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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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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1

甲方(供水人): 水務有限責任公司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通用16篇)

乙方(用水人):

身份證號:

住 址: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

(二)用水性質

(三)用水磁卡號

(四)用水計量口徑

二、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除計劃停水檢修或突發爆管等停水搶修外,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定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裝置。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壓符合國家現行《城鎮供水服務標準》及地方相關規定。

三、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計量器具(水錶)是作為供、用水雙方水費貿易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國家標準強制檢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兩類性質不同的用水,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貿易結算計量器具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大足區發改委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抄表當月繳清水費。

2.水費結算採取:現金/支票/轉帳/其他方式。

四、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計量器具為界,計量器具及計量器具前供水管網和附屬設施屬供水人的產權,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計量器具後的設施屬用水人的產權,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

五、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供水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水壓向用水人安全供水。若因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水壓向用水人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相應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供水設施檢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實施計劃停水時,供水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搶修,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並儘快恢復供水。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供水人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對自應繳費之日起60天內仍未結清水費的用水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違約金(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但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自應繳費之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依法中斷供水。用水人結清所有欠費並辦理復表手續後,供水人在24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佔壓、損壞等情形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驗水錶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供水人抄驗水錶後,按照多退少補原則據實結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表週期和收費時間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對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換表後的實際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於供水人原因抄錯表而多收的水費,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用水人,未按時退還的,處以未退還金額的每日1‰的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多收取水費的本金。(經雙方協商作為預付費處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現表戶關係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釐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供水人未按時退還或用水人未按時補繳,應按應付金額的每日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水費本金。

(六)供水人有權對計量水錶進行檢測和按國家規定對計量水錶進行更換。如用水人認為水錶存在計量問題,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後是水錶計量不符合規範要求,用水方被多計量的水費,供水方將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週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並由供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若水錶計量在正常值範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

(七)用水人連續六個月未使用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且沒有辦理停止用水手續的,為保障公共供水水質安全,供水人可暫停供水;因供水人搬遷且未辦理停止用水手續,供水人有權拆除供水設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設立24小時客服電話(大足),(龍水),(郵亭),為用水人提供諮詢、投訴、報修等服務。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權入戶對用水人用水情況進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員上門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過程中出現盜用水、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等違章行為,供水人將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因上述行為對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應足額向供水人賠償;涉嫌違法行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六、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水質、水壓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和更換。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錶複核和校驗。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後是水錶自身不符合規範要求,水錶檢定費由供水人承擔,並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週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若水錶計量在正常值範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複核。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用水人自應繳費之日起30內天仍未結清水費的,(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從應繳費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中斷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費並辦理復表手續後,供水人在24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如出現表戶關係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釐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

(五)有義務保證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及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未經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錶及附屬設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權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將水錶及附屬設施恢復原狀,因此產生的費用以及對供水人造成的損失,由用水人承擔,因此產生水質安全事故的,用水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錶用水。擅自使用的,應承擔使用水費,並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水質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責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及向合同約定用水範圍外供水。

(八)用水人應自行承擔計量水錶表後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責任。

用水人計量器具後到戶內用水點的維修,原則依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執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幫助維修的,可按照價格管理部門公佈的維修指導價格提供社會有償服務。

(九)有義務向供水人提供準確的聯絡方式。用水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過供水人的對外公開渠道變更聯絡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資料不詳、不實或變更後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十)若用水人發生變更或終止用水等情況,用水人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七、合同有效期限

(一)合同期限為壹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屆滿前三十天,若合同雙方均未對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續提出書面異議,則本合同期限自動順延壹年,之後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類推延續。

(二)若因用水人原因導致水錶和供水設施被拆除,本合同自動解除。屆時供水人應據實結算相關費用並及時向用水人發出繳費通知,用水人應當及時結清相關費用。

八、合同的變更

(一)如需變更用水人或終止合同時,用水人須及時到供水人處辦理合同變更(終止)手續;用水人未向供水人辦理相關手續的,不論用水人是否為實際用水人,用水人仍為合同相對方,仍應承擔合同義務。

(二)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約定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簽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手機: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2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為了明確城市二次供用水供應、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用水性質、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質為下列第 種: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行政事業單位用水)。

③特種用水(□洗浴用水、□洗車用水、□其他    )。

2、用水地址:   市(州)   縣(市、區)    街(路、巷) 號 幢 單元  號。

3、用水量計量單位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   立方米。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質、水壓

1、合同履行期間,供水人採用二次加壓供水的方式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諾城市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供水人承諾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用水價格及水費結算

1、用水價格: 當前二次供水價格為  元/立方米,基本水費價格為  元/立方米,使用者用水價格為二次供水價格加基本水費價格合計為 元/立方米。該價格包含城市汙水處理費以及政府規定徵收或代收的相關費用。此二次供水價格由政府    號檔案規定,基本水費價格由政府 號檔案規定,並依照政府相關價格調整的檔案調整。

2、水費結算

⑴結算水錶:結算水錶為下列第 種:

①人工讀數水錶。

②IC卡智慧水錶。

結算水錶安裝地點為     ,水錶型號 ,水錶出廠編號 。

供水人將結算水錶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後實地安裝。

⑵結算方式及付費期限:安裝人工讀數水錶的,供水人按 月為週期查抄結算水錶,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結算水費和基本水費。

安裝IC卡智慧水錶的,用水人自行及時向預付費賬戶充值。

⑶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單獨安裝結算水錶。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結算水錶時,供水人按最高類別水價收取水費。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供水人負責對結算水錶(含結算水錶)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的維護、檢修、管理,用水人負責結算水錶(不含結算水錶)以後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2、對有計劃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時將停水事由、停水時間通知受影響區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汙染、突然停電或雷擊等突發且不可控制事件導致供水中止,供水人應當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復供水所需時間。

3、維護、檢修、更換結算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查抄結算水錶。

4、用水人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費,經供水人催告後,連續兩個月仍不交付水費的,供水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式暫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結算水錶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個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結算本週期水費。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維護結算水錶,造成損失的,用水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設立24小時服務熱線電話 受理用水人報修和投訴資訊。

7、結算水錶例行檢定,檢定費用由供水人承擔。對結算水錶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由供水人負責送至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校核檢定。校檢期間,由供水人為用水人安裝符合質量標準的臨時結算水錶。如檢定合格,其發生的費用(包括結算水錶和臨時結算水錶的拆裝表費、校檢費)由用水人承擔;如檢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擔一切與校檢相關的費用,為用水人無償安裝新的合格結算水錶,並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失賠償責任。

8、對結算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供水人無償更換,並根據前三個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週期內的水費。

9、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內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計3次超過水錶額定流量,供水人可將水錶口徑改大或者採取限流措施,費用由用水人承擔。用水人超負荷用水造成結算水錶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10、通過使用者手冊、宣傳單、網站列表等便於用水人知曉的方式,公示營業、維修服務網點,以及收費標準、維修標準和維修期限。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和用水範圍用水。

2、不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轉供城市供水。

3、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結算水錶進行週期檢定。

4、對結算水錶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有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申請校核檢定。

5、有權對供水人收取的水費申請複核。

6、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水費。

7、協助供水人維護、檢修、更換結算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錶。不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

