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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廠操作工勞動合同(精選3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3.02W

電子廠操作工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電子廠操作工勞動合同(精選3篇)

乙方(勞動者);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為 ,工作地點為 ,因生產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崗位(工種)以及工作地點。

三、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三條 甲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乙方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權益,遵守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本崗位的職責範圍內,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按國家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乙方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愛護生產工具和裝置,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或勞動定額。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為乙方提供本職工作所必需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六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對違反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為服務行業,工作時間按照工作內容商定,具體要求與細則以《員工守則》約定為準。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為甲方提供了正常勞動後,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時支付不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在履行合同期間,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為:

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

第九條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待崗,在待崗期間,甲方支付給乙方基本生活費,其標準為: 。

第十條 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甲方視生產經營情況和乙方的工作實績,按甲方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一條 履行合同期間,甲乙雙方若需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第四章的有關條款執行。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電子廠操作工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住址:

戶籍所在地住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崗位(工種)工作。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並達到質量標準。

第四條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的臨時性派遣的調整。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種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第六條乙方的休息、休假、探親假、帶薪年休假、婚喪假、女職工孕假、產假、哺乳期待遇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執行。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七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九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並嚴格遵守。

第十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的工資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

如甲方工資制定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近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四條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安排乙方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甲方未安排乙方法定帶薪年休假的,應支付乙方法定帶薪年休假的工資。

六、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七、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第十六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乙方有《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甲方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障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九條甲方雙方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甲方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乙方給予經濟補償,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八、雙方需要約定的事項

(一)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訓的約定:

(二)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

(三)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

九、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不願意調解的,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十、其他

第二十二條本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電子廠操作工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僱用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僱職工)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或委託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家庭住址

所屬省(直轄市)地區 縣(街道辦事處)

文化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第1條本合同期限型別為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1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月。本合同至    終止。

2、工作內容

第2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3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3、勞動報酬

第4條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5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1日,因工作需要處長工作時間的,經徵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6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方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作,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__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目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7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5、保險福利待遇

第8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9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10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101條在國家和北京市職工工作保險規定未出臺前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        元。

6、勞動紀律

第102條乙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103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104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命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105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1,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06條下列情形之1,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31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了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104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107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1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108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1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109條下列情形之1,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210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1,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106條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2101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8、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2102條下列情形之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條件或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剋扣或者無幫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210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2105的經濟補償金。

第2103條以與乙方協商1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106條規定解除乙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相當乙主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02個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104條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不低乙方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症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2105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2106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2107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會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          。

10、勞動爭議處理

第210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1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10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訴訟。

101、其他

第2109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310條本合同書1式兩份,甲、乙雙方各1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鑑證機關(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