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需方: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農作物種子種類、品種、質量、數量、金額
農作物
種 類
品種名稱
種子
類別
產地
生產
年月
計量單位
數量
質量(%)
單價(元)
純度
淨度
發芽率
水份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一)對上表所列各批次種子,雙方應共同扦封樣品,分別儲存,以備種子複檢和鑑定,樣品儲存至該批種子用於生產收穫以後。
(二)其他:
。
第二條 農作物種子的檢驗、檢疫及標籤
供方應嚴格按國家和省頒佈的種子檢驗檢疫管理辦法、標準、技術規範及有關規定進行農作物種子檢驗檢疫,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執行gb/t3543《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
(一)種子質量應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由雙方約定標準。
(二)供方必須提供符合有關規定的種子標籤、《植物檢疫證書》。
(三)需方收貨後複檢,淨度、發芽率、水分三項指標在收貨後兩個發芽週期內複檢完畢,純度在收貨後該作物第一生產週期內複檢完畢,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對方,逾期 天視為種子合格。
(四)對種子質量等提出異議要求檢驗和鑑定的,由雙方共同指定檢驗、鑑定單位,申請種子委託檢驗和鑑定的,其費用由
(單位)負擔。
第三條 超幅度損耗及計算方法
。
第四條 包裝要求及包裝費負擔
。
第五條 交(提)貨時間、地點
。
第六條 發運方式、運費負擔
。
第七條 交付定金數額、時間及貨款結算方式和期限
。
在執行政府指導價時,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的,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種子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種子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八條 本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種子數量或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條款的,供方應及時通知需方進行實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資料,由雙方協商變更合同,簽訂補充協議。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供方應保證所供種子的類別、品種、數量、質量、產地、生產年月符合合同約定,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需方;需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接收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種子,並保證按時支付貨款;一方違約,應承擔另一方實際損失責任。
供方違約責任:
(一)供方遲延交貨,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交貨部分貨物價款的
%付給需方違約金;交貨超過約定時間 日,按延誤農時不能交貨處理。
(二)供方所供種子的種類、類別、品種、數量、質量、產地、生產年月不符合合同約定,造成農作物種植收成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需方經濟損失;及時採取糾正或補救措施,未造成農作物種植收成損失,應賠償需方購種子的貨款、利息、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
(三)供方不能按時交貨或交貨數量不足,應按照未交貨部分貨物價款的 %付給需方違約金,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其他: 。
需方違約責任
(一)需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結算貨款的,每逾期一日應按照未付款部分的 %付給供方違約金。
(二)需方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所交定金不予返還。
(三)需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定金的,承擔解除合同責任,並相應賠償供方的經濟損失。
其他: 。
第十條 本合同附件
種子標籤、《產地檢疫合格證》、《植物(調運)檢疫證書》及合同雙方的《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證可證》及《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均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種子質量發生糾紛,需要進行技術質量鑑定的,由 (法定機構或單位)進行技術質量鑑定,檢驗和鑑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向當地行政主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它約定
。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未盡事宜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2、
3、
供方(章): 需方(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