8、用水量增加,提前辦理換表手續;用水量減少,經供水人同意後可將水錶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因更換、改造而發生的工料費。

9、需要水錶分戶、移表、擴大供水範圍、終止用水、變更戶名或者用水性質的,向供水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供水人未按合同約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壓、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水人每日按違約期間正常用水水費的  %向用水人支付違約金。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因爆管、源水汙染、突然停電或雷擊等突發且不可控制事件以及計劃內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的原因除外,供水人及時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水人。

2、供水人因結算水錶計量不準或抄錯結算水錶而多收的水費,予以退還。

3、供水人安裝未經檢驗的結算水錶不合格,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費的  %

向供水人支付違約金。經催告後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供水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式中止供水。

5、用水人擅自轉供城市供水,有計量表的按照計量交付實用類別水費(含汙水處理費),無計量表的按照管徑的壓力流量交付實用類別水費(含汙水處理費),並按合同約定的年用水水費的_%向供水人支付違約金。

6、用水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錶或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7、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為下列第  種:

1、無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終止用水請求,雙方結清有關費用,辦理終止用水手續後,本合同終止。

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到期,雙方結清有關費用,辦理終止用水手續

後,本合同終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與補充

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補充合同未盡事宜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變更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有關部門或行業組織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供用水雙方各執一份,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供水人:(簽章) 用水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地點: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3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為了明確城市用水供應、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用水性質、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質為下列第 種: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行政事業單位用水)。

③特種用水(□洗浴用水、□洗車用水、□其他    )。

2、用水地址:   市(州)   縣(市、區)    街(路、巷) 號 幢 單元  號。

3、用水量計量單位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   立方米。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質、水壓

1、合同履行期間,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諾城市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供水人承諾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用水價格及水費結算

1、用水價格:當前價格為  元/立方米。該價格包含城市汙水處理費以及政府規定徵收或代收的相關費用。此價格為政府   號檔案規定的用水價格,並依照政府相關價格調整的檔案調整。

2、水費結算

⑴結算水錶:結算水錶為下列第 種:

①人工讀數水錶。

②IC卡智慧水錶。

結算水錶安裝地點為     ,水錶型號 ,水錶出廠編號 。

供水人將結算水錶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後實地安裝。

⑵結算方式及付費期限:安裝人工讀數水錶的,供水人按 月為週期查抄結算水錶,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結算水費和基本水費。

安裝IC卡智慧水錶的,用水人自行及時向預付費賬戶充值。

⑶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單獨安裝結算水錶。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結算水錶時,供水人按最高類別水價收取水費。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供水人負責對結算水錶(含結算水錶)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的維護、檢修、管理,用水人負責結算水錶(不含結算水錶)以後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2、對有計劃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時將停水事由、停水時間通知受影響區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汙染、突然停電或雷擊等突發且不可控制事件導致供水中止,供水人應當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復供水所需時間。

3、維護、檢修、更換結算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查抄結算水錶。

4、用水人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費,經供水人催告後,連續兩個月仍不交付水費的,供水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式暫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結算水錶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個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結算本週期水費。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維護結算水錶,造成損失的,用水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設立24小時服務熱線電話 受理用水人報修和投訴資訊。

7、結算水錶例行檢定,檢定費用由供水人承擔。對結算水錶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由供水人負責送至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校核檢定。校檢期間,由供水人為用水人安裝符合質量標準的臨時結算水錶。如檢定合格,其發生的費用(包括結算水錶和臨時結算水錶的拆裝表費、校檢費)由用水人承擔;如檢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擔一切與校檢相關的費用,為用水人無償安裝新的合格結算水錶,並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失賠償責任。

8、對結算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供水人無償更換,並根據前三個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週期內的水費。

9 、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內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計3次超過水錶額定流量,供水人可將水錶口徑改大或者採取限流措施,費用由用水人承擔。用水人超負荷用水造成結算水錶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10、通過使用者手冊、宣傳單、網站列表等便於用水人知曉的方式,公示營業、維修服務網點,以及收費標準、維修標準和維修期限。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和用水範圍用水。

2、不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轉供城市供水。

3、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結算水錶進行週期檢定。

4、對結算水錶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有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

督主管部門申請校核檢定。

5、有權對供水人收取的水費申請複核。

6、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水費。

7、協助供水人維護、檢修、更換結算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錶。不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

8、用水量增加,提前辦理換表手續;用水量減少,經供水人同意後可將水錶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因更換、改造而發生的工料費。

9、需要水錶分戶、移表、擴大供水範圍、終止用水、變更戶名或者用水性質的,向供水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供水人未按合同約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壓、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水人每日按違約期間正常用水水費的  %向用水人支付違約金。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因爆管、源水汙染、突然停電或雷擊等突發且不可控制事件以及計劃內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的原因除外,供水人及時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水人。

2、供水人因結算水錶計量不準或抄錯結算水錶而多收的水費,予以退還。

3、供水人安裝未經檢驗的結算水錶不合格,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費的

%向供水人支付違約金。經催告後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供水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式中止供水。

5、用水人擅自轉供城市供水,有計量表的按照計量交付實用類別水費(含汙水處理費),無計量表的按照管徑的壓力流量交付實用類別水費(含汙水處理費),並按合同約定的年用水水費的_%向供水人支付違約金。

6、用水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錶或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7、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為下列第  種:

1、無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終止用水請求,雙方結清有關費用,辦理終止用水手續後,本合同終止。

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到期,雙方結清有關費用,辦理終止用水手續後,本合同終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與補充

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補充合同未盡事宜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變更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有關部門或行業組織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供用水雙方各執一份,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供水人:(簽章) 用水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地點:     。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問: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範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二)用水性質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水價格。

(三)用水量為_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日;__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月。

(四)計費總水錶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五)安裝計費總水錶共_____________具,註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定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裝置。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錶處的水壓大於等於___________________兆帕;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築物前閥門處的水壓大於等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兆帕。

第三條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用水的計量器具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計量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C卡計量表;或者__________________。安裝時應當登記註冊。供、用水雙方按照註冊登記的計費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錶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用水量分類計收水費。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___(部門)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l、供水人按照規定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在____月____日前交清水費。

2、水費結算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第四條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總水錶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築物前閥門處。

(二)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錶)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託供水人維護管理。

第五條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範圍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三)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佔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____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五)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被迫降壓外,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併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驗水錶和收費週期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

(八)對用水人提出的水錶計量不準,供水人負責複核和校驗。對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__________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由於供水人抄錯表、計費水錶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

第六條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錶複核和校驗。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複核。

(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六)保證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七)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後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於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錶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於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於水錶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錶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百分之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由於供水人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水質量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於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後,供水人應當於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後,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它用水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水費百分之_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供水人用水人

(蓋章):(蓋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字):(簽字):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5

供水人: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用水人: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水錶口徑。

(一)用水地址為_____ ______ 。

(二)用水性質系________用水;水錶口徑為DN 計量水錶。

第二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甲乙雙方按照註冊登記的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

2.乙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錶時,甲方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用水量分類計收水費。

