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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共有協議

欄目: 商標專利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61W

允許人:________________

專利權共有協議

被允許人: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獲國務院批准,對其資產進行了資產重組(以下簡稱“重組”),並作為發起人,根據中國法律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向_________公司注入重組前屬於_________及其下屬企業或單位的主營業務,包含石油、天然氣的勘察和開發、煉油、化工、管道運輸、產品銷售、有關科研機構以及相干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下統稱“核心業務”)。_________及其相干下屬企業或單位擁有用於核心業務的專利及專有,並願意將該等專利及專有允許給_________公司應用,且_________公司有意應用該等專利及專有。據此,雙方協議如下:

第1條 允許人

合同允許人是_________及其全權代表的相干下屬企業或單位,其中包含_____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_發出關於代表其簽訂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權委託書”的_________的全資子公司及其所把持的企業或單位。

第2條 專利和專有

2.1 本合同項下的專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

(a)允許人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允許人無償應用的附件一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無償應用的自有專利”);

(b)允許人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允許人有償應用的專利(以下簡稱“有償應用的自有專利”);

(c)允許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外共同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二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共有專利”)。自有專利和共有專利以下統稱為“允許專利”。

2.2 允許專利內容是指專利證書、闡明書、權利請求書及附圖等專利檔案所涉及的全部內容。

2.3 本合同項下的專有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允許人已經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三所列的專有(以下統稱“允許專有”)。

第3條 允許

3.1 對無償應用的自有專利及允許專有,允許人容許被允許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持續無償應用。

3.2 對有償應用的自有專利,允許人容許被允許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組前的應用領域內持續有償應用,但須符合雙方另行簽定且有效的《產品和服務互供總協議》的規定。

3.3 被允許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組前應用共有專利的領域內持續應用該共有專利。該共有專利原為無償應用的,被允許人持續無償應用,原為有償應用的,被允許人

應支付應用費。允許人承諾就上述應用取得該共有專利的其他共有人的批准。

3.4 被允許人根據本合同對本合同附件所列的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的應用系排他性的應用,但允許人仍然可以應用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允許人允許第三方應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應提前通知被允許人,被允許人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表現異議,允許人可以允許第三方應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如上述允許或轉讓可能對被允許人的主營業務構成嚴重影響者,則被允許人有權不批准該等允許或轉讓。

3.5 被允許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對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的應用是非排他性的應用。

第4條 期限

4.1 被允許人可以應用任何一個或多個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直至該允許專利期限後滿或該允許專有變成公開資訊而不受法律掩護或直至雙方達成協議的終止應用日期。

4.2 上述4.1條所述之期限後滿或終止,不影響本合同項下其他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的允許應用。

第5條 專利和專有材料的提交及後續服務的供給

5.1 允許人應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應被允許人不時之請求將允許專利和允許專有材料提交予被允許人。

5.2 允許專利和允許專有實行的後續服務應保證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的有效實行,具體應視不同情況而定。需允許人供給人員予以領導的,允許人應予以充分合作,並安排專人負責有關領導工作

第6條 掩護費用

對於無償應用的專利、專有,被允許人須於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允許人支付該年度允許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繫該等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的有效性而已經實際支出的費用。但是,被允許人不需向允許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被允許人已經結束應用的本合同項下一個或多個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的維繫費用。

第7條 雙方的權利和任務

7.1 允許人的權利:

(a)有權在自身領域內製作、應用、銷售與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有關的產品,或者應用允許專利方法及允許專有。

(b)有權取得被允許人對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改良部分的應用權,但應補償被允許人因該等改良而合理支出的費用。

(c)有權獲得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所申請的各級創造和科技嘉獎。

(d)有權請求被允許人依本合同約定支付本合同第6條規定的費用。

7.2 允許人的任務:

(a)允許人容許第三方應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應遵守本合同3.4條、3.5條的規定。

(b)根據本合同第2條及第5條的規定,供給全部材料和服務。

(c)按時向有關機關交納有關維繫允許專利申請和允許專利權的有效性的費用。

(d)對被允許人在實行過程中有關的及其經營機密承擔保密任務。本條規定的保密任務在本合同終止後持續有效。

(e)根據被允許人請求或專利權掩護需要,向國家有關機構就有關允許專利申請掩護。

(f)承諾

並保證本合同項下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允許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允許人提出權利懇求或訴訟時,允許人有任務賠償被允許人因此而致的一切喪失及費用支出。

