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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合同書(精選8篇)

欄目: 合同書 / 釋出於: / 人氣:5.03K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1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期貨交易合同書(精選8篇)

第二條 出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標的配件、數量、質量狀況以意向受讓人競標前的現場看樣為準,意向受讓人如參加競標成為本合同的買受人則視為對標的配件、數量、質量狀況無異議。拆卸後設備質量狀況由買受方自己負責。

第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交貨時轉移,但買受方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前,標的物屬於出賣方所有。

第四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買受人自行至出賣方標的物所在地,自己負責拆卸及搬運。

第五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由買受方承擔。

第六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在出賣方所在地拆卸前現場驗收。

第七條 成套裝置的安裝與除錯:由買受方承擔。

第八條 稅費:本標的'成交後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按出售舊裝置的稅率開具發票。

第九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合同簽訂當日買受方應付清貨款,再附開具增值稅發票結算。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雙方協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按民法典處理。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同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協調;協商或者協調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合同壹式壹頁,壹式貳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2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託

第一條乙方委託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託,並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條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

甲方有義務將交易結果轉移給乙方,乙方有義務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由於市場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無法成交,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章保證金

第三條乙方開戶的最低保證金標準為_________元。

乙方資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為乙方開戶。

保證金可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以甲方開戶銀行確認乙方資金到帳後方可開始交易。

第四條乙方可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者標準倉單等質押保證金。

同時,乙方授權甲方可將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五條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資金來源說明,乙方對說明的真實性負保證義務。

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第六條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

甲方調整保證金,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七條在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對乙方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

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證金通知單獨對乙方發出。

第三章強行平倉

第八條乙方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

第九條甲方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

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的計算方法為: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約定)。

第十條乙方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將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採取減倉措施。

否則,甲方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的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

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十一條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於合理的範圍,乙方承諾不因為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範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業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3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_____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_____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通過)

上海交易所

中國 上海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會員已於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__元,交割月份___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並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於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於你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交易所在採取上述行動時,並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如不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於99.95%,每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註冊認可的一號銅,並附有生產廠的質檢合格證。註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並是同一牌號和同一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均不得小於整板的二分之一。捆紮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於交易當月或其後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承認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製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於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並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淨多頭或淨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淨多頭或淨空頭。

最後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 交貨:

(1)交貨方式: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離船過驗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隻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准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專案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後,必須於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儘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後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並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

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ii、賣方提出在非註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註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4

