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4.資金來源: 。
5.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範圍: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 元);
(2)材料和工程裝置暫估價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元);
(4)暫列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 。
五、專案經理
承包人專案經理: 。
六、合同檔案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檔案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直接發包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檔案。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雙方簽字蓋章後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肆 份,承包人執 肆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程式碼: 組織機構程式碼: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名: 開戶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檔案,構成合同的檔案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檔案。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檔案。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檔案。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用於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檔案。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後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檔案。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准的設計檔案、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檔案。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檔案。
其他合同檔案: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檔案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負責工程設計並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並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專案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案負責人。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裝置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範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裝置。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並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工程裝置: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裝置、金屬結構裝置、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裝置和裝置。
施工裝置: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裝置、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裝置、臨時工程和材料。
施工現場:是指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永久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佔用的土地。
臨時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佔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第7.3.2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於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裝置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於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裝置、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採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於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總價專案: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專案。
1.1.6 其他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檔案、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1.4 標準和規範
1.4.1 適用於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範、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範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於或嚴於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複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檔案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檔案。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並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並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按照第7.5.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後,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後,應附具相關意見並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後,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並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後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後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檔案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檔案,並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檔案後7天內審查完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檔案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並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的審查並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1.6.5 圖紙和承包人檔案的保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儲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檔案,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裝置、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蹟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准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樑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並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樑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並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引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引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並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並承擔相關費用。
1.10.3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引數和具體條件,並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於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11智慧財產權
1.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檔案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檔案,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執行、除錯、維修、改造等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裝置、工程裝置或採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裝置、工程裝置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2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檔案以及宣告需要保密的資料資訊等商業祕密洩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祕密及宣告需要保密的資料資訊等商業祕密洩露給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並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範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範強制性規定計量的。
2. 發包人
2.1 許可或批准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並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佔用土地等許可和批准。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准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範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並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髮包人代表。
不屬於法定必須監理的工程,監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
2.3 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發包人人員包括髮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於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4.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現場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後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的承包人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作為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並履行以下義務:
(1)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准,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
(2)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工程,並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
(3)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採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裝置和設施的安全;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佔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6)按照第6.3款〔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約定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裝置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8)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於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僱用人員工資,並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10)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3.2 專案經理
3.2.1 專案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專案經理的姓名、職稱、註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絡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專案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後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專案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專案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專案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檔案的,專案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專案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專案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於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專案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專案的專案經理。專案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並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專案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專案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絡時,專案經理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專案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專案經理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專案經理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專案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專案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後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後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並將新任命的專案經理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專案經理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專案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5 專案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並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範圍書面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7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專案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註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並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3.3.2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可以隨時檢查。
3.3.3 發包人對於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天的,應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能力,且應徵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基於發包人按照第2.4.3項〔提供基礎資料〕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並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瞭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後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按照第10.7款〔暫估價〕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後7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並對分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3.5.4 分包合同價款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5.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項下的義務持續到缺陷責任期屆滿以後的,發包人有權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要求承包人將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後,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義務。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裝置,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裝置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對合同內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由承包人承擔保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8 聯合體
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絡,並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 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人的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等事項。監理人應當根據發包人授權及法律規定,代表發包人對工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稽核、驗收,並簽發相關指示,但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監理人員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範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4.3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經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損,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後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
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專案經理或經專案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4.4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託給其他監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採用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准,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裝置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4 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儘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並附詳細依據。合同當事人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合同當事人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爭議解決後,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 工程質量
5.1質量要求
5.1.1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2質量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質量管理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檔案,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並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檔案。對於發包人和監理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和操作規程。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對材料、工程裝置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並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此外,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取樣試驗、工程複核測量和裝置效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監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授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裝置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製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監理人為此進行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1承包人自檢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並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5.3.2檢查程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並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並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裝置進行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並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監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並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並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後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5.3.3項〔重新檢查〕的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後,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查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4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13.2.4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工並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並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6.1.3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僱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並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7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
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7天內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並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鬥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儘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裝置、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裝置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基準日期後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採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施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開工後28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其餘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宣告無能力或不願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僱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於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裝置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採取的緊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產責任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佔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於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由於發包人原因對承包人、監理人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自身人員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由於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6.2 職業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並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僱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註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所僱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註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並提供勞動保護,並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僱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僱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佔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並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僱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並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 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6.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汙染採取具體可行的防範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汙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汙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 工期和進度
7.1施工組織設計
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5)施工機械裝置的選用;
(6)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8)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後14天內,但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修改後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施工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准後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並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7天內完成稽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准後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程裝置、施工裝置、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定完成開工準備工作。
7.3.2 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包人同意後,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7.4測量放線
7.4.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及時報告發包人,並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實。發包人應就如何處理和是否繼續施工作出決定,並通知監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裝置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並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誌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檔案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曆天數。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後,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汙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採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變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採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變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8 暫停施工
7.8.1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項〔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行。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後84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第16.2.1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並經發包人批准後,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7.8.4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並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理人的答覆有異議,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7.8.5 暫停施工後的復工
暫停施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並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准後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按照第7.5.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7.8.6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8天內准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的可取消工作。
暫停施工持續84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並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項〔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行。
7.8.7 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工程並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8.8 暫停施工的措施
暫停施工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
7.9提前竣工
7.9.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發包人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提前竣工建議書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竣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採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並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後7天內予以答覆。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7.9.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
8. 材料與裝置
8.1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裝置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裝置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
承包人應提前30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裝置進場。承包人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後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裝置的進場計劃。
8.2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裝置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工程裝置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裝置質量負責。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工程裝置,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8.3材料與工程裝置的接收與拒收
8.3.1 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裝置,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裝置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16.1款〔發包人違約〕約定辦理。
8.3.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裝置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裝置、材料的製造和生產的,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並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並應在使用該材料或工程裝置之前獲得監理人同意。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裝置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裝置,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4材料與工程裝置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裝置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承包人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工程裝置的保管,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的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裝置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裝置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