(二)供水價格:甲方依據乙方用水性質,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相應價格標準收取。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三)水費及結算方式

1.水費為水量×供水價格。

2.甲方應在每次抄表後三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結算水費,乙方也可撥打甲方水務服務熱線0771-96332或到甲方網站、關注甲方微信服務號查詢水費。乙方應在抄表日起15天內結清全部水費。

水費清單送達地址: 市 區 路 號 郵編:

3.水費結算可採取銀行代扣、銀行託收、轉帳、現金、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由乙方自行選擇。水費結算聯絡人: 聯絡電話:

第三條 供、用水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供、用水設施維護與管理範圍分界點:貿易水錶安裝處。貿易水錶之前(含水錶)為甲方維護管理,貿易水錶之後為乙方維護管理。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供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水壓規定的自來水給乙方。若甲方計劃停水時應利用多種渠道包括報刊、電視等媒體釋出停水訊息,及時通知乙方。

(二)乙方逾期不繳納水費,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相關約定從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水費違約金。在乙方出現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情形時,甲方還有權將乙方原使用的水錶變更為預付費水錶,實行先付費再用水。

(三)對非長期用水、臨時用水等使用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安裝預付費水錶,實行先付費再用水或預存兩個月水費保證金,水費保證金不能抵扣當月水費,只在使用者用水結束時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四)乙方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超過半年,甲方有權拆除其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

(五)因乙方表位堆物、圍擋、佔壓、損壞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抄表時,乙方當月的用水量按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收,且乙方有責任及時排除抄表障礙。如乙方在三個月內不能解決抄表障礙,甲方有權按照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的2倍計收水費或暫停供水,直至乙方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

(六)甲方設立24小時水務服務熱線電話0771-96332,晝夜受理乙方的供水諮詢、水費查詢、報修服務、投訴等。

(七)對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甲方應當無償更換,甲方按乙方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當月水量水費。

(八)當乙方水錶口徑與流量不匹配時,甲方有權更改水錶口徑。

(九)當發現乙方偷盜水和乙方名下有水錶拖欠水費時,甲方可對乙方名下全部水錶實施停水處理。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名下全部水錶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向甲方交水費。

(二)乙方應配合甲方抄表或者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三)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轉供水;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四)乙方對貿易水錶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向甲方提出驗表要求,由雙方共同向有資質的檢定認證機構申請檢定,乙方預交檢定費。經檢測,如水錶誤差率超出國家規定範圍,甲方應當無償更換,並承擔檢定費,當月水費按檢定結果多退少補;如水錶誤差率在國家規定範圍內,檢定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 乙方如需變更交費銀行帳號、用水性質、戶名、水費結算聯絡方式等或者終止用水,須當及時到甲方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

(六)乙方損壞甲方維護管理的供、用水設施,應按價賠償。

(七)乙方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事業社團登記證,提供合法的房產或用地、規劃等有效證明材料。

(八)乙方應按施工合同或協議要求按時結清工程款項。

(九)乙方逾期不交水費,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安裝使用預付費水錶或預存兩個月水費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暫停供水。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抄錯表而多收水費的,應當予以退還。

2.乙方逾期不交清水費的,甲方可採取各種方式催收,且乙方須向甲方交納水費違約金,水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抄表日起第16天)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每日水費違約金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收。

3.對逾期兩個月仍不交清水費的, 甲方有權按規定進行拆錶停水處理,直至乙方交清欠費為止,欠費拆裝水錶的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交清水費和違約金後須到甲方營業廳辦理恢復供水手續,甲方將在一個工作日內恢復供水。

4.乙方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未到甲方處辦理變更手續的,乙方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水費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5.乙方終止用水,未到甲方處辦理相關手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非甲方原因造成停水、水壓降低、水質事故,使乙方受到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7、當發現乙方提供的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事業社團登記證,房產或用地、規劃等證明為虛假材料;或政府有關部門確認乙方用地、建設、房產等為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中止向乙方供水。

8、乙方未按施工合同或協議約定要求按時結清工程款項,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中止向乙方供水。

9、乙方私自改裝、損壞、干擾、私裝結算水錶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取水,甲方有權按乙方該表正確計量最高月水量的2-4倍計收水費,有權對乙方名下全部水錶中止供水。

第七條 當乙方發生惡意拖欠水費、破壞供水設施、偷盜水等失信行為,甲方按南寧市信用管理規定將乙方失信行為提交至南寧市信用辦,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甲方因履行本合同需通知乙方的,可以採用以下方式通知乙方:

單獨電話、簡訊等通知乙方和在甲方營業廳、網站、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上通告;甲方刊登通告之日,視為已通知乙方。

第九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並於工程竣工通水後生效。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政府部門的規章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甲乙雙方簽訂的其他合同(協議)與本合同有不一致時,以本合同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 (蓋章)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6

供水方: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

用水方: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水的正常進行,協調關係,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計劃用水量,用水時間

2.裝置安裝費用的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水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1)供水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水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7.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

供水方:________________  用水方:________________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7

供水人: 水業有限公司

用水人:

身份證號:

住址: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供、用水雙方平等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基本情況

(一)用水地址

(二)用水性質 直飲水

(三)用水磁卡號

(四)用水計量口徑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除計劃停水檢修、突發爆管等停水搶修或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導致的停水外,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現行《飲用淨水水質標準》CJ94-20__。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計量器具(水錶)是作為供、用水雙方水費結算的依據。

2.用水人按選定的供水方案進行結算。

備選方案初裝費(元)執行水價(元/升)備註

方案一13800.20

方案二00.40使用者需預存水費1000元

用水人選擇(勾選按指紋確認):方案一、方案二( )。

(二)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抄表當月月底前繳清當月抄表應交納的水費。

2.水費結算採取:現金/支票/轉帳/其他方式。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計量器具為界,計量器具及計量器具前供水管網和附屬設施屬供水人的產權,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計量器具後的設施裝置屬用水人的產權,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供水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水壓向用水人安全供水。若因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水壓向用水人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相應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供水設施檢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實施計劃停水時,供水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搶修,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並儘快恢復供水。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可抗力等,供水人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對自應繳費之日起30天內,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仍未結清水費的用水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以應繳水費金額為標準按每日1‰收取違約金(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但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自應繳費之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依法中斷供水。用水人結清所有欠費並辦理復表手續後,供水人在24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佔壓、損壞等情形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驗水錶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供水人抄驗水錶後,按照多退少補原則據實結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表週期和收費時間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對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換表後的實際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於供水人原因抄錯表而多收的水費,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用水人,未按時退還的,處以未退還金額的每日1‰的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多收取水費的本金。(經雙方協商作為預付費處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現表戶關係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釐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供水人未按時退還或用水人未按時補繳,應按應付金額的每日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水費本金。

(六)供水人有權對計量水錶進行檢測和按國家規定對計量水錶進行更換。如用水人認為水錶存在計量問題,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後是水錶計量不符合規範要求,用水方被多計量的水費,供水方將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週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並由供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若水錶計量在正常值範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

