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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存單質押合同(通用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98W

個人存單質押合同 篇1

存單質押協議

個人存單質押合同(通用3篇)

出質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個人定期存單(以下簡稱存單)項下權利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利率為_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二、存單情況:______________存單戶名_____________。存單期限_____________。存單現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

三、甲方保證:

1.本存單項下權利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提供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檔案、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四、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乙方律師代理費等)。

五、甲方應將存單等權利憑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終止時,並協助乙方向存單存款銀行辦理登記止付手續。

六、質押期間,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請掛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式。甲方必須處分存單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繼續清償。

七、貸款期間,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或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質權。

八、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將存單兌現或提前支取,從而實現質權。所得價款不足清償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九、貸款期限屆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甲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的,乙方應當返還存單。

十、本合同一經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送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備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個人存單質押合同 篇2

編號:

甲方(質權人): 興業銀行分行

住所:

負責人: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乙方(出質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人:電話: 傳真:

丙方(監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人:電話: 傳真:

鑑於甲方願為乙方提供短期融資,乙方同意將其合法所有的倉單(格式見附件1)質押給甲方,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存放於丙方監管的倉庫,甲方委託丙方佔有、監管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為加強三方之間的互利合作關係,確保乙方如期歸還甲方融資,經三方自願平等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訂立本協議,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業務合作的基本條件

經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貸業務管理要求,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向甲方申請短期融資,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倉單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

1、對於本協議項下的單筆信用業務,甲方均有權獨立、自主地按照本身業務管理要求決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資申請。

2、乙方提供甲方認可的質押擔保,並簽訂相應的單筆信用業務合同和質押合同。

3、甲方發放融資之前,乙方應將質押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倉庫存放,倉庫地址為:。

4、在甲方融資到期之前,保證金悉數存在保證金賬戶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動用保證金,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此類申請。甲方融資到期前十日,乙方應當在相應的保證金帳戶記憶體入足夠兌付到期甲方融資的保證金。

第二條查詢和出質通知及確認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簽發《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件2),將倉單出質的事實通知丙方。甲方有權對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實地查詢,查詢時,丙方憑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簽發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在核實甲方指定人員的身份後,填寫一式三份的《查復及出質確認書》(附件3),承諾對《查復及出質確認書》上所列的質押倉單項下貨物按照本協議規定履行保管和監管職責。《查復及出質確認書》加蓋丙方公章後各退還一份給甲方、乙方人員,一份自存備查。

查詢後,丙方出具以乙方作為貨物存放人的倉單,由乙方在倉單上作質押背書後交付甲方佔管,作為甲方融資的質押物,乙方應在倉單上註明“已質押給甲方,用於擔保號合同項下債務”的字樣,並加蓋公章。加蓋公章後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和《查復及出質確認書》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興業銀行倉單質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三條倉單質押解除與提貨

(一)全額一次性提貨

乙方可申請全額一次性提貨,並須提前三天全額償還甲方融資或全額補足保證金;甲方在倉單上註明“已於年月日解除質押”的字樣後將倉單交還給乙方,乙方憑此向丙方提取貨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該《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所記載倉儲物的監管職責。

(二)分次提貨

1、乙方每次提貨須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貨申請審批表》(附件4),並提供相當於每次提貨金額 %的保證金或還款金額,甲方才予開具《解除質押通知書》(附件5)並加蓋預留印鑑送達丙方。

2、丙方核對收到的《解除質押通知書》(或其傳真件)有關印鑑、簽字、傳真機號碼等,並與甲方進行電話核實。稽核無誤後,丙方應先將未解除質押的貨物重新出具倉單,乙方應在

新的倉單上作質押背書後交付甲方佔管,作為甲方融資的質押物,乙方應在倉單上註明“已質押給甲方,用於擔保號合同項下債務”的字樣,並加蓋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貨後應向甲方傳送《質物出庫通知書》(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貨物名稱、規格及數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對後存檔。

4、甲方有權隨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丙方瞭解和核對監管貨物的情況,丙方應如實提供相應資料並給予甲方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5、乙方全額償還甲方融資後,甲方向丙方出具《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通知丙方解除該《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所記載倉儲物的監管職責。

上述《解除質押通知書》、《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可由甲方直接將原件送達丙方,也可採用先傳真後原件送達的方式。甲方、丙方均應使用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的聯絡傳真。

第四條甲方融資的到期清償和逾期處理

1、甲方融資到期前十日,乙方應當及時地將足額的款項存入乙方在甲方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內以備清償。

2、甲方融資到期時,若乙方未能按時清償,則構成乙方的違約事項,甲方可依法處臵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不足受償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條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與主合同到期日衝突協調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倉單記載的提貨日先於有關信用業務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乙方與丙方續簽倉儲合同(保管合同),本協議書自動延期;