8.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裝置,並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後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並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
8.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裝置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裝置,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式如下:
(1)承包人應在計劃採購前28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裝置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徵。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資料和資料,並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監理人批覆意見欄。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後7天向承包人回覆經發包人籤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裝置。
(4)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裝置的特徵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並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8.6.2 樣品的保管
經批准的樣品應由監理人負責封存於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儲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並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儲存環境條件。
8.7材料與工程裝置的替代
8.7.1 出現下列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承包人應按照第8.7.2項約定的程式執行:
(1)基準日期後生效的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
(2)發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須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應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裝置28天前書面通知監理人,並附下列檔案: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效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2)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效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3)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響;
(4)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的價格差異;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
(6)監理人要求的其他檔案。
監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後14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籤認的書面指示;監理人逾期發出書面指示的,視為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發包人認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裝置的價格,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專案的價格認定;無相同專案的,參考相似專案價格認定;既無相同專案也無相似專案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價格。
8.8施工裝置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裝置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裝置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裝置需經監理人核查後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裝置的,應報監理人批准。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佔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並承擔相應費用。
8.8.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裝置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裝置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裝置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裝置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裝置,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9材料與裝置專用要求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工程裝置、施工裝置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於工程。未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閒置的施工裝置和其他物品。
9. 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裝置與試驗人員
9.1.1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裝置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監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試驗場所、試驗裝置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材料複核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9.1.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試驗裝置、取樣裝置、試驗場所和試驗條件,並向監理人提交相應進場計劃表。
承包人配置的試驗裝置要符合相應試驗規程的要求並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且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裝置前,需要經過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試驗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資格等證明資料,試驗人員必須能夠熟練進行相應的檢測試驗,承包人對試驗人員的試驗程式和試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9.2取樣
試驗屬於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於監理人抽檢性質的,可由監理人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監理人的監督下取樣。
9.3材料、工程裝置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裝置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併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裝置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9.3.2試驗屬於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於監理人抽檢性質的,監理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人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理人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理人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並將試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9.3.3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裝置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裝置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9.4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查。
10. 變更
10.1變更的範圍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10.2變更權
發包人和監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均通過監理人發出,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徵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籤認的變更指示後,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變更後的圖紙和說明。如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及時辦理規劃、設計變更等審批手續。
10.3變更程式
10.3.1 發包人提出變更
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範圍和變更的內容。
10.3.2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範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10.3.3 變更執行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示後,認為不能執行,應立即提出不能執行該變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認為可以執行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實施該變更指示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且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第10.4款〔變更估價〕約定確定變更估價。
10.4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專案的,按照相同專案單價認定;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專案,但有類似專案的,參照類似專案的單價認定;
(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專案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專案及類似專案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0.4.2 變更估價程式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後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後7天內審查完畢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變更估價申請有異議,通知承包人修改後重新提交。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後14天內審批完畢。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或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
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應計入最近一期的進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應向監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議說明,說明建議的內容和理由,以及實施該建議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後7天內審查完畢並報送發包人,發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應通知承包人修改。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後7天內審批完畢。合理化建議經發包人批准的,監理人應及時發出變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按照第10.4款〔變更估價〕約定執行。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對承包人給予獎勵,獎勵的方法和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6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因變更引起工期變化的,合同當事人均可要求調整合同工期,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並參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額標準確定增減工期天數。
10.7暫估價
暫估價專業分包工程、服務、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明細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7.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採取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選擇其他招標方式。
第1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由承包人招標,對該暫估價專案的確認和批准按照以下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將招標方案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查,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方案後7天內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經過發包人批准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工作;
(2)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提前14天將招標檔案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檔案後7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有權確定招標控制價並按照法律規定參加評標;
(3)承包人與供應商、分包人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前,應當提前7天將確定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或中標候選分包人的資料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資料後3天內與承包人共同確定中標人;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通知發包人,並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包人應在收到後7天內確認。確定中標人後,由發包人、承包人與中標人共同簽訂暫估價合同。
10.7.2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採取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
第1種方式: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按本項約定確認和批准:
(1)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簽訂暫估價專案的採購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天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4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書面申請已獲得同意;
(2)發包人認為承包人確定的供應商、分包人無法滿足工程質量或合同要求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確定暫估價專案的供應商、分包人;
(3)承包人應當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項〔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約定的第1種方式確定暫估價專案。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專案
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專案的資格和條件的,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後,可由承包人自行實施暫估價專案,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具體事項。
10.7.3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0.8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應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使用,發包人的要求應通過監理人發出。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協商確定有關事項。
10.9計日工
需要採用計日工方式的,經發包人同意後,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相應的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的計日工計價專案及其單價進行計算;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計日工的單價。
採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查: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專業、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裝置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其他有關資料和憑證。
計日工由承包人彙總後,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審查並經發包人批准後列入進度付款。
11. 價格調整
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範圍,合同價格應當調整。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選擇以下一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裝置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資料,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並調整合同價格。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作協議書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為建設好**房地產投資建設的 號樓工程,保證工程質量、建設工期、保障工程實施達到預期的各項計劃和指標,雙方就合同條款的有關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達成如下合作協議,本協議與將來備案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請雙方自覺遵守。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樁基、土建和安裝(樁基由甲方分包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但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門窗、水電暖通主材、高階裝飾材料由甲方供應及水電施工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款不進入直接費,乙方決算時鋼材、水泥、商品砼按定額含量*所購材料市場*10.91%取費進入決算,(材料費檢測和馬造20__年2號檔案的收費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壹拾伍萬元人民幣包乾價)。水電主材(計取1%保管費加稅金),門窗、消防系統、人防系統、智慧化系統、暖通工程及防盜門、安裝工程及其他專項分包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並組織施工,乙方不對該部分進行工程預算,前述甲方分包工程應向乙方支付2%的配合費,配合費內容包括:留眼、補眼共用腳手架(不含分包單位需單獨搭設的手腳架)和垂直運輸機械、影響進度安排、作業降效等。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配合費。分包專案水電費用由分包單位另行掛錶。另外,電梯按每臺20__元人民幣付配合費。
四、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甲方通知進廠為準
竣工日期:11層11個月完成,18層15個月完成。(從乙方破土動工開始計算)。(指承包的土建、安裝工程)。
五、合同價格
本工程合同金額:暫定價約為叄仟萬元,具體數額按以下條款予以確定。
六、結算方式
1.採用可調價合同,以會審後的施工圖紙和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及現場簽證為計算依據,按工程量據實核算。
2.結算依據:定額執行20__年《**省綜合估價表》、及20__年《**省建設工程補充定額估價表》裝飾採用1999年《**省裝飾工程綜合估價表》,安裝執行20__年《全國統一安裝定額**省單位估價表》定額。乙方採購材料價格參照從施工至竣工期間**市造價部門公佈的市場材料資訊價加權平均價下浮7%(沒有資訊價的由甲乙雙方確定價格)。不同階段的施工工期要以監理公司和工程部負責人簽證為準。定額人工按20__年33號檔案新規定執行,如有政策調整,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注:(不再調整)
3.收費標準:本工程18層樓按三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個點,11層樓按三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5個點。五層及以下樓按四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個點。
七、工程款的支付
1.在單位工程施工到春節期間,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已玩擦很能夠工程量的70%的工程款。
2.在後期施工中,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上報經現場監理符合認可的當月完成工程量,以甲方稽核的工程量為工程款支付依據,如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量報告後10日內,甲方未向乙表示異議,視同甲方接受該工程量報告。
3.甲方在每月5號前(節假日順延)根據一份上月上報經監理、甲方稽核後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4.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報告合格後1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款;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應在業內資料上報市城建檔案歸檔並出具歸檔合格備案單後6個月內完成,另外5%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審計結束後十天內付清。
5.生於的5%工程款作為本工程的保脩金,該保脩金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的二年內支付。此款項5%工程量保脩金,甲方在竣工驗收、備案期間代乙方繳納到市建管處,保修期滿乙方到建管處領取。
八、違約責任
1.若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2.甲方應以議標方式(乙方應選二家施工企業參與投標)選定乙方承接《 號樓》工程。涉及其他二家企業參與投標,費用由乙方自付。
3.乙方應當確保自購的各種施工材料的產品質量和本專案工程的施工質量,若因乙方選材不當和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有乙方自行全部承擔,乙方應按照《勞動法》、《安全法》用工。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安全意外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形式的連帶責任且乙方應處理好周邊居民單位關係,文明施工,不擾亂市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4.由於乙方施工過程中存在工程質量瑕疵,並被他人發現和取證,使甲方市場信譽下降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相關事項產生的損失由甲方全部負責。
5.工期每提前一天按20__元獎勵,每逾期一天按4000元罰款。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順延並承擔相應的損失。
九、履保證金
1.本專案履約保證金200萬元人民幣
2.該保證金小高層竣工之日起退還全款的50%,高層竣工之日退還剩餘的50%
3.本保證金不計利息。甲方超期還款時,超期之日起,每天按銀行利息支付。
十、其他事項
1.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與格式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文字內容不一致時執行本協議書的規定。
3.安裝審定的工程量,甲方將工程款轉入乙方在設立的銀行賬戶,確保甲方付給乙方的工程款全部用於該專案的建設,若因工程款的流逝給甲方帶來直接或間接的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
4.乙方收到工程款後,應首先確保工人工資的支付,並將各班組收到的工資清單按月報監理和甲方工程部。否則,甲方有權按照乙方製作的工作表直接代為支付。若因乙方拖欠農民民工工資而造成的投訴、立案、曝光現象發生,每發生一次甲方將扣除乙方工程款總額的20%,並在當月工程款結算中扣除,如當月工程款不滿足20%罰款,則順延至下一月份扣除。必須遵守有關部門釋出高溫時期施工時間,違者按上述罰款。
5.乙方對外簽訂的任何材料購銷合同等所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負全責,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甲乙雙方採購的材料檢驗若需檢測由乙方承擔檢測檢驗費。
6.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包或分包。
7.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8.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風險金壹仟元整(包乾價)。
9.凡因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仲裁委員會裁決。
10.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全部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性質
承包範圍
2.批准單位
批准文號
業主或主管單位
3.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工期
4.質量等級
5.承包方式
6.合同價款
第二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合同檔案的組成和解釋順序
(1)本協議條款;
(2)本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7)_________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以漢字普通話解釋、說明。
2.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規章。
3.施工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前,於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___份,其中包括竣工圖____份、現場存放的___份,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對乙方做好圖紙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採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___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在開工前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___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根據實際情況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新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__(職務____專業技術職稱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__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___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___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___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___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___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___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___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因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___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__(職務____專業技術職稱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___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其中: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並保證期間的需要。其中:
(3)開通施工場地與火車站、碼頭、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其中:
(4)在____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線路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的協議。要求甲方_____。
(6)在___前,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在___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____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____審定施工圖預算。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設計費用按設計的內容、時間、要求等另計。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定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
(7)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設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要求乙方: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裝置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____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___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___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___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有關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___的為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__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現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____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___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___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應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外,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___達到優良標準,則增付價款,工期順延___天。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按___計取違約金。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___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____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____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理,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__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查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___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___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分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一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___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檔案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___在_____向乙方預付工程款____元,開工後在____按比例____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約定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____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____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____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____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___按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專案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____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___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裝置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1.甲方按其“供應材料、裝置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期限為乙方供應材料、裝置,所供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裝置____小時前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失丟失由乙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裝置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甲方委託乙方處理材料、裝置缺陷,雙方另行商定費用計取、結算辦法。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裝置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裝置,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1.乙方根據_____,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甲方指定供貨單位的,乙方的採購則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裝置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代辦裝置的雙方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
3.在材料、裝置到貨___小時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價差調整辦法:
5.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甲方代表拒絕驗收、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___前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乙方____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___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___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運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專案的整套啟動除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除錯中負責其施工專案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6.按基本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____。
要求: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專案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的淨利潤:
8.由於設計、裝置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專案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專案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____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___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____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___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管修專案、內容、範圍: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書後1周內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方法:
2.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___利率給付利息。乙方應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1)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____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___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____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2.乙方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請、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裝置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可分包的工程: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單位(人)的,不適用本款約定。
3.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____級以上的地震、___級以上持續____天的大風、____mm以上持續___天的大雨、___年不遇的持續____天高溫天氣、____年不遇的持續____天嚴寒天氣等災害。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___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裝置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裝置、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裝置。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2)條中的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約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
1.甲方辦理工作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相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___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第___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___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____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儲存。
2.副本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定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專案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影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合同檔案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檔案。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
住址: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責任人:
住址:
根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等,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專案_______型建設工程協商一致,訂立協議並共同遵照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6、工程期限:
(1)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總共_________日曆天。
(2)開工前_________天,乙方向甲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二、圖紙和檔案的保管與提供
(2)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三、工程質量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乙方必須按照設計檔案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4、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_____,_____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四、工程檢查驗收
1、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說明檔案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並接受甲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
2、乙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裝置合格證、試驗、試壓、測試、報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甲方同意並簽證後,方可使用。
3、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4、工程竣工後,乙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併發出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交工驗收證書,並將工程移交給甲方管理,如甲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交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合質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應分清責任。屬施工原因造成的,按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由乙方負責修好再進行檢驗。竣工日期以最後檢驗合格的日期為準。
5、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不得動用,若甲方已經使用,即視同交驗。由於乙方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五、工程合同總價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1)合同總價內經雙方確認的暫估價變化;
(2)在合同工期_____策性調整所發生的材料差價、工資、費率及其它費用的變化;
(3)重大設計發生變更;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專案;
(5)其它_________。
3、價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期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裝置、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於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乙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七、施工準備
1、甲方在開工前應辦妥徵地拆遷;清除施工場地範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綠化等障礙物;解決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構件的堆放和中轉場地,搭建大型臨時設施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接通;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
2、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平面佈置,搭建施工臨時設施,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八、安全施工與檢查
1、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九、甲方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1)開工條件:_________________;
(2)完成時間:________年___月___日。
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1)時間:
(2)地點:
(3)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時_____分~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時_____分
4、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
十、乙方工作
1、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_________
2、成品保護的要求:_________
3、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_________
4、施工場地整體衛生的要求:_________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因甲方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甲方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2)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甲方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4)乙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________日後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5)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償付乙方賠償金。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過_________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一方依據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________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十一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與終止
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甲方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十五、附則
1、本合同正本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別儲存________份。
2、本合同條款如對特別情況尚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代表人:
聯絡電話:
簽訂日期:
乙方:
代表人:
聯絡電話:
簽訂日期: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
3.工程內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群體工程應附承包方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
4.承包範圍: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應註明是否包括土建、裝置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6.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並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絡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定合同後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四條 工程造價: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人工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管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設計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垃圾清運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稅金:_________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經雙方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五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方:指與承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2)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檔案的詞語
(1)合同檔案(或稱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條的全部檔案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檔案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檔案。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檔案: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向發包方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檔案。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裝置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裝置)。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裝置: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裝置、金屬結構裝置、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裝置裝置。
(7)施工裝置: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於施工的裝置、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裝置:指承包方的施工裝置。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後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即承包商,以下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即業主,以下稱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與丙方就專案於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託,同意以保證的方式為丙方向乙方提供業主支付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稱擔保是指甲方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證,保證丙方履行號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
本合同所稱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質量保脩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
第二條保證範圍及方式
甲方為丙方提供保證的範圍是主合同項下的工程總價的____________%,數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______(大寫),幣種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丙方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項。
甲方在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
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約定的應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總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擔保範圍約定的金額,即不超過___________元。
第四條保證期間
甲方的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據主合同約定應完成除工程質量保脩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後日,即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必須全面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若乙方發生下列違反主合同義務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則甲方不再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約定的質量完成工程建設;
3、乙方未提供等額承包商履約擔保。
二、丙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並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三、乙方將主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需徵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與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需徵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五、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監督丙方履行主合同,並對丙方在履行主合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和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及時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導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義務,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七、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乙方與丙方的另行約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義務的,甲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八、甲方在承擔擔保責任後,享有追償權。
第六條承擔擔保責任的程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義務的證明材料。如果乙方認為工程質量符合主合同約定的標準,乙方還需同時提供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及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否則甲方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賠通知後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丙三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法院(也可以選擇通過_____程式解決)。
第九條甲乙丙三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期:_________________天。
五、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檔案的組成
1.本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其他合同檔案。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九、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檔案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 份,其中,發包人_____份,承包人_____份。
十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蓋單位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蓋單位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詞語定義
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檔案(合同):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檔案,即協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檔案。
1.2 協議書: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於明確當事人合同關係的檔案。
1.3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檔案,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4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5 發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8 專案經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0 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定的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1.1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裝置。
1.14 施工場地:指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1.15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 10.3.1 項發出的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約定確定。
1.18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 23.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第 23.2 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範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1.2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3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 22.1 款約定用於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4 書面形式:指合同檔案、信函、電報、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3.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北京市地方法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也適用於本合同。
4.標準和規範
4.1 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北京市規範、標準和規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規範、規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承包人應書面要求發包人予以澄清,除非發包人有特別指令,承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規範、標準和規程最新版本執行。
5.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檔案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檔案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檔案的相互關係而定。
6.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6.1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滿足施工需要時, 經發包人允許承包人可自費購買或複製。 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6.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檔案,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7.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1.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7.1.2 發包人應確保與本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許可、核准、報備等手續及時得到辦理。
7.1.3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7.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4)發包人應承擔與現場準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7.1.5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第 10.3.1 項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1.6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1.7 發包人應按關於大氣汙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本單位施工揚塵治理責任,確保用於開展綠色施工的費用支出,督促承包人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治理各項措施。
7.1.8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7.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發包人未委託監理人對本工程進行監理,則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人的責任義務由發包人承擔,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由發包人代表完成。
8.監理人
8.1 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約定的職權。在委託範圍內,監理人在行使某項職權前需經發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義務,不得因監理人的指示等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8.2 發包人應在委託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可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做出的指示後應遵照執行。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 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9.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其義務包括:
9.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1.2 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承包人應為完成本工程設定現場組織機構, 並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除非獲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1.4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並對整個現場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9.1.5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 基準紅線和基準標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並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9.1.6 承包人負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 遵守關於大氣汙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規定,貫徹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於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築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1.7 承包人負責合同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9.1.8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9.1.9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9.1.10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專案經理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任命專案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約定的授權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 專案經理的姓名及授權範圍見專用合同條款。 專案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承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准。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1.2 實際進度與第 10.1.1 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 承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並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10.2 工期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響。
10.3 開工
10.3.1 監理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 7 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3.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4.2 除第 10.4.1 項約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7.1 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且承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監理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 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後,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竣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償還。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 承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約定執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內提前竣工。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1.工程質量
1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1.2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裝置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1.3 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
11.3.1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後,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無論監理人是否到場檢查, 監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3.2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4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裝置,或採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監理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1.4.2 由於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裝置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採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2.試驗和檢驗
1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裝置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併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裝置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條件、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2.2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並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2.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裝置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3.安全綠色施工
1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並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揚塵汙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材料和工程裝置
14.1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裝置的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4.2 除 14.1 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裝置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裝置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運輸、保管。承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裝置負責。
(1)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裝置到貨 24 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並提交產品介紹說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檔案給監理人稽核。
(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承包人自行採購材料和工程裝置的,發包人不得指定製造商或供應商。
15.變更
1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6.合同價格及調整
1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6.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6.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 16.2.1、16.2.2 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7.計量
17.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監理人提交計量週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週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7.2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稽核並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複核或抽樣複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複測,並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核或抽樣複測的,監理人複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3 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稽核的,承包人報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監理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8.合同價款支付
18.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預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8.2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週期、程式及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18.3 經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9.竣工驗收
