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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預售房買賣協議書(通用3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56W

商品預售房買賣協議書 篇1

合同雙方當事人:

商品預售房買賣協議書(通用3篇)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 姓名:

國籍:

居民身份證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買受人:

共有人 姓名:

國籍:

居民身份證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出讓 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 出讓證號 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 ,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 暫定名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南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__________。【專案名稱: , 房屋程式碼:___________,所在層: 層至 層 】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住宅 ,屬 鋼筋混凝土 結構,層高為 米,建築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有封閉式陽臺 個,非封閉式陽臺 個。

該商品房 合同約定 建築面積共__ 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 ____ 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構成說明及分層分戶尺寸圖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面積測算單位: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資質證書號碼 ;資質等級 ;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第四條 該商品房的權利瑕疵

1、出賣人告知買受人,該商品房存在下列權利瑕疵:

(1)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設定抵押並辦理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為 ,抵押權登記日期為 。

(2)已設定在建工程抵押並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為 ,抵押權登記日期為

2、出賣人在辦理該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前已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並承諾對該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權利瑕疵按以下第 (5) 種方式處理:

(1)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登出該商品房的抵押權登記。

(2)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前登出抵押權登記。

(3)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前登出抵押權登記。

(4)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前登出抵押權登記。

(5) 在辦理房產證之前登出抵押權登記 。

3、因出賣人原因導致上述登出抵押權登記手續遲延辦理,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2)方式處理:

(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2)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每遲延一日 5 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該商品房價款按下列方式計算:

該商品房屬 預售 房,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該商品房單價為( 人民幣 )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人民幣 ) 元(大寫: × 億 × 仟 ×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的購買費用已計入上述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雙方約定以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與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有差異的,以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為準。

商品房竣工交付後,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發生差異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種方式進行處理:

1 、方式一

(1)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0.6%)的,雙方互不補差價;

(2)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至1%之間(含1%)部分的房價款由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多退少補;

(3)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1%以上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時,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在0.6%至1%之間(含1%)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1%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時,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至1%之間(含1%)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1%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套內建築面積差異比=(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100%

(4)共有共用建築面積出現差異的,不得另行結算。

2 、方式二

雙方自行約定如下:

(1)售房單價保持不變,實際成交總價款按產權登記的套內建築面積調整,多退少補,不計利息。任何一方不得以面積差異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2)出賣人應在得到經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的竣工測量建築面積結果後,將該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在接到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須到出賣人營業場所或指定的其他地點補交或者領回面積差價款;買受人逾期不補交差價或者出賣人拒絕退還差價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按應交或者應退款的萬分之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出賣人逾期支付差價款給買受人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3)共有共用建築面積出現差異的,不另行結算。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1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付清房款人民幣 ×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2、按揭付款

3、公積金付款 雙方同意買受人支付的預售款應“專款專用”於所購商品房專案的工程建設,在該專案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前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為保證預售款專用於工程建設,買受人應將商品房預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

專用賬戶開戶行:

專用賬戶賬號: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壹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90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5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並積極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及撤銷商品房預告登記和備案的有關手續。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貳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九條 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2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已辦理房地產開發專案交付使用備案。

2、該商品房經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五方聯合驗收合格。

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含戰爭、動亂、地震、颱風、暴雨、洪水、流行性傳染病等),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買受人的,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及時告知的除外。

(2)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政策的改變或政府限制性行為而導致工期延誤的。

(3)政府通知停工、禁止車輛或人員進出施工場地而導致工期延誤的。

(4)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變更而導致工期延長的。

(5)由於供水、供電部門原因停水、停電而導致工期延誤的。

(6)非出賣人原因,一週內停水停電超過八小時(每八個小時計算一天,超過四小時但不足八小時按八小時計算)或氣象部門記錄連續兩天或兩天以上日降雨量(指日均小時平均降雨量)達到中雨及以上的;及其他影響工程進度,但是出賣人無法事先預見和控制的客觀原因(如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出賣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7級以上大風、洪水、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交通管制、強制拆遷、施工時間限制、惡性傳染病等)導致工期受影響的;

(7)出賣人將竣工資料報告提交政府部門並被接受後(以政府部門接到資料的日期為準)等待驗收或丈量的;

