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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個人勞動合同(通用3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7.88K

深圳市個人勞動合同 篇1

甲 方: _研究院 乙方:

深圳市個人勞動合同(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職勇 文化程度:

聯絡電話:性 別: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人: 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日起至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深圳市個人勞動合同 篇2

根據__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勞動力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員工,是指被特區內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但公務員或者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除外。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特區內招用員工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第六條 本條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補籤;對拒不補籤的,勞動部門按未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條 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一致並簽字,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生產(工作)內容;

(二)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紀律;

(五)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六)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七)違約責任;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員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一)固定期限;

(二)無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深圳戶籍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性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延續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員工又不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或者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由勞動部門按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下列勞動合同條款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門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依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五條 因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造成損害後果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經雙方協商修改後,雙方當事人應予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七條 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生產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經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尚能在原單位工作的;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員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

(二)用人單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銷;

(三)員工死亡。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時,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哺乳期結束。

第二十九條 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證明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職業種類、職務、工資及參加社會保險等事項,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發放經濟補償金: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員工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員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前款月工資以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章 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國家關於企業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居民和外國居民在特區就業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深圳市個人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職 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 用 說 明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  廣州市勞動合同範本

用人單位(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職 工(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字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範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字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字第十二條中註明並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並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字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對勞動合同參考文字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字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併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並不得單方塗改。

十、本文字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型別: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人: 電話: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

為標誌。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 。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為(填“是”):( )管理和專業技術類/( )工人類。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點: 。

(五)除臨時性工作或者短期學習培訓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或單位工作和學習培訓,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廣州市勞動合同範本 用人單位(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 用 說 明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  廣州市勞動合同範本

用人單位(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職 工(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