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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精選27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8W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

甲方:(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精選27篇)

乙方:(買方共三人,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自家位於九內組的一片約有 棵幼杉木林地賣給乙方,雙方經實地勘查,自願買賣此處山林。為保證買賣雙方土地,收益、處置等權利事宜,防止日後發生爭執,特定立本合同。

一、 雙方協議此處山林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圓整。( 元)。雙方簽字之日一次付清。

二、 山林四抵界線:兩組墳山樑直下轉陽新恩獨田上坎,之後直下灣至三岔灣處向左出坳再下灣直至抵排內組山界,上抵大路,下抵排內組山界。

三、 購買期限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年;如果到期由於各種原因無法砍伐,乙方可自行延長砍伐期限,直至採伐條件成熟為止,甲方不能拒絕;延長砍伐期限後,乙方每年須付給甲方貳仟圓( 元)人民幣作為借土養木費進行補償。

四、 在乙方擁有林權期間,國家、企事業單位、個人如徵用此處山林,清苗補償歸乙方所有。地皮補償總額甲乙雙方平均分配。

五、 乙方在購買此處林地之後,乙方獨有對此山林所有林木的支配權、受益權(注:此林乙方三人平均出資購買,受益平均分配)。與甲方無任何瓜葛。

六、 此處林地如有土地糾紛,貸款抵押等事務全由甲方負責處理。如果糾紛給乙方帶來損失的,甲方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乙方。

七、 如合同期未滿,乙方已經主伐此山林木材完畢之後,甲方可提前收回該土地使用。

八、 為維護法律尊嚴,雙方約定違約金為壹佰伍拾萬圓人民幣。

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三人各持一份。

十、 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高堯村九內組組長簽字:

證明人簽字:

巫不社群高堯村委簽字:

雙方簽定合同時間: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2

出賣方:(簡稱:甲方)

代表人:

購買方:(簡稱:乙方)

村民委員會(簡稱:丙方)

代表人: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覆協商,甲方自願將本社土地畝一次性賣給乙方所有,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元(大寫: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

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賣土地四至界限:

東至:南至:西至:北至:

四、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後,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後果由甲、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六、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願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後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3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經充分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綜合樓和使用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購買的標的:

1、本協議購買的標的為甲方坐落在興義市幸福路中段建設村一組集體綜合樓一棟五層,房屋面積20xx餘平方米,以房產證標註為準。?

三、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並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於乙方驗收。

三、總價款

綜合樓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480元,總價款(含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為人民幣 元。

四、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第二條:甲方同意乙方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償還尚欠甲方的藥品款柒仟元整(7000.00元)。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需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並保證該房屋上不存在任何抵押及債務;

2、向乙方交付綜合樓及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的各種批准檔案、權屬憑證;

3、結清綜合樓的所有債務,並在他人因綜合樓及其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向乙方主張權利時承擔全部責任;

7、收取本協議所約定的購買款。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支付購買款;

2、取得綜合樓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的使用權及其各種相關批文、權屬憑證;

3、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本協議第一條、第五條中任一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或者甲方義務未全面履行,既構成甲方對乙方的違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損失並支付總價款 %的違約金。

2、乙方若未履行本協議所約定的義務,即構成對甲方的違約,應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損失。

八、其它約定:

1、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4

山西農村房屋土地買賣合同範本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組____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後)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主營專案)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_________________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_________________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並經____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鑑證)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發包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鑑證單位(簽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5

土地買賣合同範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______萬入股認繳註冊資本,佔______股權;乙方以貨幣出______萬一次性出資註冊資本,佔______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戶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建築密度不小於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計人民幣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

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戶於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______%,計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______%,計人民幣______萬元,餘下______%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後十天內付清。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保過戶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5、該專案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_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______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註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6

