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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67W

(一)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買賣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並結合實踐,買賣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地址)。出賣人、買受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個人的,應當寫明個人姓名、住所。此外,有聯絡電話的,還應寫明電話號碼。在涉外買賣合同中,還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國籍。

(2)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主要是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或者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這些是一種物與其他物區別的標誌。只有在某項買賣合同中將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名稱、品種、規格、等級、花色等寫清楚,才不會引起誤解,產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將買賣標的物商品的基本情況規定清楚,要正確履行合同就難以得到保證,容易產生糾紛。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機電等配套產品,不僅要寫明主機(主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和花色,必要時還應當寫明隨主機的輔機、配件(附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內容。

如果買受人一次購買出賣人不同種類或規格的商品,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寫明每一種類或者規格商品的基本情況。

(3)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買賣的標的物數量是衡量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或者大小的一個尺度,如果沒有規定數量,一旦發生糾紛就很難分清雙的責任。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數量及計量單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4)標的物的質量要求。不同的物品,其質量要求也不一樣。同一物品,其檔次或者等級不同,質量標準也不相同。因此,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物執行的技術標準和其他質量要求。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約定質量保證期。

(5)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在貨物買賣中,特別是從較遠的地方購買物品時,往往需要對該物進行包裝。包裝,一般由出賣人負責。對買賣的物品進行包裝是為了保證該物運輸安全和保管安全,使該物安全地送給買受人或者買受人指定的其他收貨人。包裝方式包含著對包裝技術和包裝物器的質量要求。具體的包裝的方式,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標的物的性質等情況來商定。當然,不需要專門進行包裝的物品,僅裸裝即可。

(6)價款的數額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對於買賣的物品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下同)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目前,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放開,執行國家定價的產品很少,絕大多數產品的價格由市場供求法則自由決定。因此,實踐中,除了極少數外,其他一切產品的價格都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在雙方商定產品價格時,除了考慮生產成本外,還需要考慮市場行情、買受人所購產品的數量等因素,如買受人一次所購產品數量較大,價格就應相對低一些。一次買賣的產品數量較多,既要寫明產品的單價,也要寫明所有產品的總價款。

對於已使用過的舊貨,應根據使用期限進行合理的折價,並按照市場行情來確定出賣價格。

除了即時清結的外,需要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對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貨款的具體期限、地點作出規定。買受人可以在出賣人交貨前支付一部分貨款(預付款),待交完貨後一次或者分期支付其餘款額,也可以在接貨後某時間一次性付清;至於支付貨款的地點,一般是出賣人所在地,也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還可以是第三人所在地,這些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選擇。

(7)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這裡所說交貨(交付)是指出賣人在買賣合同簽訂後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交貨期限,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履行交付出賣物的期間,一般以年、季度、月、旬、周、日、時計算。出賣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立即交貨,也可以在合同簽訂後某一期限內交貨;標的物數量多的,出賣人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批交貨。交貨地點,可以是出賣人所在地,還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也可以是運輸部門(需要經過運輸經營者運輸的)所在地等其他地點。交貨方式,主要包括買受人到出賣人所在地自己提貨、出賣人送貨到買受人所在地和通過運輸經營者運輸或者通過郵電單位郵寄交付等,雙方當事人選擇哪一種方式,由雙方協商。至於出賣人交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8)運輸方式的要求及運雜費用的支付。運輸方式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含海上和內河運輸在內)和航空運輸,雙方可自由協商確定。運輸的費用是由買受人還是由出賣人承擔,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9)驗收或者檢驗的標準、方式、日期。這裡所說的驗收,是指買受人在接受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時,對標的物數量和質量進行檢驗、接收的行為。買受人驗收標的物的時間、地點一般與出賣人交貨的時間、地點一致。對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需要指出的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可根據需要商定檢驗機構。對貨物質量的檢驗,尤其是在雙方對質量有異議時,需要由專門的產品檢驗機構來檢驗。在國際(涉外)買賣中,貨物進出口一般需要由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或者動植物免疫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10)結算方式。結算方式是對合同規定的價款以及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清結。這些貨款和費用的結算,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關於異地結算、同城結算等的規定辦理。當事人雙方應在合同中規定開戶銀行、帳號名稱和帳號。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或者使用票據結算。

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應當註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國內工礦產品購銷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付款)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託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另外,還應規定結算的貨幣種類。在國內買賣中,當事人應以人民幣結算,只有在少數情況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方可用外幣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摺合成人民幣結算。在涉外買賣(進出口貿易)中,一般以外幣結算。

(11)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涉外買賣中,可以根據需要規定買賣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不同文字的合同條文,在對同一事項的認定、理解上有時會產生不同的解釋,從而產生合同糾紛。因此,當事人可以對使用的文字效力進行規定。除涉外買賣合同外,在國內同民族地區的單位、個人買賣時也可使用該少數民族的文字。

(12)違約責任。這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或者不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時應承擔的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其計算辦法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訂明對產品實行包修、包退、包換的條件。違約金的比例由當事人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

(13)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當事人應在合同、特別是涉外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

(14)其他條款。如對買賣合同的擔保、公證、貨物運輸保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涉外買賣合同中法律的適用等內容,只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都可以成為合同的條款。總之,雙方在協商買賣合同內容時,任何一方提出有關要求,對方同意接受的,都可成為合同的內容。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項條款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買賣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有的買賣合同可以缺少上述一個或者幾個條款(但不得因此而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性質)。

合同簽訂後,需要辦理有關審批等手續的,當事人應持合同辦理這些手續。

(二)買賣合同的形式

買賣合同形式有兩類:一為口頭形式,二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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