2、乙方提貨,但乙方應先償清甲方融資;

3、經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倉單作質押,代替原質物;

4、甲方有權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提取質物,並將提取的質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質權的效力仍然及於該提存物。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倉單記載的提貨日後於有關信用業務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資到期時,乙方未能按時清償,則甲方有權提前提取質物,並將提取的質物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六條甲方的職責

1、甲方應在符合銀行業務管理要求的條件下,對乙方申請的融資業務予以受理和審批。

2、甲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隨時或定期對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監管情況或銷售情況進行檢查或核對,乙、丙雙方應予以積極的配合及協助。

3、甲方應向丙方提交預留印鑑的簽字樣本,若有權簽字人變更,甲方應書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資出現逾期,則甲方可依法處臵質物,所得價款可優先用於支付乙方因該筆質物拖欠丙方的倉儲費用(保管費用)和監管費用。

第七條乙方的職責

1、乙方應於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到達倉庫前至少24小時傳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預計入庫的資訊,包括貨物數量、型號、運輸公司及預計到達時間等。同時,乙方應對貨物驗收入庫前的數量和質量負責,並保證貨物包裝符合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

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對儲存期內的質押倉單項下貨物足額投保綜合財產險及其他甲方認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險種,按時繳納保費,並以甲方為第一受益人。

個人存單質押合同 篇3

出質人:

身份證號:

住 所:

現居住地: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委託代理人:

(須提供出質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

身份證號:

住 所:

現居住地: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質權人: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受信人”)與質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綜合授信協議”)的切實履行,出質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質權人出質,為受信人在綜合授信協議項下將產生的債務向質權人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以擔保受信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債務。

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為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

第一條 主合同:是指質權人與受信人簽訂的綜合授信協議以及質權人與受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就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所簽訂的具體業務合同。

第二條 具體業務合同:是指質權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幣貸款、貿易融資、貼現、承兌、信用證、保函、保理、擔保等表內外信用發放形式(以下稱“具體授信業務”)時與受信人所簽訂的單筆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

第三條 違約事件:是指本合同第十二章規定的任何事件。

第四條 質物:被出質的動產或權利。

第五條 相關公司:與質物有關的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股權質押時的關聯公司。

第三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依據綜合授信協議,質權人與受信人簽訂的全部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所擔保的最高主債權本金餘額為

出現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債權確定:

(一)主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三)質權人與受信人終止主合同或質權人與出質人終止本合同;

(四)質物被查封、扣押;

(五)受信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吊銷、登出、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合稱“被擔保債務”):

1. 受信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和

2.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實現質權的費用以及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第五章 質物的設定

第八條 出質人在此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向質權人出質質物,以及現在和將來產生於質物上的所有權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於:出質人作為合同一方簽署的與質物有關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權利以及因質物被扣押或被徵用而使出質人可以得到的賠償的權利。質物的數量、價值等詳細情況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清單載明(詳見附件一),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質物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一致確認,(無法一致確認時,由質權人所認可的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價值為:(寫明幣種,金額大寫) 。本合同簽署之日的質押率為 %。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項下質押率應保持在 %以下,若超過該約定質押率時,質權人隨時有權要求出質人立即提供新的質物或質權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

第六章 出質人應提交的檔案

第十條 出質人應在受信人首次使用質權人在綜合授信協議項下提供的具體授信業務前向質權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檔案。該等檔案如為影印件,則須經出質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確認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字:

1.經出質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有效簽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質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3.證明出質人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質物的所有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5.在以動產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檔案之外,出質人還應提供根據本合同第十九章的規定取得的所有保險單、保險合約及其他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

6.在以權利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檔案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相應檔案:

(1)經出質人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原件;

(2)除公司債券之外的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原件;

(3)關於出質權利進行登記的所有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7.在以股權或股票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檔案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檔案:

(1)相關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經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2)相關公司就出質人的出資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以及由註冊會計師就出質人出資出具的驗資報告;

(3)相關公司經審計的最近年度的財務報表;

(4)相關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出質人將其股權進行質押的決議(股份公司除外);

(5)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所需的相關公司的審批機關的批准;

(6)就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檔案;

(7)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准;

(8)當出質的股票佔相關公司股本總額的5%以上時,已將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擔保向公眾披露的有效證明檔案;

8.在以基金份額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檔案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檔案:

(1)有權部門出具的出質人享有基金份額的證明檔案;

(2)就本合同項下的基金份額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檔案;

(3)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准;

(4)基金份額質押需要的其他檔案;

9.質權人合理要求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七章 出質人的宣告及保證

第十一條 出質人在此向質權人作出如下宣告和保證:

1.出質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出質人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檔案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並且以影印件形式提供的檔案均與原件相符。