【案情】

20xx年10月黃屯村委會與連發鑄造廠簽訂一份《廠房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黃屯村委會將其在本村轄區內的佔地14畝的廢舊村辦鑄造廠區租賃給連發鑄造廠使用(合同所涉土地於20xx年取得了有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用途為工業用地),租賃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為2.5萬元,租賃到期後,連發鑄造廠在該租賃地上所新建廠房及大型裝置折價變賣給黃屯村委會。20xx年10月,黃屯村新一屆村委會以《廠房租賃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處《廠房租賃合同》無效,並要求連發鑄造廠限期拆除新建廠房。連發鑄造廠則認為《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黃屯村新一屆村委會繼續履行合同。

【爭議】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租賃合同屬集體建設土地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關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該租賃合同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租賃合同屬集體建設土地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並未違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屬有效合同。因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立法本意是禁止農村集體農用土地的流轉,目的在於防止農民所有的農用土地的不當流失,而不是禁止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依法流轉。本案中,租賃合同中所涉廠房的用地屬農村建設用地,該租賃合同並未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要判斷本案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關鍵是要釐清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流轉是否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我國對於農用地的保護是非常嚴格的,在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分別作了規定。第二類是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經依法批准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包括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也可表述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第三類是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到底能否發生流轉,雖然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此卻未從根本上進行否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第三款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國發(20xx)28號)第十條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20xx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31號)第六項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等等。綜合上述及相關法律、國務院行政規定的精神,筆者認為,我國並沒有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合法流轉,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涵蓋的範圍不應包括原本就具有非農業建設性質和功能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對此條文的理解應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立法目的並非禁止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的行為,而是為了防止在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出現以土地流轉的形式將農用地非法變更為建設用地的現象,以貫徹維護我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護制度的立法目的。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忽略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分類體系,混淆了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區別,認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發生流轉用於非農建設的觀點有失偏頗。

本案中,該租賃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僅有利於盤活或發揮農村閒置地的功效為農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關於新農村建設政策。因此,筆者認為,該租賃合同不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還符合國家的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應認定為有效。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7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________________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讓宗地面積大寫___________畝(小寫__________畝)。土地用途為退耕護還林用地。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退耕護還林用地。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作為土地的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餘部分,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兩次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叄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大寫__________百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後續出讓手續出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說明

第十五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8

賣方:沙洋縣沈集鎮雄興石膏製品廠 (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黎興陽

買方:谷家虎,男,身份證號:4208006

住東寶區子陵鎮新橋村5組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自願將座落於沙洋縣沈集鎮雙廟村1組的雄興石膏製品廠所有的廠房、裝置及土地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證號:荊集用(20xx)字第03150600268號及20xx年6月6日甲方與雙廟村簽定的徵地補償協議的土地永久性賣給乙方。乙方自願購買。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如下合同:

一、價款及付款方式:價款1270000.00元人民幣(大寫:壹佰貳拾柒萬元整),在簽訂合同時付 800000.00元人民幣(大寫:捌拾萬元整 ),剩餘 470000.00元人民幣(大寫:肆拾柒萬元整在無任何糾紛的情況下於20xx年10月30日付清。

二、從簽訂合同之日起,上述所有財產、設施、裝置歸乙方所有。

三、從20xx年9月21日前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並負責結清水、電等費用。繳納結清工商、稅務、環保等費用,與乙方無關。

四、從20xx年9月21日以後一切債權債務及所欠規費由乙方負責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甲方將所有證件交給乙方保管,以便過戶使用。甲方隨時協助乙方辦理證件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另一方總金額20%的違約金。

七、此合同雙方簽字蓋印生效,此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東寶區子陵法律服務所存查。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9

賣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賣之土地(以下簡稱該物業)地址為: 滄州市運河區解放路 ,面積: 18467.1 平方米(以《國有土地使用證》面積為準),地號: 15-1-1052 ;圖號: 4241.20-483.50 。

第二條:賣方持有該物業之權屬證明,賣方保證對該物業享有完整處分權,保證該物業沒有被司法機關查封,且出售該物業沒有侵犯第三人的權利,並保證本合同所載有關該物業的情況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否則賣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由於賣方的原因,造成該物業不能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或與第三人產生糾紛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條:買賣雙方同意該物業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 壹仟萬元 整(小寫: 10000000 元),買賣雙方間的實際付款方式如下:

買方於簽約後方式,支付賣方該物業人民幣: 壹仟萬元整。

第四條:賣方在交付該物業時必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如水電費、煤氣費、管理費等)過戶所需的稅費由賣方承擔。同時把合同原件、交款發票原件等一併轉移給買方。賣方無條件配合買方辦理該物業權屬登記手續,

第五條:該物業以現狀售予買方,現狀是指 。

第六條:合同雙方如任何一方違約時,按交易價款的20%計算違約金,同時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主張權利產生的有關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本合同及附件條款的修改或補充):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 2 份,買方執 1 份,賣方執 1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0

土地買賣合同範本大全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商業住宅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該期甲方負責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該期甲方負責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該期甲方提供所有轉讓檔案。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______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六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六章 通知和說明

第十七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十八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___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中介人(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簽字):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帳號: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xx市,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x萬入股認繳註冊資本,佔x股權;乙方以貨幣出x萬一次性出資註冊資本,佔x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戶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x,綠化率不少於x,建築密度不小於x,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萬元/畝,轉讓總價為人民幣x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x%,計人民幣x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

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戶於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x%,計人民幣x萬元。

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x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x%,計人民幣x萬元,餘下x%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後十天內付清。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保過戶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5、該專案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67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x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x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註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最新土地買賣合同最新土地買賣合同。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代表:

乙方(蓋章):

代表:

年月日

最新土地買賣合同範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 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畝),

私人土地買賣合同

。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並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_______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餘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合同範本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 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  )字第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  )字第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範圍與 甲方承擔的責任的範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專案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專案開發結束並經審計後,專案淨利潤率超過_______%的,超過部分淨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 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1

房屋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房屋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甲方願將 私產房一套賣給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簽訂本合同。

一、房屋規格結構: 該房屋結構為 ,面積為 ,雜房 ,樓層為 樓共 樓,建成年份 年。

二、房屋性質及證件:該房系私產房100%產權,證件齊全, 房屋所有權證 號,土地房屋契證 。

三、價格及付款方式:房屋總價 (房屋現成交價),付款方式: 。

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產產權一份、地稅局稅費徵繳中心一份、國土局一份, 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均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共有權人: 共有權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地塊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自留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通組支路道路改造工程。該塊土地四至:北面抵_________________,南面_________________,東面_________________,西面_________________。

二、轉讓期限及權屬

永久性轉讓,自轉讓之日(即簽訂合同)起,該塊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歸乙方所有。若遇政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徵用或徵收,所有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做任何干涉。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整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轉讓金給甲方,支付的時間為合同簽訂日。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該地塊當時所值市場價錢的十倍計算。

六、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3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嵇某某簽訂房產轉讓協議一份,雙方約定:原告將其位於王興中學門前的三間平房、兩間廚房、十四間豬舍、一臺飼料機等牆院內所有建築設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轉讓給被告,被告於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給原告轉讓費55000元,王某某協助嵇某某辦理過戶手續,過戶費由嵇某某負擔等。時任村委會黨支部書記的李某某及村委會副主任(無正主任)張某某作為見證人在協議上簽字。協議簽訂後,被告按約支付了轉讓費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標的物。交付後,被告對上述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潢,並增添了院牆門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雙方簽訂的協議違反農村宅基地相關法律規定應歸於無效為由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無效,並要求被告返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和飼料機等。另,訟爭房屋除上述三間平房及兩間廚房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外,其他無任何手續。被告一直未獲得政府主管部門對宅基地轉讓的行政許可。被告在王興社群居民委員會1組已有宅基地一處。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的效力;二、如果協議無效財產是否應予返還。

