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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廚師聘請合同(精選3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1W

簡易廚師聘請合同 篇1

甲方:

簡易廚師聘請合同(精選3篇)

乙方:學校食堂臨時從業人員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食堂擔任食堂臨時工人工作,合同期為一年,自x年1月1日至x年1月1日。

二、享受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每日100元。

2、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堂工作服、靴子、頭罩、手套等符合食堂操作規範要求的生活物品。

三、應盡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統一調配和安排,聽從領導指揮(包括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工作中面帶微笑,服務熱情,負責到位;

2、相互團,攜手服務,工作期間不得無理取鬧,不得打架鬥毆,禁止吸菸、飲酒、說髒話;

3、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必須持有效健康證上崗;

4、食堂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學校食堂從業人員考勤制度。以上是乙方應盡的義務,如乙方在工作中不盡職盡責,不履行協議或因個人工作給學校食堂管理工作造成影響的,學校可隨時解除此協議。

四、其他

1、工作中如因個人因素不按食堂從業人員崗位操作規範、流程或個人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包括身體原因、燒傷、燙傷、跌傷、摔傷、疾病等)學校概不負責;

2、如辭退學校食堂工作需提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否則不發本月工資;

3、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發放(注:12月份工資於第二年的1月10日前清);

以上是臨時工人的待遇、應盡義務和其他事項,同意此協議,可以與學校簽定協議,未盡事宜,經校方領導例會研究決定。此協議一式兩份,本人一份,校方一份。協議自雙發籤字日起生效。

※如學校食堂進行整改,停止營業超過一個月以上,將停發所有從業人員工資。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簡易廚師聘請合同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方和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國家標準校車,作為學生、幼兒接送的專用車輛,秉著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標的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同要求的國家標準校車,提供一人一座位,每座位有安全帶,以按本合同規定提供接送服務。

二、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保證為租賃車輛配備具有駕駛資格和良好駕駛經驗的司機,司機為甲方員工,甲方對其司機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2)保證租賃車輛為國家標準校車。同時,根據雙方確定的執行方案,保證租賃車輛的安全準點,如無特殊原因,校車不得遲到、早退。

(3)文明、安全執行,保持車輛的乾淨整潔。要求參與執行的司機著裝整潔規範,執行期間應細緻、耐心,態度和藹,禮貌待客。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負責車輛行駛安全及相關責任,包括乘車安全。如有任何意外或事故發生,造成乘

客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車輛事故等,甲方負完全責任,乙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5)甲方車輛在執行期間如發生故障或事故,需即時調動其他車輛執行,以確保學生的上課時間.

2、乙方責任

(1)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準時支付合同期限內所有校車租賃費用給甲方。

(2)乙方應提供適當位臵給租賃校車臨時停放,方便學生上下。

(3)乙方任何時候不能要求甲方從事違反《交通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4)乙方因特殊原因更改或增加接送時間段或班次,需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或電話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並協商好相關費用之後,方能調動車輛,甲方協助操作。

(5)乙方派出隨車教師及準確的接送地點。

三、接送線路、時間:

1、接送線路:

2、接送時間:

(1)星期一——星期五早上:

中午:

下午:

(2)星期六、日如需接送雙方再行協商,由乙方制定接送計劃。

四、結算方式:

1、接送標準為人民幣: 元/生學期,星期六、日或節假日如需用車,由甲、乙雙方協商。

2、乙方統計乘車人數,造好花名冊交甲方,在一週內通過銀行匯款到甲方帳戶(帳戶: )。

五、接送期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擁有續約優先權,並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和增減,乙方應給予支援。

六、其它約定:

1、如因不可抗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時,取得有關證明之後,雙方友好終止本合同,互不追究責任。

2、乙方如在合同期間有需要暫時調動校車用作其它用途,可由甲、乙雙方協商呼叫。

3、相關負責人:甲方聯絡人:

乙方聯絡人:

七、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日起生效。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及地方法律、交通法規等不符時,以相關法律規定為準。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的補充條款及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雙方協商無法解決可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簡易廚師聘請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型別: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人: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為(填“是”)管理和專業技術類/工人類。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點:。

(五)除臨時性工作或者短期學習培訓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或單位工作和學習培訓,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元/月;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日(或第周)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並應切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四)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並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八、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乙方認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會反映,尋求解決。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就近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屬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約定事項:

(1)甲方要求乙方嚴格遵守甲方制訂的勞動紀律和相關管理制度。若有違反,將按甲方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嚴重者進行開除或辭退,或者通過有關法律部門,要求反補償。

(2)當乙方工作滿半年時,甲方為乙購買社會保險。

(3)當出現如下情況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無任何補償: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