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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體字型檔製作協議(通用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4.41K

手體字型檔製作協議 篇1

手體字型檔製作協議

手體字型檔製作協議(通用3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約定,委託乙方製作手體字型檔____套,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之原則,就此達成協議如下,以資信守:

第一條?業務約定

1.1?甲方委託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字型筆跡開發製作甲方的手寫字型檔,具體為:

(1)全碼版___套,單價_________元,全碼版製作標準為:包含_________個漢字,_________個符號;字型特徵:客戶手寫體;應用範圍:各種文書處理。

(2)標準版___套,單價_________元,標準版製作標準為:包含_________個漢字,_________個符號;字型特徵:客戶手寫體;應用範圍:各種文書處理。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按規定填寫專用字帖,完畢後交給乙方。

2.2?本協議簽訂後,甲方需按時把預付貨款給甲方,如因甲方付款而推遲交貨日期,則由甲方承擔責任。

2.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包括後期的特別字型的新增和長期維護。

2.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保護甲方字型的安全性,不得擅自傳播;甲方擁有該字型的所有權。

2.5?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字型樣本後的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把成品製作出來交付乙方,採取郵寄字型檔的客戶以郵戳計。

2.6?乙方須保證產品的質量,嚴格按照製作標準制作,保證製作產品與客戶手寫字型的筆跡的一致性。

2.7?乙方有要求甲方按時提供字型樣本的權利。

2.8?乙方只負責手寫字型字型檔的開發,不對該字型的使用責任負責。

第三條?其他約定

3.1?協議有效期內,若雙方有所變動,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協商解決,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其他任何爭議,雙方無法解決的,應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3.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協商解決,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傳真有效。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體字型檔製作協議 篇2

甲方和乙方約定,委託乙方製作手體字型檔套,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之原則,就此達成協議如下,以資信守:

1.1 甲方委託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字型筆跡開發製作甲方的手寫字型檔,具體為:

(1)全碼版套,單價_________元,全碼版製作標準為:包含_________個漢字,_________個符號;字型特徵:客戶手寫體;應用範圍:各種文書處理。

(2)標準版套,單價_________元,標準版製作標準為:包含_________個漢字,_________個符號;字型特徵:客戶手寫體;應用範圍:各種文書處理。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按規定填寫專用字帖,完畢後交給乙方。

2.2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需按時把預付貨款給甲方,如因甲方付款而推遲交貨日期,則由甲方承擔責任。

2.3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包括後期的特別字型的新增和長期維護。

2.4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保護甲方字型的安全性,不得擅自傳播;甲方擁有該字型的所有權。

2.5 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字型樣本後的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把成品製作出來交付乙方,採取郵寄字型檔的客戶以郵戳計。

2.6 乙方須保證產品的質量,嚴格按照製作標準制作,保證製作產品與客戶手寫字型的筆跡的一致性。

2.7 乙方有要求甲方按時提供字型樣本的權利。

2.8 乙方只負責手寫字型字型檔的開發,不對該字型的使用責任負責。

第三條 其他約定

3.1 協議有效期內,若雙方有所變動,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協商解決,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其他任何爭議,雙方無法解決的,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2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協商解決,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傳真有效。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體字型檔製作協議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鑑於:

1.甲方是依法註冊成立並取得合法從事電影/電視劇製作資格的法人單位;

2.甲方委託乙方承製電影/電視劇《 》(以下簡稱“該片/該劇”)的音效製作工作。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達成以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名詞定義:

1.同期錄音:特指對該片/該劇拍攝期攝影畫面中聲音的採錄;

2.同期聲剪輯:特指對該片/該劇同期聲素材的編輯處理;

3.音響效果剪輯:特指對該片/該劇全部效果性聲音素材的編輯處理;

4.配音:特指對該片/該劇同期聲部分的對白素材由於各種原因,未能達到甲方或乙方的使用要求部分,後期由演員或配音演員進行對白部分的錄音;

5.擬音:特指對該片/該劇同期聲素材中的動作效果由於各種原因,未能達到甲方或乙方使用要求的部分,後期由擬音師進行動作效果及部分特殊效果的錄音;

6.音樂編輯:特指對該片/該劇聘用的作曲家提供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版權法律規定的,混錄完成的音樂素材進行的編輯;

7.宣傳片:特指對該片/該劇不超過1分鐘的影院宣傳片的製作(僅限一個版本);

8.混錄:特指對該片/該劇所有聲音素材進行的聲音混合(僅限一個版本);

9.國際聲帶:特指對該片/該劇少數民族地區及國際市場發行使用的聲音母帶製作(僅限一個版本);

10.光學轉錄:特指對該片/該劇混錄編碼的磁底進行的光學聲帶錄製。

第一條 委託事項

1.1甲方委託乙方為該片/該劇提供專業的聲音製作,完成該片的同期聲錄音、同期聲錄音剪輯、音響效果剪輯、配音、擬音、音樂編輯、混錄及國際聲帶製作。

1.1.1整體制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2其中前期拍攝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3後期聲音製作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2標準及要求:

1.2.1甲方提供的工作樣片、音樂素材、文字材料應達到以下要求:

1.2.2乙方交付成果的數量及標準應達到以下要求:

1.2.3(如果內容複雜雙方可簽訂技術附件)

1.3本協議簽署後,若開機時間及畫面拍攝完成日期延後,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順延上述日期。

第二條 報酬及支付方式

2.1該片/該劇音效製作費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

2.2支付方式:

2.2.1第 1 次支付人民幣 元整,支付時間為: ;

2.2.2第 2 次支付人民幣 元整,支付時間為: 。

第三條 甲方權利義務

3.1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有權利對乙方製作的聲音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見。無特殊原因,乙方須依照甲方要求進行必要的修改,直至完全符合甲方要求。

3.2甲方應尊重乙方對其內部機房裝置和資源進行合理調配,但有權拒絕乙方任何影響甲方生產進度的要求,有權對乙方不能勝任甲方要求的裝置提出更換。

3.3在後期製作期內,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或相關機構審查要求的工作樣片一套(Betacam SP 格式,樣片頭、尾均含標準牽引片LEADER)

3.4為節約甲乙雙方在時間、資金上的不必要的支出,原則上甲方應在將工作樣片交與乙方之日起不再對電影畫面進行修改。

3.5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的音樂母帶一套(Audio CD光碟或CD-ROM資料光碟檔案格式)用於該片/該劇的音樂編輯工作。由於甲方提供的音樂母帶引發的著作權糾紛與乙方無關。

3.6甲方承擔該片/該劇聲音製作期間所需的相關耗材支出(如35毫米磁片,BETACAM磁帶,Audio CD光碟或CD-ROM資料光碟,MO光碟等),乙方有義務將所需耗材明細通知甲方,甲方在支付本合同尾款時一併支付。

3.7甲方於畫面剪輯完成後,為確保剪接部門與錄音部門技術銜接無誤,提供一次剪輯定稿銀幕放映。(混前檢查)。

第四條 乙方權利義務

4.1乙方擁有在該片/該劇片頭、片尾字幕、宣傳畫冊、海報中出現乙方公司名稱及標識的權利。

4.2由於本片審查、修改畫面、創作音樂等因素造成的製作時間過度延誤,乙方可就過度延誤時間要求甲方給予補償,具體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4.3乙方向甲方提供為順利完成影片聲音編輯工作所需的全部機器裝置配備,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片聲音的剪輯、配音、擬音、效果編輯、混錄等工作。

4.4乙方在接收到工作樣片後應及時安排機房開始聲音編輯工作,無特殊情況不得拖延。

4.5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現任何無法迴避的情況以至延誤後期製作週期時,需及時通報甲方並在獲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完成聲音製作。

4.6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製作報送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或相關機構審查的工作樣片的聲音部分。(審查工作樣片:特指該片/該劇音樂對白雙片;)

4.7乙方有義務免費完成因政治審查、技術審查等原因造成的修改。

4.8乙方確保所提供的音訊訊號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或相關技術審查機構制定的有關技術要求。

4.9乙方保證維護本片的名譽、利益,保守本片的有關機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社會或法律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並保留追償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權利。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在劇組前期拍攝過程中,乙方如出現裝置意外損壞等情況,乙方承諾在不影響甲方正常拍攝的前提下於 24 小時內(限北京地區)或 48 小時內(非北京地區的中國境內)完成人員或裝置的調整和更換,(港、澳、臺地區及中國境外另行商議)。逾期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但需以每日 元標準支付乙方正常履行合同期間實際工作日的相應費用。

5.2在劇組前期拍攝過程中,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拍攝週期超過合同規定日期 7 日以內(含),甲方不承擔因超期而造成的乙方費用的增加;若超過 7 日(不含)以上,甲方以每日 元標準支付乙方超期實際工作日的相應報酬。

5.3甲方遲延付款,應按照應付款金額每日千分之 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6.1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6.2 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7.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7.1.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完成本合同委託事項,經甲方催告後____日內仍未完成並交付;

7.1.2乙方部分或完全喪失履約能力致使其不能繼續履行本合同;

7.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7.2.1甲方拖欠應付乙方音效製作費的百分之____;

7.2.2甲方破產、解散或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7.3除本合同規定的情形之外,甲乙雙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保密義務

8.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資訊。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其在簽約過程中知悉或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另一方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等)。

8.2甲乙雙方保證對其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8.3在本合同終止之後,甲乙雙方在本條款項下的義務並不隨之終止,雙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條款,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直到對方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或事實上不會因違反本合同的保密條款而給對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時為止。

8.4任何一方若違反上述保密義務,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9.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9.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9.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條 通知與送達

10.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等,均應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傳真、電子郵件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電子郵件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發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系統的通知、檔案、資料均視為有效送達。

10.2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另一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簽收之日不明確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郵之日起算三日視為送達。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通知、檔案、資料等資料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視為送達;通知、檔案、資料等資料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不明確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發出後的第二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1.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種方式(二選一)解決:

11.2.1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設在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1.2.2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轉讓

12.1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13.1本合同文字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予以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均充分理解並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

13.2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和簽署

14.1本合同對每一方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14.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14.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本合同的其餘條款仍應有效並且有約束力。

14.4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以最後簽字、蓋章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盡事宜,需修訂或變更時由雙方簽署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確認,否則均屬無效。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

15.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