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甲方(質權人): 興業銀行分行
住所:
負責人: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乙方(出質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人:電話: 傳真:
丙方(監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人:電話: 傳真:
鑑於甲方願為乙方提供短期融資,乙方同意將其合法所有的倉單(格式見附件1)質押給甲方,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存放於丙方監管的倉庫,甲方委託丙方佔有、監管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為加強三方之間的互利合作關係,確保乙方如期歸還甲方融資,經三方自願平等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訂立本協議,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業務合作的基本條件
經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貸業務管理要求,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向甲方申請短期融資,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倉單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
1、對於本協議項下的單筆信用業務,甲方均有權獨立、自主地按照本身業務管理要求決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資申請。
2、乙方提供甲方認可的質押擔保,並簽訂相應的單筆信用業務合同和質押合同。
3、甲方發放融資之前,乙方應將質押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倉庫存放,倉庫地址為:。
4、在甲方融資到期之前,保證金悉數存在保證金賬戶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動用保證金,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此類申請。甲方融資到期前十日,乙方應當在相應的保證金帳戶記憶體入足夠兌付到期甲方融資的保證金。
第二條查詢和出質通知及確認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簽發《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件2),將倉單出質的事實通知丙方。甲方有權對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實地查詢,查詢時,丙方憑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簽發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在核實甲方指定人員的身份後,填寫一式三份的《查復及出質確認書》(附件3),承諾對《查復及出質確認書》上所列的質押倉單項下貨物按照本協議規定履行保管和監管職責。《查復及出質確認書》加蓋丙方公章後各退還一份給甲方、乙方人員,一份自存備查。
查詢後,丙方出具以乙方作為貨物存放人的倉單,由乙方在倉單上作質押背書後交付甲方佔管,作為甲方融資的質押物,乙方應在倉單上註明“已質押給甲方,用於擔保號合同項下債務”的字樣,並加蓋公章。加蓋公章後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和《查復及出質確認書》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興業銀行倉單質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三條倉單質押解除與提貨
(一)全額一次性提貨
乙方可申請全額一次性提貨,並須提前三天全額償還甲方融資或全額補足保證金;甲方在倉單上註明“已於年月日解除質押”的字樣後將倉單交還給乙方,乙方憑此向丙方提取貨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該《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所記載倉儲物的監管職責。
(二)分次提貨
1、乙方每次提貨須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貨申請審批表》(附件4),並提供相當於每次提貨金額 %的保證金或還款金額,甲方才予開具《解除質押通知書》(附件5)並加蓋預留印鑑送達丙方。
2、丙方核對收到的《解除質押通知書》(或其傳真件)有關印鑑、簽字、傳真機號碼等,並與甲方進行電話核實。稽核無誤後,丙方應先將未解除質押的貨物重新出具倉單,乙方應在
新的倉單上作質押背書後交付甲方佔管,作為甲方融資的質押物,乙方應在倉單上註明“已質押給甲方,用於擔保號合同項下債務”的字樣,並加蓋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貨後應向甲方傳送《質物出庫通知書》(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貨物名稱、規格及數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對後存檔。
4、甲方有權隨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丙方瞭解和核對監管貨物的情況,丙方應如實提供相應資料並給予甲方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5、乙方全額償還甲方融資後,甲方向丙方出具《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通知丙方解除該《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所記載倉儲物的監管職責。
上述《解除質押通知書》、《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可由甲方直接將原件送達丙方,也可採用先傳真後原件送達的方式。甲方、丙方均應使用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的聯絡傳真。
第四條甲方融資的到期清償和逾期處理
1、甲方融資到期前十日,乙方應當及時地將足額的款項存入乙方在甲方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內以備清償。
2、甲方融資到期時,若乙方未能按時清償,則構成乙方的違約事項,甲方可依法處臵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不足受償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條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與主合同到期日衝突協調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倉單記載的提貨日先於有關信用業務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乙方與丙方續簽倉儲合同(保管合同),本協議書自動延期;
2、乙方提貨,但乙方應先償清甲方融資;
3、經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倉單作質押,代替原質物;
4、甲方有權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提取質物,並將提取的質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質權的效力仍然及於該提存物。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倉單記載的提貨日後於有關信用業務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資到期時,乙方未能按時清償,則甲方有權提前提取質物,並將提取的質物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六條甲方的職責
1、甲方應在符合銀行業務管理要求的條件下,對乙方申請的融資業務予以受理和審批。
2、甲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隨時或定期對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監管情況或銷售情況進行檢查或核對,乙、丙雙方應予以積極的配合及協助。
3、甲方應向丙方提交預留印鑑的簽字樣本,若有權簽字人變更,甲方應書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資出現逾期,則甲方可依法處臵質物,所得價款可優先用於支付乙方因該筆質物拖欠丙方的倉儲費用(保管費用)和監管費用。
第七條乙方的職責
1、乙方應於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到達倉庫前至少24小時傳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預計入庫的資訊,包括貨物數量、型號、運輸公司及預計到達時間等。同時,乙方應對貨物驗收入庫前的數量和質量負責,並保證貨物包裝符合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
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對儲存期內的質押倉單項下貨物足額投保綜合財產險及其他甲方認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險種,按時繳納保費,並以甲方為第一受益人。
編號: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絡電話:
