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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案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22W

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的法律依據源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⒑賢?痺ぜ?交蛘哂φ痺ぜ?降囊蛭シ春賢?贍茉斐傻乃鶚а!備錳豕娑?魅妨恕翱傻美?妗笨梢耘獬ィ??保?步綞?恕翱傻美?妗鋇姆段вσ浴拔シ春賢?環蕉┝⒑賢?痺ぜ?交蛘哂φ痺ぜ?降囊蛭シ春賢?贍茉斐傻乃鶚а蔽?蕖?br  筆者代理的一起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案,就涉及是否正確適用《合同法》上述規定的問題。

一起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案

案情簡介:

位於x區的w公司向位於y區的k公司訂購一批價值400餘萬元的生產裝置,雙方簽訂《裝置買賣合同》和《裝置安裝合同》各一份。裝置經安裝除錯投入試生產,其中兩臺裝置運轉一直不正常,經k公司多次維修仍未解決,w公司要求k公司賠償損失,k公司要求w公司支付裝置餘款145萬元,雙方因此發生糾紛,k公司依據《裝置買賣合同》將w公司訴至y法院。w公司認為案件應由x法院管轄,向y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被y法院駁回。w公司即以裝置質量問題為由,提出反訴,並在徵求一審代理人的意見後,要求k公司賠償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共計1073.13萬元。k公司不承認裝置有質量問題,並提出w公司除維修期間外,一直生產至今,提出的賠償數額明顯不合理。

一審期間查明:w公司除維修外,生產並未停止。經y法院委託,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建材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下稱測試中心)對裝置質量做出鑑定結論即“裝置質量問題系使用不當造成”。y法院據此做出判決:w公司支付k公司裝置餘款145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w公司的訴訟請求。w公司一審敗訴後,要求我為其二審代理人,以實現其訴訟主張。

一審敗訴原因:

接受委託前,我對w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進行分析,並找出以下敗訴原因:

(1)w公司向k公司提出賠償的前提是裝置確實存在質量問題,並且質量問題是k公司直接造成的。但是,w公司對此缺乏證據。而且,“質量問題系使用不當造成”的鑑定結論對w公司明顯不利。

一審中,w公司雖然認識到鑑定結論對其不利,但是未提出****鑑定結論的有力的證據及法律支撐。

(2)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明顯不合理,顯然超過k公司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其可得利益部分的主張也無證據證明。

w公司一審請求賠償數額構成為兩部分,一為直接損失部分即裝置維修費及更換材料的費用;其餘為可得利益損失部分,包括維修停產利潤、w公司建廠總投資的利息、稅務返稅、停產期間產生的工人工資等。除直接損失部分提供了證據,可得利益損失部分僅有計算方式並無證據提供。

另外,通過w公司同行業平均利潤率的考查,以及對w公司的財務賬目的審查,置疑w公司的所謂“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與事實不符。

代理思路及相關工作

1、建議w公司迅速自行委託技術權威對裝置不能正常運轉的原因作出全面分析。

經技術權威全面分析,認為:裝置質量是一個需綜合多種因素分析並需k公司提供其生產裝置的相關材料、工藝等方面的資料,才能作出初步判斷的問題。同時,因裝置一直在使用,有關裝置的質量問題的準確結論就更難做出。但是,技術權威通過對k公司安裝記錄的執行資料審查,發現其中的一項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而該項指標也可造成裝置執行不正常。

2、查明一審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未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人名冊,不具有鑑定人資格,據此做好申請重新鑑定的準備。

3、通過對一審敗訴的上述分析,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告知w公司一審的訴訟主張,二審不可能支援。同時,要求w公司如實陳述案情,並告知隱瞞真相可能造成的危害。希望w公司吸取一審教訓,據實計算出損失,並提出證據。引導其實事求是的調整思路,根據事實和證據,重新確立二審目標。

通過多次溝通和交流,k公司法定代表人終於吐露真相:直接損失為40餘萬,可得利益損失為100萬左右。但是,可得利益部分的證據因涉及企業商業祕密,不易公開。一審之所以提出1000多萬的主張,是因一審代理人告知他所謂 “可得利益損失”就是“可能產生的損失”,並未告知他,所謂“可能產生的損失” 是有限制的。

代理策略:

通過上述工作,掌握了案件的利弊,分析了案件的走向,得出二審若以判決方式結案,k公司必敗訴的結論。由此確定二審的目標-調解結案。為了迫使對方達成調解,採取以下策略:

1、依據《裝置安裝合同》,重新組織證據以安裝質量不合格為由,另案向x法院起訴,要求k公司賠償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在向x法院提出可得利益賠償數額前,告知w公司,若以判決結案,因缺乏證據,可得利益的真實損失部分100萬,x法院也不會支援。但是,為了給對方充分的壓力,就可得利益部分提出200餘萬元的主張。w公司對此表示同意。

2、以一審鑑定機構不具備鑑定資質為由,要求二審法院對質量問題進行重新鑑定。

3、請求二審法院促成調解,並通過法院向對方透露:接受調解即可撤回x法院的訴訟。

案件結果:

二審達成調解協議如下:w公司支付k公司貨款10萬元。同時,w公司在x法院撤訴。案件最終結果達到了預期的代理目標。

案件結束後,w公司聘請我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代理感悟:

w公司的一審敗訴,源於對《合同法》“可得利益損失”的曲解甚至濫用。

律師確定代理策略,必須注意與案件相結合,與法律的規定相結合,做到依法立論、依法辯論,而不能違反法律,曲解法律,違反法治原則,置事實於不顧,為當事人出歪主意,以達到個人目的。這既是做律師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又是律師安身立命之本。

代理律師:馮兵

XX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