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合同樣本

拆遷簽字簡單合同範本(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2K

拆遷簽字簡單合同範本 篇1

拆遷人(甲方):

拆遷簽字簡單合同範本(精選3篇)

被拆遷人(乙方):

根據《x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xx市徵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的通知》之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還房安置。

二、 房屋拆遷補償金額總計大寫:x元(¥x元),由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其中:

1、住房建築面積xx平方米,扣除還房面積xx平方米,剩x平方米,應補償金額xx元;

2、門市3—7米前建築面積xx平方米,應補償金額xx元;7米後建築面積xx平方米,應補償金額xx元;

3、附屬設施補償:xx元;

4、搬家費:共xx戶xx元;

5、搬遷獎勵:xx元;

6、過渡費:xx元。

三、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搬遷完畢並將舊房完好地交給乙方。如乙方所交舊房不完整,則甲方按相應構造差標準扣減補償款。

四、甲方在乙方交房之日一次性付給乙方全部房屋拆遷補償款。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拆遷完畢後失效。

附件:1、房屋拆遷計算明細表

2、附屬設施拆遷補償登記

拆遷人(簽字蓋章): 被拆遷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拆遷簽字簡單合同範本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平等共贏的原則,針對102團棚戶區舊房改造進行拆遷,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在拆遷過程中,拆除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機械費和人工費用、垃圾清運等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方承擔貳萬元整)其餘由乙方承擔。

二、在拆遷過程中,人員安排、機械裝置的運用由乙方負責。

三、拆除的所有物品,甲乙雙方共同享有,甲乙雙方共同變賣,各享有50%。

四、甲乙雙方不得私自變賣任何物品,必須由甲乙雙方同意後方可變賣。

五、合同簽訂後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現金捌萬伍仟元整(85000元),其餘叄萬元(30000元)待拆遷中變賣物品後乙方收回資金叄萬元整(30000元),其餘資金共同平分。

六、其它開支,乙方向甲方補交壹萬元整(10000元)(變賣物品後補交)合同簽訂後所產生的其它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七、施工中一定要安全施工,如發生意外,由乙方負責。

八、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有好、誠實、協商解決。此合同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拆遷簽字簡單合同範本 篇3

一、對拆遷安置合同的效力審查 對拆遷安置合同的效力審查,應從合同的主體和內容兩個方面作為切入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拆遷安置合同的雙方進行了主體的界定。作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但對於具備資質單位的分支機構或接受拆遷人委託的單位能否作為拆遷安置合同的主體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看法各異。筆者認為,拆遷安置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機構或被委託人的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對於分支機構或被委託人在得到其單位或委託人的授權並以其主管上級單位和委託人的名義訂立拆遷安置合同時,其主體應為適格主體。被委託人、分支機構等以自己的名義訂立拆遷安置合同引起訴訟的,其授權人或上級法人應成為訴訟主體。 所謂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對於持有房屋產權證明的人是被拆遷人這點不容置疑,但是對於一些通過繼承、買賣、離婚、贈與等形式已享有被拆遷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能否作為被拆遷人來看待呢?筆者認為,答案應是肯定的。對於拆遷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縮小解釋,即界定為具有房屋產權證的人,否則將不利於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亦不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商品的流轉,對此應結合個案具體分析。 對於被拆遷房屋的部分所有權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事先未經其他所有權人的同意,事後又未經其他所有權人追認的,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簽訂拆遷安置合同的,該協議因侵犯了他人權利,應認定為無效。對於通過買賣已佔有使用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未履行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已與原產權人結清房款手續的,原產權人未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房屋買受人與拆遷人達成的拆遷安置合同有效,但應責令其儘快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對於拆遷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要看拆遷安置合同的內容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遷法規,對於其內容有悖於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認定其無效。

二、拆遷安置合同的產權糾紛處理 根據《條例》規定,被拆遷人享有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實踐中,大部分的拆遷安置合同都對新建安置用

房的產權進行了約定。在處理雙方因安置房產權發生糾紛時,合同有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處理,但合同對新建安置用房沒有產權約定的,應按拆遷時的法規處理。對於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條例》的規定可以進行產權調換的應確認產權,即被拆遷人對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享有選擇權。但對已進行了作價補償的,就不能再進行產權調換。對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張產權調換,有主張作價補償的,可進行產權調換,對其共有人因共有產權之間的爭執,可作為析產案件另案處理。拆除房屋屬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既不能作產權調換,也不能進行補償。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當時城市規劃部門認為不屬於嚴重違反城市規劃,只是做了罰款處罰,而房屋所有人又補辦了有關手續的,該房則由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建築,可以享受產權調換及補償的待遇。對於拆除臨時建築物,如果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拆遷人依法應享有拆遷補償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對於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能產權調換,只能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三、拆遷安置合同的補償糾紛處理 由於拆遷人佔比例較多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拆遷安置合同沒有進行有關補償,這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也很多。對於補償糾紛的處理,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作價補償,應按照所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補償的金額,在補償時也應充分考慮地段的差異。對於不同使用性質的房屋應有不同的補償標準,這裡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營業性使用者。

拆遷中如何認定房屋的使用性質,是當前拆遷安置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應按拆遷房屋實際使用的性質來認定。對於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於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未滿時,則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享有使用權,對此承租人有要求拆遷人和房屋產權人返還已付租金並賠償其損失的權利。如果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了產權調換,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應當繼續維持。在過渡期限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於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按城市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此拆遷人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拆遷安置合同的安置面積、地點、樓層、還建結算糾紛的處理 拆遷安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對於拆遷人在復建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的面積、地點、樓層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按拆遷安置合同安置的,應判決拆遷人按合同的約定標準給付被拆遷人。拆遷人以無房為由拒絕安置,而被拆遷人仍要堅持按原合同安置的,應判決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另行給付。拆遷人拒絕執行的,可採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行。 拆遷人將同一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給數個被拆遷人,或安置給數個被拆遷人,致使發生補償或安置房屋的權屬發生糾紛的,應確認爭議的房屋歸最先訂立協議的一方;如果訂立協議的先後順序無法認定的,可根據被拆遷人的需要房屋安置的緊迫程度酌情處理。對於已辦理安置房的所有權手續,並已實際佔有安置房,又有拆遷安置合同的,可適用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首先安置已享有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人,未取得爭議房屋的被拆遷人,可對拆遷人另行提起訴訟,拆遷人負有另行補償安置的責任。 對於合同約定的地點、面積等不明確,易產生歧義的,應按照有利於被拆遷人的解釋處理,對於還建結算問題有合同的按合同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按照《條例》和法規、政策的規定執行;對於違約延期付款或延期給付標的物的行為,違約方既要承擔逾期付款或給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又要承擔價格風險的不利責任。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