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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手續(通用3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72W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手續 篇1

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手續(通用3篇)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並履行一定的手續。

勞動合同的內容:

(1)用工單位的名稱(全稱)、所有制性質、法人資格、註冊證件號碼;勞動者的姓名、勞動手冊及身份證號碼;

(2)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應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勞動紀律。包括考勤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文明生產製度、廠規廠紀,以及獎勵懲處辦法等;

(3)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上應該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

(4)合同期限、試用期限;

(5)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包括對勞動者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必須的勞動工具、工作環境等;

(6)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包括勞動者在合同期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養者、工傷、醫療等保險待遇等;

(7)勞動者的工種、職務或職稱;

(8)變更、解除、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和手續;

(9)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10)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書上蓋法人公章或勞動合同專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簽名蓋章;勞動者本人簽名蓋章;勞動合同鑑證機關的鑑證意見及蓋章;

(11)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其他事項。如住房、幼兒入托、子女入學等;

(12)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

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式:

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徵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並簽名蓋章。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手續 篇2

立協議人:

建築工程公司(下稱甲方)

百貨公司(下稱乙方)

建築工程公司訴百貨公司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在xx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調解書已於   年  月  日送達。調解協議規定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    元,於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銀行貨款的有關規定承擔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現因乙方目前經濟方面有困難,提出分期付款。經甲、乙方反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變更xx區人民法院(  )x法經字第   號民事調解書關於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    元,於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的決定。

(二)乙方於   年  月   日前,付款       ;於   年  月  日付款   元。

(三)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協議。乙方如不履行協議,每期拖欠的款額,每拖欠一日按30%計 算滯納金。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建築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    百貨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年十一月二日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手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因 一案,請求乙方委派律師為代理人。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約,以期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擔任甲方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應恪守中國司法部門制定的律師執業紀律和道德規範,盡職盡責,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全力為甲方辦理本委託合同事項。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陳述案情,全面提供本案有關證據資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行為,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乙方應協助甲方收集和整理各方證據,並根據證據具體情況儘可能合理安排訴訟時機或程式。

四,甲方可以解除與乙方的委託關係,但甲方所交律師費及其他已開支費用不予退還。除已付費用外,還約定有其他報酬的或有未付費用的,甲方應全額支付雙方約定的報酬及乙方代墊的其他費用。 五,乙方非因本合同約定或法定理由,不得單方解除與甲方的委託關係。如無故終止本合同,律師費應全額退還甲方,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責任。

1,律師費 元。

2,辦案差旅交通費 元。

3,辦案調查手續費 元。

4,列印、複製材料工本費 元。

5,其他費用 元。

七,由於一方的原因給另一方造成損失,過錯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但各方的賠償額最高限額不超過實際已收取的律師費。

八,本合同簽訂後,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與第三者簽訂與本合同相同委託事項的合同,否則,乙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費用不予返還。乙方指派的律師如因中途不能執行職務,可另行委派律師接替。

九,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選擇後在括弧內打“√”):

1、代為起訴、應訴、申請仲裁或裁決;( ) 2,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或提起反訴、上訴;(

3,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4,代為申請強制執行,承認、放棄或變更執行請求、標的,進行執行和解和收取執行標的物。( )

5,其他: )

十,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應另行協議。

十一,本合同如有甲方委託乙方申請執行的約定,且所涉案件須查封、扣押、凍結對方財產並須延長期限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申請或由甲方自行申請。

十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一審結束後失效。

十三,雙方確認,本合同具明的聯絡地址和電話除非書面更正,均為委託事項必須的各項通知包括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的有效地址電話,任何一方如因此無法通知或送達而導致的後果對另一方均不承擔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