從本案來看,協議中約定的標的物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飼料機等動產部分,由於該動產買賣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且已履行完畢,自然不存在返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動產部分,由於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其效力爭議較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第2款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宅基地轉讓必須報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准予,此屬行政許可,即合同生效必須有此要式,而且買受方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此理由認定無效為主,而以認定有效為輔。即在購買人購房以後,獲得了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同時,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條件,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本案雙方簽訂的房屋等不動產部分買賣協議應屬無效。

第二,無效情形下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被認定無效以後,雙方各自返還財產應屬於常態的一種處理方式。無效以後主要審查的重點在於是否存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雖然在認定合同無效過程中,更多地是考慮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在判斷能否返還或有無必要返還時,則應更多地考慮地上房屋的現狀與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實踐中,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很好判別,而房屋的現狀通常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其一,與原買賣標的一致;其二,購房人已對房屋實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區分;其三,該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該房屋已自然滅失;其五,該房屋因徵用、拆遷而滅失,但購房人獲得了拆遷補償款;等等。

司法實踐中,針對上述情況,法院一般採取的是,除了與原買賣標的完全一致且買賣合同履行時間較短情形予以適當返還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還為主,尤其是當前拆遷行為日益增多而導致的合同糾紛,當事人缺乏基本的誠信,此種風氣不能因當事人違反誠信卻因司法裁判而使其獲得不當利益。本案中,由於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同時,雙方合同履行時間較長,買受人也已對該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潢,並增添了院牆門等,如果返還將給買受人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此種情況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又因在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也已經支付了一定的對價,亦不存在折價補償的問題。

如何看待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其實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合同簽訂的是損害到國家或集體利益的,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土地法規定了村集體用地只作為本村民調製,非本村民或城鎮居民等局外人不得買賣,禁止買賣

所以樓主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以前幾年的北京的藝術村就是個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輸呀,慎重呀.

案情簡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訴被告)與W經理部簽訂村民住宅集資代建協議書1份,雙方約定:原告潘某繳納集資建房款136547元,選定W經理部開發建造的生活小區中房號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繳納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張某(反訴原告)的房屋被拆遷,被告張某與拆遷單位X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份,約定拆遷單位X將自W經理部購得的本案爭議房屋403室安置給被告張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過經理部W取得D1-403房屋並進行了裝潢,於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時許,原告潘某回到403室,發現房門被撬,被告張某等人在該房屋內,並稱該403室系拆遷安置給他的房屋,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停止妨礙其居住。被告張某接到訴狀後,向法院提起反訴。

爭執意見

對該案如何處理,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爭議房屋系集體土地上建房,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規定,故應認定原被告分別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據此,原被告雙方均未取得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應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和目前我國的有關集體土地建房的現狀,將雙方各自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視為有效,再根據誰先實際控制和佔有的原則進行判決。

分析意見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質問題,導致該房屋無產權證,至於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問題,長期以來爭議頗多,筆者認為,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從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來考慮,確認合同有效,並不影響該法旨在保護耕地總量、防止耕地減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農民自身居住條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認定合同有效能夠避免由於合同無效引起的社會不穩定。認定合同有效,既體現了合同法鼓勵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現在和未來立法的發展趨勢,且本案的原被告並非是同一個合同的相對人,均未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進行認定和處理,將上述合同視為有效,並按有效處理。

綜上,因原告潘某先於被告張入住403室,且對403室進行了裝修,對該房屋進行了事實上的控制與裝修,被告張某以撬門的方式進入403室,違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並使其喪失了對該房屋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張某排除妨礙的主張應被法院支援。

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整體的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城鄉一體化、農村城市化、農民市民化已成為農村發展的新趨勢。農村各類產業基地和開發園區的不斷崛起,大量集體土地被徵用,大批農村房屋被拆遷。由於拆遷補償款的數額往往遠高於房屋售價,為此原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紛紛毀約,導致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的增加。另外,拆遷的異地集中安置,動遷戶將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區還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

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等等。在這些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這些糾紛的出現從深層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二是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湧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於農用地。三是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四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後,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並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進行買賣現象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湧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於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三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旨意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並未把佔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房屋買賣行為納入調整範圍,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

