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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合同範本【三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5.27K

【篇一】安裝承包合同範本

安裝合同範本【三篇】

工程名稱:視訊監控系統工程地址:發包單位:承包單位: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3、工程內容:4、工程造價:(大寫)¥

5、承包方式:6、開工日期(以接到甲方的開工通知為準):

7、竣工日期:

第二條圖紙及資料:

1、乙方負責繪製工程施工圖(設計費用為零),經甲方簽字,做合同附件;

2、工程款報價單,經甲方簽字,做合同附件;

3、甲方變更施工指示,應有書面形式,做合同附件;

第三條工程代表:

1、甲方代表(簽字):

2、乙方簽字(簽字):

3、各方應對己方工程代表的人選,出具授權委託書,其中應註明委託許可權。工程代表負責執行本合同以及施工期間的所有具體事宜。各方如中途更換工程代表,則更換方應向另一方做書面通知並重新出具委託書。

第四條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提供施工用水用電,滿足施工基本條件;

(2)提供施工倉庫用房;

(3)負責協調和其它工程商的交叉施工;

(4)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2、乙方責任:

(1)嚴格按甲方認可的施工圖紙施工,保證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

(2)做好施工管理,保持現場清潔,道路暢通,器材堆放整齊;

(3)負責對甲方指定人員的相關技術培訓;

(4)不得隨意拆改甲方原建築結構及各種管線設施等;

第五條工程質量及驗收:

1、乙方施工所供材料或裝置,列出清單,由甲方負責人驗收質量和數量,並經甲方負責人簽字認可方可使用;

2、隱蔽工程須甲方現場驗收,否則乙方可推遲該工程;

3、乙方在竣工後向甲方提出驗收申請,甲方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除錯驗收完畢,否則工程竣工之日視為工程甲方已驗收合格日;

4、工程驗收標準、方法、程式:甲方收到乙方驗收申請後,應組織甲方、乙方和其它相關人員,組成驗收小組。參照《工程設計方案》、《工程合同》及相關資料設計標準和要求,由驗收小組共同檢驗,並簽署驗收檔案。

5、如工程未經驗收甲方就單方使用,即視為工程質量合格和甲方驗收合格;

第六條工程保修:

工程保修期為半年,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內如出現施工質量問題,由乙方免費保修,若因甲方操作不當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壞的(除乙方施工質量及產品質量外),乙方可以收取維修費和材料費。

第七條工程付款: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總工程款,即元

2、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總工程款的,即元;

3、剩餘5%作為質保金,即元,一年內付清。

注:所有工程款支付以電匯形式匯入乙方指定帳號。

第八條工程變更:

1、合同簽訂後,乙方向甲方提出開工申請,甲方同意後,出具工程開工通知單。乙方按通知日期進場施工,開始計算施工工期;

2、工程、工期變更:

(1)甲方未及時付款,施工工期順延;從應付款日期算起,一直到款付為止,期間有幾天則工期向後順延幾天,責任歸甲方;

(2)因甲方沒有盡到合同中規定的責任(第四條),造成施工工期延誤,施工工程順延,責任歸甲方。

(3)因政府行為、相鄰關係、下雨、下雪、大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施工以及造成停工

的,因此導致的工期延誤,乙方沒有責任,工期應順延。

3、如甲方提出合同外的工程要求、改變設計要求、改變合同相關內容、裝置位置等,應當作出書面檔案告知乙方,該檔案為合同附件。與此同時,以上新要求所導致的以下情況,由甲方負責,並及時支付乙方相關費用:

(1)施工工期順延;(2)根據裝置、材料和工程量增加,相應要增加的工程款;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因違反本合同相關條款,而沒有按時竣工,逾期一天按工程造價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因違反本合同相關條款或不按時付款,逾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如甲方未及時支付工程款,拖延三日以上,乙方有權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誤或其它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4、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應按沒有履行部分工程造價的

第九條商業祕密:

設計圖紙、場所結構、設計方案、工作程、產品規格、產地及報價為商業祕密,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保留、影印或提供他人。

第十一條補充條款:

1、2、3、第十二條爭議解決:如雙方發生爭議,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到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執兩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篇二】工程安裝合同範本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二、工程承包範圍1、工程承包範圍:見技術協議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技術協議和安全協議;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工程報價;

11、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遞交履約保函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內蒙古豐鎮發電廠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一建設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開戶單位:

帳號:帳號:

傳真:傳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1.4承包人:是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

1.5專案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1.9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0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2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3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4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7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包括:廠區施工平面佈置圖、設計總平面圖等)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8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9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0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2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及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有效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裝訂成冊、統一歸擋。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3.1語言文字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檔案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及規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書面指令。

6.2工程師書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工程師代表單位承擔。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專案經理

7.1專案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專案經理簽字後交給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專案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合同規定的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且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道路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設計監理單位、施工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將

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按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2)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安裝圍欄設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標誌,並負責安全保衛。

(3)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5)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6)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發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雙方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7)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報工程師,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並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確保搶回延誤的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0.4經過承、發包人確實共同作出努力了,卻難以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工期投產時,則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申請,經發包人報董事會通過方可順延工期,順延後的工期,承包人必須作出相應承諾以實現工期目標。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的董事會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質量及檢驗:

14、工程質量

14.1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行業或國家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未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本工程質量評定仲裁部門為內蒙古電力質量中心監督站。

15、檢查和返工15.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5.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5.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5.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6.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6.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6.4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7、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運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運的,試運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裝置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試運條件,承包人組織試運,並在試運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運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運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運提供必要條件。試運合格,工程師在試運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運,須在開始試運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運,應承認試運記錄。

19.4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分部試運申請,發包人組織分部試運,並在分部試運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部試運合格,工程師在分部試運記錄上簽字。

19.5裝置安裝工程具備整套啟動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整套啟動申請,由發包人組織整套啟動,並在整套啟動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套啟動合格,工程師在整套啟動記錄上簽字。

19.6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

(2)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試運,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運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在試運合格後不在試運記錄上簽字,試運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運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7整套啟動試運使用的燃油

按照有關規定考核,節超獎罰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機組試運72+24一次成功和機組執行72+24後連續執行3個月的獎勵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及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安全法規、命令和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上級部門及發包人安全管理辦法及安全管理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發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員工、招聘員工)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20.3承包人要嚴格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文明施工,做到現場材料堆放整齊,雜物隨時清理,安全警戒警示用語標誌佈置得當,安全設施完備,工程完工後要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如承包人未按此條款執行,發包人有權代為完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1、安全防護21.1承包人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安全防護措施費用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並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2.3承包人不發生傷亡事故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獎懲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4安全文明施工進度獎勵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是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批准概算調整後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

招標工程專案外增加的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4、工程預付款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

26.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裝置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範圍。

27.2發包人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範圍提供材料裝置,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供應的裝置和直接供應到現場的材料,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裝置和直接供應到現場的材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使用前,應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證書,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

27.5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7.6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28.1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裝置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裝置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裝置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發包人對承包人採購的材料的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8.7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篇三】安裝勞務合同範本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乙方對本工程的有關情況及工程當地有關規定已經作了充分的瞭解,並接受現場現有施工條件及生活區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經認真協商訂立本合同,雙方嚴格執行。

一、工程專案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二、承包範圍

完成本工程塔樓及其地下室的給排水、強電、弱電工程、設計圖紙變更修改專案、甲方安排其它零星安裝工程,具體詳見圖紙及與業主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所述相關水電工作內容。

三、承包方式

3.1承包方式:

本工程在承包範圍內以包工包機械、不包材料(但包耗材)包安裝除錯、包材料損耗、包進度/工期、包質量、包保修、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程驗收質量達到國家驗收規範及甲方驗收合格標準、包施工中乙方工人安全保護用品、工傷保險和勞保福利在內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3.2各項工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建築電氣

