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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脂眼鏡訂購合同書(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書 / 釋出於: / 人氣:9.11K

樹脂眼鏡訂購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

樹脂眼鏡訂購合同書(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

為了貫徹落實自治區教育廳有關檔案精神,切實搞好中小學生視力的檢測和矯正,甲乙雙方就眼鏡片的供銷,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指定乙方的眼鏡片為全疆中國小生視力矯正鏡片,所有眼鏡片由甲方統一計劃採購。

2、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眼鏡片和規定的價格,根據甲方的需求按時供應,乙方供應的鏡片必須有“學生視力矯正專用”字樣標籤,甲方與乙方供貨3個月後結算,並及時付清相關費用。

3、甲方有權對不合格的鏡片無條件退貨,只要鏡片沒有任何破損,乙方必須無條件接受,乙方如果對不合格的鏡片產品,拒絕退貨,甲方有權利拒絕付款。

4、甲方必須提前15天向乙方,報送鏡片需求計劃表,乙方必須在接到計劃表後10天內及時供貨。超過15天沒有按時供貨的,甲方有權選擇其它單位供貨.

5、乙方只對供應的眼鏡片負責,對驗配矯正的效果不負任何責任.乙方供貨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己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接到乙方供貨後,及時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與乙方溝通解決,超過7天的,由甲方負責.乙方憑甲方的接收單,按期與甲方結清相關費用.

6、所有鏡片款,具體由參加學生視力檢查的單位支付,甲方負責轉交。每次結算時,甲方從乙方鏡片總款項中提取8%作為甲方活動經費.提取的款項與支付的款項同時結清。

7、甲乙雙方在活動過程中,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損失由雙方自己負責。供銷過程中發生本合同沒有提到的問題,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請有關仲裁單位解決。

8、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第三份由具體使用鏡片的單位儲存。

9、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協議廢止日期有雙方另行商定。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 日

樹脂眼鏡訂購合同書 篇2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

為了更好的服務顧客,防塵眼鏡特推出無擔保分期付款制度,以便更好地運用資金。根據《民法典》,秉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雙方達成意向如下:

第一條 購買時間: 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第二條 購買貨物:防塵眼鏡架,零售價________元;防塵眼鏡鏡片,零售價 _____元; 總計金額: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首付:商品總金額的40%,即: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合同簽訂日一次性付清;剩餘部分為總金額的60%,即_________整(¥__________元)。

第四條 剩餘貨款付款期限:

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貨到付清所有款項。

第五條 甲方承諾

1、所售產品為正牌產品,如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公司將按國家規定實行三包政策和公司的2個承諾;

2、不計利息,價格等同於平時正常零售價格;

3、本產品的服務完全等同於其他方式所售產品;

4、甲方對整個活動擁有解釋權。但保證資訊以公開、公平為前提;

5、甲方保證乙方所提供的證件影印件及資料決不外洩。甲方為乙方提供售後服務所用;

第六條 乙方承諾

a)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證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b)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資料的真實性;

c)承諾在返款期限內無條件付清合同中所列餘額,不得以任何事由作為不支付剩餘貨款的理由,包括個人經濟問題、眼鏡的質量問題、時間問題等等;

d)不需要乙方以任何實物的形式作為擔保,但乙方以個人誠信名義為擔保!

e)如違約,願意接受合同第八條所列條款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按時付款,視為違約。付如下責任:

1、如到期不付清餘款,甲方有權收回所配眼鏡,所交眼鏡款作為賠償金不予退還;

2、甲方有權通過司法程式追回所欠貨款,乙方承擔訴訟費用;

3、有權通過各種渠道,追回所欠貨款;

4、逾期補償,每天以貨款餘額的5%作為賠償。

5、自然不可抗力發生,本合同自動順延之乙方返清貨款為止;

第八條 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樹脂眼鏡訂購合同書 篇3

供方: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 

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

具體品類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

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

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

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

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

如一方確因發生《民法典》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

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預設。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

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

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

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

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

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

對於暫定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 0%- 5%以內執行,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

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

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

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

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

對同城要貨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

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

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

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

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

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

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

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

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

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

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

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

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

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

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

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

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

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

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

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

屬於多發、錯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

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所規定的手續程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

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

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等資料,並儲存好實物。

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

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對笨重商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於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

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應予答覆並提出處理意見。

逾期不答覆,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

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

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第種方式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

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

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

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

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

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 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定》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

有效期限為年月日至 年月日。

期滿雙方如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

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

時間期限的計算均包括本數在內。

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蓋章需方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