4.出質人是質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權處分人,如質物屬於依法須經有關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質的財產,出質人保證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質物在權屬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或瑕疵。除本合同設定的質押外,質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擔保、租賃、託管、共有、其他任何爭議、瑕疵或任何限制。質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或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以共有財產出質的,應按照質權人的要求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質押的書面檔案。

5.出質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以及適用於其的任何法律法規。本合同項下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6.除本合同外,出質人未曾訂立任何其他協議以贈與、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質物及其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也沒有在質物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他擔保。

7.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有關質物的情況是真實和準確無誤的。

8.出質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質物有關的應付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於各種稅項),並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質物相關的其他契約及條件。

9.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出質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10.為確保本合同和質權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出質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備案或公證手續。

11.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的、並將會對出質人的財務狀況、質物的價值或出質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式。

12.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13.質物合法存續,且屬於可以出質的範圍。

14.相關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相關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准均已取得並且完全有效。

出質人的上述宣告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並且出質人將隨時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檔案。

第八章 質物的移交、保管和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質物憑證應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出質人以權利出質時,在本合同簽訂後十個質權人工作日內,由出質人會同質權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由質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證明檔案應交由質權人執管。

第十三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票據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四條 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債券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以及與質押手續相關的所有有效證明和資料憑證均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確認封存後由出質人交與質權人保管。

第九章 出質人的承諾

第十六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出質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出質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和法規,嚴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質物的所有權/處分權始終合法有效。

2.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提供有關質物的所有有效資料。

3.應質權人的要求,出質人應隨時向質權人報送反映其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出質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任何有關質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應將該通知或命令的內容告知質權人。

5.出質人應按期支付與質物有關的各種應付稅項和費用。

6.出質人應及時將有關出質人的任何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質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質權人。在質權人認為該等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質物價值減損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進一步的、質權人認可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增加新的質物或提供其他種類的擔保)。

7.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要求定期向質權人報送本合同項下質押標的所對應的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有關財務報表和出質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響質押標的價值的資訊。

8.出質人應立即通知質權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2)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式;(3)出質人變更居住地址和通訊方式。

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只要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質權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轉讓或以其他形式處分質物或其任何部分;

(2)對質物(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質押之外)再行設定或同意設定任何其它質權或擔保權益;

(3)對質物作出任何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的任何行為,或進行任何有可能影響或降低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益的任何行為。

10.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及時通知質權人並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11.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出質人將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補足擔保物的價值或提供新的擔保)。

12.除非質權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質人應繼續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項下的除分紅以外的全部權利,並盡到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股東所應履行的謹慎及誠信義務。

13.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變更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質人應將其作為相關公司的股東所參與作出的有關相關公司的任何決定或決議通知質權人,並向質權人提交有關決定或決議的影印件。如果出質人擬同意作出的上述有關決議涉及相關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關公司的合併或分立,則出質人應事先取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

15.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現金分紅應支付到出質人在質權人開設的賬戶內,除質權人書面同意外,出質人不能支取賬戶中的任何款項。質權人可以就上述款項優先受償。

第十章 質物的處分

第十七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該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提貨或者與出質人協議將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兌現的資金、將提取的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後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對於出質的票據,在票據到期時由質權人託收,收回的票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轉入主合同債務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保證金賬戶為主合同提供擔保,或在質權人處開立定期存單繼續提供全額存單質押擔保。如託收有問題時,出質人同意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無條件地補充提供全額保證金/存單質押,或立即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收回其出質的票據。

第十八條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出質基金份額或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十九條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二十條 在質押期間內,一旦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任何違約事件,質權人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權,包括但不限於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清償被擔保的債務。如果採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質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並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如果採取折價方法處分質物,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質權人仍有權採取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分質物。

第二十一條 在質權人依上條規定處分質物的過程中,質權人有權依法採取下列行動:

1.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以質權人認為合適的市場價格在適當的時間變賣質物,並對出質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要求出質人償付質權人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賦予其的任何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質權人有權選擇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權利或暫緩行使任何權利,出質人應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一經質權人要求,出質人須協助質權人取得與質權人實現其質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並協助質權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第二十三條 質權人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所得的款項,按以下順序處理:

1.用以支付質權人行使其權利或其處分質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質權人為行使其權利而指定任何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2.用以支付質權人因處分質物而需交納的稅款;

3.用以償還被擔保債務;

4.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質權人應將餘款交付出質人。

如質權人處分質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清償被擔保債務,質權人仍有權向受信人追索。

第二十四條 質權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除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無需對因行使其權利而給出質人或質物帶來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是一項持續的擔保並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擔保債務得到全部清償為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於質權人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質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二章 違約事件

第二十七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受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