(g)根據3.3條規定,承諾取得共有專利的其他共有人的批准。

(h)本合同簽訂後,允許人負責依法向專利管理機關辦理本合同備案存查手續。

7.3 被允許人的權利:

(a)有權在本合同規定的領域內製作、應用和銷售與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有關的產品,或者應用允許專利方法及允許專有。

(b)有權獲得實行和應用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所必要的全部材料和服務。

(c)有權得到允許人對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改良部分的應用權,但應補償允許人因該等改良而合理支出的費用。

(d)有權對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進行改良,由被允許人獨立進行的改良,其改良部分歸被允許人所有。

(e)就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實行後取得的成果,有申請各級創造和科技嘉獎的權利。

(f)有權就允許專利產品及允許專有產品參加各級名優產品的評比,所獲得的榮譽和物質利益歸被允許人所有。

7.4 被允許人的任務:

(a)被允許人與第三人就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再簽訂應用允許合同應事先通知允許人,並獲得允許人批准,且應遵守本合同3.4條、3.5條的規定。

(b)如產生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侵權事宜,允許人負責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起訴,被允許人應當協助查明。

(c)被允許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允許專有和提交的材料承擔保密任務。本條規定的保密任務在本合同終止後持續有效。

(d)承擔生產、銷售允許專利產品應繳納的各種稅款。

(e)按本合同第6條規定向允許人支付有關費用。

第8條 雙方進一步的保證

允許人和被允許人有任務採用進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舉動,包含簽訂其他有關的協議或合同或檔案,以確保本合同宗旨和規定內容的實現。

第9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9.1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批准,並以書面情勢作出方可生效。

9.2 本合同按下列方法終止:

(a)本合同期限後滿,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鬥等不可抗力喪失持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合同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合同。

9.3 無論9.1和9.2條如何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被允許人有權按其生產經營需要,決定終止應用本合同項下一個或多個允許專利及允許專有,並須在該日之前書面通知允許人該等終止。一俟被允許人按前款規定終止應用該等專利及專有,則被允許人從下一個年度起對該等專利及專有不再支付本合同第6條所規定之費用。

第10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或採用本合

同和法律所容許的補救措施,包含但不限於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喪失。

第11條 雙方的陳述和保證

11.1 允許人的陳述和保證:

(a)允許人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允許人一直依法從事經營運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領域的運動。

(c)允許人為簽訂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訂本合同的是允許人的有效授權代表,並且本合同一經簽訂即構成對允許人有束縛力的責任。

(d)允許人簽訂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務並不違背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背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11.2 被允許人的陳述和保證:

(a)被允許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b)被允許人一直依法從事經營運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領域的運動。

(c)被允許人為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內部程式都已完成,簽訂本合同的是被允許人的有效授代表,並且本合同一經簽訂即構成對被允許人有束縛力的責任。

(d)被允許人簽訂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務並不違背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背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第12條 不可抗力

12.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把持的,無法預感或即使可預感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湧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含但不限於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鬥(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任務,該任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斷。

12.2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情勢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產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產生後十五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供給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打消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12.3 不可抗力事件產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愛協商決定如何履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打消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任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打消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持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實用本合同9.2(c)關於合同終止的規定。

第13條 其他規定

13.1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任務。

13.2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全部協議,並

代替雙方以前就該等事項而達成之全部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合約、懂得和通訊。

13.3 本合同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履行並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效率及可強制履行性。

13.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議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須經雙方採用適當的法人舉動批准而作出。

13.5 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利或特權並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利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利或特權並不排擠任何其它權利、權利或特權的行使。

13.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束縛力,如同已被納入本合同。

第14條 通訊

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採用書面情勢並以中文書寫,並可經專人手遞或掛號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斷定:

(a)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

(b)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後第7天(若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為有效。

(c)以傳真情勢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於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唯發件人應出示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檔案而列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檔案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d)允許人地址:__________;被允許人地址:_________。

第15條 實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5.1 本合同應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法律並應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15.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矩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束縛力。

第16條 附則

16.1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

16.2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本合同在雙方授權代表簽訂並加蓋公章後生效,且其效率追溯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率。

允許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被允許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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