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經營者(甲方): 供水站
用水戶(乙方):
身份證號碼(統一信用程式碼):
簽定地點:
為了規範自來水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重慶市城鄉供用水管理辦法》、《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等有關條款,制定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1、乙方按自願原則,自願向甲方申請安裝自來水。
2、乙方向甲方申請安裝自來水時,應先詳細填寫《重慶市鑫酉供水有限公司自來水入戶安裝申請表》。
3、乙方按甲方有關規定繳清款項後,甲方進場安裝。
4、本合同簽定之日起,甲方應在 10 日內進場安裝,特殊情況原則上不超過15日。
5、乙方進水管道(指由乙方承擔材料費的部份)及水錶等,發生壞損,需維修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維修申請,其發生費用(工時費及材料費)由乙方自行負責。
6、不論任何原因造成水錶無法正常計量或管道損壞出現漏水現象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報告以便維修(所產生的費用乙方負責)不報告或故意拖延時間報告的則以偷水論處。
7、乙方自從甲方供水主管接水處起,所有管道由乙方自行保管並維護(發生材料費、工時費由乙方負責)。
8、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供水有關規定,不準偷水和私拉亂接,不得自行轉讓轉供,如發生上述行為,甲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收取乙方的所安管道直徑流量,以每天流量乘以實際天數(從安裝之日起計算),處1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罰款。
9、因乙方私拉亂接,自行轉讓轉供造成甲方供水有重大經濟損失及出現供水安全隱患和有害身體健康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甲方有權強行拆除乙方所有供水管道,並終身解除供水合同。
10、甲方在現有的供水能力下保證向乙方正常供水,如計劃停水,需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不可預見非人為原因造成停水情況除外)。
11、甲方向乙方所供的自來水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12、乙方聯絡方式若有變更應及時到甲方營業廳進行更正。
二、費用收繳
1、甲方按照國家物價部門規定標準向乙方收取水費及其它費用,乙方應按時足額繳納,逾期未繳應按規定支付滯納金。
2、乙方連續2個月不繳納水費時,甲方可停止向乙方供水,連續3個月不繳納水費時,甲方按規定有權終止與乙方的供水關係,自動解除合同,乙方所欠水費及滯納金仍應依法徵收。
3、每月5日至24日(或法定工作日)為繳費日,乙方需自行到甲方營業大廳繳納每月水費。
三、爭議解決方式
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選擇下列方式調解:1、向有關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簽字生效,各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託代理人): 乙方:
地址: 安裝地址:
聯絡電話: 電話:
水錶編碼: 日期:
供水方: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
用水方: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
為了保證供用水的正常進行,協調關係,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計劃用水量,用水時間:
可供水量計劃用水量單位金額用水時間
水費:共計人民幣萬仟佰拾元角分
2.裝置安裝費用的負擔:
3.水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4.供水方的權利義務:
用水方的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7.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
供水方:用水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編號:
供水人:
用水人: 身份證號: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自來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用水地址、用水性質
(一)用水地址為 。
(二)水錶號碼為 。
(三)用水性質為 用水。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24小時不間斷供水,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管網末梢壓力不低於0.12兆帕。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供、用水雙方約定: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水錶作為水費結算的計量器具。計費水錶首次使用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測認定,檢測認定執行JJG162—20__《冷水水錶檢定規程》,計費水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6年。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徐州市政府物價部門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錶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
(三)水費結算方式:供水人按照約定週期抄驗水錶並結算水費,用水人於 月
日至 日自行選擇交費方式交納水費。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水錶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築物前水錶處。產權分界點(含)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並承擔因設施毀損導致的漏水水費。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供水方式和質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性質用水。
(三)供、用水人約定每 個月抄驗水錶一次,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驗水錶和收費週期,應當提前一個月告知用水人。
(四)用水人逾期不交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違約金,逾期期間從交費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五)對用水人提出的水錶計量不準,供水人負責複核和校驗。校驗合格的,校驗費由使用者承擔;校驗不合格的,校驗費由供水人承擔,多收的水費退給用水人。對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6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由於供水人抄錯表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
(六)因用水人責任致使表井佔壓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3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月水量水費。如用水人3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七)供水人因用水高峰季節供水能力不足,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被迫降壓的,應告知用水人。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併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人。以上告知應分別情況採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形式。
(八)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報修。供水管道突發性爆管、折斷等事故及一般的明漏、暗漏,供水人在接到報漏電話之時起,4小時內止水,並立即組織搶修。正常情況下搶修工作開始後,管徑在500毫米及以下的管道24小時內修復,大於500毫米的應在48小時內修復,對造成的停水應利用張貼通知等形式告知用水人,並啟動應急供水方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九)因用水人搬遷等原因供水合同終止後,供水人有權拆除屬供水人所有的設施。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地址、用水性質使用水,不得改變用水性質,不得向合同約定外的其他用水人轉供水。
(二)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對計費水錶進行校驗。
(四)按照合同約定交水費。如對供水人抄驗水錶讀數有異議,應在交費期屆滿日後10日內提出,否則視為認同。
(五)保護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供水水錶及供水設施,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給供水人造成的損失,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用水人將房屋及附屬設施出租的,承租人用水所產生的水費由用水人負責承擔,承租人違章用水造成供水人財產損失由用水人承擔。
(七)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錶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供水人更換相應口徑水錶。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於水錶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錶口徑改小。
(八)用水人終止用水,應通知供水人,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3‰的違約金。
2、由於供水人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水質量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停水,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水人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納水費的,除補交水費外,逾期每日支付應交水費3‰的違約金,超過交費期屆滿日30日,經催繳仍未交付水費的,供水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交齊水費和違約金後,供水人應當於24小時內恢復供水。
2、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合同約定外的其他用水人轉供水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外,還應當承擔供水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 年 月 日起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第九條 合同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條款或者本合同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合同終止
(一) 用水人終止用水,提出終止用水申請,供水人同意。
(二) 用水人拖欠水費超過6個月的,供水人可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
合同終止後又需要供水的,雙方應重新簽訂合同,用水人交清供水設施安裝工料費,拖欠水費的還應交清欠費和違約金,供水合同開始履行。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徐州市消費者協會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蓋章): (簽字):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