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為了確保(以下簡稱“債務人”)與(以下簡稱“債權人”)於年月日簽訂的編號為(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實現,出質人願意向質權人提供質押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在債權人處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本金數額為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主合同實際履行債務的期限與本條約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約定。
第三條質押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過戶費、代理費等)。
第四條質物
4.1 出質人自願以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清單》所列財產作為質物設定質押。《質押清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2 《質押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質權人處分該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質物的最終價值以質權實現時實際處理質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五條質權的效力
本合同項下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添附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條質物的移交
6.1 甲方應於質押合同簽訂之日將出質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
乙方佔有,同時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倉儲、運輸、維修質押財產等與質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人民幣(大寫)。第三方主體開具的相關證明檔案(如單位定期存單質押時定期存單開立銀行出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應根據乙方要求一併交給乙方。
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質物,雙方應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於登記之日設立。
6.2 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權屬證書和其他相關資料經雙方確認後交給質權人保管。因質權人保管不善造成權屬證書和其他相關資料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補辦費用。
6.3 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出質人提前清償主合同債權,質權人應當及時將質物及其從物和其他相關資料返還出質人或解除質押登記手續。
第七條質物的保管
7.1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移交質權人保管後,出質人應當按照每(日/月/年)元標準(一次性/分次)向質權人或保管方支付保管費。
7.2 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或者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因質權人原因除外。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毀損或者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主合同債權而返還質物。
7.3 非因質權人原因,出質人所提供的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影響質權人實現質權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拒絕提供相應擔保的,質權人有權拍賣或變賣質物。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債權或向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7.4 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采取贈與、轉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處分質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債權,或存入質權人指定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
7.5 質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由此所得保險金、賠償金應當優先
用於清償主合同債權,或存入質權人指定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質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主合同債權的擔保。
7.6 非因質權人原因,質物給質權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出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7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八條質物的保險
8.1 質權人認為需要並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質物,出質人應當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按質權人要求的險種、保險金額,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質物財產保險,保險期限應當不短於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保險金額應當不低於主合同債務本息。
8.2 出質人應當將質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給質權人保管,保險單據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質權人權益的條款。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質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全部相關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債務,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
第九條質權的實現
9.1 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償付債務本息及其他費用義務的,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質物,並從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抵償主合同債務。
9.2 質權人依照主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解除主合同,或
依據主合同約定提前收回主債權時,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質物,並從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抵償主合同債務。
9.3 處分本合同項下質物所得價款超過債務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
9.4 質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處分質物時,出質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設臵任何障礙。
第十條出質人宣告與承諾
10.1 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為債務人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0.2 是本合同項下質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質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依法可以設定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被監管或已經設立抵押等其他影響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情形。
10.3 出質人發生下列事項時,應當書面通知質權人:
10.3.1 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或經營範圍與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的,出質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通知質權人。
10.3.2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質物發生權屬爭議,或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出質人應當於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質權人。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權人依法轉讓主債權的,出質人仍在原質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10.5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出質人應當及時通知並協助質權人避免質權遭受侵害。
