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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代收業務協議(通用3篇)

欄目: 委託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47W

委託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1

協議編號:

委託辦理代收業務協議(通用3篇)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代收 業務,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 業務並按繳款人的委託進行代收代繳款項的交割,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委託乙方辦理 業務的基礎上與乙方全面開展業務合作,包括結算業務和公司業務等。

二、對於雙方商洽的代收 業務事宜,由甲方通知各繳款人到乙方營業地簽訂《委託代繳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身份證及影印件,辦理書面委託乙方從繳款人的個人結算賬戶代繳 款項的事宜。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且經繳款人書面委託後,乙方負責提供相應的代收代繳服務。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在乙方開立單位結算賬戶(賬號: ;戶名: ;開戶銀行: ) ,作為代收 款項歸集的賬戶,並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清單或憑證。

2.每月_日前,甲方根據代扣筆數,按 元/筆向乙方通過轉賬方式支付手續費。如甲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逾期付款總額的 %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甲方負責將繳款人戶名、身份證號、賬號、繳費金額等相關資訊按乙方要求的資料格式生成資料磁碟或製作成代收業務清單,提交乙方辦理代收業務,並對磁碟資料或清單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負責在乙方辦理代繳 款項業務後將收款單據送交或通知繳款人。

5.如繳款人的數量、名稱、賬戶等發生變動時,由甲方負責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發生變動人員的戶名、身份證號、賬號、金額等相關資訊,並要求繳款人重新辦理委託申請。

6.如繳款人對繳費金額提出異議或因代繳事項引起糾紛的,由甲方與其核查並協商解決。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和繳款人委託按照資料磁碟的資訊或業務清單進行 款項代收代繳,最遲於代理業務處理的次日將代收失敗的明細清單及時告知甲方,並協助甲方查詢原因。

2.保證甲方提交的資料安全,不得修改磁碟資料。

3.為繳款人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用於代繳相關費用。

4.乙方根據甲方和繳款人委託要求辦理代繳業務,如繳款人與甲方因代繳費事項發生糾紛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如繳款人指定賬戶的餘額出現不足時,乙方不墊款,因此產生的糾紛由繳款人負責。

五、本協議委託期限為 年,協議到期後如任何一方未提出要求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的,可自動延期 年。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簽訂地點:

委託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2

鑑於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代收業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 “代收”指乙方根據甲方通過櫃面提交的相關資料,扣劃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戶資金,並直接向甲方指定賬戶歸集或通過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戶向指定賬戶歸集。

1.2 “指定賬戶”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交通銀行代收付業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格式見本協議附件一)中“單位基本資訊”欄位記載的“單位結算賬戶”。

1.3 “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戶”是指專用於辦理代收業務的銀行內部賬戶,即《申請表》“清算方式”欄位所載的“專用賬戶”。

1.4 “特定關係人”是指與甲方存在直接且真實關係的機構及個人。

1.5 “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戶”是指特定關係人在交通銀行開立的個人太平洋借記卡、存摺或單位結算賬戶。前述賬戶應真實、合法、有效,且未處於被掛失、凍結、止付、登出或其他非正常狀態。

第二條 申請、變更和登出

2.1 甲方申請辦理代收業務的,應按乙方的要求和提供的格式填寫《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交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代收業務的具體種類及清算方式等內容以《申請表》的約定為準。

2.2 乙方根據甲方在《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在系統中設定甲方的指定賬戶賬號、戶名、代收業務種類、清算方式、扣款型別等相關資訊,並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後開通代收業務功能。甲方應在代收業務功能開通後及時核對上述設定,如發現乙方設定的資訊與《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不符,應立即告知乙方。

▲▲2.3 甲方在使用代收業務的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資訊或申請的代收業務的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指定賬戶賬號、戶名、代收業務種類、清算方式、扣款型別等事項發生變更,應按乙方規定重新填寫相應表格並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由此發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4 甲方如不再使用代收業務,應前往原申請代收業務的乙方營業網點辦理登出手續。在甲方登出代收業務功能前乙方已受理的代收業務,甲方應承擔其後果。

第三條 費用

3.1 甲方應按照《申請表》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3.2 《申請表》中,甲方可選擇“預設清算賬戶”或其他賬戶作為“收費結算賬戶”,其中“預設清算賬戶”指單位結算賬戶(清算方式選擇“結算賬戶”的)或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戶(清算方式選擇“專用賬戶”的)。