期貨交易所合約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金屬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通過)              上海金屬交易所  中國·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會員已於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並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於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於你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交易所在採取上述行動時,並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如不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於99。95%,每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註冊認可的一號銅,並附有生產廠的質檢合格證。註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並是同一牌號和同一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均不得小於整板的二分之一。捆紮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於交易當月或其後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承認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製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於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並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淨多頭或淨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淨多頭或淨空頭。  最後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1.03 交貨:  (1)交貨方式: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離船過驗  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隻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准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專案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後,必須於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儘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後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並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ii、賣方提出在非註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註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註冊倉庫的交收,關於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 b.賣方單位名稱 c.交貨地點 d.交貨方式 e.交貨的數量 f.檢驗方式的選擇 g.交貨期範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 h.交買方的單據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隻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並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後,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隻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並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範圍內的某一天)船隻到港後,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並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隻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後至裝船結束前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後,應及時安排裝貨,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隻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貨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後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賬戶。b.賣方在裝貨完畢後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後,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賬戶。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託註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託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託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範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範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範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輕柴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1.04 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後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並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1.05 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採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並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後交易所對買賣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後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賬戶。1.06 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佈。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後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並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並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後,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並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及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標準合約2.01 商品名稱:汽油(Gasoline)  定義:原油經直餾或直餾與二次加工製得的汽油餾分的混合物,加有適當抗爆劑和抗氧防膠劑製成的,用於點火式發動機的液體燃料。2.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並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淨多頭或淨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2000個以上淨多頭或淨空頭。  最後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2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2.03 交貨:  (1)交貨方式: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鐵路裝車 d.管道輸送  賣方將汽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隻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准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專案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約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後,必須於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儘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後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並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仲裁,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ii.賣方提出在非註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註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註冊倉庫的交收,關於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 b.賣方單位名稱 c.交貨地點 d.交貨方式 e.交貨的數量 f.檢驗方式的選擇 g.交貨期範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 h.交買方的單據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隻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並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後,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隻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並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範圍內的某一天)船隻到港後,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並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隻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後至裝船結束髮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後,應及進安排裝貨,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隻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後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賬戶。b.賣方在裝貨完畢後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後,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賬戶。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託註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託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託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範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範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範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汽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2.04 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後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並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2.05 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採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並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後交易所對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後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賬戶。2.06 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  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佈。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後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並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並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後,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主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並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仍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附:汽油質量指標(GB489-86)┌──────────────────┬──┬────────────┐│                  │質量│            ││        專案        │指標│    試驗方法    ││                  ├──┤            ││                  │70號│            │├──────────────────┼──┼────────────┤│馬達法辛烷值(MON)不小於      │70 │GB503         │├──────────────────┼──┼────────────┤│四乙基鉛含量g/kg不大於       │1.0│GB377         │├──────────────────┼──┼────────────┤│餾程:               │  │            ││  10餾出溫度,℃不高於      │79 │            ││  50餾出溫度,℃不高於      │145│            ││  90餾出溫度,℃不高於      │195│GB255         ││  乾點, ℃不大於        │205│            ││  殘留量,不大於        │1.5│            ││殘留量及損失不大於       │4.5│            │├──────────────────┼──┼────────────┤│飽和蒸汽壓kPa(1)          │  │            ││從9月1日至2月29日 不大於     │80 │GB257         ││從3月1日至8月31日 不大於·    │67 │            │├──────────────────┼──┼────────────┤│實際膠質mg/100ml不大於       │5 │GB509         │├──────────────────┼──┼────────────┤│誘導期min不小於          │480│BG256         │├──────────────────┼──┼────────────┤│硫含量不大於           │0.15│GB380         │├──────────────────┼──┼────────────┤│腐蝕(銅片50℃3Hr)         │合格│GB378         │├──────────────────┼──┼────────────┤│水溶性酸或鹼            │無 │BG259         │├──────────────────┼──┼────────────┤│酸度mgKOH/100ml不大於       │3 │GB258及注      ││                  │  │(2)          │├──────────────────┼──┼────────────┤│機械雜質及水分           │無 │注(3)         │└──────────────────┴──┴────────────┘注:(1)1kPa=7.5mmHg。 (2)加鉛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測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測定。             上海金屬交易所規貨合同┌─────────────────┬────────────────┐│     買入方(全稱)     │     賣出方(全稱)     │├────┬───┬────┬───┴──┬───┬────┬────┤│    │   │ 數量 │  價格  │金額│    │    ││品名規格│生產廠│    │      │   │交貨地點│交貨時間││    │   │ (噸) │ (元/噸) │(元)│    │    │├────┼───┼────┼──────┼───┼────┼────┤│    │   │    │      │   │    │    │└────┴───┴────┴──────┴───┴────┴────┘  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規則,買賣雙方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全面執行下列條款:  一、質量品級:在上海金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銅、鋁、鉛、鋅、錫、鎳、生鐵等的金屬質量等級,一律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二、數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許範圍為總量的±5%。  三、價格:本合同價格(元/噸)僅指交易所當日的、指定地點倉庫的交易成交價。成交前發生的倉裝、運輸、保險等項費用均已包括在內。  四、結算、按交易所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  五、交貨與驗收:買賣雙方均按成交合同標的收驗、交貨。賣方交貨時,隨附生產廠商的質量保證書。  六、交易保證金:本合同買賣雙方均需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__元。合同執行後,保證金分別退還各方。  七、交易所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按成交金額的1‰收取。  八、爭議仲裁:買賣雙方就本合同內發生爭議,由交易所協調,協調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請仲裁。  九、違約罰則:買賣中發生違約時,交易所作為交易合同履約保證人,有權按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罰處。  十、合同轉讓: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規則轉讓時,應同時辦理過戶手續。  十一、附則:本合同一式二份,由買賣雙方簽名蓋會員單位合同章後,由交易所統一保管。上海金屬交易所  買入方單位  賣出方單位經辦人:     經辦人:   經辦人:                      ┌────────────┐                      │  本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    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糧油交易合同  │國稅函發〔1990〕1573號文│    ────────────────  │  暫免徵收印花稅  │                      └────────────┘───┬───┬───┬───┬─────┬───────┬──────產地│品名│等級│生產期│數量(噸)│價格(元/噸) │金額(元)───┼───┼───┼───┼─────┼───────┼──────   │   │   │   │  0  │   0   │  0   │   │   │   │     │       │  1.發證:   發貨單位;  2.到站    收貨單位:  3.交貨時間:19  年  月→19  年  月  4.運輸方式:  5.質量驗收:  6.外裝議定:  7.費用負擔:  8.結算方式:  9.保證金: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基礎保證金。  買方交:  0.00元  賣方交:  0.00元  10.手續費: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手續費。  買方交:  0.00元  賣方交:  0.00元  11.附則:①合同經市場確認後生效。如有異議,需經雙方協商並經市場同意方能修改有關條文。  ②合同有效期間,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終止合同。否則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③如因鐵路運輸計劃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貨,剩餘部分由買賣雙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④雙方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89)商儲(糧)字第62號《糧油調運管理規則》、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則、實施細則執行及商務處理規定執行。  ⑤買賣雙方依據本市場有關規定,允許合同轉讓。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市場三份。  ⑦本合同的發站、到站、發貨單位、收貨單位諸內容較多時,可另立附件說明。──────────────────┬─────────────────        買 方       │        賣 方───────┬──────────┼──────┬────────── 開戶銀行 │          │ 開戶銀行 │───────┼──────────┼──────┼────────── 銀行帳號 │          │ 銀行帳號 │───────┼──┬────┬──┼──────┼──┬────┬── 電話號碼 │  │ 電掛 │  │ 電話號碼 │  │ 電掛 │───────┼──┼────┼──┼──────┼──┼────┼── 傳真號碼 │  │ 郵碼 │  │ 傳真號碼 │  │ 郵碼 │───────┴──┴────┴──┴──────┴──┴────┴──  買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 市場監證人:  簽名(蓋章)  賣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 合同確認(蓋章)  交易主持人:____簽名(蓋章) 簽訂日期: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5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金屬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通過)

