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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合同糾紛管轄異議書(通用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2W

產品質量合同糾紛管轄異議書 篇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產品質量合同糾紛管轄異議書(通用3篇)

申請人訴訟文書送達地: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案號: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關於“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由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由於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不在貴院管轄的區域內,為此,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懇請准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產品質量合同糾紛管轄異議書 篇2

買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該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______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________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_____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________市________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___________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產品質量合同糾紛管轄異議書 篇3

市場經營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甲方):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等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當核驗乙方的經營資格,並建立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程式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絡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資訊。檔案資訊儲存期限不少於銷售者停止銷售後6個月。督促乙方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還需建立銷售臺賬)。

(二)甲方應當建立確保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的市場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還應當配備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裝置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本款適用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如執行本款,可在第六條其他約定中予以明確。)

(三)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並按有關質量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乙方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負責抽查檢測和管理。甲方應將抽檢結果及時告知乙方,並在市場公示欄上予以公示。對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置。處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而產生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進行檢測的,以法定檢測部門的檢測結果為準。

(四)乙方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的,甲方有權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五)乙方不能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或者不接受甲方對其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或者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不合格的,甲方有權禁止乙方入場銷售。

(六)甲方應當印製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供乙方使用。銷售憑證應當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專案。銷售憑證提供方式由雙方約定。(本項適用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如執行本項,可在第六條其他約定中予以明確。)

(七)甲方有權禁止並處置乙方銷售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售的食用農產品。

(八)發現乙方已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告知買受人,積極消除隱患。

(九)甲方有權定期對乙方的經營狀況以及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銷售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監督。

(十)乙方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難以及時從乙方獲得賠償的,甲方有義務向消費者先行賠償,並有權向乙方追償。

(十一)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交納合同保證金 元(人民幣)等手續後,方可在甲方指定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乙方在該市場銷售,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裝置或者設施。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經營規則,並接受甲方監管。

(二)乙方保證自己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食用安全、質量合格,不銷售假冒偽劣、摻雜摻假、有毒有害、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禁售的食用農產品。乙方進入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前,應當向甲方出示並儲存所售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

(三)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四)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乙方應出示供貨方的授權證明。乙方銷售畜禽及其產品,應當從定點的屠宰場或批發市場進貨,並應查驗供貨商攜帶的產地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外省市出產的產品還應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運入證明、接受防疫檢查合格和車輛消毒證明。乙方應保證進貨的確認單和其他單證真實齊全、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相符,並將單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向消費者明示。

(五)經甲方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複檢,但乙方須預付複檢費用,複檢合格的,返還複檢費用。

(六)乙方出售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買受人出具銷售憑證。(本項適用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如執行本項,可在第五條其他約定中予以明確。)

第三條 合同解除

甲方收到乙方退場請求並依法終止入場經營(租賃)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的,雙方應在合同終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之日起  天內,在扣除消費者先行賠償金、違約方違約金等費用後,按"多退少補"原則,結清保證金。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對乙方上市的食用農產品應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貨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盡禁止、檢測、管理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和由此產生的其他法律後果。

(二)乙方偽造、擅自塗改產品單證或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不符的;乙方出售摻雜使假以及國家明令禁售產品以及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毒有害或貨源不明、不合法食用農產品的,除承擔法律和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責任外,還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三)乙方違反市場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規定,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來源不合法,或經甲方、政府部門檢測不合格的,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告知;

2.銷燬經檢測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農產品;

3.禁止來路不明或來自非合法渠道的產品轉移,並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4.要求乙方作出書面檢討,並可予以公示;

5.收取抽檢和組織銷燬、處置有毒有害食用農產品的實際費用;

6.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

7.收取違約金;

8.暫停營業   天;

9.單方解除進場經營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場經營資格(但不免除乙方應負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四)甲方濫用前項權利,採取不適當方式處理,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其他約定

第七條 附則

甲方選定合法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市場管理制度、經營規則和檢測工作規程,以及雙方簽訂的營業場所租賃合同或進場經營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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