一、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絡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房屋依據其土地屬性可以區分為建築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兩大類。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已對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而對於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現並無類似的規定。

在房屋與土地的關係上,現普遍採取“房地一體主義”原則,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於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並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義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也就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的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

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筆者認為,“農民集體”不是一個抽象的名詞,而是一種能按章程或規則行使權利的組織形式。在“農民集體”中每個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如對集體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經營權。集體成員的權利是集體所有權的組成部分,全體成員大會是集體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是,集體中的成員不能以個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體所有權,對集體土地和其他財產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額。所以,集體所有既不同於個人所有基礎上的共有,也不同於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故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群範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這一理解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第七十八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將共有的財產分出或者轉讓的規定。

三、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

內容提要: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說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說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⑴一方依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有人認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裡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於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願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狀態。基於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1、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

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十條第四款後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裡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裡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式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一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二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三款規定了土地徵用,第四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於“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依據前述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群範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係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權。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必須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承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另外,理論上認為,無權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同意。根據共同共有的法理,農民對其宅基地和承包的農用土地都應當有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讓,但要保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受讓權。就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而言,若賣方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在房屋買賣時和買賣以後無異議,且未對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優先購買權,距糾紛發生,房屋已出售較長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放棄對宅基地的優先購買權,同意將宅基地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買了一間村集體土地的三層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麼辦才合法有效。、?首先對買賣關係進行公證!去房產管理局詢問一下,能過戶的話儘量給過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證是不能轉到你的名下的。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你的房產屬於城市範圍內的,你也可以通過有關途徑,先將該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變更為國家所以,再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手續後才能轉變成你的完全產權。否則,只能屬於有限產權的房產。

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首先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因此LZ是城鎮戶口的話,則該買賣行為無效;

2、不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雖然買賣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經該村集體同意,買方擁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但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變更,也就是不能過戶。因此,買賣過程中最好村集體在買賣合同上蓋章。當然,具體還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有的房屋是拆遷安置在該村集體的情況等等;

3、簽訂買賣合同時,該房屋的全部所有權人均須簽字方可有效。情況允許,可以進行合同公證,但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公證處不會予以公證。

4、即使該房屋不能現辦轉戶手續,合同中最好明確今後政府徵用、村集體徵用為公共用地(用於村集體公益事業)等情形出現時補償問題。

篇八: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合同

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於義烏市佛堂鎮前案村舊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 平方米資格。現經甲、乙雙方協商,為明確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方將享有座落在義烏市佛堂鎮前案村舊村改造的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佔地面積平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築面積和一切附屬設施及房屋前後空基使用權)資格轉讓給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數按前案村委統一規劃。

二、轉讓價款計人民幣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裡的押金、配套設施等費用共 )。該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實按村委的規定,安置房屋的建築一切事宜由乙方實施,其一切費用也由乙方負擔。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預付 (¥ 元),餘額 。

四、本協議生效後,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隨之轉讓給乙方,甲方應積極並無條件及時配合乙方辦理該房的房地產的一切手續,並提供與該房、地產的憑證。

五、甲方應在允許辦理安置房屋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妥兩證初始登記,甲方辦妥兩證初始登記後三日內,應將兩證交付受買人(乙方),並與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內容以本合同約定為準。若遇法律政策許可,甲方應在許可辦理兩證過戶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協助乙方辦妥兩證變更過戶在乙方名下。兩證變更過戶變更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的,應當全額返還受乙方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同時按乙方已交轉讓價款從支付之日至實際返

