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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學習心得(通用3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4.78K

勞動合同學習心得 篇1

《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八次會議於20__年6月29日,現予公佈,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蘇永照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學習了《勞動法》這門課程,蘇老師結合教材與事例,給我們講述了勞動關係中所規定的權利,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系統的閱讀了《勞動合同法後》深有感觸,因為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後,我覺得對我們來說用處很大,尤其是我們即將踏入社會,走上工作崗位,就應該懂得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過程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勞動合同學習心得(通用3篇)

該法規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勞動關係勞動關,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而且還要看自己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怎樣轉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合同等等。如果我們不懂這些,不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即使用人單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風順還好,但是如果遇到什麼事情,我們也應該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當然我們也應根據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等,我們也應該不做觸犯法律的事情,以至於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該法中,還讓我瞭解到了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平常加班應是平常工資的150%,週末應是平常工資的200%,節假日應是平常工資的300%。所以,我們應該努力爭取我們的勞動所得,依法獲得我們的勞動報酬,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還有,隨著時間或者環境等一些原因,我們經常會面臨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該法中規定了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解除時用人單位應該怎樣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後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權益: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之後應該履行什麼義務,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們瞭解清楚的還有用人單位的哪些做法違反了法律,應對勞動者做出哪些賠償,例如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以及勞動者因不瞭解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或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

這些都對我們以後的職業生涯有重要的指導幫助意義。我們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中規定的各項法規,並能在自己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學習心得 篇2

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和實施,對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重建勞動關係新格局意義極為重大,其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能侵犯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應該在瞭解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對於即將踏入職場的我們,務必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識。老師利用課堂時間帶領我們學習其中最精華部分,我將我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幾點心得寫出來,大家共同從中學習受益。

在應聘過程中,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提供自己真實的資訊,但並不意味著求職應聘須如實回答所有提問。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全面瞭解求職者的情況是自己的權利而侵犯勞動者的隱私。為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初入某個工作單位,單位都會要求一定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且雙方都滿意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有些用人單位無休止的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剋扣試用期的工資,無緣無故解僱試用期的勞動者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保護力度。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同時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合同法還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

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無固定期限。但是在這裡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誤解,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這樣誤解的結果是,一些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單位簽訂,而很多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了明確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就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時就可以解除的。其實,許多單位的實踐經驗表明,與符合條件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增加凝聚力,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而大多數職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與單位同舟共濟,就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雙方發生分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來解決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或裁或訴。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者都可以成為終局裁決。《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樣規定,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每一位勞動者以及每一個用人單位必須瞭解的法律,只有對其中的一些條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免受傷害。

勞動合同學習心得 篇3

為了保證進修班的教學質量,確保學員圓滿完成學業後回所在單位工作,經甲方_________(單位)與乙方_________(學員所在單位)、丙方_________(學員)協商一致,特訂立如下協議:

一、經甲、乙方同意_________同志(丙方)參加_________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學制為_________年。

二、乙方按本單位培訓管理辦法規定,在進修班開課後一星期內將丙方應交納的學費_________元、資料費_________元,管理費_________元彙總後交甲方,由甲方統一交_________大學。

三、丙方在學習期間,可參加研究生統考,自本班開學起,四年內考取_________大學碩士研究生,其學費按當年標準減去_________元,_________大學承認其已修學分。

四、丙方修完規定課程,取得《_________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的,結業後必須至少為甲方或乙方服務_________年,乙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五、丙方在學習期間,若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則由丙方自行負擔全部費用(_________元):

1.丙方主動提出退學或中止學習;

2.丙方違反進修班有關規章制度或未修完規定課程,不能取得《_________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

3.丙方違反甲、乙方有關規章制度,被甲、乙方除名;

4.丙方提出辭職或未經同意調離原服務單位。

六、本協議在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共同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聯絡部門:_________聯絡部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