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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繳水電協議書(通用3篇)

欄目: 決議 / 釋出於: / 人氣:1.71W

代收代繳水電協議書 篇1

委託方:xx市自來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代收代繳水電協議書(通用3篇)

受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方便自來水使用者繳納水費,保證自來水費及時回收,陽泉市自來水有限公司與 ,根據《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代收自來水費事宜訂立本協議。

一、 合同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所管理的網點代收居民自來水費(含違約金)和預存水費(即使用者將水費先行繳存至自來水公司)。

二、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甲方的資料庫及通訊程式的正常執行,便於乙方聯網查詢或收取自來水費;

2、甲方向乙方提供專用的自來水費空白髮票,並對發票的使用進行監督;

3、甲方配合乙方完成代收費業務系統的開發和維護。委託乙方以現金方式收取居民自來水費(含違約金)和預存水費。錯扣、重扣、漏扣或使用者持有疑異的由責任方進行處理解決;

4、甲方按每筆一元錢的手續費於次月20日前支付給乙方。

三、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所管理的網點辦理現金代收自來水費和預存充值水費業務,法定假日確保正常營業;

2、乙方收費營業人員應正確熟練地使用電腦網路收費系統。乙方應向用戶提供優質服務,非裝置故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緩收自來水費,不得拒絕使用者查詢自來水費和預存水費餘額;

3、乙方應配備技術維護人員,確保系統正常執行,發生故障及時排除,故障期間必須妥善解決客戶投訴;

4、乙方收取逾期自來水費時,應按甲方提供的標準資料收取違約金。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變更、刪除自來水使用者資訊;

5、乙方收取自來水費(含違約金)時應開具發票,收取預存水費時應開具收據,發票和收據均需電腦開具,不得手工填寫;乙方應指定專人管理水費發票,對繳回甲方的發票存根聯需按號碼順序裝訂(含廢票),若有遺失,按國家《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並承擔責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6、乙方在每日24:00時前向甲方傳遞當天收費清單檔案嗎,以便甲方及時對帳,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甲方;甲乙雙方每日核對資料

時如果出現差錯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對帳檔案或實際收費情況進行差錯處理。因乙方提供的對帳資料錯誤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7、雙方開展業務所需通訊線路的安裝和使用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反對由乙方負責協調,暫時借用自來水公司至 的現有通訊線路, 乙方有義務與 共同確保該線路的暢通。

8、乙方提供一臺前置伺服器,放置在甲方機房用於雙方業務系統通訊,其產權仍為乙方有所,日後的維修、維護也由乙方負責。

10、乙方代收的水費每月一次結轉到甲方的指定賬戶(每十日結轉一次)並附對帳清單。

四、 違約責任

1、任一方擅自變更、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賠償責任;

2、乙方因收費人員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問題致用戶投訴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給予考核,將考核情況反饋甲方。

五、 附則

1、本協議雙方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2、一方提出修改、變更、增加協議條款時,須經對方書面同意,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一方提出終止協議,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徵得對方書面同意後可解除本協議;

4、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或以修改、補充協議的形式確認;

5、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執二份。

委託方(公章) 受託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代收代繳水電協議書 篇2

甲方:乙方:甲方承租位於房屋。乙方為x單位。現甲乙雙方就水、電費代收代繳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提供水、電費的代收代繳服務(代收代繳費用不屬於裝置設施託管費用),收費標準執行政府規定。

1.水費:6.21元/噸。

2.電費:執行政府商業用電標準,依據使用量計算電費。配電室執行維護費用、設施裝置的自然損耗產生的費用從電費中分攤。

3.上述費用的收費標準,若遇北京市政策法規調整,依據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二、繳費時間:代收代繳費用應在乙方提供相應單據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相應款項,逾期一天,應按欠款每日千分之三向對方支付滯納金。

三、上述費用為乙方代收代繳費用,由乙方出具發票。

四、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仍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向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代收代繳水電協議書 篇3

甲方:乙方:

根據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的水電費進行代收代繳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座落位置:

第二條委託管理事項

1、甲方委託乙方對的水電費進行代收代繳,乙方應向甲方開具加蓋物業公章的相關繳費通知單、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轉帳帳號等便於甲方及時轉帳支付相關費用,乙方應向甲方開具相關繳費非經營性收據;

2、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項;

3、甲方按相關部門向甲方收取的水電費為依據向乙方支付上述費用,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4、乙方應將代收代繳的費用及時代繳,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承擔滯納金或其它違約責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

第三條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至甲方在該物業租賃期滿為止。

第四條其他事項1、雙方可對本協議的條款進行修訂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3、本協議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5、本合同共二頁,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