合同編號:
質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為維護出質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特提請出質人對合同條款中的黑體部分內容予以充分注意。
質權人:中國銀行(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
營業地址:
電話和傳真:
出質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營業地址或住所:
電話和傳真:
為了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願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反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1.1條乙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甲方依據其與(下稱債務人)於年月日簽訂的主合同(名稱:;編
號:)而享有的對債務人的債權。
第1.2條主債權的金額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約定。
第二條質押擔保範圍
乙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因匯率變動引起的相關損失)、質物保管費用以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變賣費等)。
第三條質物
第3.1條質物詳見《質物清單》。《質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條《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甲方處分該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甲方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3.3條甲方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而
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第3.4 條甲方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3.5條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乙方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應用於提前清償主債權,或經甲方同意用於恢復質物的價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質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應作為主債權的擔保。
第3.6條如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質物致使質物有滅失、毀損的可能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將質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3.7條因不能歸責於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甲方權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3.8條根據質物價值與主債權的比率,本合同項下質物設定下列警戒線和處置線:警戒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 %
處置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 %
質物價值下降到警戒線時,乙方應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追加擔保以補足因質物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質物價值下降到處置線時,甲方有權處置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條交付和登記
第4.1條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乙方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甲方或其代理人驗收無誤後應向乙方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4.2條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須辦理質押登記的,甲方和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5
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乙方和甲方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登記費用由乙方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保險
(本條僅適用於動產質押)
第5.1條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辦妥質物物保險手續。如果因保險機構的原因無法一次性辦理質物保險的,則乙方應及時辦理續保手續,確保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的財產保險不間斷。
第5.2條保險單中應當註明:出險時甲方為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保險人應直接將保險金支付給甲方。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甲方權益的條款。
第5.3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甲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5.4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如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賠償金按第3.5條的約定處理。
第六條質權的實現
第6.1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權實現質權:
A、主債權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
B、發生本合同項下第3.7條所述情形,乙方未另行提供相應擔保的;
C、質物價值下降到第3.8條約定的警戒線,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擔保,或質物價值下降到第3.8條約定的處置線的;
D、乙方或債務人被申請破產或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E、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可實現質權的其他情形。
第6.2條甲方實現質權時,可通過與乙方協商,將質物拍賣、變賣或兌現、提現後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質物折價以清償主債權。
第6.3條質物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甲方可以兌現或提貨。兌現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存入甲方指定賬戶以擔保債務的履行。提取的貨物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辦理質押交付、登記,以擔保債務的履行;或拍賣、變賣後以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存入甲方指定賬戶以擔保債務的履行。
第6.4條乙方用存單、國債等可提前兌現或提現的權利質押的,如其兌現或提現日期晚於甲方依據第6.1條的約定實現質權之日,乙方授權甲方在實現質權時可提前兌現或提現並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因此而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6.5條質物處分所得與主合同幣種不一致的,應按甲方公佈的相應幣種適用匯率兌換成主合同幣種後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第七條乙方陳述與保證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第7.1條乙方是質物的所有人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質物不存在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為甲方提供質押擔保已根據本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准,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7.2條如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證按照《證券法》、《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及時就該擔保事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7.3條完全瞭解主合同項下債務的用途,為債務人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