(七)用水人連續六個月未使用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且沒有辦理停止用水手續的,為保障公共供水水質安全,供水人可暫停供水;因用水人搬遷且未辦理停止用水手續,供水人有權拆除供水設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設立24小時專門客服電話,為用水人提供諮詢、投訴、報修等服務。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權入戶對用水人用水情況進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員上門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過程中出現盜用水、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等違章行為,供水人將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因上述行為對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應足額向供水人賠償;涉嫌違法行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水質、水壓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和更換。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錶複核和校驗。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後是水錶自身不符合規範要求,水錶檢定費由供水人承擔,並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週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若水錶計量在正常值範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申請複核。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用水人自應繳費之日起30天內,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仍未結清水費的,(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從逾期之日起以應繳水費金額為標準按每日1‰的標準向供水人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從應繳費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中斷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費並辦理復表手續後,供水人在24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如出現表戶關係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釐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

(五)有義務保證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及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未經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錶及附屬設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權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將水錶及附屬設施恢復原狀,因此產生的費用以及對供水人造成的損失,由用水人承擔,因此產生水質安全事故的,用水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每戶只安裝一個取水點,用水人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用水範圍外供水。

(七)有義務向供水人提供準確的聯絡方式。用水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過供水人的對外公開渠道變更聯絡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資料不詳、不實或變更後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八)若用水人發生變更或終止用水等情況,用水人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合同有效期限

(一)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屆滿前三十天,若合同雙方均未對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續提出書面異議,則本合同期限自動順延 年,之後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類推延續。

(二)若因用水人原因導致水錶和供水設施被拆除,本合同自動解除。屆時供水人應據實結算相關費用並及時向用水人發出繳費通知,用水人應當及時結清相關費用。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一)如需變更用水人或終止合同時,用水人須及時到供水人處辦理合同變更(終止)手續;用水人未向供水人辦理相關手續的,不論用水人是否為實際用水人,用水人仍為合同相對方,仍應承擔合同義務。

(二)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供水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簽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手機:

委託代理人(簽字):

服務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為 ___________ 。用水四至範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 ___________ (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二)用水性質系 ___________ 用水,執行 ___________ 供水價格。

(三)用水量為 ___________ 立方米/日; ___________ 立方米/月。

(四)計費總水錶安裝地點為: ___________ (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五)安裝計費總水錶共 具,註冊號為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定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裝置。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錶處的水壓大於等於 ___________ 兆帕;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築物前閥門處的水壓大於等於 ___________ 兆帕。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用水的計量器具為: ___________ 計量表; ___________ IC卡計量表;或者 ___________ 。安裝時應當登記註冊。供、用水雙方按照註冊登記的計費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錶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用水量分類計收水費。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 ___________ 政府 ___________ (部門)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在 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 日前交清水費。

2.水費結算採取 ___________ 方式。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總水錶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築物前閥門處。

(二)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錶)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託供水人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範圍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三)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佔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 ___________ 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五)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被迫降壓外,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併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驗水錶和收費週期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

(八)對用水人提出的水錶計量不準,供水人負責複核和校驗。對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 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由於供水人抄錯表、計費水錶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錶複核和校驗。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複核。

(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六)保證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七)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後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於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錶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於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於水錶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錶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百分之___________ 的違約金。

2.由於供水人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水質量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於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後,供水人應當於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後,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它用水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水費百分之 的違約金。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 ___________ 年,從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 日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 ___________ 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由 _______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9

合同編號:                                

簽署日期:                                

甲 方:                                   

住 所:                                   

聯絡電話:                                

乙 方:                                   

住 所:                                   

聯絡電話:                                

因乙方向甲方申請臨時用水,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水的臨時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臨時用水相關資訊

1. 乙方所在                                  ,經甲方現場核實,甲方可以向乙方臨時供水。

2. 乙方安裝計費水錶1個,表徑DN ,註冊戶號: 。

3. 用水性質:非居民生活用水,執行非居民生活用水類別供水價格。如合同期內經梧州市政府或其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調整水價的,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條 水費抄收

1. 經協商,雙方同意採用預存水費的方式辦理水費支付,由乙方在水錶開通用水前須向甲方預存水費 元(大寫: 元整)。

2. 預存水費在乙方提出終止用水及拆除水錶後20個工作日內,扣除乙方的欠費及違約金或賠償金(如有)後退還給乙方(不計利息)。

3. 甲方按規定週期抄驗表後給乙方留下水費通知單,乙方應在在抄表後15天內繳費。

4. 對因水錶丟失、錶停、表壞、出現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不能正常抄驗水錶的,可按上期用水量暫時估收本期水費;實際應收水費根據甲乙雙方協商處理辦法計算,並據此將原暫收水費以多除少補的辦法處理。

5. 因乙方鎖門、物阻等原因導致甲方不能抄驗水錶的,甲方將通知乙方整改,並根據乙方的上期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暫收水費;甲方在下期抄表後按照實際用水量將暫收水費以多除少補的辦法處理。如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未予及時改正,致使甲方下期仍不能抄驗水錶的,甲方有權按照乙方前2個抄表期平均用水量的2倍計收當期水費。如連續3個抄表期仍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甲方有權經通知乙方後隨時暫停供水,直到問題解決為止。恢復供水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三條 供用水設施維護管理許可權分界

1. 供、用水設施管理許可權分界點是:甲方安裝的註冊登記的計費水錶處。

2. 管理許可權分界點入水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甲方負責維護管理。管理許可權分界點(含計費水錶)出水側的管道及設施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經雙方同意,乙方可以有償委託甲方維護管理。

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動或拆裝水錶及附屬設施。如因水錶質量原因造成水錶損壞需要維修或更換的,由甲方實施維修和更換,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如因非水錶質量原因造成水錶損壞需要維修或更換的,維修或更換由甲方實施,所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按本合同的約定向用水人供水,保證供水的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水質、水壓問題不屬甲方責任。甲方有權監督用水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用水。

2. 若乙方在抄表後超過15天未繳清當期水費,甲方可直接在乙方預存水費中核準抵扣乙方應繳水費,甲方可按本合同第五條第2點之規定向乙方收取違約金,若預交水費出現被用作水費抵扣或餘額一經出現不足以抵扣應交水費金額,甲方有權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暫停供水。因此暫時停止供水超過半年的,無須通知乙方,甲方有權終止供水,直到乙方繳清全部欠費、違約金為止。乙方如需恢復供水還須按本合同第五條第2點之規定重新辦理恢復供水申請手續,恢復供水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3. 3. 三八擅自改動或拆裝水錶及附屬設施。如因水錶質量原因造成水錶損壞發3.3.甲方有檢查、監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用水的權利。

4. 因工程依計劃施工或供水依計劃設施檢修等原因需大範圍計劃停水或降低供水壓力時,甲方應提前24小時在媒體上公佈或通過其它途徑釋出通知。臨時緊急施工、搶修的,應儘可能及時釋出通知。

5. 甲方設立專門服務電話(952525)受理使用者的報修。接到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報修電話後,甲方應按甲方向社會公佈的時限進入現場搶修,但涉及道路破挖須獲得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情形除外。