還之日止按銀行利率的4倍計付利息,並賠償受買人損失方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繼續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關係人擅自建築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以前或本合同簽訂後實施安置土地使用權(房屋)重複轉讓,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銀行貸款抵押或將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遲延、拒絕辦理兩證初始登記或遲延、拒絕辦理兩證變更過戶手續或拒絕與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處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買人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價款不予返還,安置房屋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價款的,應按拖欠從拖欠之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銀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賣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於政策、法律、規劃等原因導致到乙方房產的權益、享受、分攤等問題,均由乙方全權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權永屬乙方。發生糾紛索賠時,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本合同具備合同主要條款,若甲方人拒絕簽訂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為正式合同,對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捺印後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出賣人(甲方): 受買人(乙方): 見證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讓宗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年,拿到時間年月日。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宗土地擁有證書有等標準合法證件。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xx年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永久,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契稅、手續費由方承擔。

備註: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當日,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備註: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餘部分,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首付:___元,每期支付元整,直至付完。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後___貳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叄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後續出讓手續出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說明

第十五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第十六條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惠州市本地法律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備註: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電話:______電話: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五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六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 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字): 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 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註明邊長(米))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_________萬入股認繳註冊資本,佔_________股權。乙方以貨幣出_________萬一次性出資註冊資本,佔_________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戶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_,建築密度不小於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萬元/畝,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

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戶於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餘下_________%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後十天內付清。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保過戶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5、該專案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__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67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註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7

賣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四至界線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門面樓和空地位於____縣縣城林蔭路東側,四至界線為:東至王家廟村民空地 ;西至林蔭路人行道道沿;東面長 米;南至居民 後牆根處,北至居民 南牆根和樹巷;南北長 米,合 畝,門面樓 層 平方米,該宗土地門面樓一次性永久出售給乙方。

二、價款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空地 畝,每畝人民幣 元,合人民幣 元;門面樓 平方米,每平方 米 元,合人民幣 元,空地、門面樓總合計人民幣 元。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付給甲方人民幣 元,在份以內乙方開發時無任何爭議時,甲方將剩餘款一次性付給甲方。

四、雙方責任

1、合同簽定之日甲方應將該塊土地房產手續全部移交給乙方,並全力配合乙方辦理過戶相關手續。

2、該塊空地在乙方開發使用期出任何爭議、阻擋等事項全由甲方負責解決並承擔全部相關經濟損失。

3、乙方在約定時間內給甲方付不清購地款時,預付款全部歸甲方所有,該塊土地、門面樓由甲方處置,乙方無權干涉。

4、該宗土地門面樓國家、當地政府部門徵收稅費規定哪方的哪方自行繳納。

五、未進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____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8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所有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轉讓給乙方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土地情況

第二條轉讓期限

第三條本協議簽訂後______日內甲方將土地轉讓、交付給乙方;本土地轉讓費用總共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土地交付後,乙方將土地轉讓費用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土地轉讓乙方前,甲方享有對本土地全部權益,保證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權利瑕疵和各種費用的拖欠

第五條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須對原有老宅進行拆除運走,對老宅基地進行平整,老宅周邊樹木及植被保留原狀

第六條土地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對本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處置權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徵地補償:_________________土地交付乙方後,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徵收該土地時,土地、地上物等拆遷、安置、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或者反悔,如有違反或反悔,違反或反悔一方必須承擔對方投入、以及日後發展及可預期收益等一切責任及全部經濟損失。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19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幾篇關於私人土地的買賣合同範本,歡迎閱讀參考。  私人土地買賣合同範本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 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畝),  私人土地買賣合同。  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並在本條

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_______天內支付;

第二期,付清餘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

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 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  )字第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  )字第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範圍與 甲方承擔的責任的範圍相同。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專案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  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專案開發結束並經審計後,專案淨利潤率超過_______%的,超過部分淨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 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  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土地買賣合同範本二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鄉(鎮)____村____組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後)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主營專案)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人民幣。  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  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並經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鑑證)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  身份證號:____身份證號:____  住址:____住址: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發包方(簽章)____ 鑑證單位(簽章)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宗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拿到時間 年 月 日。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宗土地擁有證書有 等標準合法證件。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20xx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永久,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契稅、手續費由方承擔。