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對於國際國內貿易融資,乙方承認融資所依據的基礎交易真實,不存在欺詐。
第7.4條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可以設定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7.5條如質物存在瑕疵,已對質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如質物已設立質權,已如實告知甲方。
第7.6條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本合同項下質物作出過包括設立擔保物權、饋贈或轉讓在內的任何處分。
第7.7條質物不屬於共有財產,或雖屬於共有財產但已就質押事項徵得共有人書面同意。
第7.8條如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甲方向債務人提供的國際貿易融資,則乙方接受和認可相關業務的有關國際慣例。
第八條乙方承諾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諾:
第8.1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乙方同意,乙方仍繼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A、甲方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債務人的債務或延長債務履行期限的;
B、在國際國內貿易融資項下,甲方與債務人對與主合同相關的信用證進行修改,未加重債務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或延長付款期限的;
C、因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或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政策而導致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
D、甲方將主債權和質權轉讓的。
第8.2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以饋贈、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等方式處分質物。
第8.3條承擔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質權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變賣費等。
第8.4條質物非因甲方原因給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8.5條甲方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8.6條以存單、憑證式國債、銀行承兌匯票等作質押的,不以任何理由掛失止付。以應收賬款作質押的,向甲方提供為登記質權所需的有關資訊,並與甲方簽署登記協議及登記展期、變更協議。
第8.7條甲方實現質權時給予積極配合,不設定任何障礙限制甲方質權的行使。
倉單質押合作協議
合同編號:年字第號
貸款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保管人(丙方):
保管人儲存出質人交付的倉儲物,出具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給出質人,出質人以倉單作為借款人向貸款人辦理短期信用業務的擔保,三方同意在本協議框架下就上述業務進行合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出質人以保管人出具的倉單向貸款人出質時,貸款人應對倉單的真實性以及倉單上記載事項是否與倉儲物實際情形相符向保管人核實,保管人確認出質人用於出質的倉單為真實和具備完整權利的,應當在出質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出質人用於出質的倉單為提取該倉單項下倉儲物的唯一合法憑證,並將出質的倉單交貸款人保管。
第二條乙方提供為甲方所認可的質押財產,作為甲方所提供融資的質押擔保,由丙方代理甲方進行佔有,履行監管責任。
第三條丙方監管期間從丙方接到甲方指令實際控制質物即乙方質押物運輸進入丙方倉庫貨場內起,至所有質押物按甲方指令全部解除質押時止。
第四條質押財產為乙方合法所有的貨物,乙方保證享有質物的所有權,乙方應當向丙方提供足以證明質押財產所有權及數量、質量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報關單、貨運單、質量合格證、商檢證明等),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因質押財產所有權的瑕疵給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質押財產質量隱蔽瑕疵給丙方造成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保管人自在出質倉單上籤章起,至出質人與貸款人質押擔保關係解除前,應對質押倉單項下倉儲物進行止付,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接受出質人對質押倉單進行的掛失、變更、轉讓等處分行為。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條在倉單質押期間,貸款人有權對質押倉單項下倉儲物情況進行核查。
第四條倉單質押期間出現以下情形的,保管人必須當天電話通知貸款人,並於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倉儲物或倉儲設施發生事故;
2、沒有貸款人書面通知,出質人要求提貨或對質押倉單進行掛失、變更、轉讓等處分行為;
3、他人對倉儲物主張權利;
4、司法機關對倉儲物採取保全、執行等強制措施;
5、出現影響貸款人利益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保管人對倉儲物負有監管責任。在倉單質押期間,保管人對協議中確定名稱及規格的質押物的品種、件數和標重負保管責任,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物損失、缺漏、毀損等情況,保管人應直接向貸款人賠償。如因質押物自身的缺陷或質量問題造成貸款人的損失,保管人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貸款人在出質人提供相應保證金等條件下允許出質人提取質押倉單下部分倉儲物時,應出具書面通知給保管人,保管人憑貸款人書面通知內容辦理相應倉儲物的出庫手續;允許出質人提取質押倉單項下全部倉儲物或者剩餘的全部倉儲物的,貸款人應將質押倉單返還給出質人,並通知保管人倉單質押關係解除。
第七條質押期間,保管人依法或依照倉儲合同約定解除或終止倉儲合同前,應書面通知貸款人。倉儲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不影響倉單質押的效力。
第八條貸款人實現質權時,有權直接處置質押倉單下倉儲物,無需取得出質人同意。保管
人應予積極協助辦理處置質押倉單下倉儲物的相關手續。
第九條出質人與保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其雙方簽訂的倉儲合同約定。出質人以保管人出具的倉單出質給貸款人時,出質人與貸款人須另行簽訂質押合同,本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一致的,出質人與貸款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以該質押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十條授信期內如果質押物價格跌到基準價格的80%以下或者質押物損失、缺漏、毀損達到10%以上時,貸款人向借款人(出質人)發出《通知書》,要求借款人(出質人)以保證金的方式補足價格變動的差額款(基準價格與現貨市場價格的差額),或追加新的標的物作為質押擔保。如借款人(出質人)在3個工作日內未能達到銀行的要求,銀行有權直接處置質押倉單下倉儲物或者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前償還貸款。
第十一條出質人必須按貸款人要求辦理質押物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保單必須註明“桂林市商業銀行是唯一受益人”;保險金額以申請貸款的抵押物全價作為投保價值;貸款本息未還清以前,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十二條各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或者因不當履行給他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質物的提貨與出庫,憑甲方簽發的《提貨通知書》辦理,《提貨通知書》
《提貨通知書》的有效簽章為甲方預留印章(籤為甲方許可質押物提貨與出庫的唯一有效手續,
章樣式見附件)。
第十五條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各方當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第十七條貸款人已提請保管人和出質人注意對本協議各方就條款做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保管人和出質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貸款人(簽章)出質人(簽章)保管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月月月
查詢及出質通知書
編號:致:
貴公司同意為以下簡稱出質人)存放於貴公司監管倉的下列貨物按照《合同法》以及行業慣例提供倉儲服務,並出具了以下倉單。根據有關質押合同的規定,出質人持有的倉單(明細見下表)已質押我行,請貴單位核實下列倉單是否由貴單位簽發,如確認無誤,請貴單位嚴格按照簽訂的《倉單質押合作協議》履行監管職責。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