6. 甲方有權根據有關供水管網建設規劃及供水發展的需要,在預先告知乙方的前提下,對所管轄範圍內的管道和附屬設施進行更新、改造、建設。因更新、改造、建設發生短暫影響或調整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 依本合同使用甲方的臨時供水服務,臨時用水結束,乙方應主動申請拆除臨時用水設施,並結清相關費用。

2. 乙方未按期繳納水費的,應當及時補繳水費和按逾期繳費額每日 ‰支付違約金,不足 元按 元收取。超過兩個月未繳足水費及其違約金的,甲方有權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暫停供水。因此暫時停止供水超過半年的,無須通知乙方,甲方有權終止供水。乙方要求恢復供水的,應當繳清全部欠費、違約金,另行辦理新裝開戶用水手續,恢復供水所需全部費用由乙方負責。如乙方不需要恢復供水,仍應向甲方繳納欠付甲方的水費、違約金等。

3. 乙方應保證其計費水錶表位、表井(表箱)及附屬設施完好,水錶表位、表井(表箱)內清潔無雜物,配合甲方抄驗水錶及更換、維護水錶。

4. 乙方有保護其計費水錶的義務,不得擅自改動或拆裝水錶,一旦發生水錶丟失或損壞等情況,應立即報告甲方。如水錶丟失,乙方應承擔新購水錶和安裝水錶恢復供水所需的費用。

5.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他人轉供水,不得向合同約定的用水範圍外供水或改變用水性質。

6. 乙方的聯絡方式、聯絡地址、繳款方式及資料變更時,應及時向甲方辦理變更手續,由於乙方不及時提供聯絡資料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7. 乙方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安全合法的用水,不得汙染水質或其他有損水質、有損供水或其他設施的行為,否則由此引起的責任均由其承擔。

8. 屬於施工用水的,在土建竣工後,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登出水錶,並配合甲方拆除水錶及附屬設施,並結清水費。

9. 乙方不得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因特殊情況確需連線的,必須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並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有效期限為壹年,自簽署之日起計算。本合同有效期期滿後,如甲、乙雙方均無書面異議,本合同自動延期,繼續有效直至由任何一方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延期,或簽署新的供用水合同為止。

第七條 其 他

供水人已提請用水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用水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並依照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簽訂。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姓名:                                   職務:                                        

代表人姓名:                                   職務: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10

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

供水方: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

用水方: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水的正常進行,協調關係,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

,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計劃用水量,用水時間:

┌───────┬────────┬───┬────────┬────┐

│可供水量(噸)│計劃用水量(噸)│單位│金額(元/噸)│用水時間│

├───────┼────────┼───┼────────┼────┤

││││││

├───────┴────────┴───┴────────┴────┤

│水費:共計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角分│

└──────────────────────────────────┘

2.裝置安裝費用的負擔:

3.水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4.(1)供水方的權利義務:

(2)用水方的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7.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

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

供水方:用水方: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11

供水人: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

1.1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範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約________平方米】。

1.2 計費水錶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裝計費水錶註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供水方式

2.1 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______________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供水。

2.2 用水人如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定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裝置;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三條 水費結算

雙方按照註冊登記的計費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太倉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准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供水人按照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費。 水費結算採取_____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佔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12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滿12各月的,已實際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第四條 供水設施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水錶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築物前閥門處。 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錶)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受委託的單位有償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權利義務

5.1 在供電部門正常供電的情況下,保障安全供水。

5.2 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範圍用水。

5.3 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5.4 如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

5.5 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5.6 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條 用水人權利義務

6.1 用水人應當在通水前支付有關工程其他費用。

6.2 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複核。

6.3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6.4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6.5 用水人不得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線。

第七條 水錶

7.1 用水人應保證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7.2 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後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7.3 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

7.4 用水人有保護水錶的義務,對水錶計量有異議的,經質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量驗定機構鑑定,如計量誤差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範圍的,鑑定費由用水人支付;如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範圍的,鑑定費由供水日支付。

7.5 由於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錶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於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於水錶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錶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_____。

第八條 節約用水

對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過水務行政部門規定標準的用水人,對超計劃用水額除正常交納水費外,還應當交納加價水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_______%的違約金。由於不可抗力(包括_____)或緊急避險的原因,或政府行為,或供水設施損壞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公告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_______%的違約金。

9.2 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於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後,供水人應當於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後,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 用水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向其它用水人轉供水;或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

3】 用水人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線,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外,應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的違約金。

第十條 通知送達

根據本合同要求所傳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訊往來應用中文書寫並且由專人;或以掛號信函送達,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訊往來在下列首先發生的日期應被視為已正式送達:

1]如專人專送,則為收到之日;

2]如採取郵寄,則為寄出之日後5天,以郵寄憑證為準;

3]如由快遞傳送,即為快遞寄出憑證後的3天;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

供水人(蓋章):________  用水人 (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12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供水人:

用水人: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四至範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 (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二)用水性質系_________ 用水,執行___________ 供水價格。

(三)用水量為 __________立方米/日; ___________立方米/月。

(四)計費總水錶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五)安裝計費總水錶共 ___具,註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定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裝置。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錶處的水壓大於等於 兆帕;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築物前閥門處的水壓大於等於 兆帕。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用水的計量器具為:計量表; ic卡計量表或者_________ 。安裝時應當登記註冊。供、用水雙方按照註冊登記的計費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錶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用水量分類計收水費。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 政府 (部門)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供水人:

用水人:

簽約時間: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13

供用水合同第______號

供方:______自來水廠(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水企業(以下簡稱甲方)和自來水使用者(以下簡稱乙方)在自來水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經濟、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據《_____》、_____《城市供水條例》和《______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互利、友好地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約,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水方式及產權分界

1.經乙方要求,根據甲方的供水能力,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甲方從城市供水管上接管並安裝DN_____口徑水錶_____只,核定日用水量為___________噸。

2.新建多層住宅乙方不得采用屋頂水箱供水,當城市供水管網壓力不能滿足直接供水時,由乙方自建加壓設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網條件允許直接供水時自行拆除。新建住宅應使用無汙染的、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的輸水管材,並在住宅單元的公共集中部位實行分戶設表計量。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劃分和管理責任。甲、乙雙方產權分界點為計費水錶。從取水口到進戶總水錶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設施(含計費水錶)產權屬甲方,並由其負責維護管理。進水總表以後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因乙方對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需列換管道及附屬設施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乙方負責。

4.法定計量表具由甲方統一提供,並負責統一檢修、校驗、撤換。表具規格由甲方提供,費用由乙方承擔,並由乙方維護管理,防止有汙物、積水、雜物,以免損壞而影響抄表、換表。如有損壞,乙方應及時整修。

第二條?供水質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來水,出廠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標準》,按國家規定標準定期進行取樣化驗分析,嚴格做好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管理,水質綜合合格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甲方確保供水壓力合格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壓力合格標準為主幹管末梢不低於_____Mpa。

3.甲方必須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甲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停水,在計劃停水、降壓供水之前_____小時公告通知乙方(不可抗力或突發原因除外)。在停水期間乙方有困難,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甲方應啟動應急措施,以保證乙方應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災害或緊急事故、故障發生降壓、停水的,乙方發現後應及時反映,甲方應組織連續搶修,儘快恢復供水。

