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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勞動合同(通用3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18K

嘉興市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負責人 :

嘉興市勞動合同(通用3篇)

註冊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戶口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協商選擇項)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於年月 日生效,於工作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2、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變更乙方工作地點。如乙方不服從調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變更乙方工作地點,視為乙方不服從工作安排,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國家規定工時制,甲方根據生產(工作)特點,對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崗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2、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專案有: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福利、補貼。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對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等,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3、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臵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六、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乙方確認接受甲方的公示並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七、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2、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招聘要求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如提供不真實的證件或偽造簡歷,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由於乙方的行為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起訴的,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4.如合同到期終止,乙方實際工作的,按本合同繼續執行。

5.乙方離職的,則應當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暫緩發放工資,直至辦理完交接手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乙方擅自離職曠工 三 天或者一年內曠工累計 五 天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可以追究乙方的違紀責任。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3、乙方違反規定的,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招聘錄用費及對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4、乙方同意甲方從其工資等收入中扣除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確認本人通訊方式,聯絡地址:

電子郵箱: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人的聯絡方式:;乙方承諾,上述通訊方式如發生變更的,則書面通知甲方備案;甲方按照上述方式無法正常聯絡或送達乙方的,相應的法律後果由乙方承擔。

2.乙方的在單位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放一定的獎勵。

十、保密和競業禁止

(一) 保密

1、乙方在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無條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組織以任何方式洩漏甲方單位祕密(保密資訊)。

2、乙方同意,對其獲披露的甲方單位或甲方單位的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保密資訊未經甲方單位書面同意授權,不以任何方式將其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洩漏,亦不將其遺失或用以與甲方單位進行競爭或用於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者職責和義務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同時乙方也有義務防止保密資訊被透露、洩密、遺失及不當使用。

3、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將其保管的所有的甲方單位的圖紙、藍圖、備忘錄、客戶名錄、配方、財務報表和促銷資料及其保管的所有相關資料歸還甲方。

(二)競業限制

乙方任職期間,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其他經濟組織任職;不得擅自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研製開發與本甲方單位業務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不得自行、與他人合作、或以任何變通方式生產與甲方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亦不得自行、與他人合作、或者以任何變通方式為其他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技術服務或指導等服務。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相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嘉興市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北京嘉樂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稱“甲方”)

通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58號A座609室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 (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絡方式: (固定電話) (行動電話) 緊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係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遵循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並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一章 合同的型別與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合同型別為( )。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 年;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30天內訂定。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合同第二十九、三十三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訂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

第二章 試用期 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若到崗之日與試用期約定上崗之日不符的,試用期同時提前或順延。 錄用條件為: 學歷文化: 。 身體狀況: 。 其 他: 。

第三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第七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八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甲方因經營服務需要,業務結構調整、組織機構設臵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 甲方確因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C. 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經營服務、工作質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九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 )。

A. 標準工時制。

B. 不定時工時制。

C. 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十條 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第十一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

第五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 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三條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四條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衝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乙方的試用期月工資為: 元(若非特別說明,均為稅前應發工資) ;試用期滿後,月基本工資為: 元,崗位工資為 元(若非特別說明,均為稅前應發工資)。

第十七條 甲方於每月 5 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十八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乙方工作表現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 甲方將根據其經營狀況和乙方個人工作績效評價,每年末給予乙方相應的獎勵。

第七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甲方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在乙方實習期滿並轉正當月起為乙方購買下述社會保險( ),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A. 養老保險

B. 醫療保險

C. 失業保險

D. 工傷保險

E. 生育保險 (參保人員為北京市戶籍人員和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北京戶籍人員)。

第二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八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第二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3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A. 如無特別約定的,合同簽約後15天內員工未能上崗的。

B.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C. 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等。

D. 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或者二次或以上未能按質按量地及時、合理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或者在聘用期間為第三人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工作的。