19.1 本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9.2 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 14 天內完成稽核並報送發包人。 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視為工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通知承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辦理驗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第 19.2 款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後者為準)。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0.移交
20.1 當本工程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應承擔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0.3 發包人無故未在第 20.1 款約定的期限內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 發包人應賠償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後,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並拆除臨時工程,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1.結算
21.1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1.2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稽核並報送發包人稽核。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稽核完畢,並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21.3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22.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2.2 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餘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應在 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 並將無異議的剩餘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23.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承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3.2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4.違約
24.1 發包人違約
24.1.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為發包人違約。
24.1.2 發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該通知後 14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4.1.3 承包人按第 24.1.2 項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4.1.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4.2 承包人違約
24.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為承包人違約。
24.2.2 承包人違約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4.2.3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整改通知後 21 天內, 承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後,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裝置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5.索賠
25.1 發包人索賠
25.1.1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25.1.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索賠金額和 (或) 延長的缺陷責任期, 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發包人。發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索賠款項,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5.2 承包人索賠
25.2.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內遞交賠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5.2.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 延長的工期, 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與當期進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6.保險
2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
26.2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也投保此類保險。
2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7.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7.2 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27.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裝置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發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8.爭議
如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或邀請第三方調解此類爭議。任何一方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或通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第一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5.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合同檔案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6.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由承包人提供檔案的範圍、數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承包人提供檔案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承包人提供檔案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發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代表職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代表聯絡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監理人
8.1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須經發包人批准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7 承包人負責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10 承包人應履行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專案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1.1 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2 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 工期延誤
10.5.1(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2(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應按下列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2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工程質量
11.3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1.3.1 監理人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安全綠色施工
1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材料和裝置供應
1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變更
15.2 變更估價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合同價格及調整
16.2 本合同價格採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確定。
16.2.1 採用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2 採用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3 採用其他價格形式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計量
1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週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合同價款支付
18.1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和額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預付款抵扣起始時間和抵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2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付款週期、程式、支付比例或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竣工驗收
19.1 竣工驗收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 竣工驗收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 竣工清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結算
21.1 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完整結算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監理人完成稽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完成稽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發包人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質量保證金
2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3.1 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期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缺陷責任期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缺陷責任期期限:_________月。
24.違約
24.1 發包人違約
24.1.4 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索賠
2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保險
2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3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爭議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或者調解不成時,
選擇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第一種: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9.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建房工程。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包工包料、建築總面積2522平米、所有房間安裝電地暖,外牆放保溫層,牆面高度為3.3米,帶一衛生間,地面鋪0.800.80米瓷磚、一層為框架結構、二層至四層整套房間為磚混結構、全部內帶衛生間、衛生間地牆面鋪瓷磚、裝燈開關插座、地面鋪瓷磚、窗戶全部為鋁塑(外鋼內塑)雙層窗戶、材料:構造柱鋼材為18—20、圈樑鋼材為上使用的水電路由甲方承擔、樓梯及一樓大廳鋪大理石地板磚、在施工期間工人出現任何事故均有乙方承擔、甲方不負責。地下:上下水管,通水通電。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20xx年7月20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按照現行國家施工驗收規範執行。
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人民幣)¥:元
六、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當天付預付款30%即:壹佰柒拾肆萬零壹佰捌拾(1740180)元整、二樓封頂完成付20%即:壹佰壹拾陸萬零壹佰貳拾(1160120)元整、整樓主體完工後付20%即:壹佰壹拾陸萬零壹佰貳拾(1160120)元整、驗收合格後14天內付25%即:壹佰肆拾五萬零壹佰伍拾(1450150)元整、剩餘5%即:貳拾玖萬零叄拾(290030)元的工程款為質量保證金於20xx年7月20日後的十天內質量無任何問題時一次性全部付清 七、違約押金: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使合同終止必須付給對方總造價5%的違約金、即:貳拾玖萬零叄拾元(290030)元。甲、乙雙方約定工程開工後甲方因任何原因要求工程停工時乙方有權拒還30%即:壹佰柒拾肆萬零壹佰捌拾(1740180)元整的預付款作前期投入賠償款。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發包人:
承包人: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北京新興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紅英,職務董事長
住北京市豐臺區東大街東里號樓**室,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職務總經理
住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工業區號,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保修款62259.24元,延遲支付的違約金巧6694.12元;以上兩項共計68953.36元;
2、以上金額截至20__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則以62259.24元為基數,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新興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工程師: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單位派出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0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2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費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雙方約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價款中提留,用於工程缺陷修補的款項。
1.14 接收證書:指發包人在工程或分項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簽發給承包人的工程接收憑證。
1.15 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後,對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缺陷或損害負有修補責任的期限。
1.16 履約證書:指發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於缺陷責任期滿後簽發給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約的憑證。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後,對所建工程在一定時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責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證書上註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質量保修書(合同)約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9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22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紙質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過失,而是因對方原因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 時。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 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方。本合同終止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其職權應與發包人派駐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區別。二者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此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經發包人同意,並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絡時,承包人代表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方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承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承包人代表。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如將前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派出的工程師或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僱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或停工;
(4)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7)不可抗力;
(8)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施工應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因承包人原因未達到約定的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的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並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 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時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裝置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方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裝置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裝置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己方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2.事故處理髮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計價的方式可採用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雙方約定的其他計價方式。
(1)採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作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採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約定風險範圍內,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風險範圍外實際數量變化超過該專案工程量清單內數量10%以上,且該專案數量變化的金額超過合同金額0.01%時,單價可作調整。
23.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因素髮生成本變化的,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重大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的7天后,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的第8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應在接到報告後的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 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 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時,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並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的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5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裝置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27.1 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雙方應當按專用條款約定,制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寫明所供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所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裝置,並出具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裝置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的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造成承包人損失和(或)延誤工期的,由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28.1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裝置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裝置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在使用前,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裝置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應經工程師認可。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直接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裝置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28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除適用於本通用條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28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28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28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工程師應簽發接收證書。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竣工結算時,工程師應確認將保留金的50%支付給承包人。剩餘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後28天內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5 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後28天內發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後56天內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6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7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缺陷責任
34.1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限內完成接收證書上註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補,以及按發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責任期內暴露出來的缺陷或損害修補。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負責的設計、施工或提供的裝置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於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負責修補,並承擔相應費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修補好前款範圍內的缺陷,發包人可自行修補或選擇第三方修補,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4.4 合同的缺陷責任期滿,工程師應簽發履約證書,並在14天內支付剩餘的保留金或退還保留金保函。
35.質量保修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合同,並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6.違約
36.1 發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24 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對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對發包人造成的損失。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發生違約情況,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繼續履行合同。
37.索賠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並非因已方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提出索賠應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7.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相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式與(3)、(4)項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前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8.爭議
38.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選擇向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選擇其他方式解決。
38.2 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並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約定,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9.3 工程按約定分包後,並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因疏忽導致工程損害,以及給發包人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由此發生的承包人的損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決)。
39.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承包人應及時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損失程度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相關資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單位的人員傷亡,由合同雙方各自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0.4 因合同雙方的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1.保險
41.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己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裝置,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1.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4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己方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1.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2.擔保
42.1 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應各自向對方提供以下擔保檔案: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支付能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己方有賠償能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賠償能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42.2 合同雙方的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向對方索賠,而對方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賠償責任的,可要求為對方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承擔相應責任。
42.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3.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3.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3.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4.1 工程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對現場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上述情況出現後隱瞞不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4.2 工程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經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9.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5.5 一方依據45.2、45.3、45.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5.6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己方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5.7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與終止
46.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後,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履約證書,本合同即告終止。
46.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7.合同份數
4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儲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對通用條款內容所作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二、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四、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六、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七、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九、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定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十、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十二、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出,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十三、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十四、工期:甲方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專案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十八、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十九、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影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及履約
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二十一、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二十二、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二十三、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檔案。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二、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三、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四、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五、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約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二、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三、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三、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定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護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一、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裝置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二、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應共同遵循。