1、住宅及商業供電

a.住宅用電從電錶箱(不含此箱)出線至以後各用電點。低壓櫃(不含此櫃)的梯間公共用電錶後的出線至以後各用電點(含梯間照明)

b.商業公用電從低壓櫃出線至以後各用電點。

2.裝置供電

a.消防(風機、水泵、防火捲簾等)通風裝置:雙迴路電源箱(含此箱)至低壓配電櫃(不含此櫃)的出線。

b.電梯:電錶箱下樁(含雙電源切換箱)至電梯機房,電梯電源箱(含此箱)

3.發電機配電

發電機低壓配電櫃(不含此櫃)前端電纜出線至雙電源切換箱(含此箱)

4.電氣安裝

a.±0.00及以下(不含戶內地下室、戶內半地下室)的開關、插座、面板、燈具(含消防應急燈、出口指示燈)配電箱、電線、管線等的安裝。

b.裝置房(電梯機房、水泵房等)內部通風、排風、開關、插座、燈具、面板。

5.甲方獨立分包專案

a.各棟各戶電錶箱以前部分、各梯公共照明箱以前部分。

b.電錶箱;±0.00以上(不含裝置房)戶內半地下室、戶內地下室的開關、插座、面板、燈具。

c.發電機安裝、高低壓配電工程、水泵安裝、消防工程的裝置安裝部分。

二)給排水工程

1.室內給水工程

室外各建築單元水錶表後(含此表)至建築物各用水點的給水乾、支、橫、立管全做。

2.室外給水工程

a.專案市政總水錶表後至各建築單元首層水錶及閥門,含閥門井。

b.專案市政總水錶表後至地下室水泵房、消防水池(含消防水池)和生活水池/水箱(含進消防水池、生活水池/水箱前的各種管道、閥門和配件)

c.生活水池/水箱的出水管至各棟閥門,進出不鏽鋼水箱的所有管線及管線的安裝。

3.室內排水工程

a.室內(含戶內、公共空間等所有室內區域)各排水口至出戶第一個砂井的排水乾、支、橫、立管。陽臺、衛生間的地漏安裝。

b.潛水泵系統至室外出戶第一個砂井。

4.室外排水工程

a.從戶內各排水口施工至室外出戶第一個砂井。排入市政管道前的砂井(室外出戶第一個砂井除外)接市政管前的砂井間的排水、排汙管等,由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由乙方施工。按合同約定的市政工程結算方式結算。

b.化糞池(按土建工程計價)

5.甲方獨立分包專案

a.變頻水泵及加壓裝置的供貨及安裝

b.不鏽鋼生活水箱的供貨及安裝。

c.戶內給水龍頭、角閥;潔具

三)防雷工程

預埋件及管線

a.人防預埋件:除人防門、人防門門框、人防給排水管和防爆地漏外的各種人防預埋件、預埋套管、人防門吊環預埋等按圖紙施工。

b、建築電氣工程:所有室內預埋管線(不含智慧化、電視、電話管線)底盒,其中需要穿線的預埋管需穿鐵線。

c、所有預埋套管(含消防套管)

注:以上水電施工範圍之技術要求均需符合施工圖紙、施工規範、圖集及相關要求,包含但不限於圖紙範圍內的套管、洞口的預留預埋及封堵、管道試壓、沖洗及消毒等工作內容。

四)公共項

A.建築材料及機具在該小區施工範圍內的運輸(包括水平運輸、二次運輸);

B.因工序搭接和夜間施工造成的工效損失,各種因素造成的停工、窩工;

C.施工承包範圍內所有室內外管與檢查井接駁、施工圖所有供水、排水及天溝排水、供電的穿樑、穿板孔洞預留及套管的製作安裝,若未能在結構裝修施工前完成相應工作,由此造成的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

D.本屬乙方工作範圍若乙方因故不能施工或在限定時間內未能完成,導致甲方安排他人完成時,所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由乙方承擔;

E.必須做到工完場清、料淨(如由其它班組完成則扣除相應費用);