▲▲3.3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從《申請表》約定的收費結算賬戶自動扣繳本協議約定的費用。若因賬戶餘額不足造成自動扣繳不成功,乙方有權繼續從前述賬戶進行扣繳直至本協議約定的費用全部繳清,甲方有義務按乙方要求立即支付應付未付費用。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辦理代收業務前應獲得特定關係人的真實書面授權。

4.2 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及乙方營業網點等渠道釋出的業務規則(以下簡稱:代收業務規則)辦理代收業務。甲方已閱知並承諾遵守乙方代收業務規則。

▲▲4.3 甲方應在乙方預留印鑑印模,因預留印鑑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4 甲方應向乙方提交《交通銀行代收業務彙總清單》(以下簡稱《彙總清單》,格式見本協議附件二)、代收資料碟片等資料,《彙總清單》應加蓋甲方單位公章。甲方應確保該等資料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4.5甲方應指定專人辦理代收業務申請,向乙方提交符合約定《彙總清單》和代收資料碟片,並正確使用乙方提供的代收業務資料檔案製作工具。甲方應自行製作代收業務資料檔案並對資料檔案進行加密,不得委託乙方工作人員代為辦理。

▲▲4.6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並由甲方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1)因指定專人與乙方進行資料、資料的傳送或交接對乙方造成損失的;

(2)甲方未按約定製作代收業務資料檔案並進行加密,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代收業務資料檔案洩漏或資訊錯誤。

4.7 如甲方認為乙方根據甲方通過櫃面渠道提交的代收業務資料辦理代收業務有誤,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錯誤發生之日起30 日內與乙方聯絡。

▲▲4.8 甲方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不得利用乙方代收業務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如甲方通過代收業務違法、違規使用銀行賬戶,由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9 甲方保證與特定關係人存在直接且真實關係,並自行解決與特定關係人或其他第三方間就代收業務項下各類款項發生的任何糾紛。前述糾紛與乙方無關,甲方不得以與特定關係人或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特定關係人與乙方簽署或向乙方提交有關授權乙方從其賬戶中扣款的書面檔案前,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辦理代收業務。

5.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代收業務資料檔案文字格式以及資料檔案製作工具和金鑰,對甲方進行資料檔案製作工具安裝和使用的培訓,並協助甲方解決代收業務資料檔案製作中出現的問題。

5.3 乙方接到甲方通過櫃面渠道提交且符合本協議約定及代收業務規則的資料的,應完成代收;甲方提交的資料不符合本協議約定或代收業務規則的,乙方應及時退給甲方修改。如因乙方擅自修改甲方提供資料導致代收失敗,由乙方依法承擔責任。

▲▲5.4 乙方對甲方通過櫃面渠道提交的資料是否合法合規沒有稽核義務,對由此造成的錯收、延誤等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根據上述資料辦理代收業務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5.5 乙方因下列原因而無法完成代收業務的,對由此造成的代收業務項下款項全部或部分延誤扣賬及其他後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1)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戶餘額不足;

(2)甲方的行為是出於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代收業務規則向乙方提交資料;

(4)特定關係人的銀行賬戶不處於真實、合法、有效狀態或處於被掛失、凍結、止付、登出或其他非正常狀態。

(5)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5.6 因監管要求、技術進步或業務發展等原因,乙方有權變更代收業務規則、修改、暫停或終止代收業務種類或功能,但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要求提前在乙方營業網點或交通銀行入口網站/網上銀行網頁進行公告。

甲方不同意關於變更代收業務規則、修改或暫停代收業務種類或功能的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依本協議約定終止本協議。甲方在公告執行後繼續辦理相關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第六條 資訊披露與保密

6.1 對於在本協議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開資訊和資料,乙方對相關資訊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為行使本協議項下權利、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向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權乙方進行披露的。

6.2 在本協議第6.1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甲方的資訊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基本資訊及其他相關資訊,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資訊和資料:①為開展代收業務或與代收業務有關;②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6.2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協議第11.2條約定為準。

第七條 通知

7.1 甲方在本協議中填寫的聯絡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絡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資訊寄/送至乙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資訊變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7.2 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外,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乙方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乙方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1)公告,以乙方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行動電話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傳真號碼、甲方指定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傳送至日視為送達日。