上海金屬交易所

中國·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會員已於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

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

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

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並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

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於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

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

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於你方違約造成的損

失。交易所在採取上述行動時,並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如不

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

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於99。95%,每

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註冊認可的一號銅,並附有生產廠的質檢

合格證。註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

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

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並是同一牌號和同一

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

均不得小於整板的二分之一。捆紮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

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於交易當月或其後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

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根據《上海金屬交

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承認

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

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製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於全負荷在1000

-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並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

0個以上的淨多頭或淨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

以上淨多頭或淨空頭。

最後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

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 交貨:

(1)交貨方式: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離船過驗

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隻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

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

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准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

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

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

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專案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

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後,必須於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

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

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儘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

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

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後為

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

調整,並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

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

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期貨市場相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作為期貨交易居間人,為甲方介紹客戶。

二、乙方在開展業務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居間人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員工的身份來開展業務。同時乙方應當根據期貨業務規則對客戶如實介紹期貨市場的相關情況,正確揭示期貨市場的風險和收益,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做獲利保證。

三、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並有權對乙方的居間活動進行監督。

四、居間報酬

乙方介紹的客戶與甲方簽約並打入資金後,即視為乙方的居間活動成功。乙方有權在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要求居間報酬,居間報酬按照該客戶上月向甲方所交納的淨手續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按照公司的《客戶經理人管理辦法》執行。

該報酬已包括乙方進行居間活動中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再承擔任何額外的費用。

如果乙方介紹的客戶在合約履行過程中有侵害甲方利益的行為,這甲方有權適當扣減乙方的報酬。

五、如果客戶因乙方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失,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均有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應確保甲方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損害。

六、甲方每月從乙方報酬中扣除_____%作為風險金,風險金交納滿一年後逐月返還,客戶經理人離任時經離任結算後統一返還給該客戶經理人。

七、若乙方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指令下達人,則由此產生的相關結果均與甲方無關。