E.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F. 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三萬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G. 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H.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達損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I.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J. 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K.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L.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A.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 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並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C. 甲方因兼併、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經營方式調整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D. 甲方的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E. 依據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 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B.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C.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D.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E.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F. 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G. 乙方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A.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B.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E.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F.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A. 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B. 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C. 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D. 乙方開始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E. 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F. 乙方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G.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合同第三十三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於三十條約定的,合同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第十章 後合同義務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A. 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B. 完好歸還其佔有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檔案、裝置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C. 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資訊的任何載體;

D. 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E. 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F.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G. 其他: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A. 為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B. 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C. 應乙方要求, 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三十七條 乙方不辭而別,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及

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義務, 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 乙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承認其負有過錯, 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八條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後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

第三十九條 除按合同三十條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四十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並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二章 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四十一條 乙方若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對已履行部份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四十二條 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並執行。

第四十三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係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祕密和經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內容:

A. 技術資訊

B. 專案資訊

C. 經營資訊

D.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十三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等同。

第四十六條 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七條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其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字(包括但不限於《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第四十九條 乙方同意,在其處於聯絡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

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託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絡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許可權。

第五十條 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第五十二條 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嘉興市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將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全面如實的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諾:其與其他任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實體或組織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且保證其所提供的與本人有關的所有資料和各類資格、證書、證明等真實無誤。

甲方: 乙方: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

住所地: 通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意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下列第 種合同型別:

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為止;

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起至 完成為止。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工作。本崗位 (是、否)屬於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工種。

第三條四 乙條方 的工乙作方內容工、崗作位地職責點為 (可另附《崗位說明書》)。 為: 。

第五條 經甲方考核,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考核及崗位變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制度

第六條 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工作時間按以下 種工時制執行;

1. 標準工時制,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 綜合計算工時制,計算週期為 (年、季、月、日),平均

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 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乙方所在崗位發生工時制調整,從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之日起變更。

第八條 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工作時間的起止進行調整。甲方應儘可能安排乙方在正常時間之內工作,如確需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安排乙方到崗工作的,應按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九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勞動報酬

第十條 乙方的工資按以下 種形式執行;

(一)乙方的工資為 元/月,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二)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月,其他工資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執行。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三)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形式: 。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第十一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工資晉升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應向國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應繳部分。

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地方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第十四條 乙方應提交辦理社會保險所必需的真實材料。

第十五條 在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工資按照國家的規定和甲方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相關待遇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十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勞動工具。

第二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符合國家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等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在乙方任職期間,甲方有責任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勞動安全保護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培訓和教育,乙方應積極接受。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崗位要求,有責任對乙方進行崗前、崗中、晉升等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專業技術培訓時,可與甲方簽訂培訓協議書,約定乙方服務期限。雙方應嚴格履行協議書的約定。培訓協議書系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密及競業限制

第二十五條 乙方承諾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保守企業祕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保守甲方商業祕密。在合同期內及終止和解除合同後,不得以任何形式批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甲方商業祕密。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的,按保密協議的約定執行。保密協議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由於乙方所在崗位涉及甲方的商業祕密,需要限制乙方在本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後一定期限的就業的,雙方可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由甲方支付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的經濟補償,同時約定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競業限制協議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期內,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被乙方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離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甲方由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2.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4.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書面告知甲方:

1. 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2.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 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著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條 在試用期內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然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

2.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金養老保險待遇;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或終止,甲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的事實發生後或解除、終止作出後當日向乙方出具或依法送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關係轉移手續。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續延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對方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續簽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雙方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起仲裁、訴訟。

特別約定

第四十條 乙方變更通訊地址或手機、固定電話等其它聯絡方式時,應當於變更發生之日起10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仍按本合同載明的乙方通訊地址或乙方最後一次告知公司的通訊地址向乙方送達檔案後,視為已送達。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四十二條 如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十五條 下列檔案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已認真閱讀並保證遵守。 。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四十一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