(8)買受人未向出賣人全額支付房款的(包括買受人因違約應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未全額支付的,以及以擔保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在貸款銀行尚未將買受人的貸款發放給出賣人時),出賣人有權延期交房。

如遇上述情況延期交房,出賣人均通過刊登報紙或者郵寄掛號信的形式通知交房事宜,交付日期以通知確定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壹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90_日後,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45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同期辦理按揭手續銀行活期存款 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1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壹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所在棟與相鄰棟正面間距減少的;

(2)該商品房結構形式發生變化的;

(3)該商品房戶型發生變化的;

(4)該商品房空間尺寸發生變化,導致層高變化或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發生變化的;

(5)該商品房朝向發生變化的;

(6)非因規劃變更或設計變更導致建築面積發生變化的,應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處理

(7)雙方約定:除上述(1)至(5)約定的規劃、設計變更以外的變更(包括但不限於總平規劃變更、增加容積率等),無需通知買受人並無需徵得買受人同意,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同意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同期工商銀行活期存款 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應按變更給買受人造成的實際影響,給予買受人相應補償。雙方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就補償問題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雙方於房屋交接單上簽字或蓋章後視為交付完成,房屋毀損、滅失及其他風險自交付時轉移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交接時,買受人未能提供有效證件(本人身份證、委託人委託公證書等要求的證件),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買受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下列原因之一,未能按期接收的:

(1)買受人未載明通訊地址或郵箱或在本合同所載明的通訊地址錯誤、不詳或地址變更而未通知出賣人,導致交房通知無法送達買受人的;

(2)買受人未按交房通知指定的時間前來辦理交接手續的;

(3)買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付清總房款造成延期交房的;

(4)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房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

因上述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收的,雙方對延期交房的責任及產生的相關費用約定如下:

(1)出賣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屆滿之日即視為出賣人已履行交付義務,房屋毀損、滅失及其他風險從交房日期屆滿之日由出賣人轉至買受人承擔;

(2)該房屋的保修期從出賣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屆滿之日起算;

(3)買受人從出賣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屆滿之日起交納物業管理費用;

(4)買受人逾期超過三個月不接收房屋,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由買受人按房價總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解除合同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附件三)。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2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

2、買受人應在收房後15日內書面通知出賣人,經雙方確認屬實後由出賣人在30日內進行維修或採取其他積極措施使該裝飾、裝置標準達到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此段期間不視為延期交房。買受人無權據此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於建築節能內容的承諾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築節能指標應符合雙方約定的內容(附件四)。與約定內容不符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出賣人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

第十六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房地產開發專案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要求: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出賣人應當及時返工、修復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

第十七條 合同登記備案、預告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約定

1、屬於商品房預售的,本合同簽訂後 30 日內(應當不超過30日),出賣人應按規定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2、出賣人與買受人協商一致,本合同登記備案後 30 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出賣人未按約定協助辦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單方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3、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1)或(2)種方式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1)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後 730 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為買受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並將以買受人為產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交付買受人。

(2)買受人自行辦理

買受人自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出賣人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730日內辦結《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並將房屋登記機構要求的需出賣人提供的證件資料提交買受人。

4、因出賣人過錯,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遲延辦理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3)、(4)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總價款的 ×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2)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每遲延一日 × 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天由出賣人按買受人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但該違約金的最高額不超過總房款的1%。

(4)如出賣人逾期超過一年仍未辦結《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由出賣人在6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房款退回並按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遲延辦理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保修責任

1、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2、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按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

保修期內,買受人發現該商品房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通知出賣人或其受託人;出賣人或其受託人接到買受人的報修通知後應在_48小時內到場檢查(雙方另約時間的除外),並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實際情況與買受人商定具體維修日期,及時、合理安排維修。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或其受託人檢查、維修期間給予必要配合。

出賣人或其受託人怠於履行該商品房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應當按下列第( 2 )方式承擔責任:

(1)按每遲延一日 × 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視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該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經濟損失的,出賣人按下列第 (2) 方式賠償買受人:

(1)買受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2)視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雙方對該商品房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委託 具備法定資質且經另一方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 檢測,另一方應當配合和協助檢測工作。檢測結果支援一方主張的,由對方承擔檢測費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九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住宅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買受人在使用該商品房期間,必須遵守小區物業管理的規定,不得新增防盜網及其他任何構築物,不得在公共部位新增任何裝置設施。不得封閉陽臺,否則,出賣人有權責令買受人恢復原狀,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外牆面使用權屬公共部分歸該樓棟全體買受人所有,由物業公司統一管理。該商品房所在小區、所在樓宇的命名權屬出賣人所有 。出賣人可無償在裙樓的周圍及頂部和主樓頂部設定招牌、廣告牌。

第二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

1、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 ,資質證號為 ,資質等級: 。

2、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為 元/月·平方米(建築面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月】收取。

以上費用不包含公共能耗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供配電、給排水、電梯、消防、水泵、公共停車場、公共出入口、公共照明等公共設施裝置和公共性服務所產生的水、電及其他能源等消耗費用),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裝置、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及其他代收代繳費用等。

物業服務費的支付如涉及另有約定由第三方(非買受人本人)承擔的,則按約定執行,第三方如未能按約定標準全額支付,則不足部分由買受人自行承擔,並按約定時間交納。

3、出賣人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詳見附件五。買受人已詳細閱讀附件五有關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並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

買受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買受人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

買受人按下列 3 方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1、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交。

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交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應當自受託之日起 × 日內將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向買受人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納憑證。

2、買受人自行交納。

買受人自行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將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3、按本合同附件六《商品房買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交納。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買賣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六)。

第二十四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47 頁,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壹 份,買受人 壹 份,南寧市房產管理局 壹 份,銀行 × 份,公積金管理中心 × 份,南寧市不動產局 壹 份。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法定監護人】:

(簽章) (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預售房買賣協議書 篇2

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

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所購商品房位於

二、該商品房的具體幢號、建築結、設計用途、建築面積如下:該商品交付時如有面積差異,以房屋產權監理機關實測面積為準。

三、甲方應向同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證件:

1、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

2、房屋所有權證,編號:

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

四、該商品房銷售價格為:實得建築面積(即套內面積) 元/平方米(公攤面積按建造成本折算計入實利面積單價),房款共計 元,大寫人民幣: 。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甲、乙雙方按下列第 種約定辦理。

1、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給予乙方 %優惠,即實付房款總額 元。

2、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首付房款 元,餘款在 付清。

3、甲、乙雙方約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屬貸款(按揭)購房,甲、乙雙方就此項內容另訂補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房款,屬乙方違約。甲方按下列第 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應付房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按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甲方須於 年 月 日前將竣工驗收(包括建築工程質量驗收和規定必須的綜合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如因除甲、乙協商同意解除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屬甲方違約。乙方按下列第 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應付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 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積與產權監理機關實測面積差異在± %(含本數)至± %以內,按實測面積結算房款;差異超過± %(含本數),乙方按下列第 種約定辦理。

1、終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並按 利率給付利息。

2、合同繼續履行,雙方約定 。

十、預售商品房在開發建設過程 中,甲方對原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和修改,必須在調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後 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 日提出退房或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並按 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給乙方時,該商品房的配套環境和配套設施,必須符合甲方售房時所作的承諾和雙方約定。該商品房的裝假、裝修、配套設施、裝置的標準、保修責任和質量要求,必須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所作的說明、規定和承諾。

十二、甲方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後,應協助乙方在 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權屬登記的,乙方按下列第 種約定辦理。

1、終止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並按乙方已付款房款的 %支付違約金。

2、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三、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依照政府相關規定,同時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十五、本合同邊同附件及補充協議共 頁,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新都區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種約定辦理。

1、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七、其他約定: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預售房買賣協議書 篇3

出賣人:

營業執照號:

機構程式碼證:

註冊地址:

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證件型別及號碼: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型別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情況: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出賣人和買受人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專案基本情況

出賣人經批准,在_________地塊上建設商品房,專案名稱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住宅用地.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權起始日期為年 月 日,其中住宅用地終止日期為 年月 日,其他用地終止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批准機關為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為現房,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

第二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該商品房所在樓棟主體建築結構為框剪結構,建築層數18層,其中地上18層,地下0層。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座落於長沙市雨花區萬芙北路南貢雅苑棟[幢][單元][層]號房屋,規劃用途為住宅.