第三條?供水計量

1.乙方用水以單位、門牌、幢或單元立戶裝表,在技術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分戶設表計量。同一門牌號碼牆院內有用水戶要求用水,可安裝分表用水,原用水戶不得拒絕,產生的費用由用水戶與原各用水戶合理分攤。

2.乙方因施工或公用性臨時用水,應申請辦理或簽訂臨時供水合同,施工結束或不需要用水時,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終止臨時供用水合同。

3.甲方按規定日期查抄水錶,計取水費。對尚未實行分戶設表計量的用水戶,乙方應及時收取單元(幢、牆院)內的水費,向甲方交納。由於乙方的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抄見水錶,經交涉無效,水費按水錶額定流量二十四小時計費,直到抄見到表為止,對已按水錶額定流量收取的水費不退還。

4.法定計量表具如發生故障,則按正常時三個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計算月用水量,乙方的用水量低於水錶最小流量標準的,由甲方按最小流量標準收取額定水費,乙方對法定計量表具計量準確值有懷疑的,可向甲方提出驗表要求,驗表結果證實表具計量正確,乙方應承擔驗表費用等,並按正確計量交納水費。驗表結果有誤,則由甲方承擔驗表費用等,並按正常流量三個月的平均數退還或追補水費。

5.乙方每月要按時繳納水費。現金繳納水費時間在每月_____-_____日,繳費地點:_____水廠營業所(繳費時間、地點如有變動,水廠另行通知),乙方也可委託銀行託收或個人銀行存摺代扣,但乙方必須要保證帳戶有足夠餘額。若乙方超期拖欠水費,經甲方催繳仍未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要按日加收_____%滯納金。乙方在甲方催繳後拒不繳費的,甲方有權停止供水,並追索拖欠水費及滯納金。乙方在每月月底前未收到水費通知單,應到水廠營業所查詢(營業所電話:_____)。

6.乙方因拆遷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結清費用,中止合同,辦理銷戶手續。因辦理不及時,水錶未及時拆回而造成供水設施損壞和水量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報停或暫時中止合同後又需要恢復供水的,乙方應與甲方再續簽供用水合同,並向甲方支付復接費用。

8.乙方因房產轉移需要變更名稱或用水性質的,應在結清一切費用後,給予辦理過戶或變更手續,並重新簽訂供用水合同。過戶時如遇用水性質發生變化或因改建、擴建、新建的工程專案需要,乙方要重新辦量給水申請的相關手續;如不及時過戶或拒不過戶,則可視為中止合同,甲方可以銷戶停水。

9.乙方不得擅自轉供水,如確需轉供,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簽訂供用水合同後方可轉供。

第四條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總水錶以外的城市供水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供水專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輸水渠道、水廠、儲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閘門、閘門井、消火栓、擴管涵洞、測壓點、空氣閥、洩水閥、水錶等設施均由甲方事實管理,乙方不得侵佔、毀壞、擅自拆除、遷移或移作他用。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改建城市供水設施,乙方(建設單位)應同甲方協商,經同意後由甲方組織實施。遷移、改建工程費用由乙方(建設單位)承擔。

2.乙方不得在埋設的供水設施上(國家規範要求的範圍內)埋設其他管線以及植樹、採石取土、堆積物料、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3.甲、乙雙方都應按照管理責任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共同執行有關供水設施維護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保證安全供水。

4.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開啟或使用滅火專用的市政消火栓是對甲方的民事侵權行為。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需要用水,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到甲方辦理用水手續,乙方須承擔相應的工程直接費用,由甲方定點定位設定專用供水設施並安裝水錶計量,乙方按時向甲方交納水費。

第五條約定事項

1.乙方的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確需連續時,應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並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及裝置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2.對需要不間斷供水的乙方,應實施二路供水或自建儲備水源,以確保_____小時的用水量(含內部消防用水)。

3.對新裝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乙方,在與甲方簽定供用水時,應向甲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及地形圖、總平面圖、水施圖、批准檔案等有關資料。

4.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的用水設施竣工後,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向城市供水企業辦理供水手續。建設單位在投入使用時,應對使用者用水設施進行沖洗、消毒,並經衛生部門和水質監測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5.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其單位內部的消火栓直接與城市供水管網連線的,應與甲方簽定消防供用合同,並設立消防水錶,按該表最小流量的_____標準支付水費。

6.使用加壓供水裝置的用水戶,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輸配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採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不得擅自在使用者用水設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確需使用加壓供水裝置的使用者應徵求供水企業意見,並通過儲水裝置加壓供水。如裝泵抽水,應視為對甲方的侵權,甲方有權以最大流量收取水費(以每日_____小時,_____天一次計量)。城市供水管網中的加壓泵站應在進出水管道上裝有計量裝置,由產權單位支付耗用水量的水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按《______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執行。

2.乙方的違約責任

①擅自開啟消火栓,用於與消防無關活動的。

②損壞、拆換總水錶或採用技術手段致使總水錶停滯、逆行、失靈的。

③有過錯的乙方應當承擔由於過借而造成違約的民事賠償責任,除賠償甲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外,無法核定流量的以最大流量計算。

④乙方的其他違約責任按《______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執行。雙方有法律、法規和合同依據或有合_____當理由證明過錯的,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合同的變列和解除

1.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_____》、_____《城市供水條例》和《______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款辦理。

2.在雙方簽定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紙、資料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4.乙方為房屋開發商,在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時需變更戶名給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在合同變更前按建築用水性質計取水費。在合同變更後,按新過戶的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實際用水性質計取水費。

第九條?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乙方在合同簽定前,對有關條款不清楚或有異議時,由甲方提供說明或解釋,也可以直接將修改意見或不能接受的有關條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約定明確,雙方協商一致後簽定本合同。經雙方確定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簽定。

5.本合同附件和說明,經雙方協商後,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自來水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14

供用水合同第 號

供方:              (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水企業(以下簡稱甲方)和自來水使用者(以下簡稱乙方)在自來水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經濟、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互利、友好地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約,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水方式及產權分界

1、經乙方要求,根據甲方的供水能力,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甲方從城市供水管上接管並安裝DN 口徑水錶 只,核定日用水量為 噸。

2、新建多層住宅乙方不得采用屋頂水箱供水,當城市供水管網壓力不能滿足直接供水時,由乙方自建加壓設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網條件允許直接供水時自行拆除。新建住宅應使用無汙染的、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的輸水管材,並在住宅單元的公共集中部位實行分戶設表計量。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劃分和管理責任。甲、乙雙方產權分界點為計費水錶。從取水口到進戶總水錶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設施(含計費水錶)產權屬甲方,並由其負責維護管理。進水總表以後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因乙方對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需列換管道及附屬設施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乙方負責。

4、法定計量表具由甲方統一提供,並負責統一檢修、校驗、撤換。表井規格由甲方提供,費用由乙方承擔,並由乙方維護管理,防止有汙物、積水、雜物,以免損壞而影響抄表、換表。如有損壞,乙方應及時整修。

第二條供水質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來水,出廠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標準》,按國家規定標準定期進行取樣化驗分析,嚴格做好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管理,水質綜合合格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甲方確保供水壓力合格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壓力合格標準為主幹管末梢不低於0.14Mpa。