2.主合同約定的履行債務期限已到,受信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受信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受信人敗訴,導致受信人可能無力向質權人償付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

4.出現使質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5.發生主合同項下規定的任何其他違約事件;

6.出質人擅自向其他方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或對質物的任何部分的權益設定或試圖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質物主張任何權利;

7.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宣告及保證、承諾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可能影響質權人權益的;

8.無論是否已被給付任何補償,質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沒收、徵用或被強行購買或取得;

9.被擔保債務的任何部分由於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於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10.發生了針對出質人或質物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式;

11.質物的價值實質性減少而出質人未能按質權人要求重新設定、增加質物或增加其他擔保;

12.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中止或停止營業或進入破產、清算、歇業或其他類似程式,或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主管部門決定停業或暫停營業。

13.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質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質權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八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後,質權人有權: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根據本合同第十章的規定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質權。

3. 行使其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三章 稅和其他扣減

第二十九條 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應全額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質的衝抵、扣減或預提,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質人對其支付給質權人的任何款項進行扣減或預提,則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支付一筆另外的款項,以保證質權人收到的金額相等於在不作此類扣減或預提時所應收到的款項。如果出質人是因稅務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減或預提,出質人應將完稅憑證的影印件遞交給質權人。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三十條 出質人作為委託人的,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質權人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服務、鑑定、估價、登記、保管、訴訟的費用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由出質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三十二條 無需事先徵得出質人的同意,質權人可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全部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同時轉讓給第三人,出質人應當為此完成相應的變更手續。部分轉讓債權的,出質人同意本合同項下的質權是否轉讓由質權人決定並書面通知出質人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質權人用於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最終證據,對出質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出質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質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受信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第三十六條 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質權人可以宣佈主合同提前到期,並有權要求受信人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出質人對此應予以協助,但不影響質權人要求出質人依據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中約定的質物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第三十九條 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和孳息。

第四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可以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

第四十二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佔有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第四十三條 質權人給予出質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質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並不應被視為質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四十五條 在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或者對上述款項進行提存。出質人拒絕償還或提存的,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傳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檔案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傳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傳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出質人發給質權人的檔案,則需在質權人實際收到後方可視為送達。

第十五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法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法律)進行解釋。

第四十八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質權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自出質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和質權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質權自質物/質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法律要求登記的,質權自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第五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一條 在受信人或出質人向質權人償還全部債務並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關的檔案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後的_______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質權人應:

(1) 向出質人返還質物/質物憑證;

(2) 協助出質人辦理質押的解除或登出手續,因此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應由受信人或出質人支付。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可另行約定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一.質押物清單。

二.

三.

第十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出質人持________份,質權人持________份,辦理質押登記的登記機構存留________份(如需登記),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出質人和質權人於_______簽訂。

第五十六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受信人、出質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質權人實現債權、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受信人、出質人對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根據本業務實際情況,雙方約定, 本合同【 】(1、適用;2、不適用)第十九章約定的內容:

第十九章 質物的保險

第五十七條 在受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首次使用質權人所提供的具體授信業務前,出質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到質權人認可的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按質權人要求的險種對質物進行投保,並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險金額應不少於質物的價值。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保險單據中均應將質權人列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應經質權人認可,保險合同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質權人權益的條款。

第五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的保險單、保險合約及其它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應交由質權人執管。

第六十條 如果出質人延遲或未能辦理上述投保,質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為投保,出質人須向質權人補償質權人因進行該等投保而發生的所有費用。

第六十一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之前,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中斷、取消或變更任何關於質物的保險。

第六十二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之前,出質人應當按時支付有關質物的所有保險費或其他費用,並在保險期滿時,及時續展保險。出質人應當按質權人的要求將其付清保險費的支付憑證提供給質權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損害質權人在保險項下的權益。如果出質人違反本條之規定,質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以其自身的名義或與出質人聯名或以出質人的名義,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維持該保險的更新和有效,並確認質權人在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由此發生的費用應由出質人支付,並構成被擔保債務的一部分。

第六十三條 保險期限不得短於主合同項下的授信期限,且必須長於主合同項下的授信期限屆滿後 。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期限屆滿時,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如就質押期限的延長達成一致時,出質人須依質權人要求對質物的保險期限做相應延長。

(本頁為合同雙方簽署頁,無正文)

出質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質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附件一

質押物清單

序號名稱質物數量/出質權利憑證份數/出質股份數額/基金份額質物權屬證明/出質權利憑證名稱、編號單價總價

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

本人/本單位承諾一旦雙方因本合同/本協議發生糾紛,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送達方式所列地址作為司法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更時,應書面通知銀行方,未書面告知的,視為司法送達地址未作變更。

【1】 書面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電子送達地址(可選擇填寫):

傳 真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

時 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