八、乙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將全部所屬客戶親自簽收的上月交易結算單交付甲方市場部(或營業部),如逾期則甲方有權暫緩發放乙方的居間報酬,直至乙方將所有客戶簽收後的結算單交付甲方。

九、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本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能介紹到客戶簽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甲方發現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反合同、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一、《_______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客戶經理人管理辦法》為本合同必要附件,乙方承諾認真遵照執行。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7

甲方 (期貨公司): 乙方:

甲方與擬參與 (交易場所) 上市的 (品種) 交易的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相關經紀服務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作為雙方《期貨經紀合同》的補充:

第一條 甲方須嚴格執行開戶實名制、交易編碼制度及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對乙方進行適當性及實名制稽核並留存開戶資料及影像資料,在乙方滿足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為乙方單獨申請交易編碼。

第二條 甲乙雙方均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法規、政策、交易所業務規則、行業自律規則及合同約定事項,並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任何一方違反此項承諾,導致本協議無效或者解除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乙方承諾參與中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對於甲方為遵循中國法律法規、政策、交易所業務規則、行業自律規則所採取的任何行為,甲方不承擔責任。

乙方違反上述承諾的,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委託,並有權終止與乙方的期貨業務經紀關係。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第三條 乙方的開戶證明檔案以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開戶業務規則的要求為準。

第四條 經期貨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以外匯資金,標準倉單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可折抵保證金的數額、期限等依照期貨交易所規則執行。甲方應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的要求代為辦理。

第五條 指定存管銀行或其他第三方出現未履行義務、重組、破產清算、停業結算、被接管或託管等情況,從而對乙方交存的保證金造成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乙方對其支付或收取的與本合同、期貨合約等相關的款項,如涉及貨幣兌換,兌換匯率以兌換髮生時存管銀行提供的匯率為準,由乙方承擔相關的貨幣兌換費用及匯率風險。

乙方的出入金環節可能存在因時差、境內外銀行節假日差別等導致的風險,此風險應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幣進行結算。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以 □人民幣 □ ___________________

(外幣幣種)收取當日盈利。乙方選擇外幣幣種的,在確保不會造成乙方結算準備金不足的情況下,乙方賬戶中的當日盈利可以根據約定在當日結算後由甲方兌換成外匯。需要變更上述選擇的,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關於收取當日盈利的相關規定,並經雙方書面確認。

甲方換匯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以書面方式下達的,應當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資金調撥人簽字。

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以電話方式下達的,應當與甲方約定身份認證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應當進行同步錄音保留原始資金調撥指令記錄。

第九條 甲方有權稽核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包括但不限於可提資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規規定、期貨交易所規則及合約約定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性。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十條 乙方同意在輔助通知方式中,以乙方預留的聯絡方式為準,乙方保證預留聯絡方式的真實、有效、暢通。如乙方需對預留聯絡方式進行變更,應當及時以書面、電話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乙方持有某品種合約的數量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或交易所要求進行大戶報告時,應當按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和甲方風險控制管理制度,有權限制客戶持倉數量,並有權不經乙方同意在合理的範圍內對乙方的期貨合約超量部分強行平倉。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結果。

第十三條 當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通過平倉或處置質押物等方式對乙方期貨賬戶進行清算,同時解除本合同:

(一)違反《期貨經紀合同》第三條的有關宣告與保證;

(二)違反社會公德,妨礙他人正常交易,嚴重影響甲方正常交易秩序;

(三)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並經甲方勸阻無效;

(四)違反甲方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並經甲方勸阻無效;

(五)在甲方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的期貨結算賬戶被監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六)其他符合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第十四條 關於本合同的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本合同外文譯本與中文文字如有差異,以中文文字為準。

第十六條 乙方指定下列聯絡方式作為甲方向乙方傳送通知、檔案等的有效聯絡方式: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

座機: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 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應在上述填寫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 乙方委託以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人員作為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人,各項仲裁文書、法律文書等以合同約定的送達方式送達該人即視為送達乙方:

代收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應在上述填寫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八條 乙方知悉並同意甲方對其與甲方間部分或全部會話等進行記錄,乙方同意甲方錄音記錄、系統記錄等具有證據效力,甲方有權將該等記錄用於任何訴訟或其認為適當的場合。

