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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買賣合同(精選5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2W

塔式起重機買賣合同 篇1

需方: 簽訂地:

塔式起重機買賣合同(精選5篇)

供方: 合同編號:

一、簽約時間:20_年 7 月 20 日

二、質量服務、保修期限: 保修期壹年。以合同簽約日期為準。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需方工廠內。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汽運,運費供方負擔。

五、驗收標準、方法:按國家標準A、CB/T3811-1983設計規範;B、GB/6067-1985安全規程;C、JB/T2603-94電動單樑懸掛起重機。由重慶特種裝置檢驗中心檢測合格發證為準。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付:30%,貨到起重機安裝除錯驗收完畢,取得重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檢驗合格證後付:65%,其餘5%質保一年期滿時一次付清(以合同簽約日期為準)。供方出具17%普通增值稅發票。 七、其它費用:包裝費、下車費、安裝除錯費、檢驗驗收辦證費,及一切其他費用由供方承擔 。

八、違約責任:按合同法。且相互約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貨義務,則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需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不能交貨,需方有權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8.2供方在起重機交付後一年質保期內違反起重機購銷合同有關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約定的,將無權收回起重機所留存的質量保證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貨義務,遭需方無理拒收,則需方應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不能收貨,供方有權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裝置款義務, 則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仍然拒付裝置款,供方有權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友好協商解決 。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補充或修訂。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在合同簽約地選擇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解決。

十、其它約定事項: 無。

十一、合同主頁共計叄頁,起重機技術規格書共計伍頁,合同與起重機技術規格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據起重機技術規格書製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叄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簽字蓋章後生效。

塔式起重機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簽訂日期:20_年11月03日

合同簽訂地點:昆明

甲、乙兩方,就甲方採購乙方塔式起重機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標的物(裝置名稱、技術規格、價格、及交貨日期):

二、技術要求

1、質量標準

乙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機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有關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

2、塔式起重機基礎及平衡配重

乙方提供塔式起重機基礎及平衡配重圖紙給甲方,甲方按照圖紙自制。

3、質量保證期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

起升機構、變幅機構、迴轉機構、液壓頂升系統三大機構,質量保證期壹年。

三、提供地點及方式

乙方工廠交貨,甲方負責運費。

四、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主機及輔件裸裝,小件木箱包裝。

五、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發貨時,雙方共同在乙方工廠驗收,若有異議即時提出,雙方協商解決。

六、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

按照乙方工廠標準配備。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

簽訂合同時,甲方預付乙方人民幣叄拾陸萬元整(¥36,0000.00元),提貨時一次性付清餘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元)。

八、技術支援

1、塔式起重機首次安裝時,乙方提供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支援。

2、甲方從事起重類產品操作的操作人員必須取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操作證書方可操作乙方產品,甲方對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及裝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專業隊伍嚴格按期操作的技術規程安裝、拆卸及裝運,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乙方概不負責。

九、安裝資質

1、安裝由甲方提供汽車吊,甲方負責安裝。

2、乙方負責提供安裝備案資料,安裝備案資質由甲方負責辦理。

十、違約責任

1、若甲方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合同定金,則甲方應當以合同總金額千分之三每天的標準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繼續履行,甲方違約累計達到陸拾天,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以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三每天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的履行裝置安裝等合同義務,否則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以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五每天的標準支付。

3、按國家《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期間,若甲、乙雙方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合同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數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它未盡事宜,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三、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塔式起重機買賣合同 篇3

需方: 簽訂地:

供方: 合同編號:

一、簽約時間:20xx年 7 月 20 日

二、質量服務、保修期限: 保修期壹年。以合同簽約日期為準。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需方工廠內。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汽運,運費供方負擔。

五、驗收標準、方法:按國家標準A、CB/T3811-1983設計規範;B、GB/6067-1985安全規程;C、JB/T2603-94電動單樑懸掛起重機。由重慶特種裝置檢驗中心檢測合格發證為準。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付:30%, 貨到起重機安裝除錯驗收完畢,取得重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檢驗合格證後付:65%,其餘5%質保一年期滿時一次付清(以合同簽約日期為準)。供方出具17%普通增值稅發票 。 七、其它費用:包裝費、下車費、安裝除錯費、檢驗驗收辦證費,及一切其他費用由供方承擔 。

八、違約責任:按合同法。且相互約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貨義務,則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需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不能交貨,需方有權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8.2供方在起重機交付後一年質保期內違反起重機購銷合同有關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約定的,將無權收回起重機所留存的質量保證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貨義務,遭需方無理拒收,則需方應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不能收貨,供方有權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裝置款義務, 則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仍然拒付裝置款, 供方有權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友好協商解決 。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補充或修訂。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在合同簽約地選擇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解決。

十、其它約定事項: 無。

十一、合同主頁共計叄頁,起重機技術規格書共計伍頁,合同與起重機技術規格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據起重機技術規格書製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叄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簽字蓋章後生效。

需方:供方:

塔式起重機買賣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為明確採購單位(甲方)和供應單位(乙方)購銷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定義以下術語特定的含義:

“甲方”係指合同中規定的實際購買貨物和接受服務單位。 “乙方”係指合同中規定的提供貨物和提供服務的單位。

本合同所稱“貨物”是指乙方基於其已中標的投標檔案而應向甲方提供的符合招標要求規格及功能的起重機及全部附件,它還包括由乙方提供的服務和所有的必須檔案。

“服務”係指根據合同規定乙方應承擔的與供貨有關的輔助義務,比如運輸、安裝、除錯及維修響應和合同中規定乙方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合同價”係指根據中標的投標檔案和合同規定,乙方在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後甲方應支付乙方的價款。

二、交貨地點:

乙方交貨至甲方指定地點,所發生的運輸等費用及貨物的損壞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貨物名稱、數量、價格:

四、合同總價款:人民幣-------------------元整。

五、合同總價範圍:

1.裝置、運輸、裝卸、安裝、除錯、測試、檢測等交付使用前的一切費用。 2.貨物的免費質保期。

六、交貨內容

1、符合本合同及招標檔案規定的貨物和服務。

2、保證裝置使用及維修所需的全套技術資料和檔案,包括出廠合格證、使用中文說明書、維修保養中文說明書等。

七、交貨期: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在 30 天內發貨進場並安裝除錯完畢。 (如遇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件導致交貨期延遲,則乙方在履行及時通知甲方的義務後,不承擔違約責任)

八、技術條款:

乙方所供貨物須符合招標檔案設計圖紙和國家標準及規範要求,乙方投標檔案中列明的裝置及元器件品牌、生產地、製造廠商、質量保證等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規範及招標檔案要求。

九、質量保證:

貨物及其部件應為全新,未曾使用過的優質產品,與規定的質量和效能相符,並保證該產品確係原廠製造,同時提供產品的質量保證書、技術性能說明書、特種裝置部門的檢查報告、質量標準認證證書等相關材料。

十、結算方式:

簽訂合同後,預付-------,提貨付-----------,安裝完成後付-------,餘款質保壹年後付清。

十一、保修期:

自特種裝置檢測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整機免費質保期為壹年。

十二、售後服務售後服務見乙方投標檔案中的承諾。

十三、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訴訟解決。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約定履行完畢合同自動解除。

十五、雙方明確本合同之所有印刷文字所示內容不可修改,任何形式的修改均會導致本合同無效,除非修改內容得到雙方法人代表書面同意,必須在本合同修改處簽字,並由雙方單位在修改處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否則此合同無效。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定製方

承攬方

塔式起重機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塔式起重機的名稱、型號規格和質量

1. 塔式起重機的名稱、型號規格:

(1)名稱:×××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生產的“×××”牌塔機;

(2)型號規格: QTZ80(6012),獨立高度為44米,最大幅度60米,最大幅度吊1.2噸,臂根最大吊重量為6噸。

(3)其它要求:

a. 塔機的混凝土基礎:由乙方提供塔機基礎的受力引數及基礎參考圖紙,由甲方根據工地實際情況來確定混凝土基礎的最終方案,地腳螺栓及預埋模板由乙方提供,施工組織及質量由甲方負責。

b. 塔機的平衡重:由乙方提供。

c. 塔機故障乙方接到通知24小時內解決。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國家標準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執行。

第二條 塔式起重機的數量

1. 塔式起重機的數量:壹臺(含1節基礎節,標準節13節);

2. 塔式起重機的配置見發貨清單。

第三條 塔式起重機的包裝標準

1. 塔式起重機的電氣元件及隨機工具採用鐵製或木製工具箱包裝。

2. 其它部件採用裸裝。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產品的交貨單位:廣東業豪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2.交貨方法:乙方負責運輸到工地,費用由乙方負責。

3.交貨地點:×××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4.運輸、安裝地點:第五條 產品的交貨時間

1、乙方收到甲方預付款合同生效後, 25天交貨,需增加標準節及附著裝置提前20天通知乙方。

第六條 產品的安裝

1. 塔機的安裝、頂升(獨立高度內)由乙方負責,獨立高度外由甲方負責。

2. 安裝時用不大於25噸汽車吊安裝。如因工地場地因素用超過25噸汽車吊安裝,所增加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塔式起重機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 塔式起重機的價格:

(1) 塔機單價為人民幣:伍拾壹萬伍仟元整(¥515,000.00),為含稅價;

(2) 需增加標準節每節單價為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11,000.00),為不含稅價;

(3) 需增加附著裝置每套單價為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11,000.00),為不含稅價,(附著裝置含抱箍1套,拉桿3條【每條長度為7米】);

(4) 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

2. 塔式起重機貨款的結算:

(1)、雙方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叄拾萬玖仟元整(¥309,000.00)作為預付款給乙方;

(2)、餘下貨款共貳拾萬陸仟元整(¥206,000.00)甲方自提貨當月起,按陸個月平均分期結算方式每月支付給乙方;

(3)、需增加標準節及附著裝置按實數計算,提貨當天結清貨款。

(4)、甲方在約定時間內未能把貨款付清時,乙方將繼續對塔機有擁有該塔機的 產權和處置權,直至到甲方將貨款付清為止。

第八條 驗收方法

1、驗收時間:塔機安裝好後按當地安監部門安排進行,費用由乙方負責。

2、驗收手段:

(1)、根據發貨清單及合同附件清點塔機部件是否配備完全;

(2)、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檢查塔機的各項效能引數是否符合要求。

(3)、驗收標準:有關塔機技術質量要求的現行國家標準。

(4)、驗收時由乙方委派具備資質的機械及電氣工程師主持驗收。

(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合同簽署地特種裝置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

第九條 對塔式起重機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合規定,應在兩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

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後,應在兩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預設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十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 乙方產品執行國家的“三包”規定,時間為壹年(鋼絲繩為叄個月、易損件不包括在內)。

2. 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及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第十一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 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2.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售後服務

當塔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時,乙方承諾在收到甲方通知的24小時內到工地檢查、維修,以不誤甲方的工期。

第十四條 其它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起訴來處理。本塔機的鋼結構配置必須用廣東業豪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生產的配件,如客戶用其它廠家或自己生產的配件,因此造成的事故濟損失,廣東業豪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不負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預付款起生效,有效期至雙方權利義務清後。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約,補充協約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購貨單位(甲方): (章)

聯絡地址:

代 表 人:____ 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 日

供貨單位(乙方): (章)

聯絡地址:

代 表 人:________

傳真:

電話: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