3、甲方必須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甲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停水,在計劃停水、降壓供水之前24小時公告通知乙方(不可抗力或突發原因除外)。在停水期間乙方有困難,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甲方應啟動應急措施,以保證乙方應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災害或緊急事故、故障發生降壓、停水的,乙方發現後應及時反映,甲方應組織連續搶修,儘快恢復供水。

第三條供水計量

1、乙方用水以單位、門牌、幢或單元立戶裝表,在技術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分戶設表計量。同一門牌號碼牆院內有用水戶要求用水,可安裝分表用水,原用水戶不得拒絕,產生的費用由用水戶與原各用水戶合理分攤。

2、乙方因施工或公用性臨時用水,應申請辦理或簽訂臨時供水合同,施工結束或不需要用水時,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終止臨時供用水合同。

3、甲方按規定日期查抄水錶,計取水費。對尚未實行分戶設表計量的用水戶,乙方應及時收取單元(幢、牆院)內的水費,向甲方交納。由於乙方的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抄見水錶,經交涉無效,水費按水錶額定流量二十四小時計費,直到抄見到表為止,對已按水錶額定流量收取的水費不退還。

4、法定計量表具如發生故障,則按正常時三個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計算月用水量,乙方的用水量低於水錶最小流量標準的,由甲方按最小流量標準收取額定水費,乙方對法定計量表具計量準確值有懷疑的,可向甲方提出驗表要求,驗表結果證實表具計量正確,乙方應承擔驗表費用等,並按正確計量交納水費。驗表結果有誤,則由甲方承擔驗表費用等,並按正常流量三個月的平均數退還或追補水費。

5、乙方每月要按時繳納水費。現金繳納水費時間在每月8-14日,繳費地點:鐘樓路126號水廠營業所(繳費時間、地點如有變動,水廠另行通知),乙方也可委託銀行託收或個人銀行存摺代扣,但乙方必須要保證帳戶有足夠餘額。若乙方超期拖欠水費,經甲方催繳仍未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要按日加收1%滯納金。乙方在甲方催繳後拒不繳費的,甲方有權停止供水,並追索拖欠水費及滯納金。乙方在每月月底前未收到水費通知單,應到水廠營業所查詢(營業所電話:)。

6、乙方因拆遷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結清費用,中止合同,辦理銷戶手續。因辦理不及時,水錶未及時拆回而造成供水設施損壞和水量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報停或暫時中止合同後又需要恢復供水的,乙方應與甲方再續簽供用水合同,並向甲方支付復接費用。

8、乙方因房產轉移需要變更名稱或用水性質的,應在結清一切費用後,給予辦理過戶或變更手續,並重新簽訂供用水合同。過戶時如遇用水性質發生變化或因改建、擴建、新建的工程專案需要,乙方要重新辦量給水申請的相關手續;如不及時過戶或拒不過戶,則可視為中止合同,甲方可以銷戶停水。

9、乙方不得擅自轉供水,如確需轉供,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簽訂供用水合同後方可轉供。

第四條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總水錶以外的城市供水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供水專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輸水渠道、水廠、儲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閘門、閘門井、消火栓、擴管涵洞、測壓點、空氣閥、洩水閥、水錶等設施均由甲方事實管理,乙方不得侵佔、毀壞、擅自拆除、遷移或移作他用。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改建城市供水設施,乙方(建設單位)應同甲方協商,經同意後由甲方組織實施。遷移、改建工程費用由乙方(建設單位)承擔。

2、乙方不得在埋設的供水設施上(國家規範要求的範圍內)埋設其他管線以及植樹、採石取土、堆積物料、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3、甲、乙雙方都應按照管理責任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共同執行有關供水設施維護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保證安全供水。

4、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開啟或使用滅火專用的市政消火栓是對甲方的民事侵權行為。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需要用水,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到甲方辦理用水手續,乙方須承擔相應的工程直接費用,由甲方定點定位設定專用供水設施並安裝水錶計量,乙方按時向甲方交納水費。

第五條 約定事項

1、乙方的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確需連續時,應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並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及裝置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2、對需要不間斷供水的乙方,應實施二路供水或自建儲備水源,以確保48小時的用水量(含內部消防用水)。

3、對新裝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乙方,在與甲方簽定供用水時,應向甲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及地形圖、總平面圖、水施圖、批准檔案等有關資料。

4、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的用水設施竣工後,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向城市供水企業辦理供水手續。建設單位在投入使用時,應對使用者用水設施進行沖洗、消毒,並經衛生部門和水質監測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5、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其單位內部的消火栓直接與城市供水管網連線的,應與甲方簽定消防供用合同,並設立消防水錶,按該表最小流量的收費標準支付水費。

6、使用加壓供水裝置的用水戶,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輸配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採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不得擅自在使用者用水設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確需使用加壓供水裝置的使用者應徵求供水企業意見,並通過儲水裝置加壓供水。如裝泵抽水,應視為對甲方的侵權,甲方有權以最大流量收取水費(以每日8小時,30天一次計量)。城市供水管網中的加壓泵站應在進出水管道上裝有計量裝置,由產權單位支付耗用水量的水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按《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執行。

2、乙方的違約責任

①擅自開啟消火栓,用於與消防無關活動的。

②損壞、拆換總水錶或採用技術手段致使總水錶停滯、逆行、失靈的。

③有過錯的乙方應當承擔由於過借而造成違約的民事賠償責任,除賠償甲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外,無法核定流量的以最大流量計算。

④乙方的其他違約責任按《浙江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執行。雙方有法律、法規和合同依據或有合法正當理由證明過錯的,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合同的變列和解除

1、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款辦理。

2、在雙方簽定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紙、資料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4、乙方為房屋開發商,在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時需變更戶名給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在合同變更前按建築用水性質計取水費。在合同變更後,按新過戶的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實際用水性質計取水費。

第九條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乙方在合同簽定前,對有關條款不清楚或有異議時,由甲方提供說明或解釋,也可以直接將修改意見或不能接受的有關條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約定明確,雙方協商一致後簽定本合同。經雙方確定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在 簽定。

5、本合同附件和說明,經雙方協商後,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包括:







以上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          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經辦人:

年月日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15

供用水合同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

賬戶: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

賬戶: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供水人可供水量、壓力、用水人計劃用水量、用水時間,以及水費的計算方法

可供水量:_________(方/小時)

計劃用水量:_________(方/小時)

單位:_________(方)/元

用水時間:_________

水費: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二條?裝置安裝費用的負擔:_________。

第三條?水費的交付時間和結算辦法: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協商同意的其它條款:_________

第五條?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七條?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委員會申請_____或起訴於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九條?本合同正式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城市供用部門儲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簽訂地點:_

城鎮居民供用水合同 篇16

供方:   (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水企業(以下簡稱甲方)和自來水使用者(以下簡稱乙方)在自來水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經濟、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互利、友好地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約,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水方式及產權分界

1、經乙方要求,根據甲方的供水能力,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甲方從城市供水管上接管並安裝dn        口徑水錶      只,核定日用水量為     噸。