三、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一、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三、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三、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一、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二、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二、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三、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一、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二、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四、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一、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二、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三、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一、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37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三、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四、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五、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六、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七、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八、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三、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查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查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一、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二、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三、合同價款或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檔案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一、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一、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二、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三、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專案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裝置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一、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裝置,所供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裝置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三、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裝置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裝置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五、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裝置(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六、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裝置,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一、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二、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裝置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代辦裝置,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三、在材料、裝置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四、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五、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六、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七、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二、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施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三、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能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四、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一、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一、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二、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專案的整套啟動除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除錯中負責其施工專案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乙雙方參照除錯工期定額和相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六、按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專案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方雙方按約定分享。
八、由於設計、裝置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專案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九、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專案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十一、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一、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一、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二、保修專案、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三、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
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工程保修期:
(1)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2)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四、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1.5%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險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書後1周內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七、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一、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為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二、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四、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一、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1.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應從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二、受綜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一、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二、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三、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一、甲方要求採取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施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裝置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三、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裝置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裝置,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裝置。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三款(2)條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一、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二、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三、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一、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三、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四、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五、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一、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儲存。
二、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承包範圍:
1.2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日期:
1.3質量等級:
1.4合同價款:
第2條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第3條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合同語言:
3.2適用法律法規:
3.3適用標準、規範:
第4條圖紙。
4.1圖紙提供日期:
4.2圖紙提供套數:
4.3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
第5條甲方駐工地代表。
5.1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
5.2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範圍(如果有):
第6條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7條甲方工作。
7.1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7.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7.3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7.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7.5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7.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7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7.8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第8條乙方工作。
8.1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
8.2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
8.3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
8.5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護的要求:
8.7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8.8施工場地整潔衛生的要求:
第9條進度計劃。
9.1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9.2甲方代表批准的時間
第10條延期開工。
第11條暫停施工。
第12條工期延誤。
第13條工期提前。
第14條檢查和返工。
第15條工程質量等級。
15.1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
15.2質量評定仲裁部門名稱:
第16條隱蔽工程、中間驗收。
16.1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
第17條試車。
第18條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19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調整的條件:
19.2調整的方式:
第20條工程預付款。
20.1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20.2預付時間和比例:
20.3扣回時間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21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22.3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3條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23.1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的要求(附清單):
第24條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第25條設計變更。
第26條確定變更價款。
第27條竣工驗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
27.2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和份數:
第28條竣工結算。
28.1結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
28.3甲方批准結算報告的時間:
28.4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
28.5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9條保修。
29.1保修內容、範圍;
29.2保修期限:
29.3保脩金額和支付方法:
29.4保脩金利率:
第30條爭議。
30.1爭議的解決程式:
30.2爭議解決方式:
第31條違約。
31.1違約的處理:
31.2違約金的數額:
31.3損失的計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條索賠。
第33條安全施工。
第34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設。
第35條地下障礙和文物。
第36條工程分包。
36.1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6.2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
第37條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認定標準:
第38條保險。
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0條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條合同份數:
41.1合同副本份數: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41.3合同書制定費用: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發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電掛:電掛: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附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的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以下簡稱《示範文字》)。
《合同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對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的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出修改、補充或取消外,都必須嚴格履行。
由於合同標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各不相同,工期造價也就隨之變動,承發包雙方的自身條件、能力、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也都各異,雙方的權力、義務也就各有特性。因此,《合同條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適用於每個具體工程,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即配之以《協議條款》。《協議條款》是按《合同條件》的順序擬定的,主要是為《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提供一個協議的格式,承發包雙方針對工程的實際情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採用的一致意見按《協議條款》的格式形成協議,《合同條件》和《協議條款》就是雙方統一意願的體現,成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這了使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條件》,對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儘量事先達成協議或確立解決的原則,並使協議儘可能準確、嚴密,以減少扯皮,保證施的工順利進行。我們編制了這個《使用說明》,供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參考。
採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合同條件》應是招標書的組成部分,發包方對其修改、補充或不予採用的意見,要在招標書中說明。承包方對招標書的說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採用的意見,也要在投標書中一一列出。中標後,雙方將協商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不採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在要約和承諾時,都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採用的意見一一提出,將取得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
下面對《協議條款》的使用加以說明: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或個人,即一切以協議、法院判決或其它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甲方的資格,承認全部合同檔案,能夠而且願意,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單位和人員。上列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甲方位置內,不得簡稱。與甲方合併的單位、兼併甲方的單位,購買甲方合同和接受甲方出讓的單位和人員,均可成為甲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承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但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或出讓,如按《合同條件》第36條進行分包,應在合同簽訂前提出並徵得甲方同意。
第1條
1.1本款內應準確寫出工程的名稱;詳細的地址;工程內容,主要包括建築規模和結構特徵;承包的範圍,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裝置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1.2本款內應寫明雙方商定的開工日期,也可以將此規定為甲方代表釋出開工令的日期;雙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報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曆工期天數。
1.3寫明雙方商定的工程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即合格還是優良)。
1.4應寫明工程價款的金額和承包方式。
第2條本條應寫明組成合同文件的名稱和順序。
實行社會監理的應寫明總監理工程師在雙方對合同文件解釋不一致時,是否有作出解釋的權力。
第3條
3.1肩合同檔案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本款應規定語言的名稱,寫明使用的《合同條件》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翻譯文字的名稱,由誰提供和提供時間。
3.2原則上國家、部門和地方的法規都應適用於合同檔案,但對同一問題要求不一致時,應在本款內寫明適用的地方或部門的法規名稱。如由甲方提供,還應寫明提供時間。如由乙方自備,應寫明費用及由誰承擔。3.3國家有統一的標準規範時,施工中必須使用。國家沒有統一標準規範時,可以使用地方或專業的標準規範,地方和專業的標準規範不相一致時,應在此條寫明使用的標準規範的名稱。並按照工程的部位和專案分別填寫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和編號,例如:
一、建築工程:
1.土方工程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01-83)
2.砌磚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03-83)
3.砼澆築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04-83)
4.抹灰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10-83)
二、安裝工程
1.暖氣安裝
2.採暖與衛生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42-83)
3.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標準規範,應在編號後寫明,並註明提供的時間、份數和費用由誰承擔。
甲方提出超過標準規範的要求,徵得乙方同意後,可以作為驗收和施工的要求寫入本款,並明確規定產生的費用的承擔。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藝的,應在本款寫明施工工藝的名稱,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時間、要求和費用的承擔。
第4條不同的工程對圖紙的需要情況各不相同的。本條應寫明甲方提供的份數(必須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圖紙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時間。
甲方對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及由誰承擔。
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的,應寫明圖紙的名稱、份數、提供的時間和費用。
甲方不能在開工前提供全套圖紙,應將不能按時提供的圖紙名稱和提供的時間在本條寫明的。
第5條
5.1本條寫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體管理人員的姓名和職責。如前期工作、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審批、圖紙的提供、質量的檢查驗收、工程量的核實等工作的具體責任、許可權。
5.2實行監理的工程,要寫明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對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職權的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有何限制。如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支付後是否要經甲方審查;是否能批准對施工進度的更改或對工期給予延續;是否有權批准對設計的變更等。有種類限制的要寫明種類,有數量限制的要寫明數量。
第7條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求,實際存要而《合同條件》未列入的,要對條款或內容予以補充。雙方協議將本條中甲方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時,應寫明對《合同條件》的修改內容,甲方應支付費用的金額和計算方法。還應寫明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時,應支付的費用金額和賠償乙方損失的範圍及計算方法。
7.1本款應寫明使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要求和完成的時間。如土地的徵用應寫明徵用的面積,批准的手續;房屋的搬遷和墳地的遷移應寫明搬遷和遷移的數量,搬遷後的拆除、遷移後的回填及清理;各種障礙,應寫明名稱、數量、清除的距離等具體內容。要寫明施工場地的面積和應達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寫明拆除和遷移的當事人事後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施工中發現有本條約定的障礙尚未清除等情況時應由誰處理,費用如何承擔。
7.2本款應寫明水、電、電訊等管線應接至的地點,接通的時間和要求。如上、下水管應在何時接至何處,每天應保證供應的數量,水的標準,不能全天供應的要寫明供應的時間;供電線路應在何時接至何處,供電的電壓,是否需要安裝變壓器及變壓器的規格、數量,不能保證連續供應的,應寫明供應的日期和時間。
7.3本款應寫明甲方負責開通的道路的起止地點、開通的時間,路面的規格和要求、維護工作的內容,不能保證全天通行的,要寫明通行的時間。
7.4本款應寫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的時間、資料的名稱和要求,如水文資料的年代、地質資料,深度等。
7.5本款應寫明由甲方辦理的各種證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准的事項及完成的時間,其時間可以是絕對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對的時間,如在某項工作開始幾天之前完成。
7.6本款應寫明甲方提供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的時間和要求。
7.7本款應寫明甲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時間,如不能確定準確時間,應寫明相對時間,如甲方釋出開工令前多少天。
7.8本款應寫明對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築物和地下管線保護費用的金額。
第8條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求,實際需要而《合同條件》未列的,要對條款和內容予以補充。本條工作甲方未在簽訂《協議條款》時寫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徵得乙方同意後雙方訂立協議,可作為《協議條款》的補充,本條還應寫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甲方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法。
8.1甲方如委託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圖及配套設計,應在本款寫明設計的名稱、內容、要求、完成時間和設計費用計算方法。
8.2本款應寫明乙方提供的計劃、報告、報表的名稱、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時間。
8.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價款之外的照明、警衛、看守等工作,應在此款寫明。
8.4寫明乙方應為甲方代表提供的現場辦公生活用房的間數、面積、規格要求,各種設施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提供的時間和要求,發生費用的金額及由誰承擔。
8.5本款應寫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甲方對本款內容的具體要求,如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段、哪種型號的車輛不能行駛或行駛的規定,在什麼時間不能進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過多少分貝。
8.6本款應寫明工程完成後應由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費用及由誰承擔。
8.7本款應寫明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名稱和保護的具體要求。
8.8本款應寫明對施工現場佈置、機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處理等場容衛生的具體要求,交工前對建築物的清潔和施工現場清理的要求。
第9條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間;寫明甲方批准以上檔案的時間;寫明乙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金額。
第12條本條應對以下內容予以說明:
1.對延誤的定義,如哪些工作延誤多長時間才算延誤;
2.對可調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減多少才可調整;
3.需補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調整的因素;
4.雙方議定乙方延期竣工應支付的違約金額,應在本條寫明違約金數額和計算方法,如每延遲一天乙方應支付多少。
第13條甲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應在本條寫明以下事項:
1.要求提前的時間;
2.乙方應採取的措施;
3.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4.趕工措施費用的計算和分擔;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計算方法,此項也可按傳方法寫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多少。
第15條本條應寫明雙方對質量評定意見不一致時仲裁部門的名稱。甲方對工程質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相應的經濟支出及計算方法。
第16條本條應寫明需進行中間驗收的單項工程和部位的名稱、驗收的時間和要求,以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第19條目前我國合同價款調整的形式很多,應按照具體情況予以說明,如:
1.一般工期較短的工程採用固定價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長時,合同價款是否作出調整應在本條說明。
2.甲方對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價格變動採取一次性付給乙方一筆風險補償費用辦法的,應寫明補償的金額和比例,寫明補償後是全部不予調整還是部分不予調整,及可以調整專案的名稱。
3.採用可調價格的應寫明調整的範圍,除材料費外是否包括機械費、人工費;調整的條件,對《合同條件》中所列出的專案是否還有補充,如對工程量增減和工程變更的數量有限制的,還應寫明限制的數量;調整的依據,是哪一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檔案;調整的方法、程式,乙方提出調價通知的時間,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時間等。
第20條工程款的預付應根據當地主管部門的規定,雙方協商確定後把預付的時間、金額、方法和扣回的時間、金額、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在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將合同價款的%,計人民幣元,於月日和月日……分次支付給乙方,作為預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總造價%(以甲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準)後的個月裡,每月扣回預付工程款的%,在完成合同總造價的%時扣完"。
甲方不預付工程款,在合同價款中應考慮乙方墊付工程費用的補償。
第21條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工程款的支付應按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把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按月支付的,應寫明"乙方應在每月的第天前,根據甲方核實確認的工程量、工程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已完工程價值,編制工程價款結算單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後,應在第天之前稽核完畢,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第23條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按附表的格式填寫,作為《協議條款》的附件。工程甲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
第24條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幾種特殊情況應在本條作出說明:
1.由甲方提供三材指標,乙方進行採購的,應寫明指標名稱、內容、價格、數量、提供的時間和甲方不能按規定提供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甲方不提供指標,由乙方採購三材的,應寫明材料名稱、數量、規格、質量等級和價格。
3.甲方指定廠家由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應寫明如產品價格高於乙方預算價格時價差由誰承擔,以及由於製造廠家的原因造成產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型號和交貨時間達不到合同要求,造成損失的責任和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第26條本條應寫明變更發生後,乙方提交變更價款的時間及金額。
第27條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份數和要求;甲方收到竣工報告後應在多長時間內組織驗收,參加驗收的部門和人員。
第29條如雙方不再簽訂保修合同,本條應寫明保修的專案、內容、範圍、期限、保脩金額和保脩金的預留與支付方法,以及保脩金的利率。另籤保修合同的應將以上內容寫入保修合同。
第30條雙方協商後,對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式作出以下說明:
如:雙方發生爭議,首先請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調解,在一方提出調解要求後10天內,雙方應保證合同的繼續執行。建設主管部門10天內不能作出調解,任何一方可在10天內不能作出調解,任何一方可在10天后提請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仲裁。
雙方接受調解結果,應在調解作出後7天內執行
對調解的結果不能接受,或由於一方不執行調解結果等原因使調解結果無法施行,任何一方可在調解作出7天后提請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仲裁。在實際工程中雙方可以協議進行一次或幾次調解,這些調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寫明;也可以協議直接申請仲裁或要求法院判決,仲裁和法院判決的程式、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31條甲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應按以下各項分別作出說明:
1.承擔因違約發生的費用,應寫明費用的種類,如工程的損壞及因此發生的拆除、修復等費用支出,乙方因此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和管理等費用支出;
2.支付違約金,要寫明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支付的時間;
3.賠償損失、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賠償乙方的損失時應將不足部分支付給乙方,作為賠償。並寫明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法,如損失的性質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損失的內容是否包括乙方窩工的人工費、機械費和管理費,是否包括窩工期間乙方本應獲得的利潤。
第36條乙方對工程的分包應詳細寫入本條。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稱、內容、分包單位的名稱和承包範圍。
如甲方要求乙方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指定的分包人,除以上各項外,還應寫明分包工程的價款,開工竣工的時間,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寫明分包方不能按上述規定完成工程或不能按照乙方派駐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指令工作,造成工期延誤和其它損失時,責任和費用由誰承擔。
第37條本條應根據當地的地理氣候情況和工程的要求,對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破壞的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作出規定,可採用以下形式:
1.×級以上的地震;
2.×級以上持續×天的大風;
3.×mm以上持續×天的大雨;
4.×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天的高溫天氣;
5.×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天的嚴寒天氣。
第38條在辦理保險時,應寫明甲方人員和第三方人員在施工現場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險內容,保險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
地方政府規定,或當事人雙方協議要求鑑證、公證的,由鑑證、公證部門將意見寫在協議條款的鑑證、公證意見一欄,並加蓋印鑑。
商用建設工程施工協議書
發包方(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承包方(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專案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天;
開工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可相應順延 :
1、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_______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_______天以上(每次連續_______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停水停電_______天以上;
2、因颱風暴雨颶風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誤工期。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遲的,不得請求順延工期。
第三條 工程價款、結算及付款方式
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方式支付本合同價款,甲方付款前,乙方應提供正式發票。
第一種方式:本合同實行固定總價,經甲乙雙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包乾價為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場因素均不調整包乾價。
1、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日內,甲方支付_______元工程款;
2、工程竣工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支付_______元工程款;
3、餘款_______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無息支付。
第二種方式:本合同實行按實結算,雙方依據最新現行定額計價規範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購期)的資訊價(資訊價不明確的以甲方確認材料價為準)進行計算,計算後的總價下浮_______%作為本合同的結算價款。
1、甲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__元;
2、乙方施工完成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決算書,經甲方稽核確認後,付至結算價款的_______%,留_______%做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
3、工程量及價格簽證,簽證單都必須有甲方現場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結算依據。
