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車位產權人)
乙方(物業公司)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名稱,位置,面積
停車場名稱:
位置:
面積:
停車場經營方式
乙方應以車位出租的方式進行經營.
(1)停車場可由乙方自行經營;
(2)由乙方以委託經營的方式委託其他人員或單位經營.
停車場各項約定經營方式的戙中確定,乙方均需徵得甲方的同意.
委託經營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如至 年 月 日止.
專案收益
雙方決定專案收益用於彌補乙方對本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中的部分資金不足.
經營責任
乙方在委託經營期間,應進行僉經營.
經營場地,裝置設施的所有權
經營場地及裝置設施的所有權為甲方享有.
經營場地,裝置設施的維修
場地,裝置設施的小修由 方,費用由 承擔.
場地,裝置設施的大修由 方,費用由 承擔.
停車場相關證照的辦理
停車場相關證照由 方負責辦理;費用由 方負責承擔.
停車場相關證照年檢由 方負責辦理;費用由 方負責承擔.
乙方應負責停車場內的治安與消防工作,其治安與消防工作應符合國家與地方的標準.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對在乙方接受委託經營管理停車場之前,困停車場的經營,使用等所產生的遺留問題四甲方負責解決.
因停車場設施裝置配置不當或設施裝置嚴重老化,損壞,乙方要求甲方維修而甲方拒不維修,造成第三方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時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甲方(委託方,即開發商):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乙方(受託方,即物業公司):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甲方是 住宅小區的開發商,為了便於住宅小區的日常管理,甲方在住宅小區內規劃建設了 處停車場。為了便於停車場的正常管理和車輛的有序出入,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方將住宅小區停車場委託給乙方進行經營管理的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位置、面積及經營方式
1.1 停車場名稱、位置、面積
1.1.1 停車場名稱:
位置:
面積:
1.1.2 停車場名稱:
位置:
面積:
1.1.3 停車場名稱:
位置:
面積:
1.2 停車場經營方式
1.2.1 乙方應以車位出租的方式進行經營。
或1.2.2 乙方以 方式進行經營。
或1.2.3 停車場可由乙方自行經營;
或1.2.4 由乙方以委託經營的方式委託其他人員或單位經營;
或1.2.5停車場各項約定經營方式的調整或確定乙方均需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二條 委託經營期限
委託經營期限即為本合同的有效期間。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
第三條 專案收益
雙方決定專案收益用於彌補乙方對本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中的部分資金不足。或
第四條 經營責任
乙方在委託經營期間,應進行合法經營。
車輛丟失 車輛損壞 第五條 經營場地、裝置設施的所有權及維修
經營場地及裝置設施的所有權為甲方享有。
場地、裝置設施的小修由 方負責,費用由 承擔。
場地、裝置設施的大修由 方負責,費用由 承擔。 乙方應合理使用場地、裝置設施,不得擅自變更其使用用途,如因經營需要而改變場地裝置設施的使用用途的,應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許可。
乙方對停車場場地進行改造的,應保證其改造行為不影響住宅小區內的住戶正常生活。乙方的改造方案應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乙方進行改造的費用由 負擔。
第六條 水、電、煤氣及採暖等費用的負擔
在乙方委託經營期間產生的水費、電費、煤氣費和採暖費等費用由 方負責交納。
交納方式及時間為:水費
電費
煤氣費
採暖費
其他費用
第七條 停車場相關證照的辦理
停車場相關證照由 方負責辦理;費用由 方負責承擔。
停車場相關證照年檢由 方負責辦理;費用由 方負責承擔。
第八條 其他
8.1 乙方應負責停車場內的治安與消防工作,其治安與消防工作應符合國家與地方的標準。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或甲方發現乙方的治安或消防工作存在隱患時,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整改,乙方接到整改通知後,應立即進行整改。
8.2 因甲方住宅小區開發、規劃等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於 天前通知乙方,因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給予經濟賠償。
8.3 稅金的繳納方式為:
8.4 乙方應建立健全停車場的各項管理規定。
8.5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對在乙方接受委託經營管理停車場之前,因停車場的經營、使用等所產生的遺留問題由甲方負責解決。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出現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情況造成損失的,甲乙雙方互相免責,但雙方應儘量避免損失的擴大。對擴大部分的損失,責任方應予賠償。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除本合同本條規定的情形外,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視為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 萬元的違約金;
10.2 甲方干涉乙方的經營管理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10.3 因停車場遺留問題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10.4 因停車場設施裝置配置不當或設施裝置嚴重老化、損壞,乙方要求甲方維修而甲方拒不維修,造成第三方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提交 仲裁委員會解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雙方均應遵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委託人(甲方): 樂天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12號3層北側
受託人(乙方):北京智誠萬寶停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南新園小區20號樓2門602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將 停車場委託給乙方進行經營管理。為明確雙方責、權、利、義務關係,雙方達成如下條款:
一、委託經營範圍:
甲方同意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西路19號的甲方超市機動車停車場委託給乙方經營管理。其中:停車場停車位共計210個。
二、委託經營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1 年。合同有效期限自 20xx 年 11 月 1 日起至年 月日止。