2、新建多層住宅乙方不得采用屋頂水箱供水,當城市供水管網壓力不能滿足直接供水時,由乙方自建加壓設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網條件允許直接供水時自行拆除。新建住宅應使用無汙染的、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的輸水管材,並在住宅單元的公共集中部位實行分戶設表計量。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劃分和管理責任。甲、乙雙方產權分界點為計費水錶。從取水口到進戶總水錶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設施(含計費水錶)產權屬甲方,並由其負責維護管理。進水總表以後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因乙方對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需列換管道及附屬設施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乙方負責。

4、法定計量表具由甲方統一提供,並負責統一檢修、校驗、撤換。表井規格由甲方提供,費用由乙方承擔,並由乙方維護管理,防止有汙物、積水、雜物,以免損壞而影響抄表、換表。如有損壞,乙方應及時整修。

第二條 供水質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來水,出廠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標準》,按國家規定標準定期進行取樣化驗分析,嚴格做好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管理,水質綜合合格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甲方確保供水壓力合格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壓力合格標準為主幹管末梢不低於0.14mpa。

3、甲方必須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甲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停水,在計劃停水、降壓供水之前24小時公告通知乙方(不可抗力或突發原因除外)。在停水期間乙方有困難,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甲方應啟動應急措施,以保證乙方應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災害或緊急事故、故障發生降壓、停水的,乙方發現後應及時反映,甲方應組織連續搶修,儘快恢復供水。

第三條 供水計量

1、乙方用水以單位、門牌、幢或單元立戶裝表,在技術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分戶設表計量。同一門牌號碼牆院內有用水戶要求用水,可安裝分表用水,原用水戶不得拒絕,產生的費用由用水戶與原各用水戶合理分攤。

2、乙方因施工或公用性臨時用水,應申請辦理或簽訂臨時供水合同,施工結束或不需要用水時,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終止臨時供用水合同。

3、甲方按規定日期查抄水錶,計取水費。對尚未實行分戶設表計量的用水戶,乙方應及時收取單元(幢、牆院)內的水費,向甲方交納。由於乙方的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抄見水錶,經交涉無效,水費按水錶額定流量二十四小時計費,直到抄見到表為止,對已按水錶額定流量收取的水費不退還。

4、法定計量表具如發生故障,則按正常時三個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計算月用水量,乙方的用水量低於水錶最小流量標準的,由甲方按最小流量標準收取額定水費,乙方對法定計量表具計量準確值有懷疑的,可向甲方提出驗表要求,驗表結果證實表具計量正確,乙方應承擔驗表費用等,並按正確計量交納水費。驗表結果有誤,則由甲方承擔驗表費用等,並按正常流量三個月的平均數退還或追補水費。

5、乙方每月要按時繳納水費。現金繳納水費時間在每月8-14日,繳費地點:鐘樓路126號水廠營業所(繳費時間、地點如有變動,水廠另行通知),乙方也可委託銀行託收或個人銀行存摺代扣,但乙方必須要保證帳戶有足夠餘額。若乙方超期拖欠水費,經甲方催繳仍未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要按日加收1%滯納金。乙方在甲方催繳後拒不繳費的,甲方有權停止供水,並追索拖欠水費及滯納金。乙方在每月月底前未收到水費通知單,應到水廠營業所查詢(營業所電話:)。

6、乙方因拆遷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結清費用,中止合同,辦理銷戶手續。因辦理不及時,水錶未及時拆回而造成供水設施損壞和水量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報停或暫時中止合同後又需要恢復供水的,乙方應與甲方再續簽供用水合同,並向甲方支付復接費用。

8、乙方因房產轉移需要變更名稱或用水性質的,應在結清一切費用後,給予辦理過戶或變更手續,並重新簽訂供用水合同。過戶時如遇用水性質發生變化或因改建、擴建、新建的工程專案需要,乙方要重新辦量給水申請的相關手續;如不及時過戶或拒不過戶,則可視為中止合同,甲方可以銷戶停水。

9、乙方不得擅自轉供水,如確需轉供,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簽訂供用水合同後方可轉供。

第四條 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總水錶以外的城市供水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供水專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輸水渠道、水廠、儲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閘門、閘門井、消火栓、擴管涵洞、測壓點、空氣閥、洩水閥、水錶等設施均由甲方事實管理,乙方不得侵佔、毀壞、擅自拆除、遷移或移作他用。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改建城市供水設施,乙方(建設單位)應同甲方協商,經同意後由甲方組織實施。遷移、改建工程費用由乙方(建設單位)承擔。

2、乙方不得在埋設的供水設施上(國家規範要求的範圍內)埋設其他管線以及植樹、採石取土、堆積物料、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3、甲、乙雙方都應按照管理責任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共同執行有關供水設施維護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保證安全供水。

4、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開啟或使用滅火專用的市政消火栓是對甲方的民事侵權行為。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需要用水,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到甲方辦理用水手續,乙方須承擔相應的工程直接費用,由甲方定點定位設定專用供水設施並安裝水錶計量,乙方按時向甲方交納水費。

第五條  約定事項

1、乙方的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確需連續時,應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並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及裝置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2、對需要不間斷供水的乙方,應實施二路供水或自建儲備水源,以確保48小時的用水量(含內部消防用水)。

3、對新裝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乙方,在與甲方簽定供用水時,應向甲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及地形圖、總平面圖、水施圖、批准檔案等有關資料。

4、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的用水設施竣工後,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向城市供水企業辦理供水手續。建設單位在投入使用時,應對使用者用水設施進行沖洗、消毒,並經衛生部門和水質監測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5、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其單位內部的消火栓直接與城市供水管網連線的,應與甲方簽定消防供用合同,並設立消防水錶,按該表最小流量的收費標準支付水費。

6、使用加壓供水裝置的用水戶,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輸配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採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不得擅自在使用者用水設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確需使用加壓供水裝置的使用者應徵求供水企業意見,並通過儲水裝置加壓供水。如裝泵抽水,應視為對甲方的侵權,甲方有權以最大流量收取水費(以每日8小時,30天一次計量)。城市供水管網中的加壓泵站應在進出水管道上裝有計量裝置,由產權單位支付耗用水量的水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按《         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執行。

2、乙方的違約責任

①擅自開啟消火栓,用於與消防無關活動的。

②損壞、拆換總水錶或採用技術手段致使總水錶停滯、逆行、失靈的。

③有過錯的乙方應當承擔由於過借而造成違約的民事賠償責任,除賠償甲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外,無法核定流量的以最大流量計算。

④乙方的其他違約責任按《         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      條、第      條執行。雙方有法律、法規和合同依據或有合法正當理由證明過錯的,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合同的變列和解除

1、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款辦理。

2、在雙方簽定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紙、資料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4、乙方為房屋開發商,在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時需變更戶名給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在合同變更前按建築用水性質計取水費。在合同變更後,按新過戶的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實際用水性質計取水費。

第九條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乙方在合同簽定前,對有關條款不清楚或有異議時,由甲方提供說明或解釋,也可以直接將修改意見或不能接受的有關條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約定明確,雙方協商一致後簽定本合同。經雙方確定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在                  簽定。

5、本合同附件和說明,經雙方協商後,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包括: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