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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勞動合同法大綱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16W

2019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臨時工勞動合同法大綱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同工同酬有一個廣義的概念有一個狹義。我們先說廣義的,所謂廣義的同工同酬是勞動者只要從事同工種勞動或者同類勞動就應該執行相同的工資制度,相同的工資標準和分配辦法。但是分配結果可以因為勞動者個人的實際貢獻不同,在預先規定的工資區間內有所差別,這是廣義的同工同酬。狹義的同工同酬就是勞動者從事同崗位勞動,從事同樣的工作任務,具有相同的勞動技能,並且作出相同的勞動貢獻,在這四同的基礎上,他們最後所得的勞動報酬也應該是相同的。有些就是簡單一定要拿一樣的錢才叫同工同酬,這個還是有偏差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網友亟盼同工同酬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防止工資分配中的歧視行為,即要求在同一單位,對同樣勞動崗位,在同樣勞動條件下,不同性別、不同身份、不同戶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勞動者之間,只要提供的勞動數量和勞動質量相同,就應給予同等的勞動報酬。

臨時工勞動合同法全文

合同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巨集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 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市區城鎮戶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

簽訂執行

第五條 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臨時工,必須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二、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五、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六、雙方違反合同的責任和具體賠償規定,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雙方各自儲存。在履行在確需變更勞動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八條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雙方應嚴格履行。如發生糾紛,由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書》統一由市勞動局制訂

招收管理

第十條 被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十六年週歲以上,身體健康者;如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種作業的,須年滿十八週歲以上。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或僱主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公開向社會招收持有本市區待業證的人員為臨時工,並應直接到臨時工戶口所在地的區、街(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在本市區城鎮內確實難以招到臨時工的工種和崗位,用工單位或僱主可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自行招用外地臨時工。被招用的臨時工,不得遷移戶糧關係,並必須持有身份證和當地鄉鎮以上勞動管理部門證明。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外地臨時工,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領取《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

一、中央、部隊、省、市屬單位,外地駐穗單位,到市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二、區屬單位、私營企業,到所屬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三、街屬單位、鄉鎮企業、個體戶、專業戶,到所屬街道、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外地臨時工必須在被招收後三天內,憑《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到公安部門申報領取《暫住證》。如由用工單位或僱主解決住宿的,由用工單位或僱主到住宿地派出所辦理手續;自行解決住宿的,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到住宿地派出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必須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如實填報使用臨時工人數。

第十六條 使用工單位要有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管理臨時工。其任務是負責臨時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職業道德教育;組織技術培訓;管理臨時工的行政事務;處理臨時工的糾紛和一般違章行為。

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原則,可採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 國營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憑用工單位工資基金手冊支付。

第十九條 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相同。

第二十條 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第二十二條 臨時工進場時,用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崗位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操作,並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臨時工從事特種作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發證後才能上崗位。

第二十四條 臨時工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清涼飲料以及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保健食品費用,應參照用工單位同類工種正式職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由用工單位負責統計、上報,並按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處理。

合同罰則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招收、使用臨時工者,按管理許可權,由市、區、街(鎮)勞動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用工單位在招收、使用臨時工中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的,按違章招收、使用人數處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罰款。

二、視違章情節輕重,對用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僱主處以五十至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對個體僱主,需要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