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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3.97K

在校生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在校生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有些求職中的大學生在被用人單位看中後,一般會先在單位實習一段時間。此時他們在表面上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在校大學生,又是企業員工。在此期間,如果大學生與企業發生各種糾紛,他們的權益將如何保護?這一群體是不是我們所講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典型案例]

XX年2月,小麗拿著徐州某職業技術學院頒發的“XX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海門一公司應聘辦公室文員工作,此時她的論文答辯尚未完成。公司稽核和麵試後,便通知小麗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與小麗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約定:小麗擔任職務為辦公室文員;合同期限為一年,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月薪為500元,試用期滿後,按小麗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工作效益評定,根據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上班兩個月後,小麗發生了交通事故,遂治療和休息。其間經學校同意以郵寄方式完成了論文及答辯,於XX年7月正式畢業。

同年8月,傷愈後的小麗多次向公司交涉,認為雙方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其身份屬於公司員工,應該享受工傷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絕。11月份,她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認定勞動工傷申請,公司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公司與小麗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小麗則針對公司的仲裁申請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月薪500元等條款違法,要求月薪按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執行,同時要求公司為自己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保險金。

[雙方觀點]

小麗認為,自己已年滿十六週歲,就具有就業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學校已經向其發放了雙向選擇推薦表,就具有到社會上就業的資格,推薦表中已載明瞭自己的情況,包括尚未正式畢業的事實,公司錄用時予以了審查,不存在隱瞞和欺詐,法律也沒有禁止在校大學生就業的規定,因此自己具備勞動主體資格,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有效。

公司辯稱,小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仍是在校大學生,其應受學校的管理,不具有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不能同時擁有職工和學生兩種身份,所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小麗之所以要求確認勞動合同有效,其目的是為了其交通事故後要求公司辦理勞動保險。

案例點評

本案是江蘇省首例在校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效力糾紛案。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在校大學生是否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者”是一個涵義非常廣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公民都可稱為“勞動者”。不同的學科對於勞動者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在勞動生產領域或勞動服務領域從事勞動、獲得一定職業角色的社會人。按照這一定義,凡是參與實際的社會生產過程的人,都可以稱之為勞動者。按照這種理解,不僅工人、農民、各類知識分子是勞動者,而且從事國家和社會管理的各級官員、企業的經營者、管理者也可以說都是勞動者。因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均是社會生產勞動過程的一個具體構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