三、乙方經營管理政策依據:
北京市政府規定的現行有效的有關停車場管理收費的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重點區域非居住區停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京發改【20xx】611號)等。
四、 停車管理及收費標準
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對不同車輛實行分類管理:
1、以下車輛乙方免收甲方停車費:
(1)甲方本單位車輛及甲方員工車輛。
甲方負責提供甲方及甲方員工車輛牌號,乙方負責辦理停車證,一車一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但因為員工離職等客觀原因而需要更換停車證 除外。 對於非 洋橋點甲方員工,憑 甲方員工卡可免費停車。甲方洋橋點免費車輛一般為50輛以內。
(2)甲方大宗購物車輛。
甲方大宗購物車輛在地上一層停車場停放,由甲方負責辦理免費停車證後通知乙方。
(3)甲方租戶車輛。
對於甲方租戶車輛,應按照與甲方租賃合同的約定提供的專用停車位,由甲方負責辦理免費停車證後通知乙方。
2、以下車輛乙方收取停車費
(1)、甲方會員購物車輛
乙方應當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的收費標準的50%向停車人收取停車費,即每輛機動車人民幣2.5元/半小時。但乙方應根據甲方會員當日購物金免收一定金額的停車費,具體規定如下:
A、購物36元以下,當日不免停車費;
B、購物36元(含36元)---100元,當日免收1小時停車費;
C、購物100元(含100元)---500元,當日免收2小時停車費;
D、 購物500元(含500元)以上,當日免收3小時停車費。
(2)、包月車輛
乙方負責辦理包月停車證。收費標準為每輛機動車人民幣200元/月(只限辦理夜間停車證)。
甲乙任何乙方制定車輛管理制度和釋出有關停車場的通知、通知均應經過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釋出。
甲乙任何一方如因客觀條件變化原因需調整停車費用,應提前書面向對方提出,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後執行。如果乙方擅自不按照本合同預定內容收取停車費的,甲方有權制止並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五、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
1、甲方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並有權進行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2、甲方對乙方的管理有監督、檢查和建議的權利,有權對乙方停車場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和整改要求。對於甲方認為待客服務有問題或者遭到客人投訴的乙方停車管理員工,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調換。
3、甲方有權審查乙方與其他第三方簽訂的任何有關停車場經營的合同及協議。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認可 ,乙方不得與其他第三方簽訂任何有關本合同停車場經營的合同或者協議。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轉
讓給任何第三方。
(二)甲方義務
1、甲方為配合乙方的經營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與乙方協調停車場事務,協助乙方處理停車場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
2、甲方應保證停車場的照明。
六、乙方權利、義務
(一 )乙方權利
1、乙方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有權進行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有權本公司名稱及經營模式進行管理。
2、乙方有權按照本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中國國家及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定依法經營管理該停車場,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乙方有權對不服從管理、影像停車場正常執行的車輛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或報公安機關處理。
4、乙方有權讓危害停車場安全的車輛離開或拒絕其進入停車場。
5、乙方變更和制定收費標準時,需提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本合同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乙方義務
1、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甲方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制定和完善車輛管理制度,盡職盡責,保管好停放在甲方停車場內的機動車輛。
2、乙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與停車場經營有關的協議必須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與任何第三方簽訂任何有關停車場經營的協議,也不得將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3、乙方接受甲方合理的意見和建議,調整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維護停車場的停車和行車秩序。
4、乙方應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以確保車輛及停車場裝置的安全。乙方應當按照停車場的車位購買機動車輛停車場責任保險,乙方自行負責相關費用。乙方承擔在停車場內發生的因車輛被刮、碰、砸或者被盜、損壞等而給停車車主及甲方造成的損失及責任。
5、乙方應配備專職停車場管理人員,負責員工的 工資、服裝、伙食、保險、技能培訓等管理,統一著裝,佩戴胸卡,文明待客,禮貌服務,保證良好的服務水準,維護甲方形象和聲譽。乙方專職停車場管理人員負責與甲方協調停車場事宜,協助甲方搞好各類大型活動的停車組織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停車場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及時調換待客服務有問題的停車場管理人員,並承擔客戶賠償及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6、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否則,乙方向甲方支付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75元人民幣。
7、乙方應對停車場場地及設施裝置進行維修維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在停車場內根據經營需要增加設施,其所需費用和維保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但是乙方增加的設施應當保證甲方停車場的安全,不得改變甲方房產原結構及影響其安全使用,並且不得影響甲方及甲方其他承租方的正常經營。乙方增加的設施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本合同到期或者終止之日起7日內將其增加的設施撤離甲方停車場,否則視為乙方遺留物,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乙方撤離其增加的設施不得損害甲方停車場原有的建築物結構及設施裝置,否則應當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
