付時,乙方有權從代收股款中扣除。

八、乙方應在甲方繳清手續費或從代收股款中扣除手續費後3日內,將代收股款、遲延利息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前兩項金額應產生的利息一併劃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遲延劃撥時,每日按總金額的____‰向甲方交付遲延金。

九、本協議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方有不得已之事由時,應於10日前通知對方而終止協議。終止只對將來有效,終止中項按本協議辦理。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事務所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

發起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協議        br>

代收股款協議 篇2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郵編: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乙方: 銀行

註冊地址:

郵編: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 銀行 市分行(以下稱乙方)經充分協商,就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款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本次發行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 元,每股發行價格 元,發行總價額 元。甲方委託乙方為代收股款銀行,代甲方收取本次發行的總價額。

第二條 乙方安排 個代收點(詳見附件),為甲方代收股款。代收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代收期間內,乙方 個代收點全部營業,代收股款。

第三條 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股款繳納人名冊及印鑑證書交付於乙方。乙方按名冊記載收款。

第四條 繳款人繳款時,應提交甲方認股書,按認股書記載交款後,乙方應向繳款者開具收據,並將存根收據副本交付於甲方。

第五條 繳款人於 年 月 日之後繳款時,乙方應代甲方收取繳款人遲延利息。日遲延利息為原本的 ‰。

第六條 乙方於開具收據時,應檢驗認購人印鑑。

第七條 甲方應在收款期間屆滿後 日內,按乙方實際收取股款(含遲延利息)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收手續費。逾期不支付時,乙方有權從代收股款中扣除。

第八條 乙方應在甲方繳清手續費或從代收股款中扣除手續費後 日內,將代收股款、遲延利息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前兩項金額應產生的利息一併劃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遲延劃撥時,每日按總金額的 ‰向甲方交付遲延金。

甲方賬戶資訊為:開戶行: ;賬號: ;開戶名: 。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除法定和約定事由外,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載明的保證和承諾、惡意或故意怠於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致使合同履行困難且無法通過本合同明確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解決的,經守約方書面催告後仍怠於履行本合同的義務的,均視為根本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解除合同之後違約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終止:

1.甲乙雙方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甲方喪失發行股票的資格;

8.其他: 。

一方有上述事由時,應於 日前通知對方而終止協議。終止只對將來有效,終止中項按本協議辦理。

第十三條 本合同文字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予以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均充分理解並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四條 雙方互相承諾對其本人以及公司、僱員、代理人或顧問等因為簽訂本合同而收到或獲取的所有資料、資訊(以下簡稱“保密資訊”),包括與本合同條款相關、與談判有關的、與另一方的商業或事件有關的一切資料和資訊,嚴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條第3款的規定外,將不得在上述資訊公開前或披露或洩露給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資訊。

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與合同和經營相關的全部資料、檔案,並於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後返還甲方。保密資訊一旦洩露,洩露方應及時通知。

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規、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或規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資料,該一方將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儘快把這種要求或規定通知對方,以使對方可尋求適當補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該一方遵守本協議的條款。若未能取得適當的補救或本協議項下的豁免,而必須披露保密資料,該一方可以將保密資料中必須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給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等,均應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傳真、電子郵件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電子郵件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發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系統的通知、檔案、資料均視為有效送達。

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另一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簽收之日不明確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郵之日起算 日視為送達。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通知、檔案、資料等資料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視為送達;通知、檔案、資料等資料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不明確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發出後的第 日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為合同補充檔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為合同補充檔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3.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若上述爭議解決方法均無法達成共識,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4.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5.法律適用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及其補充合同內空白區域內手寫文字與列印文字效力相同。

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 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附件:代收點資訊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代收股款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用水方) ,

用水地址: ,

聯絡電話:

一、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城鎮用水供應與使用的正常進行和使用者的正常用水,方便使用者繳納水費,根據《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書,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二、乙方同意委託中國工商銀行貴港分行覃塘支行(以下簡稱委託行)通過銀行系統以自動劃扣方式在以下賬戶(開戶戶名: 、戶號 、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賬號: ),按甲方法規定的交費期限每月代收代繳用水戶名為: 戶號為: 的水費、發生的違約金及應交的垃圾處理費。

三、甲方採用通過乙方委託的銀行代收代繳乙方的水費。水費劃扣後,銀行不另給憑證,所發生的代收代繳水費金額,乙方可以補登在存摺上,也可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自動終端(電話銀行、網上銀行需要到銀行網點辦理開通手續)等方式進行賬戶交易流水查詢,或撥打甲方供水服務熱線______電話進行諮詢,如果乙方需要水費發票的可到甲方營業廳索取。

四、為了保證代收代繳水費的順利進行,乙方須保證用於代收代繳的銀行賬戶存款餘額足夠繳納當月水費金額,乙方存入個人銀行賬戶的存款可按半年或一年一次存入,也可在當月的15日前存入。如扣費期間內無足夠金額繳納當月水費的,銀行無法代收代繳,由此引起的責任,由乙方自己承擔。

五、乙方用於代收代繳水費的銀行個人賬戶在一般情況下不得辦理銷戶。因特殊需要掛失、銷戶等變更的,或被有關凍結、扣劃,應重新辦理代收代繳開戶手續,並及時到平龍水廠營業廳及委託行另行簽訂委託協議書,方可保證水費的扣收。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必須在當月25日前交清當月水費,否則視為逾期。因乙方原因延誤代收代繳水費的,甲方根據《廣西供水條例》相關的規定,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五記收違約金。經催告乙方仍不交納水費,甲方則按有關規定停止供水。

七、其他事項

(一)用於代收代繳水費的賬戶可根據乙方的需要,可以專戶使用賬戶,也可以使用普通賬戶(如代發工資賬戶、銀行卡等),以上均存取自由,結餘存款按委託行活期存款計算利息。

(二)任何一方要終止本協議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並應取得雙方的一致同意。

(三)本協議經甲方法定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乙方本人(可委託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