7.3 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甲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檔案的地址。本協議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寄(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檔案送達於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的,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7.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遞失誤、缺漏或遲延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協議項下爭議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 協議終止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本協議終止,乙方在協議終止前已受理的代收業務,雙方仍按本協議執行:

(1)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登出全部代收業務功能;

(2)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終止全部代收業務功能;

(3)甲方有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乙方書面通知記載的終止日或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以二者中較早日期為準)終止。

(4)甲方連續24個月未發生代收業務且未至原申請代收業務的乙方網點辦理登出手續,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終止。

第十條 其它條款

10.1 甲方按乙方要求填寫並提交的《申請表》及雙方確認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2 本協議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11.1 甲方的聯絡方式為: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行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11.2 雙方同意,本協議□適用□不適用第6.2條。

11.3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1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乙方: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甲方已通讀協議全部條款,乙方已應甲方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甲方簽署本協議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協議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甲方(公章) 乙方(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委託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

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主機租用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二、乙方提供的服務專案

乙方向甲方提供國內專用機房、標準機架、標準電源、網路埠及IP地址等網路資源,用於甲方的網路裝置(伺服器等)或甲方租用乙方的伺服器裝置接入國際網際網路(INTERNET)。

三、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天內應按標準資費繳清一切所需費用。

2、 甲方在申請主機租用業務時,需向乙方提供其營業執照副本、甲方經辦人身份證,由乙方稽核後,對上述有效證明以影印件方式備案。

3、 甲方有權獨立控制伺服器。

4、 甲方可以與乙方預約時間到機房對其所租用或託管的伺服器進行除錯。

5、 甲方的資訊經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暫行規定》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令、法規,不得做任何違法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散佈電子郵件廣告(SPAM)、黑客行為侵權行為、釋出色情或迷信的內容、進行違反國家規定的政治或宗教宣傳發布涉及國 家機密和安全的資訊、釋出危害社會秩序和治安、社會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資訊等).否則,乙方在通知甲方後,有權要求甲方就不適當內容進行刪除或修改。

6、甲方對其經營的資訊而引起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負全部責任。

8、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務進行的經營、活動需要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批准的,甲方應獲得該有關的認可或批准。但乙方沒有義務審查乙方是否具有該認可或批准,出現問題也由甲方自行解決或者承擔相關責任,與乙方無關。

9、甲方由於使用其自行提供的伺服器(含租用年付後產權歸甲方的)所引起的任何經濟、政治、法律等責任負完全責任。甲方同意,如發生上述事件,與乙方沒有任何關係,乙方也不應對此或對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或者義務。

10、甲方對自己存放在伺服器上的資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負責。

11、甲方應向乙方提交甲方執行本合同的聯絡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網路、裝置和伺服器的人員名單和聯絡方式,並在上述資訊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時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因甲方以上人員(包括已經離開甲方的甲方原僱員)的蓄意破壞行為或者不正當操作而產生的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12、甲方採用租用年付送產權的伺服器擁有所有權,在第一年內如發生任何質量問題,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更換或保修。

13、甲方認可乙方的服務中心(),並對服務中心提交的問題及對話負責,同時會及時更新會員的聯絡方式,以便乙方有需要時聯絡甲方。對於甲方的聯絡方式有誤致使乙方無法聯絡甲方所造成的後果負責。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簽訂合同與繳納費用後,乙方應為甲方提供機房空間,包括電力設施(含UPS)、空調環境、機櫃、網路等設施。

2、乙方為甲方提供機房物理環境以100兆共享頻寬與internet連線,並保證主機與外部連線的安全性、穩定性、及時性,使乙方可以通過Ftp、Pcanywhere、終端對伺服器進行管理,或者乙方在甲方授權後的情況下, 協助甲方對伺服器進行一定的管理和硬體的添置。

3、對伺服器的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控,以保證甲方資訊伺服器的正常執行。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乙方承認甲方自己存放或使用在伺服器上的任何資料、軟體、資料等的智慧財產權均與乙方無關,乙方無權複製、傳播、轉讓、許可或提供他 人使用這些資源,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租用:乙方代甲方安裝配置好作業系統後,將伺服器交付甲方使用;託管:在收到伺服器並確認到款後三個工作日內交付甲方使用。