F、所有水電預埋及安裝工程包括未施工前甲方對部分施工內容提出的變更;

G、施工完成後協助甲方填寫各種資料包括安裝、除錯、檢測、驗收及初始竣工圖等;

H、甲方以書面通知形式要求增加或修改的工程內容,產生的費用按合同條款約定執行,乙方不得拒絕,且必須在甲乙雙方協商的完工的期限內完成,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增加修改工程造價2倍的違約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亦由分包人承擔;

I、開槽安裝管後,先固定,再用砂漿補好;如打壞已砌的磚牆,由乙方自行補好。

本工程承包範圍不包括下列內容:

a、消防系統,包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自動報警系統、火災通訊、防火捲簾、防排煙裝置等。

b、水泵房加壓裝置採購及安裝工程

c、外水、外電工程

d、園林工程、小區市政工程、燃氣工程

e、人防裝置安裝工程不做,由業主分包。(預埋件及預留孔要做)

三、承包單價及工作內容

1.該承包單價按建築面積以平米單價包乾,包乾單價按26元/㎡計(大寫:每平方米貳拾陸元)包乾內容詳見第三條承包方式及第三條第2款工作內容所述,該單價包括但不限於工程費、措施費、管理費、規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等)安全文明施工費、利潤等費用。

2.消防火災報警按建築面積單價:3元/㎡.

3.智慧化按建築面積單價:2元/㎡.

4.增加或減少工程及合同外簽證部分按20xx年《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抽取人工、機械費,人工、機械費套相應單價(若有價差按廣州市同期價格檔案及相關規定調整)乘以85%,其它費用不計。

5.無法計量部分按時工處理,時工單價為技術工100元/工日,普通工80元/工日(若該專案可計算工程量並有匹配定額的,不得簽證時工,否則不予計取)

四、結算方式

1.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內容,結算價款即為包乾單價乘以經甲乙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建築面積,乙方要求結算部分不得留有需收尾的工作。工程量以GB/T50353-20xx《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為依據計算。

2.進度款按以下節點支付:

乙方前期自行墊付各種材料費用及工人生活費用二個月,第三個月按上個月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向甲方申報工程進度款資料,在達到本合同約定的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的前提下,甲方經核算後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5%向乙方支付當月進度款(其中預埋部分按總價的40%,安裝部分按總價的60%計,其中後期安裝部分按電氣佔50%,給水佔20%,排水佔30%為比例進行劃分),工程初步驗收合格並向甲方辦理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資料且在甲方確認後(30天內)的15天內,工程款可付至工程合同造價的90%.經甲方及有關單位進行最終驗收達到現行施工規範及合同要求,並辦理結算手續(包括材料結算)後30天內付至95%.剩餘5%工程保脩金待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無息支付。

3.進度款申報時,乙方應向甲方申報工程進度款資料,並是在達到本合同約定的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的前提下。

4.增加及合同外簽證可按當月實際發生量進行進度款申報,增加工程量進度款支付比例為75%,合同外簽證工程量進度款支付比例為100%.

5.乙方應按上述第二點向甲方提出進度款支付申請,並填寫“施工任務完成情況確認單”,報甲方有關部門簽字確認。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進度款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並支付進度款。支付工程款時扣除該節點工人生活費借支、辦理各種證件的工本費(胸卡、出入證、平安卡等)甲供材料、違約索賠、代工費、生活水電費等各款項(對違約索賠單拒不簽字者,即視作違約索賠生效)

6.乙方在按合同節點向甲方申請進度款時,必須填寫“建築工人工資核算單”二份交公司財務部,實際應支付的人工費總額必須與實際工資表上的工資總額相符合,工資表必須由工人簽字按手印,並附工資發放照片或錄影,如乙方工資表不符合以上要求,甲方有權拒絕發放。

7.未經甲方現場負責人許可,不得出現任何形式的其它用工,否則甲方不支付費用。如專案部另行安排的計時工按技術工100元/工日、普工80元/工日計(每工日按8小時計,晚上12點後至次日6點,每小時按1.5個工時計)