該商品房_1__建築面積_________㎡,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共用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

第三條抵押情況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_________第2種_________.

1、該商品房未設定抵押。

2、該商品房已經設定在建建築物抵押,抵押權人為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出賣人保證:該商品房銷售已經抵押權人同意,且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時,抵押權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購部分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出登記。

第四條預售款的監管

買受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將預購商品房的購房款繳入下列預售款監管賬戶。

該商品房的預售款監管機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預售款監管賬戶名稱為湖南湘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預售款應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監管和使用。

第五條計價方式及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1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元/㎡,總房價元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3.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

買賣合同所指的價款,並不包括與本合同簽署、生效和履行有關的費用,如:契稅、保險費、維修基金、公證費、印花稅、按規定辦理該商品房的房地產權證時應支付的費用等,以及下列各項設施的開通及服務提供的費用:如有線電視、電話、網際網路接入等。上述這些費用中,除法律有規定或買賣雙方另有約定之外,一概由買受人自行負擔。其職業培訓教育網證費、契稅、保險費、維修基金、印花稅、有關稅費以及其它按有關規定需交納的費用,買受人須於簽訂買賣合同時支付。有關稅費最終以政府部門到時確定的收取標準為依據,多退少補。其它費用買受人須按出賣人或出賣人委託之單位發出的付款通知書的規定支付。該房屋價款是出賣人按長沙市房屋登記機構提供預測面積計算,最終面積以房產證面積為準。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該商品房全部房款計人民幣_________元/㎡總房價_________元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於_________前支付。

2.銀行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

首付款_________元於_________簽訂之日前支付。剩餘房款_________元採用方式支付。

買受人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的,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賣人交付首期房款計_________元整,餘款_________元整向銀行申請貸款。買受人應當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內,將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資料提交給銀行,在接到出賣人或貸款人通知後_5日內前往指定地點辦理貸款相關手續,並按要求交清相關款項和費用買受人逾期履行上述義務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1款處理。

買受人以公積金貸款方式付款的,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賣人交付首期房款計_________元,餘款_________元向_________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買受人應當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公積金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提交給公積金中心,在接到出賣人或公積金中心通知後5日內前往指定地點辦理貸款相關手續,並按要求交清相關款項和費用買受人逾期履行上述義務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出賣人僅協助買受人辦理貸款,不承擔代辦之責。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銀行、公積金中心或者出賣人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自有資金支付。買受人因此可以不承擔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違約責任如買受人逾期未付清房款,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在合同解除後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項在扣除相應違約金後無息退還給買受人。

如因非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申請銀行按揭貸款不成功或金額不足,或者買受人在購房時使用了政府福利補貼或指標的,而未能審批放款到出賣人指定賬戶的,則買受人應在出賣人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本合同未應付款項否則,則出賣人有權與買受人終止本合同,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定金及已付房款或出賣人與買受人另行簽訂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

買受人若以票據或匯款方式支付本合同項下任何款項,則以實際到達出賣

人銀行帳戶的人民幣金額為買受人所支付的金額,以實際到達出賣人銀行賬戶的日期作為買受人之付款日期。

買受人若委託第三方代為支付款項,則需由代付款人或公司簽署相關宣告檔案或者在付款票據中備註列明係為買受人代付款項,產權落至買受人名下。若今後出賣人因收取第三方代買受人支付的款項而使出賣人陷入相關糾紛或承擔責任,則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的所有損失。

若出賣人對買受人的按揭貸款承擔保證責任,買受人應積極履行其還款義務,若買受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在出賣人按約定履行其保證責任後,出賣人有權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責任並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出賣人因承擔保證責任所付出的全部費用。

3、其他方式

首付款_________元於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剩餘房款的支付_________.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未超過30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3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2%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二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2種方式進行處理:

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第九條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20__年12月31日,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1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約定的裝飾、裝置標準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約定的裝飾、裝置標準。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買受人。

