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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借款合同範本4篇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1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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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借款可分為以下3 個型別:

擔保借款合同範本4篇

(1)保證借款:保證借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解困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取得的借款。

(2)抵押借款:抵押借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而取得的借款。

(3)質押借款:質押借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第三人或借款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物而取得的借款。

簡單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範本

經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貸款方)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貸款______________. 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期借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還款計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即為________%.

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 計算。

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3 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價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八、貸款到期後1 個月,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依照程式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九、本協議書一式________份,借貸款雙方各執正本1 份,公證機關1 份。

十、本協議書經雙方籤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單位:(章)__________

貸款單位:(章)__________

負責人:(章)____________

審批組長:(章)__________

經辦人:(章)____________

信貸員:(章)____________

公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公證員:(章)______________

擔保借款合同樣本擔保借款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提供最高借款餘額的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檔案。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並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二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願以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權,從權利和孳息。

第三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於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以不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貸 款 人

借款人

  公章

  貸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籤 章

 負責人

簽章

所_______住

所_______ 

保證人 保證人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

民間擔保借款合同範本擔保借款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借款合同的特徵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為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3.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合同範本一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整。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為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籤)

電話號碼:

借款方:(籤)

電話號碼:

保證方:(籤)

簽訂日期:

合同範本二

保證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銀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乙方與______________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保證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貸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條 本合同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履行清償義務。

第三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和實現貸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後所確定的合同最終履行期限之日為屆滿之日。

第五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保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除貸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七條 保證期間,甲方機構發生變更、撤銷,甲方應提前__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對甲方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承擔。如乙方認為變更後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變更後的機構或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有義務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第八條 保證期間,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九條 保證期間,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及其他法律糾紛、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乙方支付被保證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未承擔保證責任的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籤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流動資金擔保借款合同樣本擔保借款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流動資金擔保借款合同樣本

貸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擔 保 人:

擔 保 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人承諾

(一)依法合規借款

借款人為依法設立並經有權部門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符合國家對擬投資專案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東(新設專案法人)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用途合規,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借款專案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投資專案的合法管理程式、租售程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專案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借款人經營活動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簽訂合同的行為無瑕疵

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在本合同上籤或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不存在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於借款人、擔保人、股東以及專案、財務等檔案、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不利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不採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擔保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在擔保合同上籤的是有權籤人;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核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變動的情形。

(五)發生重大事項前徵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併、併購、減少註冊資本、合資、主要資產轉讓、發行債權等重大事項前應徵得貸款人同意。

(六)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的約束。

(七)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採取保全債權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 借款條款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為主。

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擔保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按照本合同第 條執行。

(七)結息。採用按月結息,結息日為貸款實際發放日的每月對應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還款方式。還款方式為: (一次或分期),還款計劃如下:

(九)罰息及複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並提前收回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 ) 。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後,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貸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提款申請書》;

2.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性證明檔案已審查合規;

3.貸款批覆中提出的限制性條款己逐項落實,包括:按比例交納的保證金、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核實、對外擔保的限制、賬戶的開立、資產的出售、資本性支出的限制、對財務指標的限制性要求、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配合貸後管理的要求、落實還款來源、監督賬戶資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條款等:

4.擔保相關法律手續已辦妥,且擔保合法、有效;

5.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期間,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約定;

7.未發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約定: 。

第三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條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並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同意。 1.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

2.為他人債務提供大額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3.專案實施過程中,建設方案或項日概算髮生重大調整;

(七)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於事項發生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從事違法活動;

2.停產、歇業、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

3.財務狀況惡化,資產負債率高於70%以上,流動比低於100%、速動比低於50%,連續六個月以上利潤總額為負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不利糾紛;

4.借款人可能對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八)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於事項發生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隸屬關係變更,高層人事重大變動,組織結構重大調整;

2.名稱、住所地、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特許事項發生重大變更;

3.增加註冊資本、對公司章程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響債務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以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不從事損害貸款人利益的其他行為。

(十)借款人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時,貸款人也可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並可根據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十一)借款人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必要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貸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有權以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方式檢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物資庫存、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資金使用等情況,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的檔案、資料和資訊;

(三)借款用於專案建設配套流動資金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專案資本金、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按期到位情況、專案進度與專案累計財務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檢查及監督;

(四)對借款人可能影響借款安全或者債務履行的情形,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實債權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擔保,或者停止發放借款、宣佈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項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等;

(五)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登出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重大經營虧損等,可能導致其部分或全部喪失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等危及擔保實現情形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 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可從借款人開立於所有銀行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規定程式提款或未達到發放條件、支付條件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和支付貸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 借貸雙方的其他義務

(一)各方對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商業祕密以及其他與利益相關的資訊等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洩露上述資訊;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各方均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

第六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在徵得貸款人同意的條件下,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未徵得貸款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日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簽訂展期協議書。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應無條件按期歸還貸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為,均構成違約:

1.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所作的承諾;

3.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願清償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債務;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項下義務;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停止依據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項;

3.宣佈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收回未償還款項:

4.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5.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的,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共同借款人的義務

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的責任和約定同樣適用於共同借款人,且責任和義務相等。

保證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條 保證方式。本筆貸款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一條 保證範圍

保證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二條 保證期問

保證期間為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貸款展期後,保證人以書面方式同意後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後二年。

第十三條 扣收

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貸款人均可從保證人開立於所有銀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第十四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五條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編號為 抵押物清單所列財產作為抵押物,該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

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五)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應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七)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第十六條 抵押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網包括:木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

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七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貸款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償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後,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何一個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

(四)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九條質押物

(一)質押物出質人同意以編號為 的質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作為質押物,該質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質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其最終價值以質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置質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條 擔保範圍

質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付和登記

(一)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後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須依法辦理質押登記,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質物的處分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1.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2.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前償還到期債務;

3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二)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並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以存單質押的,當債務人沒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質權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

(三)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仍未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其它條款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兩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慶陽市西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西峰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文字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兩份,借款人、擔保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簽章)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共同借款人(股東):

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