第四條 建築材料、裝置的供應和採購
一、工程材料、裝置由乙方採購。
二、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和試驗報告才能用於工程,甲方認為乙方提供的材料需要複驗的,乙方應按要求提供複驗報告。經複驗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用於工程;複驗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退貨處理,其複驗費和退貨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甲方簽字認定交付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甲方因使用功能提出的變更內容,為不影響施工進度,乙方應先行實施,並及時做好現場簽證。
三、設計變更增減數應以甲方代表簽證單為依據,工程採用包乾價,對增減部份的工程款由甲乙雙方協商確認。
第六條 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
一、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二、工程具備隱蔽條件,乙方先進行自檢,並在隱蔽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驗收。驗收合格,甲方現場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後再交由甲方重新驗收。
三、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含竣工圖、隱蔽工程簽證和現場簽證單及保修書等)。 驗收合格的,雙方進行交接,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應及時返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返工導致工期延誤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及行業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的“合格”標準。
第七條 安全施工
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質量保修
一、本工程保修期限為______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算。
二、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保證通訊暢通,令甲方能夠隨時同乙方取得聯絡。乙方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後 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及時處理。如乙方更換保修人員或聯絡電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訊不暢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諉,甲方將視為乙方放棄保修責任,有權自行解決,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並加收_______%的勞務費。
乙方保修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乙方保修聯絡人: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能按時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按工程總價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無故延期_______日以上視為根本性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應全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
二、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視為乙方嚴重違約,視情節輕重乙方應按工程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可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外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三、協議一方擅自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按工程款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四、保密事項: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_________需要保密的資料資訊等商業祕密洩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_________保密的資料資訊等商業祕密洩露給第三方。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產生糾紛,如協商無法解決,雙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第十二條 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四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組織機構程式碼: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 號: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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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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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條款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性質
承包範圍
2.批准單位
批准文號
業主或主管單位
3.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工期
4.質量等級
5.承包方式
6.合同價款
第二條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合同檔案的組成和解釋順序
(1)本協議條款;
(2)本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7)_________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以漢字普通話解釋、說明。
2.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規章。
3.施工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
第四條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前,於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___份,其中包括竣工圖____份、現場存放的___份,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對乙方做好圖紙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採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___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在開工前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___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根據實際情況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新等費用。
第二章雙方責任
第五條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__(職務____專業技術職稱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__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___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___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___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___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___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___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___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因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___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__(職務____專業技術職稱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___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其中: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並保證期間的需要。其中:
(3)開通施工場地與火車站、碼頭、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其中:
(4)在____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線路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的協議。要求甲方_____。
(6)在___前,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在___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____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____審定施工圖預算。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設計費用按設計的內容、時間、要求等另計。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定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
(7)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設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要求乙方: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裝置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____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___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___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___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有關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___的為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__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現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____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___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___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檢查和返工
1.乙方應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外,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___達到優良標準,則增付價款,工期順延___天。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按___計取違約金。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___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____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____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理,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__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驗收和重新檢查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___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___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分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一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___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檔案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___在_____向乙方預付工程款____元,開工後在____按比例____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約定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____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____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____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____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工程款支付
1.乙方___按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專案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____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___利率計取。
第六章材料裝置供應
第二十三條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1.甲方按其“供應材料、裝置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期限為乙方供應材料、裝置,所供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裝置____小時前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失丟失由乙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裝置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甲方委託乙方處理材料、裝置缺陷,雙方另行商定費用計取、結算辦法。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裝置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裝置,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1.乙方根據_____,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甲方指定供貨單位的,乙方的採購則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裝置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代辦裝置的雙方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
3.在材料、裝置到貨___小時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價差調整辦法:
5.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甲方代表拒絕驗收、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___前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乙方____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___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___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運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專案的整套啟動除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除錯中負責其施工專案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6.按基本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____。
要求: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專案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的淨利潤:
8.由於設計、裝置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專案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專案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____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___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____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___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管修專案、內容、範圍: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書後1周內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方法:
2.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___利率給付利息。乙方應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1)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____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___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____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條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2.乙方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請、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裝置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工程分包
1.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可分包的工程: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單位(人)的,不適用本款約定。
3.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
第三十七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____級以上的地震、___級以上持續____天的大風、____mm以上持續___天的大雨、___年不遇的持續____天高溫天氣、____年不遇的持續____天嚴寒天氣等災害。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___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裝置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裝置、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裝置。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2)條中的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約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保險
1.甲方辦理工作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相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___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第___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甲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甲、乙雙方方為共同承包建設________工程及相關配套工程專案的施工(具體內容以分包合同為準),經雙方友好、坦誠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專案概況及合作條件
1.1 本工程專案總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工程總價為______萬元人民幣。
1.2 經過雙方方測算,本專案的前期進場開工等所產生的費用為______萬元左右,因此本工程專案計劃投資________萬元。
1.3 本工程專案的投資、股份比例分配如下:
1.3.1 甲方________投資________萬元,佔____%;
1.3.2 乙方________以工程專案及技術投資,佔____%;
1.4 業主所支付的工程款,應優先支付工人工資及材料款,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況需動用資金,應經雙方同意後方可付款。剩餘的款項應先歸還甲方的投資本金。
1.5 投資者應按照約定時間繳納投資款,投資款應放在專用賬戶________上,並且專款專用。各方都有權可隨時檢視、瞭解工程付款、墊款、收款的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賬戶及資料。
第二章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
2.1 該專案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如下
2.1.1 該專案的現場施工、質量安全及協調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由________主管;
2.1.3 該專案的會計日常工作由________負責管理,出納日常工作由________方負責管理。
2.3 材料採購及其他
2.3.1 在該專案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品牌、單價、數量、採購等情況應經雙方共同意確認後方可進行。
2.3.2 在該專案工程中所需聘用的施工工組應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2.3.3 合作雙方應即時溝通工程上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互相積極配合、保證工程按時保質完成。
第三章利益分享和風險承擔
3.1 利潤、風險分配
3.1 該專案的利潤、分險分享承擔標準為在扣除該專案的各項成本費用後,按照甲、乙雙方各50%比例分享承擔。
3.2 本專案的管理人員工資按照專案部的規定發放。
第四章其他
4.1 資金和管理
4.1.1 該專案的各項資金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付需由雙方簽字確認後方可支付。
4.1.2 該專案的工程進度往來款由________負責跟蹤落實,並存在開立專用賬戶上,專款專用。
4.1.3 該專案運營後,每個月____號開一次工程進度例會,討論工程相關事情。
4.2 出納與財務管理
4.2.1 財務每月月底應將編制好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存貨日記帳及相關的憑證提交給合作雙股東,並經雙方股東共同確認簽字後作為最終雙方決算分配利潤使用。
4.3 合同爭議與免責
4.3.1 該專案在合作中必須共同遵守上述條款,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或應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3.2 在該專案實施過程中,由於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颱風、戰爭、屬於免責範圍。
4.4 本協議生效、終止及其他
4.4.1 與該專案有關的所有合同、協議、管理制度、票據等作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4.4.2 本協議在該專案工程竣工驗收並辦理完決算和收回工程保脩金,同時內部費用核算確認無爭議及投資利益分享後終止。
4.4.3 本協議一式二份,合作各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作雙方簽字蓋章之後生效。
4.4.4 本協議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合作雙方在中國________市簽字。
甲方: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簽字)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本建設工程具體施工事項,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
承包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
三、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甲方責任:
.負責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和現場施工監督。
.做好施工現場三通一平,保證做好供電、供水。
.甲方應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按合同簽訂之日如有拖延則每天支付應付貨款違約金。
2.乙方責任:
.嚴格按圖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甲、乙雙方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和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
.服從甲方統一安排指揮。
.由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每天支付應付貨款違約金。
四、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以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計算。
2.如遇以下情況,工期相應順延:
.甲方要求更改已確認的設計方案影響工程進度;
.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甲方原因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而影響施工工期;
.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惡劣天氣(暴雨、高溫、地震、颱風)無法施工及政府行政行為而延誤工期;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五、工程質量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圖施工,接受監理方及甲方代表監督。
2.乙方在施工中若發生質量問題,就及時報告甲方代表,協同解決。
六、工程款的支付和結算
本合同簽訂生效後,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款:計人民幣作為預付款;鋼構材料進場付合同款計人民幣:;彩板進場付合同款計人民幣,餘款計人民幣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七天內付清。餘款作為工程保質金,待保質期滿後三日內付清。
七、施工與設計變更
1.經甲方確認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甲方需要變更設計的,必須作出設計修改通知書,乙方方可實施並組織施工,因為設計變更而造成的工期變更或者增加工程造價,必須另行協商。
八、糾紛解決辦法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可通過當地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九、附則
本合同雙方簽字確認後即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付清工程款後終止,保修責任仍然保留。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確認的資料、圖紙、通知、簽證單、聯絡單、會議紀要等均作為合同附件,具有與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男,職務執行董事,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建集團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男,職務董事長,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建集團__________煤業有限公司工程專案部,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負責人:______________專案經理,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________________元;
2、判決被告支付所欠款項從欠款之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3、判決被告支付從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時的違約金;
4、訴訟費、律師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__________建集團有限公司承建__________煤業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招待所工程併成立專案部具體負責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建集團__________煤業有限公司工程專案部與原告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書》,約定由原告在該工程中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之後原告按合同約定按質按量完成了供應。截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__________建集團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_____________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該款項。
合同約定: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乙方供貨_____日前應先付總額__________%的備料款,批量供應後辦理結算付款,並付款到總額的__________%,留_____%尾款在乙方將本批量_____強度報告提供給甲方進付清。”原告施工結束達到付款條件後,被告與原告對帳並與原告簽訂《對帳單》明確欠款情況,但至今仍拖欠鉅款不付。此為本案事實,原告唯有訴訟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1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第十七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由於所約定的每日1%的計息數字偏高,故原告請求按照不高於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違約金,以示公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全稱): _________
乙方(全稱):_________
本履約保證金協議由雙方於 年 月 日在訂立。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金
鑑於甲方與乙方簽署了 _________ 施工合同,乙方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已做明確瞭解的情況下,為保證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諾的履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願意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
第二條 保證金繳納時間
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後7日內(日曆天)向甲方賬戶交納履約保證金。未能按期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第三條 保證金額
乙方應當向甲方賬戶交納現金,金額:大寫人民幣 _________ 元(¥ _________元 )作為履約保證金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保證期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隧洞混凝土襯砌 7日內。
保證期內乙方如約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分三次將履約保證金(無息)劃回乙方賬戶:第一次為隧洞主體工程開工(洞臉形
成),返還履約保證金的30%,及人民幣陸拾萬元;第二次為隧洞掘進貫通,返還履約保證金的40%,及人民幣捌拾萬元;第三次為隧洞混凝土襯砌完成,返還履約保證金的.30%,及人民幣陸拾萬元。
第五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並乙方交付履約保證金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陸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執叄份,乙方執叄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經辦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工程內容及承包範圍:祥見附表1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依照合同單價和甲方代表簽證的實際完成工程量。合同報價中沒有的專案參照相近專案單價或雙方議價進行結算。
二、合同工期
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總工期為_______天。
三、質量要求
滿足設計圖紙要求。
四、合同造價
工程預算總造價:
1、甲方責任:
(1)乙方進場施工的一切有關手續均由甲方負責辦理好,施工期間如有需要甲方出面協調解決的事項,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
(2)甲方應協調好工地的其他施工單位,儘快清理施工場地,確保施工順利進展。
(3)負責向乙方支付工程費用。
2、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按合同圖紙及簽證要求,保質、保量施工。
(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工地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3)乙方必須最好安全生產工作,若違章作業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必須按合同工期完工。
五、工期延誤
對以下原因竣工日期推遲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如遇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不能施工。
3、乙方原因經甲方代表同意順延的其他情況。
六、工程驗收
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資料報告和主要材料產品合格證,甲方5天內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辦理有關簽證手續。
七、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及工程結束
1、工程預算造價:依照合同單價(附表1)和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合同報價中沒有的專案參照相近專案單價或雙方議價進行結算。
2、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之後,乙方進場施工2天內,甲方預付工程款金額為
(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結清工程餘款。
八、違約責任
1、若乙方逾期交付使用,則按合同價的_____%天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從待付款中扣除。
2、若由於乙方原因無法按時按量完工交付使用,致使甲方受到業主處罰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3、若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則按合同價的_____%/天向乙方支付逾期滯納金。
4、如一方違約,按合同總價的_____%支付給對方。
5、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共同遵守,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固定單價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1.1?本專案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單價,風險係數為:?3%?4%?5%?6%?其它%。
1.2?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風險範圍為以下√項,風險範圍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工程量增減15%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
1.2.2?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價格調整檔案,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
1.2.3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工程量的調整原則
本專案超出工程量清單及風險範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為按實際發生計量,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價格調整檔案除材料價格外按照以下√項調整,材料價格的調整按照2.2.5款約定。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檔案,均按檔案規定調整。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檔案,均按檔案規定調整。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檔案,檔案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檔案規定執行;檔案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檔案,不按檔案規定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檔案,檔案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檔案規定執行;檔案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其它約定:。
2.2.2在本專案上發生新增專案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專案時,綜合單價確定原則為以下√項:
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參照類似專案的價格。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為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2.2.3在本專案上發生新增專案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2.2.4?在本專案上因清單專案內容、特徵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清單專案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清單專案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專案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專案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專案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其它調整方式:。
2.2.5?材料價格的調整。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檔案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定的,均按檔案規定調整。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檔案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檔案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檔案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檔案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專案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專案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專案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可分為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6?措施費用的調整。
?本專案風險範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為計算基礎的措施專案,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算基礎的措施專案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其它約定:。
2.3?其它工程專案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或按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3.2?零星工作專案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專案工作費用按照零星專案簽證單記錄資料計算。
2.3.3?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以合同工期為參照物件)
2.3.4?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檔案約定質量等級為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為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指導(資訊)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2.3.6?本工程工程_____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
2.3.7?工程稽核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核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超出部分的稽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核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全部稽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稽核費用支付。
2.4?補充約定:
第二部分?固定總價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1.1?本專案合同價款採用固定總價,包乾係數為:?3%?4%?5%6%?其它%。
1.2?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包乾範圍為以下√項,包乾範圍以內合同價款不予調整,包乾範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本專案在施工圖紙範圍內,工程量已經雙方核實無誤,工程量不調整。
1.2.2?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價格調整檔案,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不可競爭費除外)。
1.2.3?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工程量的調整
本專案超出施工圖紙及包乾範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為按實際發生工程量計量,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在本專案上發生新增專案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專案時,合同價款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為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參照類似專案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為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經對方確認後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為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為結算工程價款。
?其它約定:。
2.2.2在本專案上發生新增專案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2.2.3?在本專案上因清單專案內容、特徵改變,合同價款予以調整,其綜合單價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清單專案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清單專案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專案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專案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專案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其它調整方式:。
2.2.4?材料價格的調整。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專案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專案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專案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可分為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5?措施費用的調整。
?本專案包乾範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為計算基礎的措施專案,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算基礎的措施專案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其它約定:。
2.3?其它工程專案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或按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3.2?零星工作專案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專案工作費用按照零星專案簽證單記錄資料計算。
2.3.3?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3.4?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檔案約定質量等級為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為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指導(資訊)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2.3.6?本工程工程_____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
2.3.7?工程稽核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核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超出部分的稽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核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全部稽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稽核費用支付。
2.4?補充約定:
第三部分?可調整格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本專案合同價款採用可調整格合同形式。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工程量的調整
在本專案上發生的所有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為按實計量,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價格調整檔案按以下√項調整:
2.2.1?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檔案,均按檔案規定調整。
2.2.2?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檔案,均檔案規定調整。
2.2.3?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檔案,檔案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檔案規定執行;檔案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4?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檔案,不按檔案規定調整。
2.2.5?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檔案,檔案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檔案規定執行;檔案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6?其它約定:。
2.3在本專案上發生新增專案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專案時,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3.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2.3.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參照類似專案的價格。
2.3.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經對方確認。
2.3.4?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專案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為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2.3.5?其它約定:。
2.4?在本專案上發生新增專案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4.1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2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3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4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為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5?其它約定:。
2.5?在本專案上因清單專案內容、特徵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
2.5.1?清單專案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2.5.2?清單專案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4?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專案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專案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專案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5?其它調整方式:。
2.6?材料價格的調整。
2.6.1?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檔案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定的,均按檔案規定調整。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檔案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檔案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檔案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檔案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2.6.2?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專案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專案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專案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為。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可分為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7?措施費用的調整。
2.7.1?在本專案上發生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2.7.2?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為計算基礎的措施專案,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算基礎的措施專案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其它約定:。
2.8?其它工程專案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8.1?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或按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8.2?零星工作專案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專案工作費用按照零星專案簽證單記錄資料計算。
2.8.3?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8.4?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檔案約定質量等級為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為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為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8.5?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指導(資訊)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2.8.6?本工程工程_____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
2.8.7?工程稽核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核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超出部分的稽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核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核減率超過?%,全部稽核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稽核費用支付。
2.9?補充約定: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通訊地址:風險提示:
對於承包方的主體資格審查應從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等方面。最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公司主體。如果承包方是個人,存在以下風險:
1、本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建議發包給有資質的單位;
2、對方所僱傭的工人發生工傷,對方直接攜款跑路,我方可能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建議讓對方給工人購買意外險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通訊地址:甲乙雙方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結合本工程施工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__________工程施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風險提示:
明確約定好工程期限有利於保障工程進度,是保證工程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另外,承包方如果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完成工程,發包方也可以據此要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涉及工程工期的訴訟中,由於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誤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因此,在履行工程合同中,發包方應當對可能出現工期延誤的情況專門制定制度作出書面認定,比如增加建設專案、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條件的時間等方面的事項,以避免將來發生訴訟時無據可查。
5、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總共_______天。
6、承包方式:風險提示:
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結算時間,以及明確約定拖延結算的違約責任,這樣不僅促使發包方為避免承擔違約責任而積極支付工程價款,同時也促使施工方積極完成工程,當出現發包方拖延結算、剋扣工程款等問題的時候,走向訴訟維權的時候,合同約定也可以成為呈堂供證。
二、工程結算和支付
1、結算工程量的核實確認,按圖紙設計量並能同業主結算的工程量為依據,臨時工程以方案量並參照測量收方量為結算的依據。
2、乙方應在每月____日前按甲方規定的報表上報,甲方向業主辦理完畢工程結算手續後____日內向乙方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3、本合同外因設計變更或業主(或監理)原因而對新增專案的工程量與新增單價(或費用)在業主未批覆之前暫不進行對乙方的計量和結算,最終的計量和結算以業主(或監理)的正式批覆為準。
4、設計修改的新增專案如本合同內有相應單價的執行此單價結算,無相應單價的雙方在施工前協商簽訂補充單價。
5、甲方按業主所結工程款(貨幣)的同等比例並扣除下述費用後向乙方進行支付。
6、工程結算支付採用銀行轉賬方式,乙方必須提供正規的發票。
7、當工程結算達本合同工程價款總額的90%(含已扣質保金)時,甲方暫停付款,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雙方辦理竣工結算(扣除質保金)後在__________。天內甲方支付乙方。
8、本合同工程質保金的支付:在甲方主合同全部履行完畢:驗收鑑定、移交簽證起至質量保證期滿,經業主驗收合格,業主支付給甲方工程質保金後_____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但乙方所承擔的施工專案如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修復費用應扣除)。
三、工程進度
1、乙方應按甲方的進度計劃和指示實施本合同工程,工期自甲方開工令下達之日算起。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後,乙方均應按甲方的指示,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
3、乙方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費用。
4、工程暫停施工後,乙方應與甲方協商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乙方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復工,若乙方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乙方承擔。
5、由於自然條件影響或業主原因導致的工程停工、工期拖延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潛在風險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部分,乙方無權就此向甲方索賠。
6、工程實施期間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窩工、停工現象,除甲方調劑工作面以外所發生的窩工與停工的費用一律不予補償。
四、工程質量標準及驗收
1、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施工驗收規範、設計圖紙及有關設計通知、主合同中的質量要求及甲方質量體系要求控制質量,接受甲方、監理、業主對質量監視、檢查、控制。
2、乙方應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控制度,配合甲方三檢人員做好各工序的質量檢查及驗收工作。
3、乙方應對其所承擔工程專案的施工質量負全責,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在__________小時內報告甲方,對施工質量缺陷負責返工並承擔相關費用;對不合格產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返工並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期延誤;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專案,甲方不予計量與結算。
4、乙方應嚴格按甲方的施工過程質量驗收程式要求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驗收。產品經監理、甲方驗收合格後可轉入下道工序。
5、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須經甲方及監理檢查、驗收簽字後乙方才能進行覆蓋,進入下一道工序。
6、乙方所承擔的本合同工程專案完工後______天內,乙方應按照監理、業主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資料一式__________份,並配合甲方進行驗收工作,不提交竣工資料不予竣工決算。
7、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於乙方原因的,乙方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相應的質量責任。
8、本合同工程缺陷責任期為________年,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關費用;若乙方未能及時修復責任期內的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單位修復,所發生的費用按實際發生由乙方承擔,可在乙方的工程尾款及有關被扣留的費用中直接支付,同時乙方被扣留的質保金不予退還。
五、施工安全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確保施工安全,對專案範圍內的施工安全負全責;發生安全事故(包括險情安全事故)應立即報告甲方。
2、因乙方責任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果還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且被扣留的安全保證金不予退還。
3、甲方統一監管本工程的文明施工,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乙方應積極做好本合同施工範圍內的文明、環保工作。
4、乙方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主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式報告甲方,由於乙方的疏忽或過錯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施工材料、裝置
1、乙方應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裝置,按實際需要向甲方提供入場施工裝置清單(含入場時間),並按甲方現場總體要求進行停放管理,不得隨意進出指定區域和亂停亂放。
2、乙方入場施工裝置必須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施工需要,完好率不低於90%,若甲方一旦發現乙方使用的施工裝置因完好率低下或數量不足等原因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時,有權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施工裝置,乙方應予以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施工裝置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按違約處理。
4、乙方施工裝置的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對安全風險較高的裝置由甲方強制乙方購買相應保險。
七、履約保證金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應向甲方交納__________萬元履約保證金,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的全部義務履約完成後無息退還剩餘款項。
八、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1)甲方應負責做好本合同工程的現場施工協調和組織策劃及工程竣工驗收。
(2)甲方負責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套和轉發設計、監理檔案和施工指示,並對施工進行技術指導(含技術交底)。
(3)甲方按主合同的總體進度計劃及監理批覆的施工進度,負責稽核並批准乙方的施工方案、施工計劃、施工資源配置方案等。
(4)甲方負責對乙方施工進度、安全、質量等全過程進行監督(但不能免除乙方責任),若工程進度出現滯後、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施工安全出現嚴重隱患時,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工整改,若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達不到甲方要求時,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工程專案範圍或解除本合同,其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損失由乙方承擔。
(5)甲方督促乙方購買高危作業人員的人身傷害險、全員工傷險、特殊裝置財產險和必要的第三者責任險。
2、乙方職責
(1)乙方應服從甲方、監理的統一指揮和排程,按照本合同約定對進度、質量、安全等負責。
(2)乙方不得轉讓本合同工程專案或進行本合同工程專案再分包(包括事實上的分包)、轉包,否則,甲方既視為乙方違約,並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與索賠。
(3)乙方合同工程完工後應及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做到工完場清,並不得損壞現場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如發生損壞,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4)乙方應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的思想教育,規範其行為,做到遵紀守法,在工地不得發生違法違紀事件,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生產中的廢水、廢氣、廢油、煙塵等排放及生活垃圾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5)乙方應負責已完合同工程移交前的維護。
九、違約責任
1、若乙方將本合同專案另行轉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權直接解除本合同。由此導致的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2、若乙方原因未達到本合同控制性工期要求,每拖延一天,按__________元天計取違約金。
3、若乙方原因造成主合同規定的其他違約事項(簽訂分包合同應明確具體的責任),則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信譽損失,按乙方分包合同工程價款__________%計取違約金,並賠償相關損失。
4、本合同未規定的違約責任,按甲方與業主簽訂的主合同違約責任規定處理。
5、乙方應及時發放民工工資,由於拖欠民工工資造成不良影響,按違約處理。
十、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再執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意見分歧,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
一、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工程完工,工程價款結清後自然失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無正文)甲方(蓋章):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蓋章):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建(輕包)甲方房屋建設2幢,建築面積約1920平方,具體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施工現場三通一平,負責房屋建築材料(磚、鋼筋、水泥、石子、河沙等)。
2、乙方負責房屋建築輕包為主,並負責鋼筋工、泥水工、木工等。並負責場地看護,解決食宿(包括施工人員)。
3、澆築時按甲方要求,其它建築方面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二、施工要求
1、乙方必須根據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規範施工。
2、施工日期自20__年9月1日開工起180天完工。
三、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本工程共計費用(輕包工)約48萬元,工程結算待竣工後按實結算。工程開工後基礎做平付25%,每做好一層付15%,結頂後付10%,工程竣工後扣留總結算價的5%為質量保證金,一年後付清。
四、質量保留金工程全部完成後,甲方扣留工程總結算價的5%為缺陷責任期的質量保留金。缺陷責任期為竣工驗收後1年,期滿,經甲方驗收有工程缺陷時,乙方按合同標準修復缺陷或按缺陷情況扣除修補費用於修補工程缺陷;工程無缺陷的按本協議分期付款時退還質量保留金。
五、事故責任施工期間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施工人員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等造成的後果、經濟損失、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其它條款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設定施工標誌,做好“三度一排”,確保道路正常通車。施工期間,乙方應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建築材料應妥善保管,以防流失、揚塵揚沫。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生效後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執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第一章 一般條款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1.工程地點:_________。
2.工程內容:_________。
3.工程性質:_________。
4.承包範圍:_________。
二、批准單位
1.批准文號:_________。
2.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
三、開工日期
1.竣工日期:_________。
2.總日曆工期:_________。
四、質量等級:_________。
五、承包方式:_________。
六、合同價款: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檔案的組成和解釋順序
1.本協議條款;
2.本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_________。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以漢字普通話解釋、說明。
二、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規章。
三、施工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前,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___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圖_________份、現場存放的_________份,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對乙方做好圖紙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採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_________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開工前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_________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根據實際情況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新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專業技術職稱_____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_________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_________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_________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_________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_________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_________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_________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二、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三、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專業技術職稱_____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並保證期間的需要。其中:
3.開通施工場地與火車站、碼頭、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在_________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線路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的協議。要求甲方_________。
6.在_________前,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在_________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_________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_________審定施工圖預算。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三、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設計費用按設計的內容、時間、要求等另計。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定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
7.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設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要求乙方:_________。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一、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裝置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_________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二、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_________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應共同遵循。
三、乙方應按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一、乙方應按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_________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_________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三、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三、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有關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一、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為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_________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現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二、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_________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_________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_________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一、乙方應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二、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三、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外,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一、工程質量應達到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達到優良標準,則增付價款_________,工期順延_________天。