出賣人未收到買受人交付的全部房價款項及買受人未完全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後。

該條所指的“特殊原因”還應包括某些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及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如買受人在購房時使用了政府福利補貼或指標的,須待該政府福利補貼或指標的金額未完全下賬到出賣人的指定賬戶後,出賣人才會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第十條房屋交接及違約責任

買受人應當在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0天內對該房屋進行驗收並與出賣人辦理交接手續。出賣人無需另行通知買受人房屋交付日期。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出賣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未超過三十日,自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零點五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三十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2%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如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及相關費用和出現本合同第九條中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的,則出賣人不予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房屋視為已經交付給買受人,出賣人按逾期每天 元向買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費。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一條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包括在銷售過程中,其銷售廣告和銷售人員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基礎設施、配套設施所作的明確具體的說明和允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入戶道路,交房時完成到位年月日

2.水、電交房時達到使用條件年月日.

3.燃氣管道交房時達到使用條件年月日.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上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第2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書面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買受人已付房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按房款總額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並採取補救措施於三十日內達到合同約定標準。

3、其他解決方式_________

第十二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方式處理:買受人有權拒絕出賣人的交付行為,且出賣人應按第十一規定的違約金標準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並按約定標準在60日內完成整改。

第十三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四條關於物業維修資金交存的約定

在簽訂本合同時,出賣人不得向買受人代收物業維修資金。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在申請辦理預告登記前交存物業維修資金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的,應當在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前交存物業維修資金。買受人未按規定交存物業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及違約責任概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五條關於房屋使用的約定

買受人的房屋按規劃用途作住宅使用,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否則,違約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責任。

第十六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1、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500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權屬登記,並

由出賣人按買受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

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內將買受人

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2%賠償買受人損失。

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2%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為便於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人應於購買房屋時交清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費用,由出賣人代收代繳。辦理產權手續前,買受人應按長沙市房產局和國土部門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證明原件,還須完成房屋面積的多退少補,如因買受人原因推遲提供有關資料和交納有關費用而導致不能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則一切後果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

1、買受人在本合同在所註明的聯絡地址及電話應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出賣人,否則即視為買受人已收到或知曉出賣人依據本合同應告知或通知的事由,並且買受人應自行承擔相應得後果。

2、出賣人通知買受人本合同中約定的有關履約以電話或寄件的方式送達買受人。出賣人以寄件方式通知買受人的,出賣人從郵局向買受人寄出掛號原件,即視為出賣人已向買受人送達了通知,其通知送達的時間以郵戳的時間為準或合同的約定時間為準。如買受人若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任何通知向其中一人發出即視為向買受人之全體發出。買賣合同規定的各項時限含法定節假日,若到期當日為法定節假日,則順延下一個工作日。

3、買受人未在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是否收到交房

通知提出異議,則視為買受人已在交付期限前收到交房通知

4、本小區車庫、車位面積不包括在公攤面積中,如買受人需要購買或使用車庫、車位,則應另行與出賣人簽訂協議。

5、為便於統一管理,服務廣大業主,提升物業整體形象,出賣人將對小區物業的部分公共部位進行統一的使用和管理。使用收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買受人承諾對此不提出異議。

6、買受人須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全部義務、辦妥有關入夥手續並交納全部相關費用後,出賣人才有義務將該商品房正式交付給買受人使用。房屋自交付或視為交付之日起,該房屋有關的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同時轉移給買受人。

7、出賣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單方解除本合同的,買受人應按出賣人書面通知後15天內辦理買賣合同解除手續及合同備案登出手續。買受人未按規定時間辦理前述手續的,出賣人有權自行處理該商品房,則買受人每逾期一天應按該商品房總價款的千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應自辦理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至實際辦理完畢之日。

8、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對其購買房屋中的飄窗在交房前進行拆除,拆除後的安全問題由買受人自己承擔。

9、買受人交房時應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的物業管理費起始時間應為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之日起計算。

本合同所稱“已付款”,包括買受人的自付款、貸款銀行和公積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稱“利息”,指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也可按第2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貳拾肆頁,一式_________份,出賣人壹份,買受人壹份,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壹份,按揭銀行份,公積金中心份。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_________買受人_________共有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