備註: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當日,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備註: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一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餘部分,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首付: ¥ 元 ,每期支付¥ 元整,直至付完。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貳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叄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 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 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 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後續出讓手續出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 說明

第十五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惠州市本地法律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 備註: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21

甲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丙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綠化率不少於%,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 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萬元(大寫)。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 %,計人民幣 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合同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並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天內支付;

第二期,付清餘款,計人民幣 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平方米(詳見國用字第號和國用字第號),抵押擔保的範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範圍相同。

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後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鎮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專案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專案開發結束並經審計後,專案淨利潤率超過%的,超過部分淨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 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 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協商不成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合同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合同壹式陸份,三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22

買房合同

甲方——賣方乙方——買方

關於乙方向甲方購房事宜,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擁有獨立產權的位於某市/區——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_)出售給乙方。乙方願意以上述價格向甲方認購該房。

二,甲方承諾: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資料以備查核。

2保證對出售的房屋擁有獨立產權。

3保證該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自簽訂本協議起,保證將該房屋按約定價格售給乙方,期間不得反悔或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5按照前述業務的需要,及時簽訂各項合同檔案和辦理各種手續。

6在辦理產權過戶時,應依要求將房屋產權資料交付貸款銀行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機構持有。

三乙方承諾:

1保證按要求付清房費,予以貸款清還等。

2按國家要求不改變房屋的結構。

3按照前述業務需要,及時簽訂各項合同檔案和辦理各種手續,並承擔各項費用。

4在辦理房屋過戶時,應依要求將房屋產權資料交付貸款銀行或其認可的機構持有。

四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拒絕將房屋出售給乙方,應向乙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

2乙方違約,沒有向甲方購買房屋,應向甲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

五協議的定立、履行、接觸、變更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六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七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23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乙方同意將位村的土地,賣給甲方使用,,雙方達成具體協商如下:

一.:乙方本著自願購買甲方土地原則,購買其土地位於,面積共平方米,約畝。

二:.期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土地費按每畝元計算,總額為____,

支付方式為

1:_________________一次性: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分期: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上協議在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後果由造成方負責.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以上就是根據規定對農村國有土地買賣合同範本的回答。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24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範圍的限制,並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範與效力規範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於此類問題的複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湧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1].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於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2],並未把佔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範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絡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築於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階漢語大詞典》[3]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並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於向社會銷售並移轉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於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於經濟學,其著眼點在於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係上,普遍採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於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並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4]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5]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

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湧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於農用地。其三,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後,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並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6]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並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充套件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並不斷髮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於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徵為國有後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7]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8]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義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並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麼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9]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於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並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後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10]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於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於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

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11]對於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12]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於《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25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並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_________________天內支付;

第二期,付清餘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範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範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_________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專案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專案開發結束並經審計後,專案淨利潤率超過________________%的,超過部分淨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__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__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_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以上則為小土地買賣合同範本。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土地出讓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土地受讓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出讓公證人): 身份證號: 。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_ _ ,宗地四至為: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條 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約每畝,總額為:元,大寫:人民幣 。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 (一次或者分期)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該合同 生效後,甲方對該土地一切權利歸屬乙方。

第六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須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須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同意當日將該土地一切權利轉給乙方,本合同一式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執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定一致同意共十條,二頁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公證人(簽字):

________年日________年日________年日

雙方土地買賣合同書 篇27

甲方(賣方)姓名:______ 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 _________

乙方(買方)姓名:

身份證_____________ ______

鑑於: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徵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願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願意購買上述房屋;

4、本合同項下房屋現屬於集體土地,暫時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以後集體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時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時,如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相關手續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的.購房款及房屋升值後收益款。

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1、本合同所稱標的房屋是指位於

2、該房屋6層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套內面積為_____平方米,7層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套內面積為_____平方米。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元整(大寫:拾____萬仟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天內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萬仟元整給甲方;

2、剩餘房款人民幣萬仟元整於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日起天內支付。

第五條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六條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諾:真實地願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七條本合同經見證。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

見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