8、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停車場進行改造、改建。
9、乙方應合理使用停車場及其設施裝置,不得擅自變更其使用用途。
10、乙方負責辦理停車場相關證照、資質及相關證照年檢,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協助提供相關必要的申辦所需要的資料。乙方相應證照自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免費過戶給甲方。
11、乙方負責依法繳納停車場經營及收費的有關所有稅費等費用,負責停車場內的治安與消防工作。如果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或者甲方發現乙方的治安或消防工作存在隱患時,有權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應立即進行整改。
12、乙方負責處理因停車問題引起顧客投訴和糾紛。
13、乙方按與車主簽訂的協議及保險條款,負責承擔屬乙方原因引發的顧客車輛損失等理賠。
14、乙方保證該停車場的衛生環境符合要求,通過專業管理提升甲方的整體形象。
七、停車場經營費用的支付方法:
1、甲方停車場的停車費收入歸乙方。
2、乙方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停車場經營費用,共計人民幣叄仟捌佰柒拾伍元整貳仟伍佰元整(¥3,.875.00)。以後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停車場經營費用。乙方應於每季度開始日前,提前5個工作日向甲方支付每季度停車場經營費用貳仟伍佰元整(¥3,.875.00)。
3、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交付保證金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00),該保證金用於擔保停車場所有停放的車輛的保管責任(包括車輛被刮、碰、砸、或者被盜、損壞等而乙方又不及時依法賠償或解決)和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本合同到期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未發生針對乙方合同期內服務的投訴或投訴已解決完畢顧客無異議,甲方應於合同到期或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後的7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該保證金。如果乙方經營期間及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發生針對乙方合同經營期內服務的投訴,而乙方又未及時依法賠償或者解決,則保證金不予退還,甲方有權將該保證金用於支付對投訴等的賠償。如果該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甲方為此先行代乙方支出費用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如果在乙方經營期間乙方的保證金已被用於支付賠償的,乙方應當在甲方做出支付賠償決定之日起3日內重新向甲方繳納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合同變更
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需要更改本合同內容條款,雙方應協商一致另行簽定書面補充協議。
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如果欲單方面提前終止本合同,應至少提前30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政府徵地、佔用、改造等或國家及北京市政策變化因素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另行協商,互不追究責任。
3、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繳納委託經營費用的,乙方每延遲支付一天,應當按照乙方應當繳納費用的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合同。
十、爭議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如雙方協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均可向甲方總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甲方總部所在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12號。
十一、本合同的訂立、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和爭議的處理均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簽字):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簽字):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出讓方): 身份證號:
地址: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地址: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農村土地經營權委託經營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委託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採用委託經營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委託給乙方經營。
二、委託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變委託土地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生產,合同雙方約定。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委託經營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委託經營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委託經營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它土地) 畝,委託給乙方經營,該土地位於
四至:東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五、委託經營借款及經營方式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委託費用以現金支付,乙方在每年10月1日前付甲方1000元/畝,合計:(大寫) ,(小寫)元,雙方約定,根據市場經濟增減,每五年為每畝價格的調整期。
委託經營的土地上級各項補貼歸乙方所有,委託經營土地的其他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委託經營收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委託經營的土地。
