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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不付加工費 承攬人可賣定做物(精選3篇)

欄目: 加工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K

定做人不付加工費 承攬人可賣定做物 篇1

振興國小和巨集達製衣*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承攬合同,合同中約定了如下條款:①由巨集*公司為學校加工校服500套,每套的加工費為60元;②巨集*公司應在9月10日前完成交付的任務;③由振興國小自己負責提供校服所需的面料;④巨集*公司在完成任務後通知振興國小,學校應在接到通知後10日內付款提貨。

定做人不付加工費 承攬人可賣定做物(精選3篇)

巨集達*衣公司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定做任務後,用傳真的形式通知振興國小來公司領取校服並交付貨款,可校方在過了十多天才打來電話,說學校因為一直沒有收齊學生的校服款,所以暫不能如期提貨付款,是不是可以先提貨,等收齊了學生的交款再補交貨款。巨集*公司沒有同意振興國小的提議,堅持付款的同時才能提貨。此後的兩個多月,振興國小也沒有來付款提貨。其間巨集*公司曾幾次用電話或傳真的方式讓學校來提貨。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巨集達*衣公司將這500套校服賣給了另外兩家國小,共得款5萬餘元。巨集*公司在扣除了自己的加工費和保管費後,還剩餘了2萬多元錢,於是又電話通知學校來領取。學校在知道此事後非常氣憤,認為巨集*公司沒有權利私自把校服賣掉,便以巨集*公司違約為由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巨集*公司追回全部校服,由他們自己交付貨款後再提取。

本案涉及留置權的問題。根據民法學的理論,留置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於其債務未獲清償前,可以留置其佔有物以擔保其債權的權利。巨集達*衣公司和學校簽訂的合同屬於承攬合同,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關留置權的條款,但也沒有約定不可以行使留置權,所以根據民法典第八十九條第4款及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所以在本案中,巨集達*衣公司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振興國小一直不來付款提貨的情況下,行使自己留置權並將定做物變賣,然後在所得的價款中扣除應收的費用和合理支出後,將剩餘的價款返還給學校。同時,如果所得價款不足債權額的,巨集達*衣公司有權繼續向學校追償其不足部分。

定做人不付加工費 承攬人可賣定做物 篇2

一、承攬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完成定作成果,按《民法典》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

2、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按時交付工作成果;

3、完成的工作成果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

4、在製作過程中接受定作人的監督和接受定作人合理建議;

5、在製作過程中發現圖紙或技術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時向定作人提出;

6、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配件、圖紙;

7、保守定作成果的技術祕密。

二、按合同約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檢驗、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按《民法典》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約定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原材料;

2、合同約定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檢 驗、驗收、保管和合理使用;

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保證專物專用,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更換、挪作他用,發現原材料不合標準,有通知定作人更換的義務,並承擔不通知或怠於通知造成的損失。

三、按合同約定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依《民法典》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交付工作成果時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前和延遲要徵得定作人同意。

2、交付工作成果時應同時交付附件、圖紙、技術資料、使用說明等資料。

3、交付的工作成果應按合同約定的包裝材料、要求進行包裝(有包裝要求的)。

4、保守工作成果的技術祕密,承擔規定的保修義務。

5、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為定作人承擔質量責任。

定做人不付加工費 承攬人可賣定做物 篇3

承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委託承攬人加工____________,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加工成品 質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籤,並妥為儲存,作為驗收的依據)

編號

名稱

規格

單位

數量

備註

三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格、數量、質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承攬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攬人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物的質量時,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原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規定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定作人調換或補齊。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計算,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承攬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覆,提出修改意見。承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覆,有權停止工作,並及時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2.承攬人對於承攬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的複製品。3.定作人應當按規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 價款或酬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價款或酬金,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為驗收標準。2.定作人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專案,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人負責修復或退換。3.當事人雙方對承攬的定作物和專案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貨的時間和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交(提)定作物期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計算:承攬人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人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人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須留給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 運輸辦法及費用負擔

第十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條 其他

第十二條 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一、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酌減酬金或價款;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者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遲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換、補交等),應當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_____元;(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1%償付違約金。

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時,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_____%(10%__30%的幅度)或酬金總額的_____%(20%__60%的幅度)違約金。

六、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七、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八、由於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裝置、包裝物及其他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九、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十、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第十三條 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一、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承攬犬因此造成的損失。

二、中途廢止合同,屬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人的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_____%(10%一30%的幅度)的違約金;不屬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償付承攬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_____%(20%一60%的幅度)的違約金。

三、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人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當賠償承攬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人應當償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

四、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定作人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時,承攬人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和保管、保養費後,退還給定作人;變賣定作物所得少於報酬和保管、保養費時,定作人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五、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1%償付違約金。

六、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七、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承擔因此

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時,承攬人在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損失,如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發生的,不得免除責任,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人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承攬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糾紛的處理

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攬人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___(如經鑑證或公證,則應送鑑證機關或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定作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攬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