第十九條 本協議為《期貨經紀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期貨經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所稱“本合同”,包括《期貨經紀合同》及本協議等雙方約定達成的所有檔案。

本協議與《期貨經紀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規定事宜,按照《期貨經紀合同》執行。

第二十條 本協議如遇與法律法規、政策、行業自律規則相沖突時,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行業自律規則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期貨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機構): ___________________

(機構加蓋公章或印鑑(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 ____ 年 ____月 ____ 日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8

甲方(持卡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股東程式碼: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開通_________業務,委託乙方代理證券交易,並通過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種接入方式進行證券委託交易等事項,達成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甲方熟悉並自願遵守成都XX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證券交易規定》和《_________儲蓄卡章程》、《儲蓄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二條  甲方保證在申請開通_________時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並對其所提供資料形成的結果負責。提供的資料包括本人建行儲蓄卡、居民身份證及影印件、上海股東程式碼卡/深圳賬戶及影印件。

第三條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於國家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準繳納有關交易費用。

第四條  甲方若需選擇乙方作為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掛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機構時,本協議上所填上海股東程式碼即為甲方指定交易的賬戶,雙方同意並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擬訂並公佈的《指定交易協議書》內容。

第五條  甲方使用網際網路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後果。

第六條  乙方鄭重提請甲方務必注意股東程式碼、資金帳號、網上委託證書、證書密碼及交易密碼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設定的密碼以及此類資料資訊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的有效交易。依據密碼等電子資訊辦理的各種委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其所產生的全部經濟和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通過乙方提供的各種接入平臺進行證券交易委託時,應遵守乙方相關的使用規定。甲方的委託記錄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委託交易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甲方在開通_________後,乙方將為甲方從事下列委託事項

1、接受並執行甲方通過_________等多種接入方式所發出的委託指令;

2、代理甲方進行與每次有效委託買賣交易有關的成交後的有價證券的交割結算事宜;

3、代理領取甲方應有的分紅派息;

4、協助辦理甲方證券賬戶中有效證券的託管和轉託管事宜;

5、以適當方式為甲方提供交易查詢、對帳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市場服務。

第九條  甲方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銀行同名儲蓄卡賬戶。_________銀行按照甲方的申請和授權以及乙方提供的資料,代理甲方辦理交易結算資金的自動劃轉。

第十條  _________根據乙方提供的資料,將分紅派息款轉入甲方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對應的儲蓄卡賬戶。

第十一條  乙方承諾:保守甲方開戶資料和委託事項的祕密。但因司法機關和證券監管機關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權調查機關要求提供甲方的開戶資料、委託交易紀錄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甲方若已經在其他證券公司辦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須在向原指定證券公司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後,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_銀行對甲方因在原指定處辦理有關手續不妥而影響在乙方處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乙方預設甲方參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擔因申報成功或認購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承諾其用於接駁_________的電腦系統是安全可靠的,對於因甲方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第十五條 甲方若遺失儲蓄卡及對應活期儲蓄存摺,應按照_________銀行的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若股東程式碼卡遺失,還需向證券登記公司等相關機構辦理掛失。在掛失手續生效前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和期限儲存甲方的委託記錄和交易資料。

第十六條  因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罷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乙方按甲方的委託指令向交易所申報,但委託在有效期內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銀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第十九條 因政策重大變化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因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統故障、裝置故障、通訊故障、停電及出現其他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和 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二十一條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僅作為投資參考,甲方應以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投資。甲方通過乙方進行的任何證券投資所產生的風險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或由於系統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買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對甲方託管在乙方證券的留置權。甲方在經催告後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銀行通知履行義務或予以賠償的,乙方和_________銀行有權處置與甲方債務相當的證券和資金。當甲方的全部證券和資金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乙方和_________銀行對甲方保留追索權。

第二十條  乙方對本協議條款有修改和解釋權。若需補充或修改協議條款,則須將新內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異議應在公告後30天內到原開戶點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視為甲方接受新內容,並將公告的內容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條  《_________證券交易規定》的修改一經公佈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條  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雙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在甲方辦理_________銷戶手續後終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