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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息計算的三大原則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6.21K

民間借貸問題,是民間發生較多的糾紛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類糾紛通常被作為一般的債務糾紛,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合同法在總結以往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把民間借貸納入了自己的調整範圍,對民間借貸涉及到的有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尤其是對民間借貸的利息計算標準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它在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民間借貸利息計算的三大原則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上述規定處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

無息推定原則。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該項原則,應當說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實踐中處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時,對於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護貸款人獲得利息的權益,按照銀行借款利率計算利息。合同法的規定,對此作了根本性的改變。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之間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合同法的規定,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雖不利於公平地保護貸款人的權益,但有利於推動互助友愛的社會生活秩序的建立。

合理利率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按照這些規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級法院在審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時,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息就是不予保護的。合同法生效後,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其第211條規定確認當事人之間關於借款利率的約定時,因當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尚沒有關於限制民間借貸利率的具體確定,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不保護複利原則,是司法實踐中處理借款糾紛案件所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也為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所確認。《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都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第125條、第7條)。

合同法雖然沒有對複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規則看,是不承認複利的。因此,對於該法實施後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應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處理,對複利不予確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