5、乙方保證甲方網路系統99.9%(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連通性。

注:以下原因所導致的甲方網路系統不連通除外

1) 乙方經甲方同意進行網路維護所引起的;

2) 任何的甲方電路或裝置所引起的;

3) 甲方的應用程式或安裝活動所引起的;

4) 甲方疏忽或由甲方授權的操作所引起的;

5) 因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起的,包括天災人禍、電信互通。

6) 雙方合同中定義的計劃內系統定期維護工作所引起的;

7) 乙方需對網路緊急維護提前48小時事先通知甲方並得到甲方同意的情況所引起的;

8)甲方對資訊保安、網路安全造成危害所引起的

6、乙方承認甲方在網路時代會員中心資料的真實性,有需要時應保證及時聯絡甲方,對於未及時按照會員中心方式聯絡甲方所造成的後果及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應對服務中心()的對話負責。

四、服務專案及費用

1、甲方主機租用 / 託管業務內容:

伺服器配置:

處理器:

內 存:

硬 盤:

規 格:1U

備註:囗 沒有產權;囗 連續租用一年獲得產權;囗 連續租用兩年獲得產權;囗 甲方提供的伺服器

2、代裝軟體:(甲方承認,乙方所代裝的任何軟體版權均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作業系統:

其它軟體:

3、機房及環境:

所選機房名稱: 所在城市: 是否雙線: (雙線是指網通+電信)頻寬情況:

2、IP地址:乙方免費提供給甲方 個IP地址。

3、甲方在簽定合同後三天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個月的費用總計為 _元人民幣,待上完機後24小時內即可獲得伺服器管理控制權,到期需提前15天對伺服器進行續費。

五、合同期限

1、服務期:自_ 年 _月 _日始,至 200 _年__ _月 _日為續簽協議的協商期,總計 12 個月。在合同期限到達時,如果雙方無異議,並且甲方在本合同結束期七日前按時付款續約,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如果必要,到時亦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另籤新合同。

2、如果在合同期間或期滿之後甲方需要乙方的其它服務,雙方另籤合同。

六、 合同中止及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如果甲乙雙方無異議並且甲方在本合同結束期七日前按時付款續約, 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如果甲方沒有按時支付續約款項,則在甲方前一次付款款項的有效期結束後,本合同即告終止。乙方屆時將關閉甲方的使用賬號。

2、如果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關閉甲方的使用帳號,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乙方在進行維護時有時需要短時間中斷服務,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乙方虛擬主機訪問速度下降,甲方認同這是屬於正常情況,不屬於乙方違約。但乙方必須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乙方有責任在合同到期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考慮有關續約事宜。

4、在合同有效期間,一方有權提出終止要求,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賠付對方相當於一個月的賠償金。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無故破壞或干擾為甲方提供的服務。乙方保證甲方租用主機的正常執行,供電穩定可靠,與Internet連線的正常,如確實必須暫時停機或與Internet 斷開連線,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2、如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限定時間內為甲方的退出或轉移服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3、本合同到期後,如果甲方沒有按時支付續約款項,則雙方認同本合同執行終止。乙方屆時將關閉伺服器。

4、由於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本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七、責任限制

1、乙方在進行伺服器配置、維護時需要短時間中斷服務,或者由於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伺服器訪問速度下降,甲方均認同是正常情況,不屬於乙方違約。鑑於計算機及網際網路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硬體、電信部門技術調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認同不屬於乙方違約。由於電信運營商的原因造成的故障,將由乙方負責與運營商交涉,並及時排除故障。

2、在履行本合同時,乙方對因第三方的過錯或者延誤而給甲方或者其它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3、乙方對通過甲方間接接受乙方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不負責任;乙方的最大賠償責任為甲方在合同期內所支付給乙方費用的兩倍。

八、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遇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火災、爆炸、雷電、地震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 政府管制、國家政策的突然變動和罷工等以及鑑於計算機及網際網路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硬體、電信部門技術調整等引起的事件。)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 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並在事件消除後協商恢復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九、保密義務

任何一方對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以任何方式獲知的另一方商業祕密或其它技術 及經營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並有義務儘快通知對方,並協助對方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不得向任何其它第三方透露或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十、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本合約簽定地:中國.深圳

十一、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或以附件的形式對本協議中的有關問題做補充、說明、解釋。本協議的補充協議和附件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律。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