8.如乙方工程質量、進度達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可根據工程需要,對乙方的工作量作出調整,乙方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費用的索賠。

9.乙方工作人員辦理各種證件的工本費自行承擔。如甲方墊付,在結算時扣除。

五、工程質量

1.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質量以甲、乙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方案、設計變更、技術交底及作業指導書,現行施工與驗收規範及行業標準作為檢查、抽檢或驗收的依據和標準。

2.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指揮,嚴格做好工人技術交底,嚴格按照以上約定的標準進行施工;因乙方原因施工出現質量問題,乙方必須無條件、無償採取相關補救措施,直至消除質量隱患,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工期不順延,甲方有權視乙方對施工質量的補救情況決定是否解除合同;甲方也可以不要求乙方採取補救措施,直接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補救費用,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其它損失。

3.乙方應在自檢合格後提前4小時通知甲方辦理隱蔽工程、中間工程的檢查和驗收手續,未經驗收乙方擅自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該分項工程不予結算;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或構成違約行為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4.分項工程施工完畢之後,乙方必須進行自檢,合格方能報甲方驗收。甲方第一次驗收不合格,可發出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限期內整改完畢並重報甲方驗收;若乙方未能在限期內整改完畢或雖整改完畢但經甲方第二次驗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對乙方處已1000元罰款並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對乙方按已完工合格工程的70%結算,並限期辦理有關退場手續。

5.若乙方在工程質量上達不到本項工程的各項施工技術規範/技術規格說明書要求的質量/技術要求,並且經返工或修改仍無法達到有關驗收標準,甲方有權減少乙方的施工範圍工作內容或終止分包合同,所有返工或甲方委託修改施工發生的費用加15%管理費由乙方承擔,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6.如因乙方施工質量達不到規範要求而被開除退場,一律不予結算,所做工程量人工費作為對甲方的經濟賠償。

7.乙方要加強對工人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提高工人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意識。

8.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每週形象進度要求組織施工並簽署《工作任務單》,需要加班時加班或加人時加人,乙方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如因乙方勞動力不足延誤工期,甲方有權處1000~5000元的違約索賠。

六、工程工期

1.工期:

1)本工程總承包工期:部分暫定總工期約個日曆天,開工日期初定為***年***月***日;高層部分暫定總工期約個日曆天,開工日期初定為***年***月***日,具體以甲方工程部指令為準。竣工每遲延一天,甲方對乙方處以單位工程總造價5‰違約金,按雙方確認進度計劃延誤合計超過5天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工期內以保證滿足施工要求為原則,自行安排人員的增減,如遇下述情況,乙方應在24小時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經甲方認可後,工期按實際順延,否則按拖延工期獎罰條款的要求進行處罰。

A.開工前甲方不能按時交出場地,接通水電;

B.甲方、建設單位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及其它甲方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超過三天。

2.進度計劃:

1)乙方必須按甲方/監理單位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監理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監理單位的要求採取改進措施,採取改進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若乙方工程工期與計劃進度明顯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趕工。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後3天內無明顯改進,或乙方無能力承擔工程任務,甲方有權增派或改派其它施工班組,由此造價的承包價差由乙方承擔,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經採取相應措施仍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合同關係。

七、施工安全

1.人員進場必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時做好書面安全交底及安全措施工作,嚴格按照現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執行公司和工地有關安全生產制度(處罰標準),用電機具要專人管理專人操作,若違反規定造成工傷事故由乙方負責。

2.施工現場乙方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和監控工作,及時做好安全自檢與整改工作。

3.安全事故3000元以內的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由乙方獨立負責;安全事故3000元以上的甲方負責50%,乙方負責50%.

4.嚴禁乙方工人私自接電線、插座、電爐;開水龍頭不關者,發現每人次罰款100元整,從工程款中扣除。

5.乙方自行負責工人的勞保用品、勞保福利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