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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借款合同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43W

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那麼票據質押借款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票據質押借款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票據質押借款合同
票據質押借款合同範文一

合同編號:

甲 方:(出質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戶籍所在地)

電 話: 郵政編碼:

乙 方:(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甲方願意將其有權處分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資產作為質押物,向乙方申請借款。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事項

1.1 借款金額: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1.2 借款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監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 綜合管理費率:

(1)計費方法:按每個月30天、每年360天計算。

(2)計算公式為:綜合管理費=本合同規定的費率×借款金額×實際佔用天數。(實際佔用天數從放款日開始計算)

1.4 借款利率: (計息方法同上)。

1.5 借款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1.6甲方將其在 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 和對應的上海股東賬戶 深圳股東賬戶 提供給乙方,用於監管和在必要時處分質押物,乙方提供資金供甲方使用並進行監管。

第二條 質物

2.1 甲方用作質押的資產是指在上述賬戶內的證券交易所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國債、以及資金(以下統稱證券)。用於質押借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監管賬戶內以下幾種股票不作為質押物:

(1)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2.2 甲方賬戶內的自有資產市值 萬元(包括股票和資金),甲方將其中的 萬元資產質押給乙方,質押率為 %。甲方並授權乙方對該賬戶進行監管,乙方監管資產總額為 萬元;

(1)質押率=借款本金/質押證券市值×100%。

(2)質押證券市值=∑質押證券數量×前日證券收盤價+資金。

2.3 在質押合同生效期間,甲方可置換質押物。如果甲方買入本協議

2.1款規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計入監管資產總值。

第三條 借款的償還

3.1 甲方按當票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借款的綜合管理費,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本金及欠繳的管理費、利息。(雙方可商請證券營業部從甲方資金賬戶代收)

3.2 甲方需要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內,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後,在借款到期後5日內辦理續當手續;

3.3 甲方可提前或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費。在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甲、乙雙方向證券營業部提供的《客戶承諾書》、《授權委託書》同時自行終止;

第四條 質權的行使

4.1 甲、乙雙方為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係數140%,警戒線市值 萬元和平倉線係數120%,平倉線市值 萬元;

(1)警戒線市值=借款本金×140%

(2)平倉線市值=借款本金×120%

4.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面處分質押物。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單方面處分質押物並收回借款本金、管理費、利息,乙方可以持甲方預留的清密通知單、身份證影印件、股東卡影印件等憑單修改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並對監管賬戶內的證券進行平倉和劃撥資金。因乙方行使上述許可權導致監管賬戶發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1)監管賬戶內的監管資產總額降至警戒線市值時,甲方應於下個交易日向監管賬戶增加資金或股票,避免使監管資金總額少於警戒線市值。

(2)如乙方不及時補足資金或股票,致使監管資產總額低於平倉線市值時,視同甲方已授權乙方於此交易日起平倉處置全部監管資產,並可以把當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最低委託買入價作為平倉委託價,如當日未能全部成交,依次順延,直至監管賬戶上的資金餘額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應繳管理費、利息。

4.3 借款到期後,甲方未辦理續當手續也未歸還借款本、息、費,乙方可於T+5個交易日起平倉處置其監管資產,並可以把平倉當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最低委託買入價作為平倉委託價,如當日未能全部成交,則依次順延,直至監管賬戶上的資金餘額不少於借款本金及應繳管理費、利息。

4.4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從監管賬戶支取和轉出超出監管資產總額以外的資金,不能支取和轉出資產總額以內的資金。

4.5 甲方不能撤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不能辦理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轉出託管手續,也不能辦理掛失凍結監管賬戶。

4.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借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情況和資料。

4.7 本合同所適用的政策與法律環境發生變換而影響到業務的繼續進行,甲方承諾可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與乙方協商解除合作關係。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在本合同生效期內,甲方未按當票約定的時間向乙方交納綜合管理費,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合同並依據本合同4.3款賣出質押物,所獲資金用於清償甲方借款本、息、費。

5.2 借款合同期滿,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履行還款義務,也未與乙方辦理續當手續,乙方可依據本合同4.3款賣出質押物,所獲資金用於清償甲方借款本、息、費。甲方還應當根據當期內的息、費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期利息和有關費用;

5.3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條款。任何一方不依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擅自變更、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質物合法性、無爭議的處分權、及其他資料不真實,乙方可責令對方限期糾正。甲方拒不糾正時,乙方可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並要求甲方補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危及借款安全時,乙方可停止發放借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息、費,甲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六條 其他條款

6.1 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孽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

6.2 甲、乙雙方簽訂質押借款合同後,分別向證券營業部提供《客戶承諾書》和《典當行通知書》。以上檔案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當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節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6.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6.5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當事人為公民,則有該公民簽字生效)。

6.6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市 街(路) 號

票據質押借款合同範文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大寫)、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檔案。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並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於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願以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佔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檔案一併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託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儲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於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鑑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捲入或即將捲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於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以不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出質人同意後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久各持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方

借款單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貸 款 方

貸款單位(公章) 負責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保 證 擔 保 人 保證人(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經辦人(簽字)

票據質押借款合同範文三

貸款人(質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出質人): (以下簡稱“乙方”)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鑑於: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當票(編號: ),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並自願將其開具的支票質押給甲方,作為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 質押標的

質押支票種類:轉帳支票;支票數量: 張;

開戶行: 銀行 支行;

出票人全稱: ;

出票人賬號: ;

支票號碼: ;

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及期限

1、擔保範圍:乙方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當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協議)約定

的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及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訴訟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證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處分質押支票所需其他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債務在本合同中已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按照有關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確定。

2、擔保期限:質押權設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償全部債務止。

第三條 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四條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為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雙方確認:依當票及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物權及於展期的債務。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雙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乙方賬戶被查封、凍結、監管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於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並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 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

第五條 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

借款月利率為 ‰,月利息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

月綜合費率為 ‰,月綜合費為人民(大寫) 元整 。

2、乙方須於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六條 質押支票背書與交付

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將質押支票背書“質押”字樣並加蓋公章,交付甲方持有。

第七條 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後,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支票已交付甲方持有。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於同意本次借款和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八條 乙方保證及承諾

1、乙方保證質押的支票填制完整、準確無誤、無任何權利瑕疵,保證所質押的支票可以有效付款或行使票據權利。

2、在質押權存續期間,乙方不得掛失該支票。

3、如該支票所在賬戶被有關機構凍結或限制權利的,或支票所在賬戶餘款少於支票金額的,或經營出現經營困難及面臨解散、破產等情形的,乙方立即通知甲方,並另行提供其他等值財產擔保。

4、乙方簽訂、履行當票及本合同已經依法履行了相關法律手續、取得了股東會或或其他權力機構及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換所質押的支票時,乙方應無條件更換。

第九條 質押權的行使

1、在當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約定視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乙方應當結清全部當金、利息及綜合費用、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否則,甲方有權行使質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直接自質押支票中支取上述全部款項。

2、甲方行使質權後,超過全部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按上述標準支付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結清當金、息費、第十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

之日止(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行使質權期間、訴訟期間、執行期間等)。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義務,或由於非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而致質押權未能有效設定、喪失或部分喪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擔保及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償本息及綜合費用,並另向甲方支付當金總額20%的違約金。

4、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1、本合同所約定的質押擔保條款獨立於當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如當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條款無效時,上述擔保條款仍然有效,作為乙方履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義務的擔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乙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3、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使債權、實現質押權),乙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於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絡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七條 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後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附件: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以下無正文)

甲方: 授權代表:

乙方: 授權代表: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