有權監督乙方不改變委託經營土地的農業用途。
2、義務。
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本集體經濟組織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在委託經營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收益權。
2、義務。
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委託經營費,對委託經營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由承擔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和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因國家徵用土地的。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附著物的;
(3)不按時交納委託經營費用。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委託經營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鎮農業經營管理部門調解,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經雙方協商向上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留存一份。
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讓方)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受讓方)簽章: 年 月 日
簽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簽證人: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
甲 方:
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廣西恆通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封面蓋章】
合同條款內文
商鋪地址: 號(即甲方購買“恆隆匯商業廣場” 簽訂的《商鋪購銷合同》的“ 層 ” 號鋪,購鋪合同編號: 號)
第一條:條款具體內容
甲方在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已充分了解甲方統一運營的經營策略。甲方自願將下列所購產權商住樓的使用權交給乙方,並可由乙方委託專業公司作統一經營商業運營。
1、合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2、甲方委託乙方對其購買的商鋪 層 號鋪進行經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3、甲方同意乙方統一對商鋪實行經營管理,在合同期內全權委託乙方對商鋪租金價格進行定價和收取,甲方在反租期內享受乙方返祖政策,租金反租期內租金收益歸乙方所有,反租期過後,甲方按照當時租金價格享受相應鋪面租賃收益。
4、甲方購鋪用於自營目的的,且不參加乙方返祖政策的,其自營品牌需符合專案整體商業落位佈局要求,自營品牌統一報審甲方批覆,符合業態要求審批同意後方可入場經營;並服從甲方委託的專業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條:權益歸屬:
1、 甲方擁有該產權商鋪的收益權;參與返祖政策的其商鋪收益權從返祖年限完結後 日的第一個年度開始產生。
2、 甲方同意將該產權商鋪交由乙方作統一經營。
第四條:經營權歸屬:
1、 該產權商鋪經營權歸乙方, 甲方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經營管理,由乙方用作統一經營 管理。
2、 乙方擁有該產權商鋪經營權和租賃權。
3、 乙方擁有該產權商鋪經營權以及交給第三方經營管理的權利。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1、 乙方擁有該產權商住樓的經營管理權。乙方有權自行決定其經營使用範圍。
2、 甲方有義務保證乙方的合法的經營權,切實維護雙方利益。
3、 由租賃所產生的稅費,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違約責任
在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提前終止合同,違約方應向對方雙倍返還合同期限內的租金收益,並賠償商鋪經營戶的經營損失和裝修投入。
第七條、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的交納:
委託經營期間甲方不負責所發生的水、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對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按開發商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的規定執行,並由乙方向租戶代收。
第八條、委託經營期滿,乙方對商鋪設施有做好設施保全的責任;
第九條、委託經營期內,商鋪配套設施的正常折舊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乙方概不承擔責任。由於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如地震、戰爭等,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為維護專案整體經營形象,實現統一管理,甲方對所擁有的商鋪進行產權轉讓時,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商鋪產權的受讓方。受讓方必須遵守《委託經營合同》之規定,否則視為違約,按本合同第六條之約定處理。
第十一條、為保障恆隆匯商業廣場經營品質,提升商鋪的商業價值,租賃過程中,為吸引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經營戶進駐經營,甲方應對經營戶提出的租賃年限、裝修等有利於經營的相關問題給予配合。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因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爭議或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各自在本合同中所規定尚未到期的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執行時;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
3、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其它約定 第十五條、甲方(委託經營戶)的身份證及商鋪的產權證明覆印件及《房屋基礎資料表》經雙方共同與原件核對確認無誤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執一份;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託經營戶)簽章 乙方:廣西恆通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現居住地址: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東郡5棟1305室 簽訂合同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