二、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按_________計取違約金。
三、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四、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一、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二、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_________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三、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一、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_________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試運的_________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理,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三、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四、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_________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五、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六、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七、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八、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_________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_________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三、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一、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滿後退還。
二、合同價款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三、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
四、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一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_________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檔案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一、甲方按_________在_________向乙方預付工程款_________元,開工後在_________按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約定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_________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一、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_________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二、甲方在進行計量_________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三、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專案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_________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_________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裝置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一、甲方按其“供應材料、裝置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期限為乙方供應材料、裝置、所供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裝置_________小時前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三、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裝置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甲方委託乙方處理材料、裝置缺陷,雙方另行商定費用計取、結算辦法。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五、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裝置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六、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裝置,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一、乙方根據_________,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甲方指定供貨單位的,乙方的採購則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
二、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裝置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代辦裝置的雙方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
三、在材料、裝置到貨_________小時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四、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價差調整辦法:
五、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六、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七、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二、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_________前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三、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四、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一、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一、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_________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_________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二、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專案的整套啟動除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除錯中負責其施工專案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
四、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六、按基本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運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_________套。要求
七、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專案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的淨利潤
八、由於設計、裝置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專案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九、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專案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十一、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_________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_________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一、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_________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一、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二、保修專案、內容、範圍:
三、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保修期:
(1)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2)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
四、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1.5%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
五、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達到現場與甲方共同辯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收後1周內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和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七、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一、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方法:
二、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_________利率給付利息。乙方應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四、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一、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1.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_________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_________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_________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二、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一、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二、乙方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三、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一、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請、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休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施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裝置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在應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一、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可分包的工程: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單位(人)的,不適用本款約定。
三、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包括_________級以上的地震、_________級以上持續_________天的大風、_________mm以上持續_________天的大雨、 年不遇的持續_________天高溫天氣、_________年不遇的持續_________天嚴寒天氣等災害。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_________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裝置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裝置,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裝置。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2)條中的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
一、甲方辦理工作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二、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三、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_________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_________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一、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三、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四、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五、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_________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一、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儲存。
二、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發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辦公室裝飾。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範圍:室內裝修(見預算清單)。
4、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採用半包工包料方式承擔(參見附件清單)。
5、工程造價。
(1)工程預算總造價為¥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
(2)本工程總造價計算依據。
A、以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及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為依據。
B、施工中甲、乙雙方確認的施工障礙引起的變更或增加措施等費用。
C、施工中甲乙要求新增加的專案費用。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經甲、乙雙方確定:本工程合同工期為____天(日曆),具體開發時間以甲乙雙方簽訂的開工報告為準。
2、本工程計劃開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計劃竣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
(1)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正常施工的;
(2)由於甲方原因影響連續施工的(包括工程付款不到位)。
(3)由於設計變更或設計未確定的。
(4)由於未辦妥相關物業或行政審批手續的。
(5)由於施工工地(非乙方原因)一月內停電停水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由於甲方原因不能及時配套或配套單位不能配合而影響施工的。
第三條 工程施工準備與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開工前甲方協調各方面的關係,辦妥進場手續,甲方承擔進場手續費用。
(2)組織好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工作。
(3)委託為甲方代表,實行工程質量、進度監理,代表甲方處理工程日常事宜。
(4)開工前1天,甲方騰空裝飾場地以便工程開工。
(5)做好甲方提供材料及裝置的供應;落實建設資金,按期報付工程預付款,辦理現場簽證,竣工驗收。
2、乙方責任。
(1)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及施工技術資料。
(2)開工前組織有關人員熟悉施工圖紙和設計資料,編制施工圖預算和施工組織計劃,制定施工總計劃進度。
(3)做發了施工準備工作,組織好人員及材料設施的進場、採購、供應和管理。
(4)嚴格按施工圖與說明書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並承擔雙方約定的維修保養協議相關規定。人為損壞的修理由責任方負責,並承擔費用。
(5)委託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與甲方代表人員接洽。
第四條 工程價款及支付
1、本工程合同預算以施工圖及施工方案的工作量為依據編制。
2、由物業收取的管理配合,裝修押金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支付。
3、本工程合同總價為¥:____________元整。
4、支付採取按工程進度分段付款方式。
5、分段付款的時間及相應金額為:
(1)合同簽訂時付合同價10%,計¥:____________元整。
(2)工程竣工時,付工程尾款計:____________元整。
工程變更專案款項於雙方確認,付完此款項方可施工增加工程。
第五條 施工質量與設計變更
1、堅持按圖紙施工,任意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到列情況給乙方造成損失,應由責任方負擔。
(1)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在三天內與設計單位商定,發出變更設計檔案,甲、乙雙方籤協議後方準施工。
(2)設計變更超出原設計標準或規模時,甲方必須按審批程式重新報批,甲、乙雙方籤協議後方準施工。
(3)如因甲方投資不足,不能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造成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應商定對在建工程做到安全到位,並由甲方承擔乙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如遇到重要及複雜的隱蔽工程內容,可通知甲方共同驗收,如甲方未按時參加,乙方可自行檢查驗收,甲方應予承認。
第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及結算
1、乙方在工程竣工前書面或口頭通知甲方驗收。
2、甲方應在接到驗收通知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後出具工程驗收證明。
3、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應視為甲方已確認工程合格,若使用後發現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4、乙方於工程竣工後,提供一年的免費維修服務,但不包含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部分。
第七條 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1、甲方對乙方承擔的工程要做好安全交底,明確安全要求並進行監督檢查,雙方應按規定協商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和治安消防事宜。
2、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教育工作,嚴格安全操作規程,文明施工要求及嚴格執行治安消防條例。
3、工程在施工期間,乙方人員發生工傷和急病等,甲方有提供方便,協助搶救義務,責任和費用均由責任方負擔。
第八條 工程處罰及仲裁
1、按本工程合同工期拖延一天,按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二進行處罰,工期處罰待本工程竣工後一次結請。若因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合同價的30%的違約金。
2、甲方拖延結算及付款,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調不成時,任何一方均申請雙方上級主管部門或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可由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者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及時協商增補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後保修期滿,工程價款結清自動終止。
4、本合同有效附件。
(一)乙方提供平面圖紙;
(二)工程預算書;
(三)補充條款;
(四)其他。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全稱):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稱):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
恩施市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房屋維修及附屬工程(一標包)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
6.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國家現行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__)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____________(大寫)(______¥元);
2.合同價格形式:____________。
五、專案經理
承包人專案經理:____________。
六、合同檔案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檔案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檔案。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年月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陸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叄份,承包人執叄份。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 專案住宅樓工程承包施工有關事宜協商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4、工程面積:約 ㎡(坡屋面不在計算面積之列)
二、工程承包範圍:除甲方指定的分包工程外、施工圖紙的全部工程內容。
甲方分包專案如下:
1、塑鋼窗、防盜門、樓宇對講。
弱電系統的暗埋(含套管),穿鋼絲及箱體封口等工作均由乙方施工。
2、凡甲方分包專案,乙方應積極配合。
甲方認為需由乙方負責施工的,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憑甲方的書面通知進行施工。
三、工期、質量要求:
1、工期:工期總日曆天數為 天
2、質量:合格
四、合同條款:
本工程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並掃地出門,交付業主使用。
1、承包單價:元/㎡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為了縮短工期提高質量、加強安全防護等目標而採取的新工藝和新措施經監理單位和甲方認可後方可實施,但不得以此理由提出費用增加。
3、雙方在簽定協議一週內,乙方需交納保證金30萬元/棟,主體封頂後一週內解付 萬元/棟,剩餘部分工程款竣工驗收合格後兩週內付清(質保金不計利息)。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費用損耗,均包含在乙方合同總價中,結算時不再另行增加費用。
5、如乙方認為需要超時工作,以便能按竣工期限完成工程,則此等費用及不論任何原因等需額外開支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6、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辦理本工程質監、安監、環保、保險、勞務等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7、甲方另行發包的專案,乙方計取該分部工程造價的 %作為配合費,乙方必須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及驗收所需資料等其他相關工作,配合好各分包單位做好施工管理工作。
若因乙方原因使其延誤工期或造成質量不合格,乙方應接受總價 %的罰款。
8、本工程勞保統籌費、文明工地費、貸款利息、四項保險費用均不計。
五、付款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預付款,主體三層封頂 日內付已完專案的 %,主體封頂 日內付工程量的 %、工程內外粉刷即墊層完工後 日內付已完工程造價的 %,剩餘部分在工程決算結束除留 %的保脩金外 個月內付清(乙方所墊支的工程款不計利息)。
六、雙方要履行的工作:
1、甲方的工作:
⑴、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甲方負責辦理土地徵用、平整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協助解決協調施工周圍問題。
⑵、開工前甲方向乙方須交驗規劃部門確定的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並向乙方及時準確的發出施工指令。
按時組織工程中間驗收。
⑶、開工前向乙方提供三套施工藍圖。
2、乙方的工作:
⑴、乙方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藍圖及國家現行驗收標準、規範組織施工。
確定同志為專案經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換。
⑵、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甲方的施工指令。
施工現場要嚴抓員工的勞動紀律及個人素質,不得發生聚眾鬧事、打架鬥毆的行為,否則責任自負,甲方並將給予重罰。
⑶、施工過程中,乙方須按照文明工地標準組織施工,因政府相關部門檢查不合格而引起的相關處罰由乙方承擔;並在交工前將所有建築垃圾全部清運出場,達成現場無垃圾、建築物無汙染。
⑷、乙方應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併產生費用由乙方全權承擔。
⑸、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無條件負責成品工程的保護費用,在此期間發生工程損壞,乙方自費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修復。
⑹、乙方應承擔勞動、安全、環保等部門的政府性質的費用;及裝置、材料相關部門的檢測費用。
⑺乙方在小區施工期間還應支付甲方相應的場地看護費及政府性國家號召的公益事業費用。
七、材料採購與供應:
自購材料:本工程材料依招標檔案按甲方指認品牌由乙方採購,但必須確保採購材料的質量符合標準,所有材料進場必須取得甲方、監理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水泥:按 元/t;鋼材:按 元/t計入。
結算指標:鋼材: kg/㎡;水泥: kg/㎡。
八、工程驗收及結算:
1、工程結算價款;在本協議確定的合同價款基礎上,按協議約定的變更及簽證結算方式進行調整,作為工程結算價款。施工過程發生的設計變更,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做變更增減結算,費用結算為直接費乘 %的綜合管理費。(變更手續齊全)
2工程驗收:工程完工具備驗收條件後,乙方按國家竣工驗收程式,邀請相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保修時間以工程備案表完成作為起始時間。即可辦理工程結算手續,乙方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在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及資料後30天內進行稽核並確認。報告經雙方確認後,除預留 %的保脩金外三個月內付清。保修期滿後支付所預留金額。
九、雙方駐工地代表:
甲方:
乙方:
十、其他事項:
1、乙方按甲方確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積極組織施工,質量達不到要求,甲方有權拒付剩餘工程款。
2、乙方應按文明工地標準組織施工,未達到文明工地標準按規定10元/㎡費用的扣除。
3用電及給水各施工單位自行安裝用表,由甲方提供水源及箱變,乙方的施工用水、電費以當月水電錶實際發生額加損耗由甲方代收代繳。
付工程款時一併扣除。
4、此協議作為甲乙雙方最終結算依據,其他議標檔案、往來檔案、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單均為有效附件。
與此協議不相符的附件,均以此協議為準。
5、甲乙雙方所有的往來工作均以書面文字為準,有甲方現場代表簽字蓋章有效,否則無效。
6、本工程如有分包單位,乙方應提供分包單位的所有資質檔案和業績證明,經甲方考察後共同確定,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7、沉降觀測、招標代理、節能檢測和驗收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招標交易費按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8、地材供應及土方工程應充分考慮當地市場因素,施工中不予調整。
9、本合同的所有涉及條款甲乙雙方都應該共同遵約,乙方若不能按照規章制度中相應條款履行將由甲方進行處罰。
10、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同意提交當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11、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後,合同自動失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託方(甲方):
地址:
電話:
承建方(乙方):
地 址:
電 話:
開戶銀行:
為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確定正常的供用氣程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輸燃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下稱“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施工專案基本情況
1.專案名稱:
2.
專案地點:
3.施工內容:燃氣管道的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
4.施工依據:本工程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設計施工。
5.施工質量:本專案燃氣管道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及有關事項均需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規定辦理和驗收。
6.合同開工日期: 。
合同竣工日期: 。
合同有效工期天數: 。
第二條 工程施工
甲方產權分界點以內的全部天然氣設施由甲方出資建設,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負責組織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安裝施工。
1.甲乙雙方應指定專門的人員進行設計定位和現場的施工協調。
2.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7 日內向乙方提供用氣裝置的名稱、型號規格、用氣壓力、用氣量或額定熱負荷等,以及乙方設計人員要求提供的建築物平面圖紙及室內外水、暖、電、道路平面圖等其它設計基礎資料;乙方應於甲方提供完整資料後 7 日內設計完畢。
3.甲乙雙方指定的人員應對設計圖進行確認並簽字認可,經確認後的設計圖,若需變更,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設計及相關工程費用。
4.工程開工後,對於隱蔽工程,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位置確認。
5.乙方應在甲方具備施工條件且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第3款完成支付的前提下進行施工。
6.工程完工後,乙方 日內向甲方提供竣工材料,甲乙雙方應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雙方簽字確認。甲、乙雙方驗收合格後,如甲方對乙方設計和施工提出變更,由甲方出資委託乙方進行設計施工。
7.施工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且竣工日期按滯延時間順延:
(1)甲方不具備施工條件而停工;
(2)由於甲方原因變更計劃或提出修改施工圖;
(3)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及工程款;
(4)甲方的其他違約行為,致使無法施工時;
(5)出現洪水、颶風、暴雨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時;
(6)施工受阻礙,無法正常施工。
8.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服從甲方代表和現場管理員的統一協調指揮。
9.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由於自身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應負責賠償。
10.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採取安全措施,並承擔相應施工安全責任。
1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應積極配合,協調相關矛盾,確保工程如期完工。
第三條 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工程費的價格、付款及結算方式
1、根據甲方提供的 燃氣裝置資料和用氣時間,測定甲方每日最大用氣量 Nm3 ,經雙方協商,甲方按 /元/Nm3向乙方支付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共計人民幣: 元(¥, )。
2.工程費收取人民幣 元整(¥000,000.00)。
3.付款方式:
甲方應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合同價款,乙方按照甲方已支付合同價款的數額開具相對應的收費憑證:
3.1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完畢合同全部價款。
3.2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分期支付合同價款:
(1)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 7 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不低於50%),計人民幣 元整(¥00,000.00);
(2)工程竣工驗收之日即為合同價款結算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部剩餘款項計人民幣 元整(¥00,000.00);
4.乙方為甲方提供該項管道燃氣工程,工程所發生的水、電等全部動力由甲方自行採購和提供。
第四條 產權歸屬與合理利用
1.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甲方的建築紅線,即建築紅線外燃氣設施產權屬於乙方,建築紅線內燃氣設施產權屬於甲方。
2.乙方為建設下游供氣管網,避免重複建設,在不影響甲方燃氣設施正常使用功能情況下,甲方允許乙方無償利用、使用其所有的燃氣設施進行下游燃氣管網的建設。
第五條 變更用氣
1.甲方如增加用氣裝置,應提前向乙方辦理有關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為了保證安全供氣,未經乙方同意並交納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甲方有需求增加用氣裝置,需向乙方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更不能自行改裝、移裝其他天然氣設施。
2.甲方因經營地點改變需要遷移用氣裝置時,應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協助遷移用氣裝置及其他天然氣設施,遷移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工程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出現甲方私自遷移燃氣裝置的情況,乙方有權停止供氣。
3.甲方房屋產權發生變更時,必須辦理過戶更名手續,乙方方可對後續使用主體進行供氣,未同步辦理甲方繼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4.在通氣後,如甲方實際用氣量低於合同開口氣量時,乙方有權重新約定開口氣量並簽訂補充協議;如甲方實際用氣量超過合同規定開口氣量,甲方須向乙方按照 / 元/Nm3 .日交納超出部分的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並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視為超合同氣量使用者:
1)年用氣時段內平均日用氣量超過合同規定日開口氣量的使用者。
2)月度日平均用氣量超過合同規定氣量。
3) 周度日平均用氣量超過合同規定氣量。
以上各個時間段段均按甲方實際用氣天數測算。
5.如未按照本條第4款補交超開口氣量部分的基礎設施使用費,乙方對於甲方超過合同規定開口氣量的氣量部分不承擔保障供氣義務。因使用者氣量變化導致燃氣裝置無法正常執行,需要更換裝置,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及工程費,逾期付款的部分應按照每日萬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對於違反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乙方有權加以制止,要求其補交款項並向乙方支付補交款項一倍的違約金。
3.在合同執行期間,甲方如果使用其他公司氣源,視為單方面解除合同,應按政府批文標準補交氣費和基礎設施使用費,給予乙方違約補償。
(二)乙方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期限完工,應向甲方支付已收取款項每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2.由於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事宜
1.本合同一式 4 份,雙方各執 2 份,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如有補充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字蓋章後生效,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任何條款及相關資訊均應依照約定予以保密,未經甲乙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的條款內容洩露給第三方,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